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怎么办可以变更地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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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提问者:wl2470***时间: 15:48:47地点:1个回答
具体所需手续可以联系主管部门办理。
答:你好,可以到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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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营业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的工商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就是给自己的餐饮店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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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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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由于你公司要变地址,所以你原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应该是作废的,你应该到当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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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管理办法:
根据《结算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及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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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果超过一年了,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看能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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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六)受理机构
区食药监局
(七)实施机构
随州市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联办机构
(九)监察机构
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工科
(十)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日修)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n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n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n2、《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除外。\n相关法律法规依据:\n《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化的,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n(1)生产加工者名称;\n(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n(3)经营者(负责人)姓名;\n(4)住所;\n(5)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n(6)食品类别;\n(7)生产加工地址迁址的;\n(8)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n(9)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n(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n生产加工地址迁出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现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2.受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1)曾都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需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禁止性要求
3.禁止性要求
(十二)数量限制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不包括补正材料、整改、产品送检、公示、送达时间)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不包括补正材料、整改、产品送检、公示、送达时间)
(十五)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报人通过“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syjj.suizhou.gov.cn/,进行网上申报。
按实际情况将表格填写完整
原件&&&&&&&& 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商部门核发
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 1份
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和生产加工地址迁址的,还需要提供新的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自然人自备
申请人签名以及日期,有印章的加盖原印章
复印件&&&& 1份
食品类别发生变更的,按新开办的申请材料提供
自然人自备
申请人签名以及日期,有印章的加盖原印章
原件&&&&&&&& 1份
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 变化的,需提供生产工艺说明及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自然人自备
申请人签名以及日期,有印章的加盖原印章
原件&&&&&&&& 1份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的,需提供恢复后初次产品检测报告及变更的相关材料
自然人自备
申请人签名以及日期,有印章的加盖原印章
原件&&&&&&&& 1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发
正本和副本
原件&&&&&&&& 1份
其他要求:
(十六)结果名称
1.小作坊生产事项变更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十)办理地点
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D区 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曾都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交通指引:公交:市内可乘坐21路公交车到 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网上办事地址:http://zwfw.hubei.gov.cn/
(二十一)中介服务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申报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Chttp://zwfw.hubei.gov.cn/)或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系统Chttp://203.0.106.217:81/wssb/GyEntbaseinfoAction.do?operate=jump&operPage=web_login)进行网上申报,也可在属地窗口申报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依据法律法规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1.审评核查
受理后,网上申请材料按照审批程序转入技术审评核查环节;负责技术审评部门接到核查通知后,组织相关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并做出核查结论。
2.综合审核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综合审核,并结合现场核查结论,提出审查建议。
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建议准予许可”,并说明相关许可信息和法律法规依据。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并说明原因。
对于技术评审核查结论存在疑问的,应与审评核查部门沟通后,依据法定要求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建议。
逾期未提出许可结论建议的,视为准予许可,并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分管局长)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对审批资料进行复核,可要求技术审评核查部门和行政审批科(股)补充支撑材料,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系统将自动转入用印环节,并即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系统自动生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4)证件制作与送达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随州市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系统即时通知服务对象。
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人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生成证书的同时,即时通知申请人可获取证书,并同步在省局网站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或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受理窗口领取证件。
(5)决定公开
决定机关应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审批系统即时在省局网站电子证书公示平台http://59.175.169.149:88/SearchCardController.do?goCardList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并同时告知申请人。
网上公开地址:http://www.zengdu.gov.cn/zhanqun/index.php/syjj/index或
岗位职责与权限:行政审批网上审批系统自动生成随州市曾都区食药监局提供模板。下载网址:http://www.zengdu.gov.cn/zhanqun/index.php/syjj/index
公开内容:生产加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负责人)姓名、住所、生产加工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二维码、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公开时限:即时公开
文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网上、微信等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
网址:湖北政务服务网Chttp://zwfw.hubei.gov.cn/)或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系统Chttp://203.0.106.217:81/wssb/GyEntbaseinfoAction.do?operate=jump&operPage=web_login)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网站进行咨询。
(1)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2)窗口咨询。电话号码:
地址: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D区证
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3)咨询网址:如咨询的问题无法现场答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电话答复。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网上系统进行咨询。
(1)电话查询。窗口电话:。
(2)窗口查询。地址: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D区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3)企业端网上系统查询:http://59.175.169.149:88/SearchCardController.do?goCardList
(四)物流快递
(四)物流快递
1.物流快递接收
收件信息: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D区
曾都区食药监局窗口;
收件人:马洪军;
2.物流快递寄出
需通过物流快递获取办理结果材料的,应提供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
(五)网上支付
