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协议上写明了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的协议有效吗

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却败诉
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却败诉 来源: 作者: 时间: 推荐劳动法律师: 案例 2008年7月,戴小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 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了工资、保险等事宜,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同时也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戴小姐
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却败诉
来源: 作者: 时间:
案例 2008年7月,戴小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
,双方约定了工资、等事宜,有效期为一年。同时也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戴小姐若离职,那么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在此协议中,双方未约定离职后公司应支付保密
2008年7月,戴小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双方约定了工资、保险等事宜,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同时也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戴小姐若离职,那么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在此协议中,双方未约定离职后公司应支付保密费。协议中约定,戴小姐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竞业违约金10万元。
同年10月,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的效益十分不好,戴小姐考虑到若是还留在这个公司,既没什么发展,又会影响自己将来的职业前途,遂向公司提出申请。一个月后,戴小姐离开了公司,公司未支付其补偿金。2009年4月,戴小姐进入一家外资科技公司工作,仍从事同样工作。不久,原北京公司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戴小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你知道。
在庭审中,北京公司方认为,戴小姐离职后至其他公司从事相同工作,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对公司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此,要求戴小姐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戴小姐认为,双方在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支付自己竞业限制补偿金事宜。在自己离职时,公司也没有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不同意公司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戴小姐在离职一年内不得到同行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但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没有约定。现戴小姐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到与原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因原公司在戴小姐离职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公司方要求戴小姐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竞业限制在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竞业限制不能被滥用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在市场竞争领域中劳动者和之间的利益,劳动者由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会导致其自身就业能力的下降,因此,竞业限制不能够被滥用,竞业限制也需要被限制。
1、适用的人员范围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一款之规定,竞业限制仅限于以下三种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期限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二款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竞业限制的补偿限制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竞业限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啻为一种昂贵的工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具体数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只是有些省市对补偿数额做了规定。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体现为以下两种方式:
1、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2、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的方式虽有两种,但这两种方式不可同时适用。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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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同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写明补偿金一项本协议有效吗?
律师你好,我同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写明补偿金一项本协议有效吗?
wl3498wmhz
律师回复区
需要支付补偿金。
既然没有补偿,协议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协议有效,但可以与公司协商补偿金。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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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无约定补偿金,协议是否有效
跟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里面保密跟在一起。提到了如果违反需要赔偿损失,但是没有提到离职后公司需要支付的补偿金,但是我现在已经在同行业中上班,公司要求赔偿,这协议是否生效?
律师回答地区:重庆-万州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4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17:18地区:重庆-渝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105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这个是有效的 18:09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13350***帮助网友:100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因为公司没有向你支付保密的补偿金或是竞亚补偿金,协议中的条款无效。 22:47地区:重庆-渝中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822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这个是有赔偿的, 23:55地区:重庆-江北区咨询电话:13594***帮助网友:420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单位在你离职后没有支付或按月支付你经济补偿,你不受该竟业禁止条款的限制,即该条款对你无约束力。 17:30 17:50华律网用户提出离职是1月10号,然后第二天就没去上班,公司出公示,说旷工三天即视为自动离职,解除了跟我的劳动合同,然后我21号开始在其他公司上班,这种情况,这协议还有效吗?
