科斯定理的经典例证里的产权问题 怎么理解谁出价最高,那么土地就将由谁使用

科斯定理实际应用存在的问题_百度文库
赠送免券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部分付费文档8折起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科斯定理实际应用存在的问题
&&科斯定理的应用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从经济学视角看土地中的产权困惑_滚动新闻_财经纵横_新浪网
从经济学视角看土地中的产权困惑
http://finance.sina.com.cn 日&09:02 中国经济时报
  彭兴庭
  科斯定理与土地产权
  为什么乱占耕地的现象如此严重?地方政府一声令下,农民的土地可以随时被征用,房子可以随时被拆除。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只有“无主”财产才可能出现这种状况。在法律
文本和现实生活中,农民为什么不能掌控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为了更好地解释土地使用权中的产权困惑,制度经济学的“科斯定理”是一个很好的分析框架。产权是什么?产权是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所做的制度安排。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曾举过一个这样的例子:新发现一个山洞它的所有权人是谁?是发现山洞的人是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还是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这无疑取决于财产法。而山洞是用于储存银行账簿,还是作为天然气储存库,或者养殖蘑菇,这在一般情况下与财产法没有关系,却与使用者付出费用的多寡有关。(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
  著名的“科斯定理”就蕴含在科斯娓娓道来的这个故事中。现在反过头来看我们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虽然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属集体,但是,按照科斯的解释,可以知道,土地是用作耕地,还是用于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或者是国家科技园区,这在一般情况下与我们的宪法、土地法等法律没有关系,只与使用者付出费用的多少有关。在科斯看来,土地的初始产权并不重要,因为如果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谁出价最高,也就是谁认为该资源的效用最高,那么土地就将由谁使用。但是,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交易成本的问题。因此,科斯的第二定理告诉我们,如果交易费用大于零,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宪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是明确的。但在我们“真实的生活中”,这种财产权的界定依然含糊。究竟土地最终由谁使用?地方基层组织作为代理人,它所扮演的角色因此而变得非常重要。我国的产权界定虽然把所有权赋予了当地农民,但往往这部分权利被基层代理人所把持。我们知道,代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复杂的,他们虽然有“为官一方,造福一方”的伦理意识,但自身利益、政治原则的介入使得代理人的可靠性并不确定。这种产权界定最终导致的不仅仅是寻租,更大的后果是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从目前我国开发区的严重超标以致荒废就可见一斑。
  要使我们有限的土地资源能够配置到最有效的行业去,从“科斯定理”出发,要求我们重新思考当下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
  重提永佃权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资源配置的无效率,正是源于土地产权安排中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在我国的物权法中,使用权属于一种附属于所有权的他物权权能。集体所有的规定使得集体可以随时收回“使用权”。当违规操作是以集体或者国家的名义时,一切都显得很合理,这种得不到“内部”解决的问题,最终将演变成一个“外部”性问题。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是一方面,变向剥夺农民财产、影响社会稳定也是一方面。
  要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要真正明晰农村土地的产权安排,土地产权不能以“集体”的名义被泛化,以致于被“代理人”找到寻租的空间。由此,永佃权这个沾满历史尘埃的概念再次浮出水面。笔者以为,永佃权作为中国历史上曾被广泛应用的一种权能,是有其当代意义的。在中国未来的物权法中,永佃权应该占有一席之地。中国历史上的永佃权,可以追溯到宋代的租佃制。永佃权作为佃户对田面价值增值部分的占有形式,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土地改革之前。在明清之际,甚至还出现了佃权的流转机制,这就是江、浙、闽、广一带经济发达地区的“一田二主”现象。
  永佃权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制度,曾被广泛认为是维护和巩固封建剥削关系的土地使用制度。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偏见。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永佃权”也是如此。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概念本身并不反映社会制度,判断问题的关键在于“永佃权”到底有没有用,为谁为用。永佃权不管在西方还是东方,都是几千年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把它一棍子打死并不明智。
  制度公正和博弈均衡
  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道路要变宽,城市也要扩张,这就不可避免要对社会资源重新配置。土地使用权的让渡就是发展过程中一个典型的利益再分配过程。一项计划,严格意义上的“帕累托标准”是不存在的,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然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为了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当然要进行相关的制度安排,这就是“帕累托改进”。当前的中国,转让土地使用权问题中的“帕累托改进”,显然是指“补偿原则”。通过补偿,使拆迁户至少能够保持以前的生存状况。
  事实上问题也出现了。在我们进行“帕累托改进”时,很多时候所进行的赔偿并不彻底,没有能够使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持以前的生活水平。就某项发展计划而言,许多地方政府往往在没有认真考虑成本与收益的情况下,为了政绩,为了短期利益,使项目匆匆上马。最后的结果却是,农民成了政府和开发商收益的来源。这项计划本身并不赚钱,所有的收益并不来源于项目本身,而是来源于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
  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制度的确立过程,实质上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矛盾冲突与博弈的过程。在土地转让的过程中,我们大多数时候只看到代理人的身影,真正的土地转让主体――农民,事实上却处于一种无权地位,他(她)们没有权利去参与这种制度的博弈过程。为什么农民在这个博弈过程中会遭遇“话语权”被剥夺的困境?这个问题绕了一个圈子,最终又回到了我们现行的土地产权安排中。农民要想在此过程中有话语权,只能在真正明晰土地产权之后。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
