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职工工龄如何计算,工龄有16年,一个在个人养老保险统筹前被单位除名。一个参加了统筹后被除名他两60岁能办

裁判文书:2014年北京开除除名不视工龄判例
裁判文书:2014年北京开除除名不视工龄判例
( 14:07:5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二中行终字第4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杰,男,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秀敏,男,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4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良,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锐光,女,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沈丹丹,女,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上诉人侯杰因诉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人保局)所作答复意见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4)大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敏,被上诉人大兴人保局之委托代理人曹锐光、沈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大兴人保局作出《关于侯杰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被诉《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综上所述,您要求的希望认定1969年8月至日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根据北京现行政策,仍然无法认定。由于您已经按照239号文件进行了养老保险的补缴,而且已经满足15年的缴费条件,因此您可以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到您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侯杰不服上述被诉《答复意见》,诉至一审法院认为,我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原系中国建筑工程局系统职工。1993年,我提出调动工作未准,提出辞职也未准,故因事旷工5个多月。我因此被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除名。现我已经到退休年龄,根据《北京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号)精神,我应补缴日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又鉴于我系1969年参加工作的央企职工,根据1992年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再次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时,职工个人缴费可以前后相加,合并计算”之规定,我只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退休的年龄,工龄可以从1969年8月计算。然而,大兴人保局无视北京市劳动局和劳动部劳办发(号、劳办发(号之规定,不同意认定我1969年8月至1992年9月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并给我出具了”答复意见”。我接到大兴人保局的答复后,因心理没底,只好到处咨询,到处找相关文件规定,直到2013年8月底方知大兴人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大兴人保局曲解劳动部、北京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使本应很明确的问题成了疑难问题,大兴人保局的做法无疑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法律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大兴人保局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判令大兴人保局对我反映的问题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大兴人保局辩称,一、我局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程序正当,答复内容对侯杰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侯杰于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欣庆局长写信反映希望认定其1969年8月至日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工龄,办理退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按信访程序将信件转予我局。我局于日接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信件。针对信件反映内容,我局于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侯杰予以答复。该答复意见只是针对侯杰反映问题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侯杰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二、我局作出的答复意见适用法律正确。经查:侯杰,男,1952年11月出生,1969年8月参加工作,日被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因旷工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除名。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在1998年移交地方管理,移交地方管理前实行行业统筹。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劳社养复(号)文件精神,”行业统筹是经国务院批准,在行业或系统内部组织所属企业或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内部统筹。行业统筹执行国家和本行业制定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行业统筹企业在移交地方管理前,企业与职工依据原行业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行业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政策解释及执行,企业或单位应按原行业统筹管理期间的政策执行和处理;对于移交后执行地方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依据《关于转发﹤中建总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法﹥等文件及印发﹤中建一局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一人字(1994)第36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时间”从日起执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侯杰是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职工,其1993年12月被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除名时该单位并没有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缴纳养老保险,侯杰被除名时间在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之前,因此侯杰的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月起计算。
  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大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认定如下案件事实:侯杰原系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职工,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日因长期旷工被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除名。侯杰于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欣庆局长写信反映希望认定其1969年8月至日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工龄,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按信访程序将该信件转予大兴人保局。大兴人保局于日收到该信件。日,大兴人保局出具被诉《答复意见》,载明:侯杰同志,您好,您向张欣庆局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经查询您的档案,您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日,由于”自日起,旷工达五个月之久”,被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给予除名”。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规定,”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依据《关于转发﹤中建总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法﹥等文件及印发﹤中建一局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一人字(1994)第362号)第六条规定,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时间”从日起执行”。由于您是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职工,当时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系统没有纳入地方社会保险统筹,应执行中国建筑工程局文件,您的除名时间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因此您的连续工龄应从您重新参加工作之月起计算。