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对理财影响P2P影响大吗?

深度解读:新规出台后,互联网资管还有模式能做吗?
深度解读:新规出台后,互联网资管还有模式能做吗?
大队长划重点
互联网资管新规发布后
有人说,互联网资管已死
有人说,还有业务模式可行
今天,我们给你一个权威答案!
29号文的五大疑问逐一解析!
互联网资管十模式何去何从?
不废话,来看大队长怎么说!1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其中“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如何理解? “资产管理业务”又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所有具有理财或投资属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非持牌机构发行的)都不能做了?
大队长观点: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监会,现在可以简称为“一行两会”,只有一行两会颁发的牌照才有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资质。这类牌照主要包括公募基金、基金销售、保险、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
互金领域所谓的“资管业务”与“大资管新规”中的“资管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有很大区别,互金领域的“资管业务”基本代指所有“非持牌”且“非P2P”的互联网理财活动。
在新规项下,除非通过一行两会颁布的牌照或P2P牌照设计产品,其他任何类型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全部不!合!规!
最典型的是以下两种:
“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这句话如何理解?线上非公开发行、线上非公开销售是否可以?线下非公开发行、线下非公开销售是否可以?
大队长观点:
纠结文字没有意义。如果持有一行两会的牌照,那么线上和线下的发行和销售都可以。如果不持有一行两会的牌照,那么线上一定不行,线下则根据牌照本身的监管要求执行。互金资管新规不对任何牌照在线下开展业务的资质产生影响。
另外,“私募类”牌照(如私募基金、信托、资管计划)如果试图通过“白名单”或类似机制设计“线上非公开发行”的产品,则必须通过“线上展示”+“线下签约”的方式进行。同时,有关“合格投资人”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必须确保满足。
“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如果金交所类的产品能够做到"非公开发行"和"符合金交所产品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可与互联网资管平台继续开展合作?还是说参照64号文的从严解释一刀切?
大队长观点:
很遗憾,针对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合作的监管自64号文开始实际执行的口径便始终是一!刀!切!
监管机关认为,但凡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合作,则必然构成对64号文、31号文、38号文、37号文的违反。本次互金资管新规中“导流模式”被禁后,金交所与互金平台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任何合作空间。
金交所线下相关业务不直接受互金资管新规影响,在满足64号文、31号文、38号文、37号文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
好,引流金交所产品不能做了,那么引流其他产品(保险、公募基金等)还能做吗?实践中的前置直销模式是否可行?
大队长观点:
引流模式能否操作,把握两个要点,一看引流的最终产品是不是持牌的产品,非持牌就不行。二看引流是否采取前台页面跳转的方式(如H5页面跳转),非页面跳转就不行。
前置直销由于使用的是后台API接入的技术,因此一样属于不合规的模式。2013年证监会对这一销售模式的定性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已经不能继续适用。
针对非页面跳转类的平台,需要在6月30日前获得相应的资质,或将存量全部化解。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针对存量化解,是否要求底层资产本身提前清偿以实现线上投资人全部兑付,还是说只要把存量转出去就可以?如果可以转出去,是否一定要外部资金来接,集团内部来源合法的资金来接盘是否可以?
大队长观点:
化解存量应以结果为导向,确保线上不特定C端投资人不再持有产品即可,并不需要提前到期兑付。集团内外部资金接盘均可行,但唯独不能由其他互联网平台接盘。
十模式说完,大队长再告诉你点小内幕
=彩=蛋=问=题=
如果平台申请延期,最晚最晚要在什么时候清理完毕?
大队长观点:
清理大限是6月30日,目前没有任何平台获得宽限期。监管部门更希望平台尽量早于6月30日完成存量化解,以便后续开展现场验收和交叉审核。所以,赶早不赶晚吧!
“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
这条合理性是否可以商榷?P2P不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吗?
大队长观点:
醒醒吧,P2P备案真的是金融办一家说了算吗?央行(整治办)不点头金融办本来就不敢备案。至于新规的合理性,如果纠结这种问题还如何在互金圈生存?您的位置: 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兑对投资人有啥影响?
