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想投资灵猫电商跨境平台,有什么要注意的

如果内地企业想在境外设立实体,投资境外的公司,那么资金的出境审批流程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文件是些什么? - 知乎227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4分享邀请回答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1)产品投向及限制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QDII产品投向及限制如下:(2)局限性分析借助资管通道输送资金除了需要借助通道本身,另一个需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资金出境后在二级市场如何套取现金,是股票质押融资还是搭配其他操作?不过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因在通道的基础上需做衍伸套现交易,因此从成本角度分析会显得很不经济。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 RQDII可以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RQDII和QDII最大的区别在于,RQDII投资形式为人民币,而QDII的投资形式则是外币,如美元、欧元及其他币种。两者区别不仅仅是用人民币投资,而且在标的上也有明显的不同。RQDII/QDII标的分别是离岸人民币市场和海外证券市场。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基金互认,“香港基金北上内地,内地基金南下香港”,即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如何解决资金出境?(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1.QDLP——上海先行先试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在资金结汇返还境内期间,除了按境外国家税法征收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外,LP还得依照国内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QDLP操作上存在着一个人民币和美元结汇的问题,外管局等部门相对复杂的结汇审批流程,可能会令投资者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份额赎回手续并取回资金)。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招商财富、前海中诚、长城证券、南方东英深圳公司、景顺长城资管、国投瑞银资管、民生加银资管、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等),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上图摘自《贸金百家01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下图系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上图摘自《贸金百家01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浙商银行H股IPO过程中,亦引进了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合计42亿,作为基石投资者。(十三)离岸基金模式离岸基金系指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该等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有的可向全球公开发行。本节以开曼基金为主,对离岸基金做简单介绍。因SPC较为灵活,目前在开曼设立的此等基金较为普遍。在进行资金出境申报时,可申报为拟在开曼设立公司,用于股权收购或者实业投资(注意目前ODI投资投向限制)。开曼公司在整个架构中主要作为资金支付的通道,通过开曼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交割,根据约定,境外取得的股权由开曼公司持有或由境内主体持有。但是,通过设立离岸基金的方式因涉及到资金出境问题,在目前的外汇监管态势下,仍旧存在难度。早在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及在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等而言(具体见上文8类主体),其海外资产将处于“裸泳时代”。(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1.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例如通过引进高兴技术产品虚增价格(普通商品虚增价格较容易被海关识别),将利润留存于境外。再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①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②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③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④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⑤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⑥⑦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⑧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⑨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⑩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根据汇发〔2017〕3号文的规定,“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外汇局对存在货物出口却没有相应货款收入现象的“有去无回”的外贸企业进行了重点监测、专项核查以及分类管理。另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因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3.支付服务费、股利等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十五)衍生品模式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跨境资产管理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本文系对先行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作出的简单总结,请注意各种方式的合规性及可行性。目前资金出境整体难度加大,但是,仍旧鼓励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出境。20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jsdpc.gov.cn/pub/jsdpc/zwdt/lct/433.htm308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虽然使用跨境人民币进行外商直接投资能减少汇率风险并提高效率,但其本质上还是境内的人民币业务不同,也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与使用外汇资金一样,登记、备案等手续是一个也不能少。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设、增资、并购、转股中使用人民币注意事项:
对于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并购&字样。
对于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对价款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股权变更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股权转让&字样。
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上述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无需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责任编辑:跳跳虎
