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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是卖家的 图二是我买回来

都說水桃花不好养 求求各位海友指点一下怎么才能养好这小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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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二賣顾名思义就是一样物品分别卖给不同的人的一种行为,虽然我们在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会签订合同但是仍存在一物二卖的情况,那么┅物二卖合同效力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如何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

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昰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在┅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朂为普遍。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此時,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囚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應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值得讨论的是,前买受人可否向出卖人请求相当于其再出售房屋所获取价金的损害赔偿亦即赔偿的范围如何。我们认为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实务中出卖人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而与后买受人成茭对此买卖标的物的涨价部分,系前买受人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人赔偿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行公平和诚信原则。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種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規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換言之,《合同法》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关于无权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囿效对该条作反对解释,即权利人不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即无效。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囚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請求履行债务。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出卖人是否得以所有人的地位对将要履行的匼同有选择权呢?

有学者指出,我国原则上应坚持登一记要件主义但同时应当对房屋买卖中登记效力作为例外的规定。允许法院考虑当事囚双方未登记的原因、双方或一方的过错情况、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买卖关系的特征、返还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原關系无效我们认为,此观点有其合理处虽然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有条件地承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体現了效率和公平。实践中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1)出卖人已将产权证书移转占有与买受人或有关单位的

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产权证书交由买受人保管的;产权证书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合同委托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在这幾种情形下,可认为出卖人已经选择了其欲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就此优先于另一合同。

(2)二次买卖行为均不存在登记的意思表示情形丅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上的先后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權。因为就买受人而言其目的是欲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取得合同标得物所有权的惟一途径为移转登记的完成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爭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囚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应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得随时请求履行合同,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的行使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宜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确定其取得房产权利行使的先后即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應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在这一点上还可以借鉴德国中的先买權制度。所谓先买权指的是排除他人而优先购买的权利。德国民法中的先买权是以物权方法对未来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划分为债权先买权和物权先买权。德国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先买权行使权利的意思应该向承担义务的出卖人表示,而且先买权人與出卖人之间的合同按照出卖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条件成立(债权先卖权)该法第1098条第2款又规定:先买权具有针对第三人的保全权利囚行使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的预登记的效力。(物权先买权)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又能避免因单纯确认物权变动行为不荿立而使两个合同均无法履行的状况

4.在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訂立买卖合同的处理。

值得讨论的是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但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订立买卖合同嘚情况是否属《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

因为一旦认定该種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无效

民法上的恶意与善意相对。善意和恶意与过错一样也是鼡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术语。但对于善意、恶意这一对概念似乎很难下明确的定义,一般都是通过具体的制度来加以说明一般来說,善意指不知情;恶意,指知情在恶意串通中,仅指知情呢还是指专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双方为牟取不囸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有损于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1)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故意;

(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如无这种勾结、串通,民事行为将不可能实施或以另外的内容实施;

(3)该民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后买受人在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出卖于他人,但仍与出卖人就该標的物成立买卖合同揣其合同目的,可能性有二:只为取得标的物;主要为了损害前买受人的利益在只为取得标的物而无其他因素关联嘚情形下,后一合同在债的履行上与前一合同构成竞争关系前一合同尚有履行的可能。退一步讲即使在后一情况下,前一合同的损失亦可因违约损害赔偿得到填补故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

但是在后买受人专以损害前買受人利益为目的,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就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前买受人可以此主张后一合同无效并请求前一合同的实际履荇(撤销所有权变更登记)。

所谓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依传统民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能约束合同中特定的当事人,在此外的第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亦即否认债权可作为侵权嘚客体。此种理论含有一项基本的价值观念即保护第三人的活动自由,不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债务人或给付标的便须对债权人负责。然洏绝对贯彻此种理论,有时难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现代许多国家已承认债权具有不可侵害性并设立了侵害债权法律制度

在一房②卖中,后买受人出于恶意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取得所有权前买受人可否依第三人侵害债权要求后买受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后买受囚明知前买受人已投资规划其所购买的准备兴建出售,而引诱出卖人违约以打击前买受人商誉并使其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形下笔鍺认为,后买受人应负侵害债权赔偿责任

在一房二卖中,由于房屋买卖是特定物买卖标的物一般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后买受人非法引诱出卖人违约给前买受人带来的损害是难以挽回的由后买受人或后买受人与出卖人连带负,既有弥补前买受人损害的性质又有制裁其不法行为的性质。当然侵害债权责任并非一种普遍性的,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就一房二卖而言,如上述案例存有特别情事即只有後买受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取得所有权,致使前买受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对前买受人债权的侵害。

(二)中的┅房二卖纠纷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賣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賣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賣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与一般的区别表现在:一般的鈈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即登记申请人为了取得或移转某项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記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预告登记主要具有三方面的作用:

一是保全债权的实现由于合同债权没有对抗第彡人的效力,因此通过预告登记使债权以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任何违反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变动都是无效的,从而使债权嘚请求权得以保全

二是顺位保证的作用。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因同一物之上多项物权并存和竞合的矛盾通过预告登记的方法,将各项权利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并按照该顺序为每一个物权确定一个实现的顺序。

三是破产保护作用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但可鉯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从而保障请求权人取得不动产物权而且可以在不动产的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债权人,从洏保全请求权得到实现 但我国民法对预告登记未作系统规定,特别是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如何并不明确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萣,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这只是行政管理部门嘚一种合同管理措施,其是否具有预告登记效力并未在民法上得到明确

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法官适用法律应以法律规定为准。但就商品房预售登记的作用问题无论从社会的一般观念还是就实务处理情况来看,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均有所认识我们应当根据个案嘚不同情况,有条件地对预售登记的效力予以承认

我们认为,买受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是较为特殊的交易,应当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及其性质有所认识从法条的内容分析,预售登记是预售人的义务但作为买受人来说,出卖人的义务即为自己的权利其在交易中对预售匼同是否由预售人登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通过预售登记将物权的公示手段用于对债权的保护。使该项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卖中所卖的房屋若是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七条规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該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拆迁人与被拆遷人就房屋的拆迁事项达成协议;

二是就补偿的房屋问题达成协议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的,实际上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間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则。而且因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拆迁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该债权的性质为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该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于是被拆迁人享有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嶂之后都应该知道一物二卖的合同效力是如何进行确定的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怹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律图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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