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兑对投资人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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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晰笔谈
作者:明晰笔谈
  投资要点
  净值法估值是债券资管产品未来的改革方向。11月17日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参照目前公募基金对于净值的定义,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总负债。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用预期收益率,造成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在产品价值上;而金融机构没有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给投资者,而是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
  公募规模近三年扩张较快,目前总净值约1.65万亿。截至11月28日,全国已发公募产品数量4616只,资金净值达11.19万亿元,其中资产净值达1.65万亿,占比14.74%。近十年来,债券型基金发展迅速,基金数量规模有无到有,逐渐增加到1177只,资产总份额也由最初的37亿成长为1.6万亿份。今年截至11月,份额负增长428亿元。
  净值法计价的公募债基,同样具有顺市场周期的发展规律。净值法计价的公募债基,在本轮债券牛市期间份额数增长约4倍。虽然市场担忧成本法转为净值法后,会抑制债券资管产品的规模,但根据采用净值法计价的公募债基情况看,其份额增长在债券牛市期间同样是很快的。纯债公募年化收益率在2015年一度超过15%,但近期已回落至0%附近。从Wind基金指数来看,长期纯债型基金增速自2016年底有所放缓,但总体呈增长趋势。
  策略方面,本次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市场担忧成本法估值转为净值法,会抑制债券资管的规模。但若考察采用净值法估值的公募债基,其份额及净值均在此前债券牛市中快速增长。可见债券类资管产品对资金的吸引力,很大程度来自于债券牛市本身,而非估值方法。即便未来改为净值法估值,只要本身到了足够有吸引力的水平,仍可吸引大量资金投资。对于近期债市,我们保持10年期将在3.8%-4.0%中枢附近波动的观点不变。
  正文: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净值法估值成为债券资管产品未来的改革方向,其中债券型基金指的是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的基金。本文回顾已按净值法计价的公募债基发展历程并寻找相关启示。
  净值法估值是债券资管产品未来的改革方向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资管行业首个统一的监管标准,针对资管业务存在的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了统一的标准规制,其中对资管机构提出的净值化管理要求,正在对行业形成新的影响,成为未来债券资管产品的改革方向。
  《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参照目前公募基金对于净值的定义,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总负债。证监会允许根据投资品种市场活跃度的不同对公允价值分别使用估值日市价、最近交易市价、调整后的交易市价或估值技术来确定。依据财政部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可以选用的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类,用于估计的输入值分为报价、可观察值和不可观察值三个层次。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用预期收益率,造成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在产品价值上;而金融机构没有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给投资者,而是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根据证监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公募债基规模近三年扩张较快,目前总净值约1.65万亿
  公募债基目前共1千余只,净值规模合计1.65万亿。截至11月28日,全国已发公募产品全部基金数量4616只,资金净值达11.19万亿元,其中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达1.65万亿,占比14.74%。近十年来,债券型基金发展迅速,基金数量规模有无到有,逐渐增加到1177只,资产总份额也由最初的37亿成长为1.6万亿份。
  今年截至11月,债券基金份额负增长428亿元。公募债基净值总额自2014年逐年增加,2016年实现井喷式增长,随后有所下滑。今年以来,债券型数量有所下滑,但新发行份额及占比有上扬趋势。11月债券型基金发行份额为298.71万亿,占比87.7%,较上月有显著提高,但结合基金发行整体下滑及债市下行趋势,债券型基金表现较为稳健。
  净值法计价的公募债基,同样具有顺市场周期的发展规律