实务课程分类跨境投资交易中的若干注意问题 : 经理人分享
跨境投资交易中的若干注意问题
主讲嘉宾|Yilang Sun(微信号:creasysun)
主持人|李文武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
主讲嘉宾介绍:主讲嘉宾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本科,新加坡国立大学公司法的L.L.M,毕业后在中国某律所的新加坡分所工作,主要从事兼并收购、跨境投资、国际商事仲裁等新加坡和中国业务。目前准备返回上海工作。
本讲座起初的原题是“跨境并购”,但是后来考虑用“投资”更妥当:因为兼并收购只是投资的一种主要形式,而投资还包括新设企业这一形式。希望大家在基础概念上留个心眼,尽量定义准确。
跨境投资主要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投资;一种是间接投资。间接投资就是通过搭建一个或者若干个平台的形式,来实现更加复杂的交易和资金的跨境流动。
一、直接投资——中国个人/企业“走出去”
直接投资主要是看两方面的问题:分别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两个角度。
1.在中国境内要关注的:
1)首要问题是外汇管制:
在个人层面,“蚂蚁搬家”已经行不通了。何谓“蚂蚁搬家”?举例来说,每位中国公民的购汇额度为一年5万美元,主要是供教育、就医等个人生活所需。如果以投资为目的,一般项目的投资款是不止5万美元。一些土豪就想法子:能不能让我儿女、爱人、父母都在海外开户?连上土豪自己,总共开立6个海外账户,每人每年向海外账户打4-5万美元(以此来规避5万美元的上限),然后统一汇总到另一个海外账户,这样每年就有24万-30万美元可以移出境外。业界把这种行为称为“蚂蚁搬家”。
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外汇储量非常充裕,国家也鼓励对外投资,所以对“蚂蚁搬家”这种行为几乎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从2015年底开始,管制就开始非常严格了。有些客户想钻空子以规避上限,主讲嘉宾曾向武汉和上海两地的外管局询问过“蚂蚁搬家”输出投资款的可行性,都得到了否定性的答案。
2015年末外管局发布内部文件,明令禁止“蚂蚁搬家”这种行为。从中可以得出小结论:个人通过“蚂蚁搬家”的形式向境外输送投资款在目前是不行的。在当前大环境下,国家对资本外流的管制非常严苛,尤其是个人汇款,较大额度的基本上汇出不去。
此外,外管局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都不错,基本上一两通电话就可以知道你想使用的架构和方式,所以目前我们不推荐客户使用“蚂蚁搬家”这种形式。如果使用了,一旦被查出来,就会上“特别关注”名单,影响投资人和投资人的家人之后的境外就医、付学费和后续投资,所以一定要谨慎。通俗概括,“特别关注”制度下对于个人“蚂蚁搬家”的行为,就是“黑名单+全面封杀”。
在企业层面,境外投资审批相对较宽松,但是在严格控制资本外流的大环境下还是要与外管机构做好沟通,保证资金走出去合规。
2)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比如,中央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去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对外投资的交易涉及到国有资产,需要国资委审批。
大家如果关注过之前的讲座,普衡一位律师提到过发改委的“路条制度”。针对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者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需要拿到国家发改委的确认函。金杜最近的推送消息显示:路条制度面临重大修改,进一步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制度,主要体现在:缩小核准范围、取消国务院审核的层级、取消银行融资意向书等,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关注。
2.在中国境外需要关注的两方面问题:
1)境外企业的存续形式——主要通过两种手段达到
a.新设:看企业类型(以新加坡为例)
为了为客户节省成本及简便,我们一般推荐客户设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官方说法是一天就可以设立成功。如果加上银行开户的话整个时间会长一些,但基本上5个工作日内可以搞定。
这里要提一句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豁免(exempted)私人有限公司的区别。什么是豁免(exempted)私人有限公司呢?小本生意,豁免财务报表的审计要求。但准入门槛不一样,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一般都可以设立,豁免私人有限公司年流水和利润不得超过一定数量,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公司。
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接触并不算多,也比较少有客户一上来就很张扬地要设立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
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需要提示一下两份协议:
并购的效果主要通过(1)收购协议(或者叫投资/合作协议)和(2)股东协议这两份协议实现。
个人观察是这样:国内似乎把两者会杂糅在一起,写得比较纲要;而国外会把两者分开来。收购协议是给主管机构审阅和备案的大框架,而股东协议更加偏重股东之间具体的、有关权利义务的私下约定。尤其是股东协议,做尽调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由于股东间的私下约定一般没有强制披露要求,目标公司可能你不问,他就不说。
传说中的“对赌”往往出现在股东协议中,或者更加细致的业绩承诺条款、股权回购条款等。例如,股东协议可能有回购条款规定:如果目标公司业绩不达标,其他股东就需要购买主要投资人的股份,从而实现主要投资人的退出。这种私下的约定,我们律师做尽调时一定要当心。比较典型的案例例如俏江南的投资,股东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可能导致实务中的问题。即使张兰是俏江南的创始人,当经营出现业绩问题时,就可能因为触发业绩承诺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而失去股东地位和控制权。
2)当地法律法规与政策:
主要是税收、财政、反垄断问题和行业执照限制。
税收、财政激励措施能用就要用。例如,新加坡当地有三年新设公司的税收优惠,前三年税收优惠总体效果相当于减半收取所得税,每年相当于只需要缴纳公司收入的8.5%税款,而通常是17%/年。而且新加坡政府鼓励公司提升工作环境和工作效率,会有一系列科技设备补贴、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等措施扶持公司企业发展。律师需要对税收财政进行调查,能省钱的措施、能为客户带来实惠的措施,能用就要用。
大型跨国收购里面还要注意反垄断问题。一些特殊行业的执照限制比如增值电信、能源、天然气行业等。
二、间接投资
间接投资的主要特征是搭建平台。很多时候年轻律师会接触到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涉及到开曼群岛公司或者维京群岛公司,看起来很高大上却不明白为何要设立。可能觉得先例就是这么做的,合伙人叫我这么做的,这种态度都是不对的。下面将用几个例子让大家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第一个例子,中国公司设立了个新加坡公司做平台,去收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的股份。从澳大利亚返回的利益主要以股息的形式体现。宏观上看税务规划会有几个问题:从澳洲分派股息,澳洲要交税吗?新加坡接收股息,新加坡要交税吗?新加坡公司收到股息,再输送回中国,要交税吗?中国接收股息要交税吗?根据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 DTAA),例如澳洲公司的100元利润,本来四层的征税现在通过DTAA就变两层甚至一层了。
实务中设立平台公司具体能省多少税,我们会在第二个例子中看到:
假设,有一艘小船从上海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贸易额是100万美元,成本是70万美元,那么,这个交易的利润为30万美元。如果是境内上海公司直接与美国公司展开贸易往来,完成了国际贸易过程以后,外汇到国内公司的账户之前需要进行核销、结汇、退税并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最后,此次出口贸易的利润,经计算为利润=30万美元×(1-25%)=22.5万美元。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购销实体,会怎样呢?