】【】【】
新 闻 查 询
热 点 专 题
新浪商城推荐
超级礼品秀
&(以上推荐一周有效)
 中国经济时报其他文章
电话:010-3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内容摘要:
摘要:腐败是人类的顽症。寻租性腐败是各种腐败类型中主要的一种。本文试图应用现代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对寻租性腐败作一新的解读。本文在辨析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运用科斯定理分析了寻租性腐败的三个层面:成本层面、产权层面和制度层面,并最终得出启发性结论。
摘要:腐败是人类的顽症。寻租性腐败是各种腐败类型中主要的一种。本文试图应用现代产权理论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科斯陷阱初探》一文中的若干推理过程及其结论提出了异议,认为科斯的理论对现实世界确有巨大的指导价值,尤其对于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中国国有企业。
本文针对《科斯陷阱初探》一文中的若干推理过程及其结论提出了异议,认为科斯的理论对现实世界确有巨大的指导价值,尤其对于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中国国有企业。
关键字:科斯定理产权国有企
内容摘要:
  摘要:根据科斯定理,在产权明确界定,而且可以自由交换的条件下,如果产权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则产权的初始分配对资源的最优配置没有影响。由于在现实经济中,产权明晰且可自由交换通常可以实现,因此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似乎就成了科斯定理能否成立的关键。
  摘要:  根据科斯定理,在产权明确界定,而且可以自由交换的条件下,如果产
内容摘要:
  [论文关键词]科斯定理交易费用国企产权改革
  [论文关键词]科斯定理交易费用国企产权改革  [论文摘要]科斯定理以交易费用为切入点,把产权效率性作为核心,区分交易成本为零和交易成本为正两种情形,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和引申。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工具和思维方式,给我们进行国企产权改革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现实启
内容摘要:
科斯定理是一个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定理。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说明科斯定理与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实践相左,从法学上看,科斯定理是难以成立的,科斯定理不宜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理论。
科斯定理是一个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定理。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
一、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  笔者认为,科斯定理的实质在于借助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具体到科斯本人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列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来说:科斯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对此,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假设农夫和养牛者都
内容摘要: 本文涉及科斯命题提出的背景及其对法学的贡献。科斯的方法特别强调相互性,从而导致我们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科斯的方法突出了法律只需要界定好权利,其他的事情由当事人通过交易去解决,因而导致了在解决外部性问题时从侵权法上的责任规则到财产法规则的转变。两个规范的科斯命题是法律实现效率目标的基石,交易成本是法律经济学的关键词,交易成本主要来自于
内容摘要:
「摘要」《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赢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代表作,其核心思想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然而,“科斯定理”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没有任何创新意义的常识,科斯对社会成本的论证方法也是极不严肃的。《社会成本问题》的主要价值在于它导致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
「摘要」  《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赢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代表作,其核心思想就是所
内容摘要:作为五四新文化启蒙运动的尾声,发生于1923年的“科玄论战”(亦称“科学与人生观”论战或迳谓“人生观”论战)近年来被学术界重新发掘出来加以再研究。围绕着这场论战的时代背景与具体经过,以及论战双方的各自思想渊源乃至分别陷入的误区,时下诸贤已不乏论述。然惜乎视野之拘囿逼仄,大多阐释往往仅限于论战本身所牵涉的纯粹哲学范畴(如“自由与必然”)展开,至于对参
  摘要:排污权制度是我国生态维护与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排污权制度对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本文将通过科斯定理对排污权的指导作用,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在我国的发展和展望。  关键词:科斯定理;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  1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一)排污权交易的含义与源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
内容摘要:
引言科斯(RonaldCoase)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近年来,他的理论在国际和国内均有较大影响。本文的目的在于对所谓「科斯定理」做一个批判性的分析,以期引起国内学者的进一步讨论。本文的要点在于区分对「科斯定理」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解释。
引言科斯(RonaldCoase)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近年来,他的理论在国
  第1篇:河流治理中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与合作的科斯定理诠释  一、事件回顾:松花江污染事件所暴露的问题  日下午吉林省吉林市松花江畔的中国石油吉林市化公司的双苯厂发生的着火爆炸事故。事故造成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到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件的影响,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导致重大水污
