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几万业主与五十二家中国房地产开发商排名同时被诈骗

房价突降,老业主拦路堵门讨说法第57期
导读:广州亚运城山海湾项目突然降价销售,导致老业主强烈反弹,封闭小区禁止销售员和看房客进入,由此引发了诸多争议。的确,降价风波下的老业主众生相值得关注,有的人支持老业主的做法,而不少反对者认为实属正常,不必大惊小怪。对于老业主而言,怎样才能获得心理平衡与实际安慰呢?本期《专家说法》邀请到杨时雨律师为您解读其中的相关纠纷。
老业主:说降就降,凭什么我们买的那么贵?
日前,售价16000元至21000元的广州亚运城山海湾项目突然降价销售,只售9800元至12500元,导致老业主反应强烈,封闭小区禁止销售员和看房客进入。但这些措施却难以阻挡看房者的热情,降价后房屋销售明显反弹,短短3天70多套房源就销售了四分之三。有业主反应,上午自己刚1.6万签约了,下午另一套几乎相同楼层朝向的,却以1.2万售出了,该业主表示非常难以接受,因此做出了阻止开发商销售的过激行为。
据了解,亚运城山海湾项目位于番禺亚运大道原亚运村技术官员村小区门口,小区名已变更为山海湾,小区主要户型为130—180平方米大三房及四房。该楼盘从5月30日开始突然降价,一部分房子降价到9800元的“白菜价”出售,而一些朝向、位置更好的房子降价到12500元销售。“听销售员说,他们得到的指令是尽快出货,三天之内必须销售完70多套房源,如果销售情况不理想,有可能将户型良好的房子降价到9800元出售。”老业主吴女士说。
这一消息明显刺激了小区的老业主们。“我们开玩笑说,土豪住在了路边上。”小区业主陈先生说,他于2012年以每平方米160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一些靠近江边的好户型并未销售,现在靠近江边的房子卖得比他的房子还要便宜很多,他很不甘心。
此举顿时引发前期已经购房的老业主们的不满和强烈抗议,不少老业主认为自己“亏大了”,便决定禁止销售人员和看房者进入小区。他们认为,售楼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和同行竞争,同时严重侵犯了前期购房业主的权益。日前,小区门口除了小区保安外,还有大批业主和警察在场维持秩序,业主对于出入小区的人员实行严格的身份核实,没有小区业主卡的一律不许进入。一辆白色奥迪车在门口停着,车前站着业主不让通过,奥迪车无功而返。
尽管老业主尽力阻止楼盘销售,但销售员们还是利用附近的酒家和看房者进行交流,酒家一时成了“销售中心”。销售员刘先生对记者说,楼房降价后,销售情况较为理想。记者在销控表上看到,四分之三的房源已经被划去,表示被人购买了。据悉,单价9800元的房子销售情况最理想,目前剩下的大多是12500元单价的房子。
售楼部为何突降楼盘价格?
房子价格为何会突降?工作人员说,该楼盘是有一些降价措施,针对装修和朝向不好的房子进行促销,但降价幅度不明显,只有1000元到2000元。
据了解,当时的在售楼盘几乎是整栋出售,朝向比小区一些楼盘更好。销售员刘先生给出了另一个解释。他说,这批房源最初是给一位大客户订购的,准备作为企业福利房分发,可是最近该企业遇到了一些事情,急需套现,所以委托销售员出售房源。
不过让人不解的是,这批房源并不是以二手房出售,全是一手住房,房屋从未进行过备案登记。同时,对于降价,销售员给出的官方说法是参加电商3万减30万的活动,购房者只要交3万元,就能在原价基础上抵扣30万元,得到的优惠算出的单价就是每平方米9800元。
亚运城地块的开发商是五个相当有实力的地产商联合组成,地块总价255亿元,楼面单价去到5800元至6000元左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产高管表示,地产商需要在地价上加上5000元才能保本,山海湾这个价格基本就是成本价。
专家说法:合理降价不违法,业主可寻求其他补偿
老业主做出“堵门”等阻止开发商降价销售的行为,是涉嫌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该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建议老业主们要理性维权,采用合法手段维权。
房价降了要求补偿的要求在我看来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合同效力均无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换句话说,购房人不得以房价下跌为由而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补偿商品房降价前后的差额。但是房产降价后,购房者一般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变更合同内容,要么按新的价格执行,要么补偿差价。
那么,房产降价是否影响之前签署的购房合同效力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显然,开发商的降价行为不在之列。此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请求变更和撤销的权利,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但是,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是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这种不公平是事后开发商的降价行为所带来的,也无法适用这一条规定。
房产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对开发的房产进行降价处理,是一种市场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为是开放性的,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益,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开发商的降价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调整。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在我国现阶段,商品房价格属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因此,开发商的降价应在政府指导价的幅度内,这是判断开发商降价行为合法不合法的关键所在。
专家支招:协商才是王道,积极创造“共赢”局面
降价必然伴随着一些老业主抗议的声音。去年万科老业主的抗议降价行动已“名扬”全国楼市,现在几乎每个楼盘的打折都会引来老业主的抗议。对于房产价格下降,老业主的主要诉求有两方面,一是要求退房;二是要求“补差价”。其实这些要求都是不合理的,因为房价上涨和下降它是一种市场调节的表现,是买房者需要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换句话说:不能房价涨了你就开心,降了就找开发商闹事,当初房价上涨的时候也没见你给开发商“补差价”啊!