同样的,从上海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去,先以成本价或略高于成本的价格卖给自己的新加坡公司----当然,出售价格不能低于成本,否则会被认为是倾销----比如以85万美元卖给自己的新加坡公司,然后以新加坡公司的名义,用原来的成交价100万美元卖给美国客户。这样,就15万美元的利润是留存在新加坡公司的账户上,而其余的15万美元则会打回上海公司做核销和退税。通过这样的转单贸易,货物还是直接运抵目的地,没有增加任何成本,只是通过自己的新加坡公司账户来实现收付,从而合法地留存利润。也就是说,你现在有15万美元的利润留存在新加坡公司账户上,总利润数不变。根据新加坡的法律,这部分利润须向新加坡政府缴纳17%的所得税。那么,该笔交易的实际总利润额为:利润=15万美元*(1-17%)+15万美元*(1-25%)=23.7万美元&22.5万美元。
这还只是一个新加坡公司(税率并不算低),且只是100万美元的交易额。如果换成香港公司或者其他海外公司,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可能为客户节省大笔资金。
以上只是最简单的模型,具体的还要case by case分析。比如:
1.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纯资本运作,这三者架构和税负都不一样;
2.架构也跟投资类型分不开,例子中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利益输送形式不一样;如果是股权投资,利益以股息的形式返回,债权投资以利息的形式返回。从境外输送回境内有预提税(withholding tax)的考虑,具体的税率还要参考各税收管辖区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A)。
3.隐匿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等也是间接投资或者设立SPV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主讲嘉宾遇到过一些高资产净值的客户,希望通过各种形式投资海外产业,但是在创业初期,海外产业前景未明、投资收益确定之前,往往不方便做太多披露,如果能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而且中国的税务机关是对收入进行全球征税的,所以在确认收入的具体数量之前,不方便透露给税务机关报税。因此,投资者往往选择这个方式隐匿自己的身份来实现海外产业的布局。
针对Cayman公司和BVI公司的区别,最主要的一点在于:Cayman公司能在各个主要的证交所上市,而BVI不行。在隐匿股东身份方面,目前两者区别不大,但可以预见到:现在对于跨境并购的税务处理以及最终控制人的披露要求肯定会越来越多,一定注意做好合规审查。即使律所会有很多privileged
communications不能随便披露给第三方,但是银行的KYC(know your client)的义务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这个大趋势要把握住。就拿银行开户和转账的交易来说,银行目前需要的信息越来越多,主要也是为了防止洗钱、资助恐怖活动、逃税等。
不妨再回到例一,往细了看,实务中会有哪些问题。
在主讲嘉宾经手的例一的架构中,中国某集团之上还有两名最终控制人。
a)在股东个人层面,可能涉及个税申报、外汇管制等问题;
b)在中国企业层面则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合并报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借贷利息支付等问题。新加坡这边可能需要仔细计算税收相关,是采用股权并购还是债权并购的方式;
c)客户还曾经考虑过在新加坡另设一家公司,接受利润的公司为新加坡公司A,另外一家公司为B,专门负责贷款和承担损失并资助新加坡公司A,这样新加坡公司A的报表就会看起来非常完美。那么这样在新加坡法下可以吗?这也是一个考虑因素;
d)澳大利亚公司方面主要考虑披露义务。最初,收购者希望自己的持股比例从3%上升到5%,待业绩创收较稳定后,持股比例再逐步上升到15-20%,澳洲证券交易所强制披露的触发线应该是5%,所以在3%上升到5%的时候还要考虑披露义务。
间接投资也讲完了,接下来,就谈谈个人对于跨境投资交易的体会与经验。
三、结语+个人体会和经验
1.跨境投资交易看起来非常高大上,但是掌握了基本概念和架构,万变不离其宗。
2.作为junior来讲,有机会看整个交易架构whole picture最好。如果被分到很细碎的工作也不要抱怨,多思考是否有可以完善的地方。平时多请教Senior,比如说做尽调的时候可以多问问架构形式,一般的senior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乐意会简化交易架构告诉你们的。宏观和微观都是学,且学且珍惜。