内容摘要:  摘要:马克思和科斯都是从市场机制作用的理想状态出发,通过企业组织与市场机制的关系进行企业性质解释。但科斯是在延承新古典理论技术关系外生性假定和边际替代分析方法的基础之上进行企业性质研究,这导致科斯调和企业技术目标与制度目标的理论努力陷入困境。马克思的企业性质观同样涉及企业组织与技术、制度、均衡价格之间关系,但在马克思理论中,技术因素内生于解释框
内容摘要:
摘要:如果所有“制序实在”(institutionalreality)都可归结为某种“集体意向性”,那么,一旦一种集体意向性在某个社会内部形成,一经有人象在教堂里的牧师那样说出这一“集体意向性”,它就会马上变成一种塞尔所说的“社会实在”。由此我推想,中国社会机制的民主化,也许并不会象我原来想象的那样遥远。
摘要:如果所有“制序实在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通过语境化的阅读,本文从海瑞的论述中抽象出有关司法的两个定理:公平定理和差别定理。文章在理论层面和社会历史层面逐一论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力求展示其隐含的,基于主观边际效用的,强有力的经济学逻辑。论文还将其中可能最有争议的差别定理进一步一般化,逐步延伸到刑事司法——支持疑罪从无(轻)原则,和民事法律的领域——提出有关“人格物”的概念,力求充
内容摘要:
[摘要]教育腐败指的是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主体选择搭便车消费教育这一公共物品,从而侵害教育公共性的行为,可分为教育行政腐败、学校管理腐败、学术腐败。其产生是由于部分群体成员在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在监督和制衡薄弱的情况下,利用公权选择搭便车获得和消费教育资源。这种普遍存在的理性选择行为的后果是教育的公共性被践踏。
[摘要]教育腐败指的
内容摘要:
  [摘要]“斯密问题”引发了经济学界关于人的本质究竟是自利还是利他的持续讨论。在斯密的著作中并没有将利己和利他截然对立起来——利己或利他都是斯密关于人类天性若干雏度中追寻的一种,而“公正”这一思想才是斯密著作中所要突出的理论精髓,从而为斯密所设想的经济制度奠定了基础——公正的制度框架才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其中。斯密在《道德情操论
解读夜莺与玫瑰中的唯美主义[精选]解读夜莺与玫瑰中的唯美主义[范文]解读夜莺与玫瑰中的唯美主义大全就在精品文库网摘要:作为英国唯美主义运动的倡导者,为了“艺术而艺术”是王尔德唯美主义的精髓,他追求形式完美和艺术技巧。象征、重复、明喻、暗喻、“三段式”叙事手段等艺术技巧在王尔德童话作品《夜莺与玫瑰》中的运用,赋予了作品形象美、音乐美、色彩美等美,给读者带来了感
内容摘要:
[摘要]基于对可靠而原始的爱因斯坦传记材料、爱因斯坦的《自述》和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的分析,可以证实爱因斯坦12岁时曾独立地得出了毕达哥拉斯定理的一种证明,而且这是为数众多证法中最为简单和最好的。然而,这不是创新的,因为《几何原本》中就有了这一证法。爱因斯坦天赋的好奇心、敏锐的理性思维、勤奋的钻研精神和启蒙者对他的教育是这一奇迹发生的必要条件。
内容摘要:一、引言
近年来,关于税制改革的议论此起彼伏,部分税种的改革措施也相继出台。2005年10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部分调整:一是为实现公平目标,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二是为充分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增加了全员全额扣缴的规定。日起,我国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此次对消费税的调整一是重视强化其
【摘要】天主教神学家汉斯·昆所倡导的世界伦理理想自20世纪后期以来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我国知识界的很多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论题,并有部分学者参与到了关于世界伦理的讨论当中。  【关键词】汉斯·昆《世界伦理构想》    汉斯·昆在1990年写了《世界伦理构想》这本书,在里面提出了“没有世界伦理,则没有人类的共同生活;没有宗教间的和平,则没有世界的和平;没有宗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公共权力机关的直接自利、公共职能的大范围垄断和权力运行过程的高度封闭是自然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权力走向腐败的三个基本条件。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如果被合法化并且发展到极致,都足以使任何监督失灵。如果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腐败就不可避免了。
内容摘要:公共权力机关的直接自利、公共职能的大范围垄断和权力运行过程的高度封
内容摘要:
  摘要:约瑟夫·康拉德()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最着名的小说家之一,其最为熟知的代表作有小说《吉姆爷》(LordJim),《台风》(Typhoon),《黑暗的心》(HeartofDarkness)等。康拉德的代表作《黑暗的心》是作者根据自身亲身经历写成的一部中篇小说,是现代小说的里程碑,在英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从生
内容摘要:
  摘要:约瑟夫·康拉德()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最著名的小说家之一,其最为熟知的代表作有小说《吉姆爷》(LordJim),《台风》(Typhoon),《黑暗的心》(HeartofDarkness)等。康拉德的代表作《黑暗的心》是作者根据自身亲身经历写成的一部中篇小说,是现代小说的里程碑,在英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从生
内容摘要: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随着中央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的结论的作出而
内容摘要:
[摘要]剖析了权力腐败存在的根源,提出了监督与制约权力腐败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权力腐败;监督;制约
[摘要]剖析了权力腐败存在的根源,提出了监督与制约权力腐败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权力腐败;监督;制约    腐败作为一个影响和制约社会发展的国际性问题,成为全世界都在破解的一个难题。当前,我国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机制、制度建设
内容摘要:
  [摘要]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呈现出一个明显不同于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即与腐败联姻,在腐败的滋养和权力的庇护下“发展壮大”,并与腐败在犯罪的道路上相互照应,并辔同行。本文试从社会犯罪与腐败关系二者的成因、表现形式以及最终的防治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摘要]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呈现出一个明显不同于国外黑社会犯罪的
内容摘要:  内容提要