另外,2011年12月您将本人档案存入大兴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2012年2月,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理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过各方面努力,并征求您本人同意,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号)规定,以个人补缴的方式,为您办理了1992年10月至2012年1月的养老保险补缴手续,使您得以满足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综上所述,您要求的希望认定1969年8月至日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根据北京现行政策,仍然无法认定。由于您已经按照京人社养发(号文件进行了养老保险的补缴,而且已经满足15年的缴费条件,因此您可以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到您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大兴人保局通过邮寄方式向侯杰送达被诉《答复意见》,侯杰于日收到该《答复意见》。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兴人保局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虽系针对侯杰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大兴人保局未依法为其认定视同缴费工龄并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工龄及办理退休手续的信访信件作出,但涉及的认定视同缴费工龄及办理退休手续系大兴人保局法定职责,且大兴人保局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对侯杰的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故大兴人保局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具有可诉性。自国务院于日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我国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劳动保险条例》实施后建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及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关陆续制定了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相配套的政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针对本案争议的侯杰1969年8月至日的工作时间是否应当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问题,不应脱离我国及本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时代背景和客观现实,而且应当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中虽规定了”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对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明确规定”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原告侯杰的原工作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系统统筹,自日起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侯杰日被单位除名时,其所在单位尚未开始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大兴人保局依照前述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予认定侯杰1969年8月至日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无不当。综上,侯杰要求撤销大兴人保局作出的关于侯杰反映问题的具体答复意见,判令大兴人保局对其反映的问题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侯杰的诉讼请求。
  侯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于日被原单位除名,并告知了大兴区劳动局仲裁科,故国发(1998)28号文、建一人字(1994)第362号文对侯杰并无溯及力。侯杰的情况应适用京发(号文件、京发社发(号文件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侯杰工龄仍可前后相加,合并计算。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原诉请求。
  大兴人保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期间,大兴人保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信)第10022号,证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信访程序转来侯杰信访件。
  2、《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证明确定中建系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时间。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劳社养复(号),证明行业统筹企业在移交地方管理前执行原行业政策。
  4、《关于转发﹤中建总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法﹥等文件及印发﹤中建一局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一人字(1994)第362号),证明确定中建系统开始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时间。
  5、关于对侯杰同志除名的决定(建一安人字[93]第260号),证明确定侯杰被除名的具体时间。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证明对侯杰不予认定视同缴费连续工龄的文件依据。
  一审期间,侯杰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诉《答复意见》,证明由于大兴人保局的答复意见,致使大兴人保局不给办理其要求视同缴费工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根据侯杰情况,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证明央企在北京市管辖内,原告的情况应当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
  4、京劳社养发(号文件,证明根据侯杰情况,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证明根据侯杰情况,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6、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移交、接收规定》的通知,证明单位没有在15日内移交,大兴人保局应当处罚单位,但大兴人保局没有处罚,违反了该规定。
  7、北京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根据侯杰情况,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8、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有关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证明原大兴区劳动局违反了该政策规定。
  9、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原大兴区劳动局违反了该政策规定。
  10、兴丰社保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侯杰被除名和档案移交的具体时间(日)。
  11、劳办发(号文,证明在京的中央企业失业保险的问题,应当执行该有关规定,而其他保险问题,也应执行北京市有关规定。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大兴人保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侯杰提交的证据1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侯杰提交的其他证据虽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至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侯杰1969年8月至日的工作时间是否应当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大兴人保局基于其对辖区内企业职工的退休申请具有审批并核准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作出被诉《答复意见》,对侯杰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被诉《答复意见》具有可诉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劳社养复(号)规定,”行业统筹是经国务院批准,在行业或系统内部组织所属企业或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内部统筹。行业统筹执行国家和本行业制定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行业统筹企业在移交地方管理前,企业与职工依据原行业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行业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政策解释及执行,企业或单位应按原行业统筹管理期间的政策执行和处理;对于移交后执行地方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关于转发﹤中建总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法﹥等文件及印发﹤中建一局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一人字(1994)第362号)第六条规定,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时间”从日起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侯杰原工作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系统统筹,自日起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侯杰于日被单位除名时,其所在单位尚未开始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大兴人保局依据上述规定,不予认定侯杰1969年8月至日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无不当。侯杰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侯杰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侯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丽
