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政单位办公用房标准将一闲置办公用房5间出租,合同定:租期4年,每年支付租金45000元。满一年,未收到租金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长沙市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本月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该方案提出,培育二个市场:住房租赁供给市场和消费市场;畅通二个渠道:扩大租赁住房增量、盘活存量房屋;完善一套执行体系。

到2022年,通过政府统筹、企业建设、市场盘活等方式,长沙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200万平方米以上租赁住房、盘活300万平方米以上存量住房,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租赁房源供应体系,培育9家以上住房租赁龙头企业,建立信息畅通的住房租赁官网平台,保障租购同权。《关于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上述目标。

据记者了解,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点多面广,涉及的单位和部门较多。《方案》对各个举措均明确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也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中。

符合条件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方案》明确,长沙将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对已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长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已承租居住的,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另一方面,将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公租房租赁补贴。

长沙市拥有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资源,对外地特别是省内购房者的吸引力不断增大,学区房更是最大投资热点,也给房价上涨带来较大压力。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租房是否能享受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待遇的问题,《方案》规定,长期租赁、持居住证(合法就业)且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规定在长沙市享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法定监护人唯一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体细则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

个人出租房屋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说承租房屋也能享有省会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待遇,是鼓励租房的话,那么长沙市此次实施税收优惠,则是鼓励房屋出租,尤其是盘活闲置或存量房源。

根据《方案》,长沙市税务部门将牵头落实住房租赁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而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甲醛房”等事件日前成为网络热点,租赁平台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长沙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将牵头搭建阳光透明、高效快捷的住房租赁市场官网,将长租公寓、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机构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监管平台,为出租人、承租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公租房小区资格审核较严

公租房是《方案》提及的重要领域。因其实惠的房租价格等因素,公租房一直是许多租房者眼中的“香饽饽”,但要求门槛也较高,且可能会存在违规出租的现象。

2017年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就规定:如有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将被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那么长沙一些代表性的公租房小区在监管施行方面又做得怎样呢?

9月11日上午,记者来到长沙高新区首个新建的公租房小区——麓城印象。在小区的公共区域以及楼道内部空间,记者均没发现贴有租房的纸张。记者来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心,询问这里有无房源可以出租。工作人员先是问记者是否在高新园区上班,得知不是后就直接告知没有资格租住。

9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长沙县漓湘西路的板桥公租房小区,询问租房者资格的条件限制。工作人员说,只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长沙市内无私有产权住房就可以申请,并没有户籍要求等其他限制。他们也会严审申请条件,如果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在市内承租了其他公租房或者廉价房,将不会予以受理。

闲置商业办公用房有望解困

在盘活存量房源方面,长沙市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依规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和国企闲置房屋等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老旧社区微改造,改(新)建的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对拆迁农民安置房进行适用性、功能性提质改造,集中批次的投放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优质房源;鼓励企业出租闲置房屋,进一步简化住房租赁备案流程,实行税收清单制度,明码标价,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

据某地产研究院数据研究显示,2018年上半年,商业用房总计成交金额133.34亿元,相比于去年同期增长6.91%;成交面积94.84万㎡,同比增幅3.46%。与近两年同期的成交情况相比较,商业地产虽然在成交数据方面有所增长,但因“入市”节奏较快,目前仍处于去库存阶段。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针对长沙商业办公用房库存量和待开发量都比较大的现状,“商改租”可以降低商业地产空置率,利于滞销的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其次,能降低商业地产的投资风险,即使不能用于商业,也能退而求其次地民用。最后,大量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一旦全都转变为租赁用房投放到市场,将极大增加市场中租赁住宅供应,平抑租金和房价。

出租房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租房屋能享有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待遇,还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到2022年长沙将新增租赁住房500万平方米以上……记者今日从市住建委获悉,为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多层次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关于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从本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方案》,到2022年,通过政府统筹、企业建设、市场盘活等方式,长沙将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租赁房源供应体系;培育9家以上住房租赁龙头企业,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多样化发展;建立信息畅通、机制高效、服务便捷的住房租赁官网平台,保障租购同权。

落实租购并举战略部署,促进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在这一战略部署中,“租购并举”是核心举措。

2016年5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同年,湖南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湖南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