  尽管中国古代社会“官贪政贿”的无情现实让英雄气短,但在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营造“弊绝风清”的治世一直是历代仁人志士的理想和庶民百姓的期盼。根除吏治腐败、培育良好世风自然要提倡为政以德,要反腐倡廉,历史上的明君廉臣、仁人志士乃至庶民百姓为遏制以致消除官场上的贪污和政治上的腐败,为良好世风的到来也都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与奋斗,但中  摘要 以科斯定理为基础,从产权界定与交易费用视角分析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改革的政策进行解释,研究发现,在1978-1"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科斯定理与中国经济改革
  摘要 以科斯定理为基础,从产权界定与交易费用视角分析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改革的政策进行解释,研究发现,在年和年的两个阶段里,中国因为“摸着石头过河”找到了适合国情的产权界定与保护方法,使得市场价格机制得以运行,全社会的交易费用随之下降,赢得了经济的高速增长:然而,近年来中国部分经济改革措施却与产权保护、降低交易费用相悖,使得经济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困难。 中国论文网 /7/view-.htm  关键词 科斯定理 产权 交易费用 经济增长 经济改革   中图分类号 F06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6-10   1978年以来的经济改革使得中国经济以历史罕见的速度增长,出现了被称为“中国奇迹”的两个阶段:年和年。虽然仍有众多的社会问题尚待解决,然而单就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规模而言,这一成就在人类历史上已经绝无仅有。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放缓,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似乎一去不复返。一些学者归咎于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与欧洲的经济不景。然而,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大通胀、大通缩以及东南亚经济危机爆发的1990年代,中国经济都不曾放缓脚步?外界的因素真是如此重要吗?另一些学者则归咎于中国自身经济结构的不合理。然而,我们仍要问:什么才是合理的结构?谁知道合理结构是什么样子的?如果政府知道,那么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经济应该雄视全球,因为整个经济都是按照政府的“计划”而来,各种产业结构都是政府进行“合理”配置资源的结果。政府当真知道什么结构才是“合理”的吗?为什么近年来部分地方调结构,越调经济越下滑?而当年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却立杆见影,经济增长一日千里?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拥有一个前后一致的理论,它既能够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发生。又能够解释中国经济目前的困境。就像物理学既能解释物体向上运动,又能解释物体静止和向下运动一样。否则,用几套理论来分别解释,难免会陷入特殊理论的窘境。本文不赞同经济周期理论,因为严格来讲,它并不是一个理论,它只是描述了经济增长与下滑的现象,却没有回答为什么会增长与下滑以及导致增长与下滑的具体约束条件是什么。因此,本文将以科斯定理为基础,从“产权-交易费用”的视角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政策进行解释。   一、理论基础:交易费用与科斯定理   因为资源具有稀缺性,一个社会需要确定竞争准则来决定谁获得较多、较好的资源。竞争准则多种多样,而不同竞争准则的确立,需要有相应制度对其进行保障。1978年以来,邓小平进行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改革。回顾这场改革,其核心是改变竞争准则及其相关的保障制度,实质是将整个社会的竞争准则由“等级”转向了“市价”。改革开放前,社会上较多、较优的资源由政府配置给等级高的人,而改革开放后,资源经南市场配置给出价高的人。那么,接下来的两个问题尤其重要:中国如何转变了竞争准则?这种转变为什么会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   对于第一个问题,制度(选择)发生变化的最重要约束条件是交易费用(也被称为制度费用)。只要我们能够找出,邓小平的改革使得哪些交易费用发生了变化,就可以解释制度选择的变化。邓小平的伟大之处恰恰就在于他巧妙地改变了这些交易费用约束,从而使中国完成了制度的转变――即竞争准则的改变。这一点是非常难能可贵的。纵观人类历史,只要改变竞争准则,就意味着原有的既得利益者很有可能从赢家变为输家,他们会想方设法阻碍改革。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社会对待改革的态度“两头热,中间冷”就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邓小平是如何成功地使经济制度从按“等级”转变到按“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呢?“科斯定理”能为我们回答这一问题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在经济学中,科斯定理有众多版本。按照张五常教授对科斯定理的解读,科斯定理是指:“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前奏”,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是先有产权界定,然后才能够以市价作为竞争准则。因此,邓小平的经济改革,就是通过“界定产权”将中国的竞争准则从等级制转变为价格机制。   对于第二个问题,经济是否增长,取决于微观个体行为的转变。一个人浮于事、等着免费午餐的社会,经济不可能增长――这是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1978年之后,人人都力争上游,努力生产,创造财富,因而有了中国经济奇迹。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同样的一群人,其行为有天壤之别呢?答案是竞争准则。当竞争准则发生变化时,人的行为也相应发生变化。改革开放前,以等级排列配置资源,人们不需要想方设法创造财富,而是要想方设法地提升等级。改革开放后,以市场价格配置资源却使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琢磨着如何创造财富。在逻辑上类推,如果以“弱肉强食”作为竞争准则,人们会选择发展武器,锻炼肌肉;如果采用“先到先得”的竞争准则,排队就在所难免;等等。在众多竞争准则中,市场价格是唯一没有浪费的,用经济学术语来讲,就是不存在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市场价格作为竞争准则能够减少租值消散,也就意味能够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对一同经济至关重要,稍微降低,经济就增长,稍微增加,经济就下滑。中国30年来的经济发展奇迹就是因为成功地使用市场价格机制,从而降低了交易费用,国民财富得到大幅提高。   综上所述,根据科斯定理,一个清晰的、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交易费用研究框架是:产权界定――价格准则――降低交易费用――经济增长。下文将围绕产权与交易费用,对中国不同阶段的改革进行解释。   二、中国第一阶段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年)   (一)产权的合约式保护: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的经济改革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与之后,中国的国土面积、人口和自然资源都没有变,唯一变的就是竞争准则。竞争准则转变的前提是产权界定,那么1980年代的改革开放是如何界定产权的呢?答案是中国从农业开始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这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主要内容有两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定额包干。就在签订合约的当年,小岗村便创造了一个不小的经济奇迹:全队粮食总产13.3万斤,相当于1955年到1970年粮食产量总和;油料总产3.5万斤,相当于过去20年产量的总和。这一模式很快就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并向全国推广,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