代理审判员  蒋慕鸿
代理审判员  洪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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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被开除后,以前的工龄怎么办,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工龄又如何计算?被开除后,以前的工龄怎么办,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工龄又如何计算?老兵如何创业百家号近日,小律收到很多网友的私信,都是关于工龄的问题,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还在吗?重新参加工作怎么续上?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龄又是如何计算?今天就在这里为大家一一解答。案例回顾李先生自1980年起在广州某国企工作,1992年7月广州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他已参加,1993年1月被单位除名。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李先生认为其被除名前的工龄可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已符合缴费年限满10年的规定,无需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即有资格享受养老待遇,但为何市劳动保障部门却说他并不合相关条件?案例分析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的规定,工龄计算按下列情况分析:一、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前的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计算;二、受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受辞退处理的职工: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四、自动离职的职工:其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因此,李先生虽然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但其1992年7月至被除名前的“参保年限”是有效的,可按新政策一次性缴费累计满10年,达到条件退休后还是可以享受退休金的。以上就是小律分享的所有内容啦,如果你们对我的文章感到满意,欢迎关注和收藏。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老兵如何创业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笑着会哭,哭着已不再的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比较了解成都的省外养老关系转移.5年。但是这仅仅是业内人士的猜测,正式文件里还没有做相关规定,还要等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不是转移到户口所在地,但男未满50岁或女未满40岁并在转入地已经参保(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第一、跨省转移。比如你在北京上班,个人交养老保险是600元&#47.购买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并在转入地已经参保;2.购买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在已经没有工龄的说法了,养老保险中只是有缴费年限的说法(即交了几年的养老保险),在每月缴养老费金额同等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剩下的事情就由双方社保局联系处理。第二、养老保险是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个人账户是全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但是统筹基金跟以后个人领取养老金的金额是没有关系的。第三,首先要符合条件。因为现在每个地区的职工年平均收入不同,所以在跨省转养老关系的时候,就会存在一个年限折算的方法。不好详细说,给你打个比方:1,以后领的养老金就越多。而每一月交的养老金是根据当地在职职工年平均收入有关的,而其他省个人交养老保险是300元/月,这样你在北京交的养老费就是这个省得2倍,在北京交1年如果等同与其他省交1年,这就对参保人不划算,所以极有可能在北京交1年等同与其他省交1,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需要在转出地(北京)的社保局打印你的参保凭证,然后把这个参保凭证自己交到转入地参保的社保局就可以了;另外你将社保转到其他省;月,你给参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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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补缴个人欠费: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度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三、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未再缴费的。具体参见社保政策。  2.购买当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此后享受当地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现在有很多商业养老保险都不错,你可以运用买断工龄的费用和安置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此后享受当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基本待遇是1.要求公司一次性补缴10年养老保险单位欠费。  国家尚无政策,请参考陕西省《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 &
如果您又找到新的就业单位,那么就由您新就业的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还能接的交。如果成为个体工商户或采取灵活就业的话,可按属地原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交几年了?现在的年龄是?性别?
国家每年调整 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据缴费的多少,到退休有区别.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那 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 =108000元钱,那么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 120=900块,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 养老保险了,这样你5 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那你55岁 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 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2=4500;
生育保险,举例来说好了:如果你现在30岁 ,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养老保险,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缴费多退休就多,你自己缴纳8% 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因为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 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块(我说的是如果):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那你的养老 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
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答:养老保险金个人与单位缴取费用,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 , 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 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 热心网友 &
不管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都可以计算缴费年限,就是你说的工龄只要养老保险继续缴纳 &
已经买断工龄的职工和原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不属于单位的职工了所以是不能在回单位购买养老保险的。
要是能领取退休工资又能领取养老金,哪么现在的公务员是都争到交社保了其缴费基数还不低。单位缴养老保险16年,后考取公务员个人是不再缴纳的,缴纳的部分是你买的工龄,你的工龄是从16年前算起的。你要续交是给社保作贡献,并不能增加你的退休工资和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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