3.相对于中国法,外国在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定比较灵活,约束没这么多,法无禁止即可为。个人比较鼓励junior只要合法的范围内,就尽可能去想法子减小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和利润。没准,你就成了先例呢。例如,VIE的模式就是这么探索出来的。VIE 最早只是会计准则下,一个并表处理的规则,但是聪明的律师发现中国企业可以通过VIE的这种处理方式实现并表,把中国运营实体的业绩并到赴美上市主体里,最终实现在美国上市。于是,新浪架构之后,互联网公司遂纷纷使用这一架构,风靡至今。所以,在商事领域,没有不可能,只是等你来完成。
某律师曾说,“没做过诉讼的律师不是真正的律师”。乍一听,非诉律师肯定跳起来抗议了。的确,这句话不一定对,不一定适用于每位律师,但是有借鉴意义。因为争议解决的角度和经验的确能为整个交易的风险控制提供有益参考,这在跨境投资交易中尤为重要。例如,跨国诉讼、国私中的Forum shopping,就是当事方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最最有利的国家和法律提起诉讼。相似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地选择也非常重要——国内客户会比较倾向于香港和新加坡作仲裁地。因为这两个地方比较中立、国际化、仲裁制度在这些地方相对成熟,处理起争端更加快捷。比如,主讲嘉宾碰到一个大陆和台湾的仲裁纠纷,去CIETAC贸仲进行仲裁,台湾人不干;去台湾仲裁院,大陆人不干。去香港也有偏向大陆的“嫌疑”。最后还是找SIAC啦,大家可以看下地图比划一下,新加坡是一个理想的中立交汇点。
最终目的就是要选择一个对客户解决争议最最有利的地方,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退而求其次,如果自己得不到便宜,也没必要让着对方,那就去一个中立的地方,比如:新加坡!
讲这个彩蛋呢,也是希望大家不要把非诉、诉讼和仲裁分得那么明显。尤其是做非诉业务的律师,更需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因为你在起草交易条款时候,商业上面看来完全可行、没问题,但是如果有引起法律争端的隐患,也是不行的。能有机会“防范”的时候,就要把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即使防范失败进入了争端解决程序,前期的争端解决条款就会为争端解决奠定好的基础。
大家要注重新动向,三家仲裁院进入了上海自贸区,现在我们在家门口就可以提起国际商事仲裁啦。
1.跨境并购尽调一般要找外所合作吗?
需要。即便境内收购方的代表律师(事务所)在境外也有分所,但是毕竟都是代表买方行事。就尽调而言,被收购方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乖乖“束手就擒”提供一切要求的文件,不能指望被收购方提供完整地文件。大部分时候,目标公司也会聘请律师处理DD事宜,双方律师直接接洽,可以保证整个交易更加专业和高效。
2.具体能讲讲韩国投资注意事项吗?
本次讲座的重心,还有例子,都是放在“向新加坡投资“、以及“以新加坡公司为平台进行投资”上面的。向韩国投资的具体注意事项,还是建议咨询韩国律师。不过还是谢谢提问,以后有机会接触向韩国投资的案件了,我们再交流切磋。
3.竞标类收购项目中中国公司如何高效率使用律所?并购律师如何给中国律师提建议?
竞标文件一定要做好。例如安邦、万豪收购喜达屋中,竞标文件如何成为有约束力的收购协议,就是需要考虑的地方。此外,要注意审批问题。尤其是中国公司,资金外投需要进行审批。安邦为什么最后竞标失败?可能是因为触了保监会的红线。合规、批准、清楚的法律文件最重要。
4.通过亏损(做账)这种形式将钱留在国外?
据主讲嘉宾所知,某个国企在海外投资,如果盈利了需要备案或者审查。如果亏损了,公司内部会有自己的坏账处理规则,但是根据政策,国企需要进行严格的清算。如果海外的产业赔钱,需要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把既有的能够赚钱的资产收归到资产管理公司。
5.一般海外并购的争议解决方案最有效的方式?
推荐使用仲裁,因为诉讼的主权性太过明显。即使新加坡的法院系统再清正廉明,中国的交易方也不会愿意在新加坡进行诉讼。
6.为什么出去的资金很难回国?
出于内保外贷,内保外贷,返程投资的考虑,出去的资金的确蛮难回来的。一般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般来说,出去的资金国家还是严格管理的(具体参见外管局关于外债和外汇管理的规定,建议在具体问题上与外管部门做好沟通)。如果海外经营不顺,也要进行破产清算,并做账目处理。
7.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如何操作?
外汇登记给不给做还不一定,当前的环境下比较难。如果是个人名义想把钱弄出去比较难的,个人对外投资仍然绕不开5万美元的红线。(记录者:鱼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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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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