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企业所得税,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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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咾师|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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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企业所得稅设立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需要企业所得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納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企业所得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嘚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企业所得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企业所得税,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企业所得税,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企业所嘚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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