  产权由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构成。这种“责任制合同”的实质是国家通过租赁的形式将土地产权界定给个人。分田到户的实质是界定土地的使用权;“定额包干”是界定土地的收入权――哪部分归国家,哪部分归个人;农户可以转租,则是界定了转让权。国家依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交给国家的各种费用被统一为一个固定租,可视为一种产权税。随着改革的推进,后来实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则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土地的转让权。由此可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的三项权利(产权)界定清楚,实现了使用市场的前提,最终使价格机制得以运行。当然,土地产权的问题远不止于此,例如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转让权一直就不甚明了,即使在《物权法》中也没有明确,最终引发了关于小产权房的各种讨论与猜测。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收人权与转让权,这是唯一界定产权的方法,无论土地问题如何复杂,判断未来的改革是否向前推进,关键还是看这些权利是否得到了界定。   在土地问题上,“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1980年代改革的创举,利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约来界定产权是中国18位普通村民的发明。然而,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之有效的产权界定方法被邓小平向全国推广,充分体现了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思路。“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经验,因为它有效降低了改革过程中的信息费用。   (二)“摸着石头过河”与交易费用   除了农村土地,经济特区的建设也充分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式经验。日,深圳特区因缺乏建设经费而拍卖土地。当时吸引了众多市长与中央官员前来观摩,成为了改革开放历史上重要的一页。“拍卖土地”本身是最直接界定土地产权的方法,通过价高者得的方式将土地产权拍卖给企业或个人。当年买方以525万获得了一块面积8588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实际上,当时的拍卖会是违宪的。因为在1987年,中国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然而,深圳成功拍卖土地的经验最终导致了1988年宪法的修改,即加上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文。这一案例恰恰体现的就是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理念――先在局部试一试,看一看,如果效果好,则向全国推广,再制订法律法规加以配套。可以说,中国道路就是这样被摸索出来的。   中国的这一改革路径与美国先有《权利法案》,即先有法律界定与保护私有产权的发展经验非常不同。我们是先试点、看效果,再配套法律法规。实际上,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成功,就在于探索出了适合自己的道路,而不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约束条件不同,发展的路径自然有别。在上世纪,众多发展中国家照搬照抄了美国宪法,却一无所获,经济始终裹步不前,恰恰说明了探索本国发展之道的重要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摸着石头过河”能够最充分地降低交易费用中的信息费用。   从经济落后的此岸到经济发达的彼岸,路径是降低信息费用。中国的具体约束条件是存在着巨大的信息费用。然而,“摸着石头过河”、“试点”的方法却能够大幅降低此类交易费用:第一,小范围的试点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有限,但是可以容易地看清约束条件,从而寻找到最适合的做法,降低搜寻政策的费用;第二,“试点”意味着“制度竞争”,而竞争同样也能够降低信息费用。好的制度在竞争中会带来好的经济绩效,脱颖而出,绩效差的地区则以此为标杆向中央讨要政策,向绩效好的地区看齐。这样,中央政府能够较容易地知道哪种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从而降低中央政府甄选政策措施的信息费用。   深圳土地拍卖的另一重大启示就是“违宪”。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似乎有点不可思议。然而,回顾历史。改革往往都会触犯法律。正是因为传统旧制无法胜任新的形势,甚至是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步伐,才需要修改。中国制度的灵活性降低了变革的费用,带来了举世哗然的经济奇迹。改革只能以成败论英雄,以经济发展量得失,“产权界定”与“探寻适合中国产权界定的方法(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经济发展第一阶段最重要的原因与经验。在第二阶段,这一方法继续被贯彻实施,而且阐扬光大,带来了蔚为壮观的经济发展与真正的经济奇迹。   三、中国第二阶段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年)   第一阶段改革的核心是土地产权界定,而第二阶段改革则是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在这一阶段,中国人再次发明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种产权界定与保护的方法,最终使价格机制不但得以运行,而且在更深层次上运作良好,大大降低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   (一)产权的结构式保护:层层承包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一直都是改革的难点,所谓“一统就死,一放就乱”。1980年代,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摸着石头过河”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尝试了各种税收制度与财政管理制度。世界各国的众多税种在中国都能找到试点,不同的地区也尝试了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如毗邻而居的广东与福建两省,采用的就是完全不同的财政分成制度:广东省财政收入采用“定额上交”――每年向中央缴纳定额,剩下归自己;福建省则采用“定额补助”――财政收入悉数上缴,中央每年定额拨款。不同的定额分成制度带来了完全不同的经济绩效。各个地方政府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纷纷向中央“讨要政策”,这一轮财政体制上的竞争,最终催生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这场分税制改革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税收来源及其分配,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税种就是增值税。   限于篇幅,这一来自于法国的税种及其具体实施办法本文不予以介绍,而是重点探讨它的产权界定功能。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土地的产权划归给县级政府,换言之,县级政府拥有本县土地的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因为明确了土地的产权,所以县级政府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定要考虑如何使土地的收入(租值)达到最大化。对于县级政府而言,有两项收入最为重要:一是卖地收入,二是增值税收入,两项收入都与上级政府分成,而上级政府又会与更上一级政府对这两项收入进行分成,层层分成,直至中央。这就是中国式的“层层承包制”。
