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筹划方法有哪些,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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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财税集团成立于1999年,是集会计培训、工商服务、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审计法务以及知识产权为一体的大型集团企业。集团自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已建立会计培训学校17所。
答:组织形式、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税收筹划。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我国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也就是说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法人企业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此外,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公司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二、销售收入的筹划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三、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一)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都不能自主选择的成本费用。这种成本费用只能按法规所规定的分摊方法和分摊期限进行分摊。分摊期限可适当选择的成本费用。这种成本费用一般应严格按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摊,但分摊期限可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加以选择。如对无形资产的摊销,税法通常只规定最短的摊销期限。分摊方法可自主选择的成本费用。这种成本费用在法规中一般规定有几种分摊方法,可供企业自主选择。第一,在盈利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分摊方法。其目的是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利润的实现,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例如,在盈利企业,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一次摊销法。第二,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亏损的税前弥补程度。在其亏损额预计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里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从而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第三,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能避免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的分摊方法。例如,在享受免税和正常纳税的交替年度,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最大的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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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法选择型。1.融资方式的选择。一般说来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三种:内部资金、负债融资、权益融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融资筹划。自有资金融资可以避免风险,但是这种方法风险小,收益也小。负债融资主要是向银行贷款以及在同行之间拆借资金,这种融资方式最主要的好处是利用利息的财务杠杆作用达到节税的目的。权益融资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来筹集资金的形式,这种筹资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因此,在这三种融资方式中,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如果企业有条件选择负债融资,在借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抵扣,增加企业成本,达到了少纳所得税的目的。2.会计政策选择。由于会计政策具有选择权,因此企业对于同一项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在通货膨胀时注册成立或企业申请会计政策变更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时,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成本;在物价变化不定时,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核算成本,这样可以提高企业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为了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行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这样,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种无息贷款,企业无形中增加了收入。3.收入确认期限。一般说来,会计收入确认有不同的时期,一旦收入确认,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应缴的税款,加大企业筹集资金的成本,减少了税后利润。所以,收入确认,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实现合理纳税期间,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二)政策利用型。1.投资地点: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优惠条件的规定,选择在不同地点进行投资,享受低税负的优惠条件。例如国家规定在西部地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等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投资时,可以选择低税负区,获得税收优惠。2.投资行业:税法规定对于设立在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2001年~2010年间减按15%征收所得税;在西部新办的基础设施行业,其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不同的行业,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合理避税。3.人员构成:现行税法中有一些安置待业人员、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合理应用。4.减免税优惠:国家对不少产业实行减免税优惠,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目的。5.准确设置会计科目,充分利用会计政策。如企业对于情况属实的毁损,如果进行了税收筹划,在限额内的部分,企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将资产转入坏账,争取税前扣除,则企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还有,会议费与招待费、广告费与宣传费等,如果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争取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列支,则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成本,达到节税目的。(三)资产重组型。1.采用企业分立合理避税:利用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税率不同的政策,将企业分立,实现合理避税。如,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应缴所得税为36300元。此时,如将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分立出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200元;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8900元,两个企业共计纳税26100元。分离后与分离前相比企业节约所得税为10200元()。2.采用企业合并合理避税:如甲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乙企业累计亏损91万元,甲乙企业合并前分别纳所得税为33万元和0万元。现甲企业兼并乙企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企业可以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抵减盈利企业的利润的政策,甲乙企业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税所得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24300元,比合并前少纳税305700元。可见,选择适当的企业合并,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不仅是纳税人努力实践的一项工作,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纳税人减轻税负,而且有利于国家完善政策法规。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将不断深入,不断丰富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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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六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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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收筹划;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收筹划;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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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摘&要:税务筹划是一种单位理财活动,对事业单位员工工资薪酬所得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其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法质量的提高。按照新税法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员工收入实际,提出筹划思路、具体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公民在享有合理合法纳税筹划权利的同时,依法纳税也成为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高校已位列十大高收入对象之中,各务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管。一、税务筹划及其意义20世纪90年代,税务筹划的概念才逐渐引入中国,税务筹划也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盖地认为:“税收筹划,即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公认准则(惯例)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旨在减轻、减缓税收负担的一种税务谋划或安排”。高金平认为:“纳税筹划即纳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税务筹划是单位理财的一种活动,具有合法性、目的性和筹划性等特点,它与、漏税、避税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对事业单位员工工资薪酬所得进行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仅有利于国家完善现行税收法规,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降低单位的整体税负,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还可以增强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二、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随后,国务院第600号令发布新《实施细则》,并于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把原2,000元/月减除费用提高到3,500元/月;把原9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为7级,取消15%和40%两级税率;将最低档税由原5%降为3%.新税法总的指导原则是:让高收入者多交税,中收入者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有工资(工资、津贴)、奖励、各类补贴、、过节费、科研奖励费等。