  根据《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债券型基金指的是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的基金。和债券相比,债券型基金具有如下特点:债券基金作为不同债券的组合,分配收益有升有降,不如债券利息固定;与一般债券确定的到期日不同,债券基金并没有确定的到期日,职能根据债券基金所持有所有债券计算出一个平均到期日;收益率比买入并持有到期的单一债券的收益率更难预测;单一债券信用风险比较集中,而债券基金可以通过分散投资避免较高的信用风险。对于单一债券来说,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所承担的利率风险会下降;由于债券基金没有固定的到期日,所承担的利率风险将取决于所持有的债券的平均到期日。债券基金的平均到期日常常会相对固定,因此债券基金所承受的利率风险通常也会保持在一定水平内。
  净值法计价的公募债基,在本轮债券牛市期间份额数增长约4倍。2013年起,公募债基份额增长较为平坦,直至2016年6月起,公募债基出现明显的增长态势,直至2017年3月达到顶峰。虽然市场担忧成本法转为净值法后,会抑制债券资管产品的规模,但根据采用净值法计价的公募债基情况看,其份额增长在债券牛市期间同样是很快的。
  纯债公募基金净值年化收益率在2015年一度超过15%,但近期已回落至0%附近。从Wind基金指数来看,长期纯债型基金增速自2016年底有所放缓,但总体呈增长趋势。而纯债公募基金净值年化收益率波动较大,2011年中下旬、2014年上旬到达谷底,2015年中旬到达峰值,随后一直回落到谷底水平。
  债市策略:
  本次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市场担忧成本法估值转为净值法,会抑制债券资管的规模。但若考察采用净值法估值的公募债基,其份额及净值均在此前债券牛市中快速增长。可见债券类资管产品对资金的吸引力,很大程度来自于债券牛市本身,而非估值方法。即便未来改为净值法估值,只要债券收益率本身到了足够有吸引力的水平,仍可吸引大量资金投资。对于近期债市,我们保持10年期国债收益率将在3.8%-4.0%中枢附近波动的观点不变。
   可转债点评
  周二沪深两市同向变动,尾盘综指上涨0.34%,上涨1.25%。近两周以来随着的调整转债个券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此外转债市场的溢价率再次出现明显压缩,我们所观测的股性个券溢价率已经降至10%之内,其背后所表现的是对正股继续调整的预期。近一个月来我们多次强调转债市场交易性机会远远大于配置型机会,转债市场的波动在近一个月明显增大,交易性机会便蕴藏在其中。我们特别提示的是近期新券上市带来的错误定价机会,诸如林洋转债、隆基转债皆在上市初期出现过明显的溢价率修复行情,且伴随着不俗的成交规模,其中的机会尤其值得把握。这一机会产生的核心原因是转债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参与者,其转债份额主要通过优先配售获取。相较旧规定下优配比例,目前新券优配比例明显增加,除去大股东外我们认为部分中小非机构股东以及持有比例较多的一些机构投资者是新增加的主力,然而这一类投资者往往对转债市场的特性了解有限,特别对溢价率的水平判断不足,更多关注价格的高低,且大概率不熟悉转债市场的流动性特征,往往导致新券上市初期的抛压过重从而极度的挤压溢价率,甚至呈现出短期负溢价率。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部分新券曾经在未进转股期时出现持续的负溢价率情形,更多的是由于发行规模有限正股上涨幅度过高对于未来潜在抛压的提前反应,且流动性不足也是重要推手。当前新券负溢价率的出现与过去逻辑存在较大不同,我们认为负溢价率在短期内面临着修复,更加有利于深谙转债投资的“老手”,此类“错误定价”带来的机会不可忽视。从策略来看,我们近期一直强调的交易+偏股择券的思路反复得到市场验证,而短期守住四季度的已有盈利是第一目标,建议投资者可以在偏股型标的中适当增加银行+能源标的配置比重,来平抑市场波动,同时鉴于股性溢价率较低转债弹性较大目前正是从中期布局正股质优标的的时机,可以重点关注林洋转债、、、桐昆EB等机会。
  利率债
  日,加权利率涨跌互现,隔夜、7天、1个月、3个月期分别变动-3.59BP、4.54BP、-10.93BP、0.83BP至2.77%、2.92%、4.35%、5.25%。当日国债收益率大体上行,1年期、3年期、5年期、10年期国债分别变动0.95BP、0.49BP、0.50BP、1.00BP至3.70%、3.78%、3.89%、3.96%。上证综指上涨0.34%至3,333.66,深证成指上涨1.25%至11,091.114,上涨1.87%至1,793.87。
  11月28日,开展1300亿元7天、11100亿元14天、100亿元63天逆回购投放,13300亿7天、1200亿14逆回购到期,完全对冲当日投放。
  (说明: 日,央行通过“临时流动性便利”操作,为在现金投放中占比高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临时流动性支持,操作期限28天,资金成本与同期限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大致相同,大约释放流动性6300亿元。2017年1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876.75亿元,其中隔夜82.65亿元,利率为2.75%;7天455.60亿元,利率为3.25%;1个月338.50亿元,利率为3.6%。2017年2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203.53亿元,其中隔夜0.2亿元,利率为3.1%;7天159.27亿元,利率为3.35%;1个月44.06亿元,利率为3.7%。2017年3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1219.86亿元,其中隔夜45.30亿元、7天754.62亿元、1个月419.94亿元;自3月16日起,人民银行上调隔夜、7天、1个月利率至3.30%、3.45%和3.8%。