作为中部地区重要的人口净流入城市,长沙的住房租赁需求不断增加,住房租赁行业亟须规范。对此,长沙开展了广泛调研和研讨,按照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扩大增量与盘活存量相结合、解决住房问题与服务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提升各项政策措施和要素环境,促进全市住房租赁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举措,包括培育二个市场,即住房租赁供给市场和消费市场;畅通二个渠道,即扩大租赁住房增量、盘活存量房屋;完善一套执行体系,即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制订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行业自律监管体系。

根据《方案》,到2022年,通过政府统筹、企业建设、市场盘活等方式,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200万平方米以上租赁住房、盘活300万平方米以上存量住房,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租赁房源供应体系;培育9家以上住房租赁龙头企业,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多样化发展;建立信息畅通、机制高效、服务便捷的住房租赁官网平台,保障租购同权,逐步形成规则明晰、监管有力、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出租房屋可享税收优惠,重点培育9家试点示范企业

“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首先必须加快住房租赁供给和需求两个市场的培育。”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快培育住房租赁供给市场,长沙将引导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在全市选择9家以上品牌企业进行试点示范和重点培育。同时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通过开展政银企签约合作形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根据《方案》,市税务局将牵头落实住房租赁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长沙还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推进政府产权的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保障政府产权租赁住房资金投入和住房租赁管理经费,全面落实相关规费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项目建设。

租房可享受系列公共服务待遇,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方案》明确,长沙将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对已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长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已承租居住的,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另一方面,将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公租房租赁补贴。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租房享受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待遇的问题,《方案》规定,长期租赁、持居住证(合法就业)且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规定在长沙市享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法定监护人唯一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体细则将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委将牵头搭建阳光透明、高效快捷的住房租赁市场官网,将长租公寓、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机构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监管平台,为出租人、承租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制订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住房租赁合同。

扩大增量与盘活存量并举,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房源从哪里来?根据《方案》,长沙将畅通渠道,从扩大增量与盘活存量两个方面保障房源。

在扩大租赁住房增量方面,《方案》明确了长沙住房租赁建设任务,2018年至2022年,全市每年应建设不少于50万平方米、1万套以上各类租赁住房。为保证目标任务完成,长沙将分类安排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市场化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挂牌方式供地,商品住房项目可在挂牌方案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由开发企业自持产权、自行经营,政府平台公司可利用持有的存量土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由政府确定的国资租赁企业经营,工业企业和国有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同时为突出租赁住房为产业服务的重点,要求各园区管委会加大定向公租房(人才公寓)筹集建设力度,加快改善各类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

在盘活存量房源方面,长沙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依规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和国企闲置房屋等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老旧社区微改造,改(新)建的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对拆迁农民安置房进行适用性、功能性提质改造,集中批次投放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优质房源;鼓励企业出租闲置房屋,进一步简化住房租赁备案流程,实行税收清单制度,明码标价,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

同时加大公租房运营保障,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市政工人、环卫工人、青年教师、公交车司乘人员等一线公益岗位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此外拟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或者PPP模式,支持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建立租户治安信息登记体系,引导市场合理定价

长沙将建立一套完善的住房租赁执行体系。《方案》明确,市住建委牵头制订住房租赁相关政策,统筹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建设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全市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分类安排土地供应;市财政局加大住房租赁市场资金投入,保障住房租赁管理经费;市规划、教育、公安、税务、卫生计生、工商、住房保障、公积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具体推进和管理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住房租赁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相关事务,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协调化解各类矛盾和社会事务,社区应设立服务站并安排专人负责。

此外,长沙将建立租户治安信息登记体系,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拟通过长沙市住房租赁官网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日常监管和违规违约处置的工作机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税务、工商、公安、教育、人社、公积金等部门实时共享,协调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推动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

此外,还将制订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切实提高租赁住房供给质量;建立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尽快制订住房租赁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住房租赁行业行为的标准和规则,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定期采集和发布市场租金水平,引导市场合理定价。

(房掌柜整理来源自潇湘晨报、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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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4各级官员办公室面积标准》

各级官员办公室面积标准:正部级每人不超54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不宜建低层和超高层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方面,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建筑装修方面,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据新华社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上限)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乡级机关 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篇二:《办公用房标准解释说明》