如下所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3500-三险一金-其他允许扣减的费用可见,应纳税额与收入、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经过筹划后,即使员工收入相同,应纳税所得额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可以通过降低适用税率,减少应税收入,增加应抵扣费用等方法来筹划员工工薪收入纳税思路。此外,合理利用纳税临界点也可以起到节税作用。三、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一)充分利用应抵扣款额进行筹划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许多税收减免政策,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相收政策,减轻员工个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1994]89号)规定:补贴、执行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1999年国税发5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高级专家(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两院院士)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教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离退休工资或免税,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在工会经费中分发给个人的生活补助,医院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救济金、免征个税。事业单位可利用提留的工会经费或福利费增加困难员工的生活补助,使其在增加收入的同时又不因此增加税收负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二)通过降低名义工资进行筹划减轻税负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合理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税法规定,每月工薪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要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税。因此,在保证合法的前提下,可合理地将收入费用化、福利化,在保证不增加单位实际支出的同时降低员工名义收入,改善员工福利,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主要方法有:(1)为引进的海归、博士、学术团队等提供周转房或有单位直接负担房租,而不是发放租房补贴或住房货币补贴。(2)免费为员工提供文体活动场所,如免费开放职工活动中心、员工之家、体育馆等。(3)免费为员工提供后勤服务,如免收物管费、清洁费、网络使用费、停车费等。(4)取消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午餐补助等,统一提供班车接送,统一供应免费午餐。(5)利用工会组织安排医务人员集体活动,减少现金发放。(6)资料费、进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可按一定额度为员工报销。如陈先生每月计税收入9000元,每月房租费2500元,中餐费320元,交通费300元,图书费200元,健身费280元。除去固定开支,陈先生的可支配收入为5400元,每月应纳税额=()×20%-555=545元。若由单位采取福利或实报实销的方式提供固定开支,则陈先生的应纳税收入则变为5400元,应纳税额=()×3%-0=57元。经筹划,陈先生每月节税488元,全年节税5856元。3、合理转化科研奖励进行筹划如今,科研水平已成为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单位品牌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各单位纷纷推出SCI论文战略,奖励在科研方面表现突出的人才。税法规定,科研奖励与工资相同予以课税。所以,合理使用科研奖励不仅关系到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关系到员工的税负。具体措施有:(1)科研奖励继续用于课题研究,不直接发放现金。用所购实验材料和鉴定费、测试费等发票来报销,这样不仅弥补了科研经费的不足,还不会增加科研人员工资性收入,使此项补贴免于纳税。(2)奖励费以课题组形式分拆应税所得,通过减少应税额和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减少税负。如王教授主持一项国家基金,课题组成员5人,年底应得科研奖励40000元,期间共支付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费等24000元。对其纳税筹划有以下两种方法:一、由王教授一人领取科研奖励之后分发其他成员,则王教授应纳税额=455=9245元。二、将科研奖励按5∶5的比例在课题组成员内分配,即项目负责人王教授20000元,其他成员每人20元,则王教授的应纳税额=255+(5)×4=5725元。三、单位在科研项目专项资金中报销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支出,24000元。之后再分发其余奖励,则王教授应纳税额=()×25%-元。四、由单位在科研项目专项资金中报销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支出,24000元。补发科研奖励16000元,由学校按5∶5比例在课题组成员内分配,即王教授8000元,其他成员每人2000元,则王教授的应纳税额=5+(5)×4=1425元。由此可见,方案四为最优方案,比方案一节税7820元。(四)选择适用低税率进行筹划劳务报酬所得虽与工资薪金同属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却各有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实际税收负担与税率形式上。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双方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税所得在55000元~80000元区间时,工薪所得适用税率低;超过80,000元,劳务所得适用税率低。(五)利用捐赠抵减避税进行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就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以个人名义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等对象进行捐赠可全额抵扣。因此,只要个人捐赠的方式、投向、额度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使这部分捐赠免于课税。该政策允许医务人员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由税收来负担。捐赠时可以降低适用最高边际利率,减轻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目的。当捐赠额超过标准,需以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时,可考虑改变捐赠的所得来源或捐赠投向,增加捐赠次数或获得税前据实列支捐赠额的机会。当捐赠所得项目或捐赠投向有限或导致捐赠额不能在税前据实列支时,可在保证捐赠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捐赠次数和税前列支的机会,根据捐赠限额的大小分次安排捐赠额,在最大限度抵免税款的同时履行社会义务。(六)用好“三险一金”等扣减费用进行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务部《关于基本养老金、基本金、、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三险一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此外,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在年末收入较多时,可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税税前可抵扣金额,从而减轻税负。单位或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要注意的是,职工本人月均工资的3倍,超过此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限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单位要充分利用三险一金的免税政策,把握好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最大限度地为员工减轻税负。四、工资薪酬税务筹划时的注意事项(一)合法性依法纳税是光荣而神圣的使命,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务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需要备案的避税处理必须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否则触犯了法律,构成,反而得不偿失。(二)整体考虑不能单一地为了节税而改变薪酬发放方式,要从大局出发,通盘考虑,在不损害员工基本利益,不改变员工积极性的前提下,才开始考虑避税操作,否则不但不能激励员工,也影响了节税效果。(三)加强业务学习从保护员工切身利益和为员工服务的角度考虑,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认真学习相关税务政策,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合理地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佳税负方案,降低员工个人税负的支付成本,为员工争取最大的税后收益。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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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
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公司
和国有独资企业。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一)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
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
1)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2)所得税来源:中国境内、外所得均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资产、股息红利、利息、
租金、接受捐赠和其他所得。 3、属于居民企业的公司制企业的税收政策:——法人实体
按利润总额做相应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上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二)非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1、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
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
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缴纳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缴纳所得税。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
《公司法》规定:
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 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 【注】子公司所在国视其为居民企业,通常履行全面纳税义务,同时
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分析】 建立子公司一般手续比较复杂,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
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
母公司利润,与母公司的交易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查的
重点内容。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在投资设立时,要考虑纳税主体的身份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因 为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会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 (一)纳税主体身份的选择
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选择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按20%的比
例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6-1】某人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300 000×35%-6 750
=98 250(元)
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所得税率为25%,税后净利全部作 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
应缴所得税=300 000×25%+300 000×(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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