2017年4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108.87亿元,其中隔夜0.1亿元,利率为3.30%;7天58.94亿元,利率为3.45%;1个月49.83亿元,利率为3.8%。2017年5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192.19亿元,其中隔夜6.57亿元,利率为3.30%;7天97.62亿元,利率为3.45%;1个月88亿元,利率为3.8%.2017年6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467.66亿元,其中隔夜9.31亿元,利率为3.30%;7天184.85亿元,利率为3.45%;1个月273.50亿元,利率为3.8%。2017年7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139.81亿元,其中隔夜6.8亿元,利率为3.30%;7天74.01亿元,利率为3.45%;1个月59亿元,利率为3.8%。2017年8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340.40亿元,其中隔夜28.03亿元,利率为3.30%;7天227.07亿元,利率为3.45%;1个月85.30亿元,利率为3.8%。2017年9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668.45亿元,其中隔夜2.61亿元,利率为3.30%;7天313.74亿元,利率为3.45%;1个月327.70亿元,利率为3.8%。2017年10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249.50亿元,其中隔夜13.31亿元,利率为3.30%;7天221.10亿元,利率为3.45%;1个月15.9亿元,利率为3.8%。截至10月末,常备借贷便利余额为223.20亿元。)
  可转债
  11月28日转债市场。转债指数收于107.28点,下跌0.38%;平价指数收于87.31点,上涨0.03%。31支上市可交易转债,除横盘外,11支上涨,19支下跌。其中,17桐昆EB(2.45%)、(0.77%)、17浙报EB(0.23%)领涨,(-1.49%)、(-1.4%)、九州转债(-1.36%)领跌。31支可转债正股, 22支上涨,9支下跌。其中,(601233,)(10.02%)、(600271,)(8.07%)、(002245,)(5.21%)领涨,(601601,)(-1.72%)、(002603,)(-1.64%)、(601857,)(-1.56%)领跌。
  衍生品市场
  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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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互联网资管新规对P2P行业影响有多大?
来源:网贷之家
作者:杨骏敏
摘要:我们认为29号文重在强调任何金融业务都需要“持牌经营”,同时打击此前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互联网资管形态和违规金交所产品。鉴于P2P与金交所的合作存量较少,实力P2P(包括其股东)拥有代销/发行资管产品的资质,一站式财富管理型P2P采用的是“引流”而非“代销”模式,我们认为互联网资管新规对P2P行业的影响有限。
近日,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下称“《通知》”)。通知再次强调“持牌经营”理念,并将此前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未经许可的“”等资管业务形态定义为“非法活动”。于P2P而言,对于将资管业务拆分、剥离的平台,《通知》指出资管业务仍然属于P2P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不不允许备案。 《通知》出台后,对金融业务拆分并进行混业经营、定义模糊(P2P→)的平台将受到冲击。但我们以为,虽然此次《通知》措辞严厉、整改时间紧迫,但对整个而言影响较小,所谓“已死”也是言过其实。
新规主要打击64号文之后的遗留产物
本次《通知》措辞严厉,但主要针对的是2017年7月之后的遗留产物,即将未经许可的“定向”、“”等资管模式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64号文出台前,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入股、成为会员与达成合作协议,通过互联网等公开发行方式将权益拆分,并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将高售卖给不,违反。 64号文出台之后,互联网平台与的合作模式遭到冲击,包括、、、等知名平台均下架。但是,为了使原有大额的业务延续,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始以定向委等形式对接,并通过互联网渠道出售给。 此次,监管将“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销售的‘定向委托投资’、‘定向’‘’等资管产品”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并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刑事案件,措辞可谓相当严厉。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使用的“未经许可”,我们认为这些资管业务并非被监管所一刀切,一些合规产品仍然具有生存空间。
四大验收标准的探讨
标准1+标准3的组合拳