一、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涉及单位的范围,根据规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审判、检察的各级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以及各机关的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即包括各级各类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关于人员的范围。实有编制人数包括经人事部门、定编部门核准的,工资由财政统发的各类聘员、工勤人员或临工等。但单位自行用经费聘用的,或者是借调其他单位的人员,不能列入计算范围内。

三、关于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根据国家的标准和我市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对于办公室面积的规定,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处级24㎡,副处级18㎡,正科级及以下是9㎡。市级机关的下属单位或派出机构(按县级机关正科级单位标准):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的9㎡。镇级机关(参照国家县级标准):镇级正职30㎡,镇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

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办公室可以配有休息室,但是要在面积标准范围以内。如正处级领导,如果要配休息室,休息室和办公室的面积加起来要在24㎡以内。另外,市和镇的党政正职领导(市委书记、市长以及镇委书记、镇长)可以在面积标准范围以内配备不超过6㎡的卫生间。

2.办公室面积在四面墙内计算,不能剔除书柜沙发等办公家具占用的面积。

3.对于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可以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按实际配备。

4.对于市直机关副处级的下属单位,这些单位的正职领导应该套用什么标准,文件上没有明确要求,如果参照县级副职24㎡,从文件字面上理解,没有违反相关的原则和规定,但从谨慎角度来考虑,建议按18㎡安排。

副处级下属单位各科室的科长建议按照市级标准,即9㎡安排,主要考虑到虽然县级正科是18㎡,但县级正科是单位领导,虽然级别相同,但应和内设机构领导加以区别。

5.关于有科研、教育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教师等,这些人员的办公面积,文件上没有明确要求,对于这些人员办公面积的安排,如果有相关行业系统内部的专门的规定的,可以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这方面规定的,建议单位根据现有场地、人员的数量、待遇等实际情况,从节约、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合理安排。

篇三:《2016事业单位办公室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2016事业单位办公室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办公室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大家下午好!时光如梭,来单位工作的一年以来,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认真履行高新区工作人员准则并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力争使自己在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等各方面都得到提高。在本年度工作即将结束、新的一年即将来临之际,我将自己一年来在思想、学习和工作方面的进步与不足作如下总结。

1、业务学习方面作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涉及面相对较广,这就对工作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所以我利用闲暇时间学习了公务礼仪知识、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等相关内容,并对各业务股室的业务流程也进行了了解和学习,对于不清楚的政策问题和业务办理流程,我及时向相关股室的同事们请教,以便于更好地接待来访群众,尽可能正确地回答他们所咨询的问题。同时在工作之余我自觉学习科技、管理、哲学、历史等各方面的知识,培养自己在这些方面的兴趣,以丰富的理论知识武装头脑并学以致用,坚持把学习作为自我完善和提高的重要途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2、工作能力方面在工作中,我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服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指挥,有大局观念,对工作不叫苦、不推诿,兢兢业业、脚踏实地;能够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能正确地给自己定位,加强与同事间的思想交流,做到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以诚相待,与同事们都能很和睦融洽地相处,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但是对于还涉世未深的自己,在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上还有很大的欠缺,在平时的工作中有些安于表面,缺乏工作的主动性、进取心和责任心,更多时候只是奉命行事,落实任务,存在有主观性、局限性和片面性,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来思考问题、处理矛盾。

()通过领导的指导和同事的帮助,我认识到创新工作方法的重要性,慢慢学习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求真务实,以服务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强化工作措施。在日常工作中我要求自己要肯动脑筋,肯动笔头,将要办理的事件列一列,思考一下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完成的事列一列,总结经验和教训;没完成的事件列一列,分析一下原因,探讨解决的办法,逐步完善工作方法,力争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我在思想、学习和工作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步,这离不开领导{2016年事业单位办公室面积标准}.

的关怀和同事的帮助。在新的一年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扬自己的优点,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树立求真务实、乐于奉献的精神,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以树立干部良好形象为自己行动、处世的准则,力争使自己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2016年事业单位办公室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采取出租或出售方式处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预算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养护方案,报市机关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项目核准、资金安排、项目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篇五:《事业单位办公室)》

