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鑫融资租赁公司司能否出资

2017年上海还能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吗
2017年上海还可以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吗?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时候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呢?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最新要求是什么?今天就为大家说一下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
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1亿人民币(实缴)。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以上就是在上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时候需要满足的基本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注册资金的一个实到,那么注册的时候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呢?
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在上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时候需要的基本的资料,大家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随时可以咨询小编或者在下方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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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应尽快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 & &文章来自: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强调要重点发展融资租赁,并要求进一步减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加快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可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应是大势所趋。
现行融资租赁监管政策下,不仅对不同类别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置注册资金门槛,并且门槛高低各不相同。市场准入上的不公平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业发展的畸形,现在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数量最多而业务量最少,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假外资”。
融资租赁行业除了在准入时设有注册资本门槛,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也设置了注册资本门槛。最新“营改增”政策中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作为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门槛,这一门槛的设置一方面不符合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另一当面也与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相矛盾。
融资租赁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发端于美国,是金融与商业交易模式创新的产物,其英文为“Financial Leasing”或“Finance Lease”,可以翻译为“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但在我国,却因此将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并分别由银监会、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监管。
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管,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于2000年、2007年及2014年先后发布了三部行政规章,名称均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为银监会于日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不仅如此,银监会于日颁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金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管,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之外,最早的行政规章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日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日,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废止了前述暂行办法,新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之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办法至今仍是审批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依据,而且商务部据此发布了有关审批指引,并要求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日,商务部颁布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融资租赁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宗旨是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适应了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未对设立审批作规定。
&除了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审批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我国还有一类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审批依据既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即日发布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并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为:“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日至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据此可见,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上,目前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
以上可见,对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并规定实行实缴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为此,决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同时规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该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因此,上述改革方案决定对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仍然采取实缴登记制。而对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应依法实行认缴登记制。但目前,主管机关仍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实缴登记制,并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对其实行较严格的监管,并无不当。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现代服务企业,属于一般市场主体,对其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限制,不符合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利于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前置审批,无任何法律依据。因此,主管机关应转变监管方式,将“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尽快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可喜的是,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商务部发布《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就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商务部通知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除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按商务部的通知,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应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应实行认缴登记制,期待通知尽快予以落实,按国务院要求,“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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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是怎么赚钱的
信息编号:&发布时间: 15:11:11
  早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务就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更是有表明,目前全球近1/3的投融资是通过这种方式完成的。在我国同样是如此,融资租赁已经成为金融五大支柱之一,在现代金融产业中,占据着与银行、保险、信托、同样重要的位置。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质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实际上就是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投融界是专业的投融资信息服务商,在这里为大家剖析融资租赁业的盈利模式。
  一、债权收益
  1、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主要的盈利模式;2、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
  二、余值收益
  1、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2、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应该是风险,而是新的利润再生点,租赁物经过维修、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再租赁可以获取更好的收益。这正是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三、服务收益
  1、租赁手续费,租赁服务手续费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2、财务咨询费,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3、贸易佣金,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收取销售的佣金或规模采购的折扣或是保险、运输的佣金是极为正常的盈利手段。
  四、运营收益
  1、资金筹措和运作,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款一部分,租赁公司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资金统筹运用;2、产品组合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产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面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3.规模效益。规模经营是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要的举措。
  五、风险收益
  1、对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更多地介入了承租人的租赁物使用效果的风险,参与使用效果的收益分配。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可能获取的收益也比较大;2、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可以对其所需设备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同时约定在某种条件下,出租人可以将未实现的融资租赁债权按约定的价格实现债转股。这样做,可以获取项目成功后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的增值收益。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相信,通过政府、企业、融资公司等多方面参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会得到进一步规范。
一、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条件
(一)关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投资者资格:
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二)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材料
(一)对新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应注意审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二)对已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申请,应注意核查原注册资本是否已全部到位,并要求公司对运营及已开展业务情况、增资资金具体用途等进行如实说明。
(三)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三、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审核要点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三)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四)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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