  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县级政府需要两厢权衡:一方面,企业的绩效越好,县级政府所获的增值税额就越高;另一方面,土地价格越高,卖地收入也就越高。由此一来,县级政府便拥有了相当大的选择余地,去促使土地租值达到最大化。他们无法盲目抬高地价,因为地价过高,意味着没有人来投资,地价与增值税两项皆空。许多县甚至选择零地价、负地价,去换取优质投资,从而获得未来高额的增值税收益,以及带动当地地价的上升。从某种程度上看,增值税是地租的一种体现,是与地价捆绑在一起的县级政府收入。土地使用得当,两者皆升,使用不当,两者皆减。土地的价格于是由千万个县的竞争所决定,也促使县政府在使用土地时必须考虑长远利益。正是这样一种层层分成制度,使得招商引资成为我国第二阶段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县际政府之间的竞争达到白热化,并由此诞生了让西方人瞠目结舌的产业集群现象。政府向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也好到让人难以置信。   由此可见,在第二阶段,土地产权被清晰地界定给了县级政府,层层承包的实质是使用了一个结构来保护产权。试想,如果土地使用不当,将直接导致县级政府的收入减少,市级、省级甚至中央的收入均会受到影响;如果企业的产权受到侵害,增值税会受到直接影响,并且一层一层地影响上去。因此,各级政府均有动力去保护企业的产权,并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于是,一个全国上下的政府收入结构保护着产权。中国用一个结构来保护产权,美国用一部宪法来保护产权,两者截然不同。产权保护得越好,市场的运作也就越好。中国第二阶段的经济发展奇迹,无人可及,即使出现了通胀、通缩以及东南亚经济危机,也无法使经济放慢脚步。这不仅证明产权的结构式保护有奇效,而且证明它是优于宪法式保护的。   (二)企业产权的界定   在现代社会,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举世皆然。Gary Becker曾断言,没有一个现代化国家不是依赖私企实现经济腾飞的。国有企业为什么效率低下?其本质原因就在于:虽然是“国有”,但实际的产权却是不清楚的。就好比一个没有界定产权的大湖。鱼虾无数,任何人都可以进去捕捞,最终鱼虾资源会枯竭,大湖的租值会下降。   中国经济发展的30年,也就是私营企业发展壮大的30年。早在2003年,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就已达69%。私营企业的发展意味着企业产权的清晰界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另一方面,同有企业的规模却依然不容小视,2011年中国的500强企业中,有63.5%是国有企业,利润水平也是私营企业的数倍。这又该如何解释?是否与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相悖呢?要解释这一问题,其关键依旧是“产权界定”。除却行政垄断行业,中国发明了两种界定国有企业产权的方法,其表现为“私营的国有企业”与“上市的国有企业”。就正如改革开放初期,土地的所有权归全民,但是产权却得到界定一样,这两类企业虽然都属于“国有”,但是用特殊的合约关系来界定产权。   “私营的同有企业”以广州的白天鹅宾馆为代表。它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作的五星级宾馆,由广东省旅游局与霍英东旗下的维昌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兴建,于日开业。虽然是合作企业,但是当时的中方完全没有管理酒店的经验,于是企业的经营权由港资操控。多年来,白天鹅宾馆运作良好,成为了广州市最佳的五星级酒店之一。2003年这家企业的合作期限到了,被收归广东省所有,成为一家“同有企业”,但是广东省政府将该宾馆以固定租约的形式,续租给原港商进行经营与管理。从本质上来看,这与1980年代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产权划归农民个人的承包责任制没有区别。这家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广东省政府,但是使用权、收入权则清楚地划归港商。因此,它被称为“私营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本质上与私营企业无异,因而也就不存在租值消散、效率低下的问题了。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目前世界上所有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这无疑给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益的借鉴――即所有权是“国有”,但是经营权可由职业经理人担任,这就是“上市的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虽然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当他们对经营绩效不满时,可以通过买卖股票,将资源配置到优质企业上去,从而使企业在市场机制中优胜劣汰。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如何将含糊的“国有”落实到明确的“股权”上。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不是中国的创新,早在1979年,英国政府推行的“民营化”改革,就曾经在西方掀起了政府管理国企的一场革命。中国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是上市公司。无论是分拆上市还是整体上市,都意味着要将部分或全部股权明确地划归给个人或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上市后,股东可以根据企业的绩效决定买入或卖出股票,利用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而这类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其薪酬则由市场竞争来决定,经营管理能力的回报与私营企业一样,往往通过股权激励来体现。这样就使得上市的国有企业其本质与私有的上市公司无异。   依据科斯定理,国企改革的方向正确,是向着界定产权发展。一些研究也表明,国有企业在上市后,盈利水平、运营效率和投资能力都有显著提高。然而与土地承包制相比,国企改革还是显得拖泥带水,例如1990年代初,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制以后的国有股持股比例和流通进行了诸多限制,导致后来的减持国有股、股权分置等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原因就在于产权划分不够清晰、不够彻底。中国的国有企业众多,情况非常复杂,职业经理人如何遴选、股权如何划分和如何流通等问题其实质均为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未来的改革在这条路上依旧任重而道远,但只有在产权的各个方面更加清晰,才有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增长。   (三)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   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是指思想的产权,范围相当广泛,保护的交易费用也十分高昂。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谴责往往只局限于商标与版权的侵犯,却对更多的知识产权,如专利与商业秘密等,因其难以衡量而置若罔闻。除此以外,西方学者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衡量只停留在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与执法的严格性这两个维度上,却对市场发展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一无所知。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在这两个忽略上进行了创新。以中国的汽车产业发展为例。外商来华投资必须要建立合资企业,且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在这一政策规定下,外商不得不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多份补偿性合约,如专利许可合同等,对其拥有的特殊资源(尤其是知识资产)进行补充定价。这种合约组合形式――“合资+补偿性合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奇效。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签订补偿性合约得到某些特定资源的补偿定价,其中包括专利与专有技术。如某合资公司必须对该公司生产的每一辆汽车,向外方缴纳240美元的技术许可费。按照最终产品的数量而收取的权利金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精确定价,从而清晰界定知识产权,甚至那些难以界定的商业秘密都可包含在内。另一方面,合资使得投资各方均参与到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这也就意味着拥有知识产权的外方能够完全掌握产品的产量与技术使用情况。因此,补偿性合约与合资合约的综合运用,使跨国公司既能充分为其知识产权定价,又能监督知识产权的实际利用情况,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   正是由于市场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所以我们才看到全球几乎所有汽车跨国公司都在中国建立了合资企业,中国已连续五年蝉联世界第一汽车生产大国。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华的创新研究活动也在不断增长,中国R&D经费的增长速度世界第一,远远高于美、日、德、法、英等5个R&D大国;在总体规模方面,从2002年起,同期美国、日本和德国R&D经费总额也分别从中国的18倍、8倍和3倍下降到7.6倍、3.1倍和1.7倍。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上述现象是无法发生的。中国由市场主体发展出的合约保护形式成功保护了某些重要的知识产权。   四、中国第三阶段的经济实践(2008年至今)   从上文对中国经济奇迹的分析不难看出,两阶段的发展均紧紧围绕着科斯定理展开:产权界定――价格准则――降低交易费用――经济增长。然而,从近年中国的经济实践来看。部分改革措施已经与此背道而驰,主观上是为了改善民生,而客观上却破坏了产权界定与增加了交易费用。   (一)新《劳动合同法》   经济学理论是用来揭示人类行为规律的,就犹如万有引力定律是用来解释苹果下降的现象一样。这些自然界的规律不以人的喜好与意志为转移。无论你是多么喜欢看苹果往天上飞,规律告诉我们,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的。许多政策的制定与此相类似,政府希望改善人民的生活,但如果不尊重经济规律,终将受到规律的惩罚。例如,人们希望通过《最低工资法》来提升低层收入者的工资水平,孰不知工资水平是由市场供求所决定,《最低工资法》的实质是价格管制,会因为增加企业成本,导致裁员与失业,而最先被裁的恰恰就是那些工资水平最低的人。世界上无数地方的案例都明显地支持着经济学的这一推论。新《劳动合同法》与《最低工资法》相类似,政府为了提升劳动者的福利与权益出台此法,然而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它的实施非但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反而有损整个经济的发展,其破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在劳动力市场上,每一个人都有差别,如何对不同的劳动力进行差别定价呢?这就如同市场上有着成千上万种商品,每个人通过买入与卖出行为,将其拥有的信息传递到价格上。不同质量的劳动力,其需求与供给不同,从而决定了他们不同的价格。劳动者是否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经济学的研究不能够带有价值判断,也无法客观划定“弱势”与“强势”的界限;另一方面,市场中劳动者之间相互竞争,雇主之间也在相互竞争,竞争合适自己的员工。这样一来,员工与雇主所签订的雇佣合约一定千差万别――工作时长、工资、福利、合同期限、奖金分红等条款样样不同。然而,2008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却有98条规定从各个方面限制缔约的自由。当合约选择减少时,交易费用会上升,这将直接导致经济增长放缓。新《劳动合同法》还带来大量的法律纠纷,无疑也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还有一些企业为了绕开此法,通过中介机构的劳务派遣来雇佣员工。如果劳务派遣这种方法的费用低,企业以前就会采用,而不是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才大量采用,可见这种方式既无法达到新《劳动合同法》原来声称的目标,还增加了缔约的费用。中国的改革道路走的是降低交易费用之路,而新《劳动合同法》却从减少合约选择、引致法律纠纷、增加中介派遣机构等方面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   第二,侵犯产权。人力资源是资源的一种,如何使用(例如工作多少个小时、选择哪个工厂工作、什么合约形式等)均应由其拥有者决定,这就好比土地产权的拥有者可以决定土地种值玉米还是小麦,种多少、轮耕率多少等等。然而,新《劳动合同法》却破坏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权。例如,该法第36条与第41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每日不超三小时”等。这些条款既得不到雇主的认可,也得不到雇员的认可。许多工人表示,自己是愿意加班的,因为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一至三倍。“离开家庭进城务工,挣钱是第一要素”。再例如,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要给员工买社保,而大量员工根本就不愿意参保。产业工人有非常大的流动性,因而他们宁愿要薪金也不愿意要社保。每个人的身体素质、时间资源千差万别,政府根本无法确定一个所谓的“合理”界限,也不会比劳动者更清楚怎样做才是对自己最优的。据说新《劳动合同法》是抄自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这是“先进经验”吗?中国的经济奇迹就在于市场足够自由,合约的选择足够多,从而降低了交易费用。在中国,员工可以选择一天工作15小时,一周工作3天,雇主与员工之间可以签计时工资,也可以签计件工资,还可以签订各种各样的奖金与分红。孰不知其中多种合约形式在发达国家都是被禁止的。正因如此,当经济下滑时,发达国家的工资无法下调,产品成本居高不下,才使经济衰退持续更长时间。欧债危机至今看不到曙光就与此相关。这种经验已经带来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何来“先进”可言?
