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八年,公司让与广州第一高楼1228米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一直没有社会保障,怎么要经济补偿

我是劳务派遣工,在单位工作七年,现在单位要求我跟另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有啥区别,我可以拒绝吗_百度知道
我是劳务派遣工,在单位工作七年,现在单位要求我跟另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有啥区别,我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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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拒绝,单位就是把你退工回签合同的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再派遣或者解除合同单位让你签另外派遣公司,应该是单位和原来派遣公司合作结束,然后重新找了派遣公司合作,让你改签新派遣公司合同继续在单位工作。如果不签新派遣合同,单位和原来派遣公司又不继续合作,你自然就无法继续在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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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企业工作十年,后两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现被强行辞退,请问赔偿金是按两年算还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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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个企业工作十年,后两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计算工龄时还是按十年计算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你虽在公司工作十年,但是后两年是劳务派遣合同,所以你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不存在劳工合同,你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还有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企业给你补偿金的问题。
啊。。是这个样子啊。。可是即使后两年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但在这个企工作业的十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啊
事实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的要求去工作的,因为全日制用工只能与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你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你和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补偿,即使有也是劳务派遣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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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我在用人单位干了四年。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没有跟我签合同。我该怎么办?如果我以用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我在用人单位干了四年。但是一直没有跟我签合同。我该怎么办?如果我以用人单位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我遣散费?
提问者:zfhw1879158***时间: 10:20:35地点:3个回答
你应留意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将来主张劳动者的权利。
不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前收集证据,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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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A企业从学校招聘走,但劳动合同却是与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签订的。这样,以后与A企业发生纠纷(如我向A企业讨要加班费)时,这份合同的法律效益是否同我与A企业直接签订的一样?来学校招聘的人是A企业人资部门的人。兄弟明年就毕业了,我和同学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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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和现在工作的企业发生纠纷,派遣合同中,你与实际用工单位是没有劳动关系的。如果是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你可以告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股份公司乃至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的时候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现在流行的“劳动派遣”模式。为何这种用工形式会受到用工单位的青睐呢?劳动派遣表面看似乎是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害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采取的规避方式。且看劳动法的表述“《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套上紧箍咒,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合理合法的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用工单位热衷于劳务派遣用工呢?  我想大概有如下原因:  1、对劳动者的使用随意性增强。  在劳动派遣用工的使用上企业可以机动的用人,一旦出现企业资金短缺,季节性停产,违章停产,原料短缺等用人单位困难时,这些单位可以很容易的减少人力成本。这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则没有了,辛辛苦的工作,不论你干得好干得坏,人家要赶你走你不走也得走,即使干好了,人家也用不着给你加官进爵。干好了是应该的,干不好看不顺眼就可以踢走。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对用人单位的约束相对较弱,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很容易左右劳动者的命运,一些劳动者不得不牺牲些利益或自尊才可能保住自己的饭碗。  2、对于同工同酬的逃避  虽然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由于劳动法实施时间还不长,宣传普及的程度还很低,相当多数量的劳动者还没有同工同酬的想法和概念,他们仅仅知道自己和正式职员有区别,想当然的以为低人一等,很容易认可薪酬标准也会比正式员工低的条件。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些劳动者的质朴和无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  3、逃避或减轻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由双方转向三方,使得劳动关系复杂化,诸如劳动者伤亡等的索赔变得复杂和困难,用人单位有了推卸或减轻责任的空间。这在劳动法规还亟待完善的中国,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是不利的,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将提高。  4、避税  企业从劳务公司输入的人员不作为本企业计税工资人数。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在同工同酬的基础上,避税省下来的钱若是能真的落入劳动者的口袋,那对劳动者来说是好事!  其实国家对劳动派遣用工是有限制的,目前各用人单位对各个职务岗位普遍使用(或转为使用)劳动派遣用工,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向劳动部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国务院法制办日公布的劳动法实施草案也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总的来说本人不倡导推广用工劳动派遣制,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工只是“外人”,在用人单位没有发展的空间,仅仅是“劳动工具”,即使干得再好、付出再多的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光阴、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只是解雇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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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向签订合同的劳务公司索取合法权益,通过劳务公司和企业沟通.如果劳务公司不管或没有达到效果,你可以直接和企业沟通,如果都不行的话,你可以依据劳动法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企业和劳务公司.
留好你在A企业工作的证据,比如A企业为你发工资的工资条或银行记录,将来可以作为证据。
小兄弟,你提早一年就考虑这个问题,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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