实际上开发商也不想降价,这一点其实和老业主的心情是一致的,但是基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环境,房地产商如果不降价收回投资,可能会导致资金断流,最终会承担破产的风险。另外,对于老业主,开发商虽然没有法定的补偿义务,但是只要在开发商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还是可以和他们协商进行适当补偿的。
房价有升有降,房价降了就补偿的要求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价格突然大幅下降确实会给老业主带来巨大损失,老业主的情绪是开发商必须要面对的。据此,建议老业主们可以联合起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开发商免费送房屋装修、车位、装修打折,或者要求改善产品和服务的品质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自己的损失,这些途径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很多城市都是有很多成功案例的。其实,只要在开发商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他们都会同意通过这些方式去尽量减少老业主的经济损失,达到“共赢”的目的。(责任编辑:游航)
本期说法嘉宾
 广东-深圳
专长:房产纠纷
律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简介:毕业于北京大学,曾就职于内地某政府法制局,后辞去公职来到深圳并在广...
本期关键词: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杨时雨律师
文明社会,从理性发贴开始。谢绝地域攻击。
我也来说两句网友发言,并不代表找法网同意网友观点立场。
Copyright@ 找法网(findlaw.cn) 版权所有合同诈骗6万,诈骗方被抓后主动还款,受害方书面和解。_百度知道
合同诈骗6万,诈骗方被抓后主动还款,受害方书面和解。
合同诈骗6万,诈骗方被抓后主动还款给了受害方。受害方写了谅解书,称“此事已了结,不追究对方的形式责任。”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到了检察院!
问题1:可否把受害方的书面谅解书交给检查机关,请求直接放人?
问题2:按照现有的案情,“鉴于受害方不追究...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诈骗罪,返还脏物,可以减轻处罚,但不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罚金由法院判决。《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可以交给检察院,但没有权利要求放人2,无罪释放是不可能的,现在是国家公诉,不是受害方说了算的事情了。3,至于刑期, 根据刑法第224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诈骗6万,在法律上讲属于数额巨大,要在3到10年判刑5,这个犯罪是要并处罚金的或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必须罚款或没收财产。数额多少,要看法院了6,受害方的谅解,只能作为一个情节考虑,不能达到你想要放人的目的啊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1 不可以,诈骗罪是刑事责任,一但检察院介入就成为公诉案件,本质上已与当事人无关。也无权干预。2 法院能够无罪释放?绝对不可能。罪名成立,只看刑罚的轻重。能判刑吗?要判刑的。最多能判多少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综上所述,至少5-7年。能罚款吗?发多少? 可并处罚金,数额依法院审判时定,但罚金不会很高。几千元左右。另附此罪细则,供参考: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1.刑事犯罪的诉权在于检察机关,不在当事人,所以不能以受害方的书面谅解为由要求放人。2.不能无罪释放,但主动还款是酌定量刑情节,按照当地划分数额巨大的标准,最高刑期为3年或者十年。有可能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属于刑事公诉案件,是不可以和解的,但是取得对方的谅解这是一个从请的情节
你好。一、“请求直接放人”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因为这起案件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任何人犯罪都要收到刑法的制裁,不论侵犯对象是谁,也不论受害人是否原谅,更不论是否有他人免罪的请求。刑法惩戒一个犯罪人的同时却也是在保护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被害人原谅了,社会却不会原谅,社会之所以安定,是因为它有着它自己的规则。在这个规则的约束下,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并且负责到底。而这,正是公权力的行使不受到个人影响的原因所在。二、虽然不能“请求直接放人”,不能影响到“定罪”,但是“受害方写了谅解书”却是可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最直接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第十八条的规定:“……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您可以“把受害方的书面谅解书交给检查机关”,并且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法院能够无罪释放?”估计是不太可能了。您希望被告减轻处罚的心情可以理解,同时因为“主动还款”和“受害方写了谅解书”,我相信至少这个案件不会判的很重。这些都已经构成了酌定量刑情节。所以,会“判刑”。“最多能判多少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会被判3到10年。不过根据您这种情况,不会很高。四、“能罚款”,应该会罚。但是罚款也只是在被告的自有财产中予以处罚。罚款数额也不会太大。你要知道这毕竟是个刑事案件啊。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上海张大律师愿交天下朋友,欢迎加为好友。 祝一切顺利。
只能是从轻处理,但不能释放,刑事责任还是要付,赶紧送礼,可以减刑的。。。
其他6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合同诈骗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地产开发商排名2018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