  第三,违反“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式经验。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试点,便直接向全国推广,它不但违反了“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式经验,而且还破坏了层层承包制下的县际政府竞争。按照邓小平的方式。该法应该在部分县试行,比较实行此法的县与没有实行的县的经济增长会有何不同。如果推行此法的县迎来了更多的投资与劳动力供给,带来了经济增长,其他县必定争相仿效,从而可向全国推广。但如果推行此法的县,没有办法吸引更多的劳工与投资,在竞争中落败,那么就会主动放弃该法。在竞争中淘汰出真正的好政策与好制度。很可惜,从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来看,这一最重要的中国式经济发展经验并没有体现。   (二)住房宏观调控   据报道,在过去10年间,中国政府对住房的宏观调控高达43次,而房价却上升了10倍。原因何在?答案就是政府无视经济规律。房屋的价格是由供给与需求决定的,伴随着30年的财富积累,中国人没有房屋的想买房,有房的又想换大房,对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土地的供应却受到政府限制,房价必定上升。除此以外,经济学中的财富积累理论表明,房地产是一种储存财富的仓库,当一国的财富增加时,房价一般会上涨。政府打压房价的政策措施非但无效,反而增加了交易费用。例如,为了绕开限购,夫妻假离婚、排队离婚,这些现象让人匪夷所思;为了实现房价上涨不得高于经济增长的指标,大量房地产商将房价下调,但代之以高额装修费;还有一些人为了多买一套房子用亲戚朋友的名义,最终惹来各种官司。许多富人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在中国内地买房,于是到世界各大城市买房。如此种种,都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使中国财富外流,对经济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近期房地产价格的下降,反映的是实体经济的下滑,财富积累的下降。此时调控之声又不绝于耳。不尊重经济规律的政策,既无效果又徒劳增加交易费用,为何还可以延续?邓小平的改革是顺应市场,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制订、指导价格转向由市场决定价格,降低交易费用,而如今各种对价格的调控与管制,恰恰与此相悖。政府管制的影响有两方面:在经济系统方面,管制会使选择减少,从而增加交易费用;而在政治系统方面,管制会带来与此相关的利益集团,而利益集团又会反过来加固甚至增加更多的管制。因此,一些经济学家断言,中国今后的改革,困难在于利益集团,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五、结论与启示   30年来,经济学的理论与中国的改革开放相得益彰。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它揭示人类行为的规律。经济不会无缘无故地增长,也不会无缘无故地衰退。所谓的经济周期理论,只是某些经济学家们遇到无法分辨的约束条件时,想出的一个统计学藉口,与经济学无关。没有科学的理论在手,我们无法看清改革的路向究竟是在“深化”还是“走回头路”。不是向西方学习就一定是深化改革。欧美国家的福利制度与计划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各种管制措施通过破坏产权而增加全社会的交易费用,并且带来了它们近期的经济衰退。因此,如果我们不知道自己做对了什么,贸然改革,那么很有可能把不该改的改了,而该改的没有改。不探究中国经济奇迹的原由,简单地向西方学习,极有可能将我们推向改革的反面。在各种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理论中,“科斯定理”解释力强大。   从科斯定理揭示的中国经济发展路径来看,只有产权保护、降低交易费用,并且“摸着石头过河”,找出自身保护产权与降低交易费用的方法与制度,才是发展之道。邓小平的改革理念有效地降低了改革的信息费用。“经济发展就是硬道理”,意味着所有的方法都可以拿来试一试,只要能够促进发展,就向全国推广。在这一经验指导下,哪怕有些做法有悖法律条文(如深圳土地拍卖),也只能由改革的效果来决定法律的修改。与此同时,经济结构是否合理不是由政府、专家说了算,而是要由市场决定。任何破坏产权界定、破坏价格准则实施的“改革措施”,必定会导致人们用其他准则来取代价格准则,租值消散在所难免,经济下滑也由此产生。值得注意的是,从各国的经验看,产权的界定往往会受到多种干扰,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环保、工会、行政垄断行业、政府部门等等。破坏产权的做法层出不穷,藉口多种多样。科斯定理是一个有利武器,能够帮助改革者在迷雾中看清改革的正确方向。政府只需界定产权,其他各种合约形式与价格交给市场,让价格机制充分地发挥作用。在中国现阶段,保持“层层分成的合约结构”,继续推进国企改革,清晰农村土地使用权,明确税收来源与去向,明确政府官员收入来源与结构,等等,都是界定产权改革的延续,是1978年经济改革的延续。   本文涉及的问题宏大,难免挂一漏万。例如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也是侵犯产权的典型事例;近期铁路的市场化改革、自由贸易区的试点则是探索中国道路改革的延续;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在纠错功能以及探索发展之路上,比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有更多的优势(交易费用更低);1990年代朱?F基推行的货币制度对于稳定币值、减少出口企业的缔约费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等等。因为一些问题与产权界定的关系不是非常直接,或者需要更加详尽的分析,所以就不在此文中一一探讨,留待后续的研究。   责任编辑:张超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科斯定理及其条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