我们认为,29号文中的验收标准1与标准3为组合拳,标准1强调“持牌经营”,标准3明确了对于非持牌、无资质互联网平台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事实上,早在2016年10月下发的《》中就曾指出需取得相关资质: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此次29号文的验收标准1再次指出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和“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在《关于规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资产管理业务被定义为“银行、信托、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所以,根据资管新规的定义,29号文中的“”即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等持牌金融机构牌照,“代销牌照”对应的是和。
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在29号文的监管口径下只有两条路可以走,其一是获得金融机构牌照或取得资管产品代销资质维持现有业务,其二就是清理存量业务以避免被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进而被取缔。但对于大部分互联网平台而言,获取传统金融机构牌照几乎不可能,资管产品的代销资质现在也难于上青天。以牌照为例,目前共有116家机构获得基金代销牌照,2017年上海地区仅有两家公司拿到代销资质。对于实力玩家(ATJ)而言牌照无忧,但对于没有资质的互联网平台而言,消化存量、下架此前代销的资管产品或是唯一出路。
验收标准2中几种业务模式解析
此次29号文中的重点就是将此前监管真空地带的资管业务做出明确定义,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等公开募集形式发行销售的“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收益权转让”被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虽然监管文件措辞严厉,但我们认为,以上金融产品并没有被监管所一刀切,但需要“经过许可”,这种“许可”指基金代销牌照或金交所代销资质+合规金融产品。
1、收益权转让
收益权转让即出让人把自己持有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未来收益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本质上是通过实现的资金周转业务。此前,互联网平台通过收益权份额拆分转让的形式对、信托或资管产品进行销售,以降低投资门槛向不特定、不合格的出售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资产。但在去年出台的《》中明确规定,不得“募集以或其收益权为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宣告这种模式的终结。
后来,互联网平台通过入股金交所或与成为金交所会员开展收益权转让业务,参与主体包括收益权的出让人、金交所、互联网平台、受让人、外部方和承销商。收益权的包括、股权、应收账款、、等。在互联网市场,收益权转让产品往往涉及到买断和回购两种模式。此前京东、百度的收益权转让产品属于买断式,投资者需要承担基础资产是否能实现现金流的风险。而有些平台为了增信,会对旗下产品进行到期回购,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收益权转让产品的往往较为模糊,存在多层嵌套的问题,也存在“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况。
2、定向融资计划
定向融资计划是发行人通过交易所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的性类产品。这种类型的产品也是P2P与金交所合作运行大额资产的业务模式之一,其业务结构与收益权转让模式类似,融资方一般为企业涉及金额较大。
3、定向委托投资
定向委托投资是委托人基于对(非持牌,平台关联方)的信任,自愿将所有资金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于定向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进行定向。实践中,互联网平台撮合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定向委托》。定向委托基础资产范围较广,包括信贷资产、、、票据、、信托及信托收(受)益权、资管计划等。实践中,定向的底层资产往往是大额的企业债权。
除了金交所的外,一些通过定向委托规避大额限制。由于当时监管对互联网资管的管理规范并不明确,在法律政策空缺的情况下,一些平台利用监管真空地带进行政策,消化大标业务。
在29号文出台前,非持牌机构的一直处于争议地带,此次将“定向委托投资”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谓一锤定音。在银行同业业务当中,定向委托投资(或)往往是通道业务,用来规避贷款投放限制或减少资本计提。实践中,银行A以的名义在银行B存放一笔同业资金,同时与银行B签署委托定向投资到指定资管计划(信托、券商资管等)。所以,定向委托投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投向应该由委托人决定。但在互联网资管领域,定向委托投资的基础资产一般都由互联网平台和其关联方决定,委托人/投资人只提供资金,并没有实现“定向投资”的实质,故此次被监管方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近年来,不少互联网平台都上架过定向投资计划以对接大额资产,但在监管覆盖互联网资管之后,此类模式开始逐渐消失匿迹。陆金所早在去年下架旗下定向委托投资系列产品——,、、、等平台也在近日先后下架或停发旗下定向委托。目前,海航旗下的聚宝金科仍在销售该类产品。 4、理财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