事业单位办公室管理工作若干

事业单位是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性、服务性的组织。我县事业单位负责着全县人民的方方面面工作,服务着全县人民这个庞大的群体。办公室在单位中,是沟通上下的喉咙、协调左右的纽带、传递信息的中枢,又是协助领导决策的“外脑”和处理日常事务的手足。办公室作为单位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能是办公室的职责和权力的综合表现,它渗透到单位的各个部门之中。办公室担负着协调单位各部之间关系的任务,处理事务,以保障各部门的灵活高效运转。我县事业单位办公室不仅要负责处理领导交代的事务,处理办公室一般事务;同时也要为来访来信的人民群众做好问题咨询与处理工作。从事业单位和办公室二者的解释很好的诠释了其工作的重要性。

为了充分了解我县事业单位办公室工作现状、办公思路、存在问题等情况,本人在县各事业单位采取问卷式调研法。本次调研共发放25份问卷,回收问卷22份,回收率达88%;其中有效问卷20份,现简要的对问卷结果做一分析。

二、调研的时间、对象和方法

调研对象:我县事业单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

调研方法:采取问卷式调查法

办公室是各单位沟通上下的喉咙、协调左右的纽带、传递信息的中枢,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单位的工作效率,因此加强办公室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2016年事业单位办公室面积标准}.{2016年事业单位办公室面积标准}.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和办公技能

处理好办公室基本工作需要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办公自动化技能。调研问卷中显示,工作人员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吸收新知识,单位针对办公人员进行过具体的办公自动化、业务知识的培训。5%的工作人员对自身知识与技能表示了不满,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提升。25%的工作人员认为办公室工作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相差甚远,没有办法充分发挥所学知识处理单位事务。可见,办公室在人员调配方面并不十分理想,人员的潜能和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开发和培训。

(二)工作人员精神状况和团体意识

1、问卷显示,办公室人员普遍存在工作压力大问题。办公室主要是收发文件、收集信息、宣传调研、接待来客等工作,工作简单却繁杂。73%的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反映经常出现加班、挨批、被来访群众误解等现象,经常因为工作无法顾及到家庭,压力很大。问卷显示,我县事业单位在需要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精神压力给与及时帮助。

2、个人荣誉与单位荣誉没有紧密的结合。办公室作为一个团队,是由每个工作人员构成的,个人的荣誉是单位荣誉的基础,只有实现个人与单位荣誉的息息相关,才能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在实际调研中,28%的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单位的人员具有较高的集体荣誉感,60%认为自己单位是一个充满关爱、团结一致的集体,但10%的人员认为自己在单位中找不到集体感。这个问卷显示我县事业单位办公室这个团队在集体与个人关系方面还需继续努力。

(三)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除负责本单位文件的收发、信息收集等基本工作外,还要随时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工作。问卷显示,89%的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做好来访登记、问题咨询与回答;少部分人员却表示有时候办公室工作过于繁忙不能及时的接待来访群众、容易与来访群众起语言冲突。虽然问卷显示只有少部分工作人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但是作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又属服务组织,应该为人民服务,所以需要我们工作人员有耐心和服务意识,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对待他们的问题咨询给与尽可能详细的回复。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1、切实加强思想作风教育。无志不能怀远,无才不能博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坚决克服忙于事务、疏于学习的倾向,坚持把学习放到重要位置,跟上全局跨越式发展步伐。要加强重要理论知识、思想的学习,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树立甘于奉献的意识,树立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作风,牢固树立“办公室工作无小事”的思想,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情,力求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做精。

2、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培养。注重学习方法,既要向领导学,又要向身边的同事和基层的同志学;既要向书本学,又要向实践学;既要从正面的经验中学,又要从反面的教训中学,不断改进个人的知识结构。搞好传帮带,对重要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筹备、重要工作调研等,要统筹安排好力量,通过以老带新、以强带弱等方式,逐步提高办公室人员办文、办会、办事能力。

3、切实加强应急能力培训。汇总分析办公室和其它部门在办文、办会、办事和接待工作中发生的差错和失误,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预案,明确对策,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简明实用的制度和办法,一旦再次遇到非正常情况,就能有案可查、有例可循、有案可依,做到从容应对,妥善处置。

(二)夯实基础,加强内部管理

1、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制定接待预案,细化接待方案,避免接待工作的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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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注】@全体公务员:中央将精确打击这80类行为,千万别踩红线!

党员干部们注意了!有关经费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差、临时出国、公务用车改革、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等80项行为,中央有严格规范,大部分是属于被严禁的!一旦踩到红线,就要被严肃处理。具体如下——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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