(六)常见问题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D区曾都区食药监督局窗口。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服务过程中需履行的义务:
1.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
3.积极配合随州市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等。
1.小作坊申请书.(范本)
2.小作坊申请书样本.(空表)
3.营业执照(范本).(范本)
4.身份证样本.(范本)
5.示意图.(范本)
6.示意图.(范本)
7.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结果样本).(范本)
8.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结果样本).docx(结果样本)
打印、另存为pdf(六)受理机构
竹溪县食药局
(七)实施机构
竹溪县食药局
(八)联办机构
(九)监察机构
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设定依据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化的,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生产加工者名称;
(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3)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4)住所;
(5)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6)食品类别;
(7)生产加工地址迁址的;
(8)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9)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生产加工地址迁出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现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十一)受理要求
1.申请时限
2.受理条件
&&(1)(1)竹溪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禁止性要求
(十二)数量限制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不包括补正材料、整改、送达时间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不包括补正材料、整改、送达时间
(十五)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竹溪县食药监局提供模板。
由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名称”、“经营者(负责人)姓名”、“住所(经营地址)”、“社会信用代码”与《营业执照》相同;
2)“许可证编号”、“产品信息表”、参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填写。
原件&&&&&&&& 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商部门核发
申请人签名以及日期,有印章的加盖原印章
复印件&&&& 1份
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自然人自备
申请人签名以及日期,有印章的加盖原印章
原件&&&&&&&& 1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
正本和副本
原件&&&&&&&& 1份
其他要求:
其它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规范、准确,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首页末页加盖企业公章,如为整本材料,则需加盖骑缝章。
2.复印件上需注明日期,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4.纸质申请材料(除证件类原件),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申请材料的份数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存档、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5.网上提交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
其它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规范、准确,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首页末页加盖企业公章,如为整本材料,则需加盖骑缝章。
2.复印件上需注明日期,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4.纸质申请材料(除证件类原件),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申请材料的份数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存档、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5.网上提交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
其它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规范、准确,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首页末页加盖企业公章,如为整本材料,则需加盖骑缝章。
2.复印件上需注明日期,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4.纸质申请材料(除证件类原件),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申请材料的份数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存档、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5.网上提交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
其它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规范、准确,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首页末页加盖企业公章,如为整本材料,则需加盖骑缝章。
2.复印件上需注明日期,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4.纸质申请材料(除证件类原件),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申请材料的份数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存档、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5.网上提交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
其它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规范、准确,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首页末页加盖企业公章,如为整本材料,则需加盖骑缝章。
2.复印件上需注明日期,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4.纸质申请材料(除证件类原件),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申请材料的份数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存档、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5.网上提交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十六)结果名称
1.1.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2.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见附件
(十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二十)办理地点
竹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竹溪县城关镇南大桥头农行三楼).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
交通指引:公交:
(二十一)中介服务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申报人通过湖北政务网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并按申报材料目录整理成册,提交到竹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依据法律法规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发出电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系统即时通知企业。
准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即时生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盖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生成电子证书的同时,即时通知申请人可获取行政许可电子证书,并同步在省局网站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或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受理窗口领取证件。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网上、微信等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
网址:湖北政务网
(二)咨询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网站进行咨询。
(1)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2)窗口咨询。地址:竹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竹溪县城关镇南大桥头农行三楼)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3)咨询网址:
如咨询的问题无法现场答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电话答复。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网上系统进行咨询。
(1)电话查询。窗口电话:。
(2)窗口查询。地址:竹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竹溪县城关镇南大桥头农行三楼)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3)企业端网上系统查询: 湖北政务网
(四)物流快递
&(四)物流快递
1.物流快递接收
收件信息:竹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竹溪县城关镇南大桥头农行三楼)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收件人:付丽;电话:
2.物流快递寄出
需通过物流快递获取办理结果材料的,应提供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
(五)网上支付
(六)常见问题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竹溪县政务服务中心或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12331
网上监督投诉:湖北政务网http://59.208.246.218。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配合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变更范本.(范本)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模板.(空表)
3.食品生产营业执照范本.(范本)
4.8.png(结果样本)
5.新建MicrosoftWord文档(4).docx(结果样本)
打印、另存为pdf苏州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指南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证内信息变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具体怎么申请呢?苏州本地宝为你带来相关办理指南。办理条件1、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2、地址名称发生变化3、经营者姓名发生变化4、产品包装形式发生变化5、食品品种范围发生变化6、生产加工场所迁址7、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8、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办理流程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1、如果是食品品种范围或者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原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2、生产加工场所迁出原发证部门管辖范围的,会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备注:原发证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对因迁址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20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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