两者本质上都是传统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我们对此的理解是互联网平台在没有相关资质的前提下,不得发行和销售理财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仅持有基金代销牌照的互联网平台才能销售、私募基金以及券商、的资管计划等。例如蚂蚁旗下的、腾讯旗下的腾安基金。
验收标准4指出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有观点认为互联网+至此被一刀切,我们对此持有保留意见。我们认为,该条验收标准主要是针对金交所的违规业务,互联网平台仅需下架违规产品并配合交易所化解存量。对于合规产品,互联网平台仍然能为金交所引流或代销(金交所会员),也就是说符合监管要求的定向融资计划、收益权转让等业务仍然可以继续开展,即我们理解的“经过许可”。
那何为不合规的金交所业务?如上图显示,38号文、37号文以及清整联办的31号文已经对违规的金交所业务作出了明确指示。在目前互联网+金交所的业务模式中,其违规主要体现在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发行;通过“大拆小”、“分期”、“团购”等形式化整为零使权益的实际持有人变相突破200人上限;发行未经批准的金融产品(如票据)。 互联网资管新规对于P2P影响有限
虽然29号文将对一些P2P平台造成冲击,但其涉及范围较窄、影响规模较小。
我们认为,互联网资管新规可能会对三类P2P造成冲击:其一,将资管业务从原有P2P业务中剥离,宣称“我不是P2P”的平台;其二,引入基金、保险等资产管理产品打造的平台;其三,代销违规金交所产品的平台。 对于将资管业务剥离的平台,29号文已经明确指出“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此前,不少定位于综服务的平台将原有资产管理业务与P2P剥离,并由其他独立主体运营。但一些平台已经按照监管要求取得相关资质,拥有发行和代销资产管理产品的资质。对于未取得相关资质却仍然发行和销售资管产品的P2P平台而言,需要将违规业务压缩至零。不过,这类平台数量并不多、存量较小。
对于提供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试图打造一站式平台的P2P而言,我们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互联网平台通过“代销”和“引流”两种模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代销”的逻辑十分清晰,即互联网平台依靠代销资质销售基金、资管、等。相比于代销,“引流”更多的是信息展示+流量引导,我们在此将其定义为“联合代销”模式。“联合代销”模式下,平台一般与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者关联方合作开展,陆金所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对于P2P而言,2016年8月出台的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P2P不得“代销、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等金融产品”,故P2P一般采用“引流”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以基金的“联合代销”为例,P2P、投资者、第三方代销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由P2P平台展示,投资者通过P2P网站引导实现、交易和查询,代销机构则提供包括开户、申购、赎回及未来可能的交易服务。比如为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引流,则为旗下和引流。
事实上,“引流”和“代销”的最终目的都是丰富平台,满足投资者个性化的需求打造一站式财富管理平台。就目前而言,“十三禁”中并未对P2P平台“引流”资管产品做出限制,所以我们认为此类业务原则上并没有违反监管要求。 至于P2P+金交所的合作模式,在去年金交所整顿过程中大部分平台已经下架金交所产品,存量规模较小,影响有限。 综上,我们认为29号文重在强调任何金融业务都需要“持牌经营”,同时打击此前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互联网资管形态和违规金交所产品。鉴于P2P与金交所的合作存量较少,实力P2P(包括其股东)拥有代销/发行资管产品的资质,一站式财富管理型P2P采用的是“引流”而非“代销”模式,我们认为互联网资管新规对P2P行业的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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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张横清纯的侄媳: 如果是金交所的合规产品,并不影响。
进来学习了解,资产管理对P2P平台影响很小。
感谢分享。
这个留言版块提出问题,在哪里能获得解答,请赐教。
说的太专业了,我就想看到不合规的名单
看不懂,难怪监管这也不让搞那也不让搞,全禁了大家省事
投资安全至上
希望严管p2p
没出事的时候这个可以,那个也行,一出事就平台早就有问题了!都是马后炮!
对大多数P2P平台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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