无锡推荐律师非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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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非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有效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7【页码】 33
【摘要】 【裁判要旨】法官应审慎判断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非按月支付,若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案号 一审:(2016)渝0115民初5722号 二审:(2016)渝01民终8807号
【全文】【】 &&&&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修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化公司)
  谢修敏原系云天化公司的副总经理。日,谢修敏(乙方)与云天化公司(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在竞业禁止期间每4个月支付乙方42460元经济补偿金。乙方若违约,违约金支付金额为500000元。”随后云天化公司按约支付了日至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日,谢修敏向云天化公司邮寄了致重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确函(以下简称商确函),载明:“贵司自2014年12月起,未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期间本人无数次向贵司询问亦无回复。鉴于此,恳请贵司就是否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事宜,于本函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回函明示。若未回函则视为双方于停发经济补偿金之日解除竞业禁止协议,且双方关于保密和竞业禁止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亦同时不再履行。”日,云天化公司收到谢修敏发出的商确函。
  日,思博瀚宇公司经工商注册设立,谢修敏为法定代表人并担任公司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为高性能锂电池隔膜及电动农用车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另查明,云天化公司系主要从事锂电池隔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隶属于塑料薄膜制造细分行业。
  日,云天化公司向谢修敏支付了日至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33968元(税后)。其后,云天化公司均按时向谢修敏支付了日至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日,云天化公司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谢修敏支付违约金500000元。该委裁决由谢修敏支付云天化公司违约金500000元,驳回了云天化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谢修敏对该裁决不服,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审判】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云天化公司与谢修敏约定云天化公司每4个月支付一次经济补偿金,该约定虽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但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条之规定而无效。虽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谢修敏于日向云天化公司邮寄商确函,要求云天化公司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回复是否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云天化公司于日收到函件,并于日向谢修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云天化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尚未解除。谢修敏成为思博瀚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因思博瀚宇公司的主营业务与云天化公司有竞争关系,故谢修敏的行为已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原告谢修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重庆云天化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判决后,谢修敏不服,提起上诉称:1.竞业禁止协议关于每4个月支付一次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效,云天化公司应该按月支付谢修敏经济补偿金;2.对于谢修敏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云天化公司提出的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3.谢修敏与云天化公司对于竞业禁止约定的地域范围约定不明确,该协议约束的地域范围应只能在重庆范围;4.竞业禁止协议关于双方违约的约定明显不公。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竞业禁止协议中甲方每4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二、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未显失公平,双方的权利义务是较为对等的,且谢修敏也从未因相应条款显失公平而主张过撤销权。
  三、云天化公司营业执照、思博瀚宇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已证明谢修敏所供职的思博瀚宇公司与云天化公司从事同类业务,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谢修敏的相关行为已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四、竞业禁止协议中并未将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限定在重庆市范围内,而谢修敏给云天化公司的函件也表明其认可成都在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内,因此谢修敏称该协议约束的地域范围应只能在重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本案的关键点还在于,当云天化公司长达7个月未支付谢修敏的经济补偿金后,谢修敏本可依约要求云天化公司支付违约金,也可依法行使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权,但谢修敏仅发商确函要求云天化公司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协议,而云天化公司随即三次继续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谢修敏也收到相应款项,表明云天化公司继续履行了协议,而谢修敏也予以认可。因此,无法认定双方的竞业禁止协议已经解除,双方就应继续按约履行义务,而一旦违反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竞业禁止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系无效条款有误,应予纠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纠正后可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职期间或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1]对用人单位而言,通过竞业限制制度能避免竞争对手获悉自己的商业秘密,以维护自己在某一领域的竞争优势地位。而对劳动者而言,由于自由择业权受到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补偿,即竞业限制补偿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业限制制度下所保护的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越发频繁与凸显。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竞业限制补偿的约定、救济途径等作了制度上的设计和规范,但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方式特别是支付时间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导致了适用法律和裁判标准的模糊。本案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每4个月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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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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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作者其他文献】  《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没有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不执行吗?
& & & 导读: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利,会对其及家人的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员工遵守竞业协议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应该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竞业协议,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吗?
没有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不执行吗?
& & &&案例:某电脑公司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劳动纠纷案
& & &&2009年,曾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设计人员。该劳动合同中第21条约定:乙方(员工)保证,在离开甲方(电脑公司)的一年内,不得在与甲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内就职,否则,需向甲方支付30万元的罚金。同时劳动合同第22条还规定:由于乙方对第21条的承诺,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津贴,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但《补充协议书》中根本没有规定,而且公司也没有支付曾某津贴。2009年9月,曾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后辞职。一个月后,在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就职。某电脑公司认为曾某违约,要求曾某支付违约金,为此,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 & &&律师点评:
& & &&竞业限制是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约定在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 & &&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了对竞业禁止的补偿,但电脑公司却并未支付补偿金,劳动关系结束后更未提及经济补偿。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电脑公司也就丧失了要求曾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因此,电脑公司要求曾某支付违约金无理。
& & &&应对措施:
& & &&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随便乱签订,与确实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才有签订的必要。如果盲目扩大竞业协议限制的范围,会给企业增加很大的用工成本和经济负担。劳动关系结束后,企业要维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必须按照约定的数额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企业不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没有遵守协议的义务,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在个别情况下,企业随意签订竞业协议还会弄巧成拙,不但没有限制员工的职业选择,还把自己陷于纠纷的旋涡。如果有员工证明自己已经遵守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向企业追偿经济补偿金,会使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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