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各种国际贸易措施的分类和非关税壁垒措施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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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措施:关税措施及非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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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下列各种贸易限制措施中,属于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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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5.2 非关税壁垒(NTB non-tariff barrier) 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限制进口措施,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为限制进口而设Z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措施。或达到禁止/限制进口的目的、或增加产品成本、或增加通关的难度、或拖延通关时间。 非关税壁垒的普遍建立是在20世纪30 年代。在年世界经济危机期间,各发达国家在高筑关税壁垒的同时,还广泛采用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阻止商品输入。 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在GATT的努力下,关税总体水平大幅下降,关税作为各国政府干预对外贸易的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弱,于是许多国家转而采用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 20世纪70年代中期,非关税壁垒已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措施是采用关税壁垒,与之不同的是,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措施则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其中又包括两大类: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 ? 限制进口-包括:繁琐的海关程序和海关估价制度、条件苛刻的技术标准、复杂的健康与环境卫生检疫、内容和手续繁杂的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进口押金制度、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自愿出口配额、有序营销协议、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外汇管制、进口国家垄断、各种国内税等。 鼓励出口-包括:出口信贷、出口补贴、出口退税、商品倾销、外汇倾销等。 ? 内容包括: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非关税壁垒的特点、非关税壁垒的作用。 5.2.1 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内容复杂。从限制进口的方法来看,不外乎有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 ? 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直接规定商品进口的数量或金额,或者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自愿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最低限价、国内税、有序营销协议等。 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利用各种行政机制,对商品的进口制订苛刻的条例和技术标准,从而间接限制进口。如:外汇管制、海关估价制度、国家垄断制度、政府采购政策、海关程序和技术、环境、社会等新贸易限制(壁垒)等。 ? 下面讨论国际贸易实践中被经常、大量使用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进口配额、自愿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进口押金制度、最低限价、国内税、国家垄断制度、政府采购政策、海关程序等。而在5.3专门介绍三种新贸易壁垒(建议自修)。 5.2.1.1 进口配额 WTO相关规则将进口货物的管理措施分为3种:一是“禁止”进口,二是“限制”进口,三是实行“自由”进口的货物实施自动进口许可。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对于某类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这类货物可以进口(同样需要缴纳关税),对超过配额的这类商品,要么禁止进口,要么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无疑不同的国家其颁发配额商品的类别是不一样的,将均衡各种因素考虑哪一类商品的进口需要配额。 配额是发达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美国使用配额限制进口的商品多达数百种,比如:纺织品、钢材、棉花、乳制品、糖、咖啡、手表等类别的商品。 而发展中国家则较少采用配额这一非关税壁垒,我国主要是对于需要大量进口的稀缺原料,使用配额制,如谷物(小麦、玉米、大米)、食用油、石油、羊毛、化肥、化工原料、稀有矿石、电解铜、天然橡胶等。 参考教材p.48-49,我们与教材的讲法不一样,教材将“进口配额”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而其中的“绝对配额”又被分为“全球配额” 和“国别配额” 。实际上,由于“全球配额”难以贯彻国别政策,一般不采用,而仅仅采用“国别配额”。所以我们将“进口配额”分为“国别配额”(超过-禁止)和“关税配额”(超过-限制),简化有关配额的介绍。 a.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将某类商品的总配额,按一定的比例,“合理”地分配给不同国别和地区,凡超过规定配额的商品便禁止进口。 实行国别配额可使商品进口国(配额发放国)根据它与商品出口国的政经关系、商品以往的进口情况等因素,分配给该类商品的不同出口国相应的配额。国别配额的发放渠道一般是:由进口国向该国的进口商直接发放,非法治国家容易产生寻租现象。 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在进口商品通关时,除配额外还需提交“原产地证书”(p.48需补充),即“Form A”(GSP待遇国家)或“C/O”- certificate of origin, 以便: ? ? 与配额一起使用,依此表明商品的国别 ; 区别给予不同的进口关税税率。 Form A或C/O由出口方提供,是由出口国的官方机构出具,我国的C/O由各地贸促会、Form A由各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发(原海关、商检、质检、卫检、动植物检验合并)。“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即格式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各国的表格抬头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英文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图片FORM A) b.关税配额(tariff quota)-是指对某种商品的进口不采取禁止的方式,但是在一定时期内,对在规定的进口配额的数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数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来加以限制。 实施中有两种形式: ? 优惠性关税配额-对关税配额内的进口商品给予较大幅度关税减免,进口国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将按MFNT征收较高的关税。
? 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对关税配额内的进口商品按MFNT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或按NT征收或处以罚款。 关于“进口配额”,根据其被动的关系,往往被业内人士和官方更加贴切地称为所谓“被动配额”(passive quota),而在下面将介绍的“自愿出口配额”,则相应地被称为所谓“主动配额”(voluntary quota)。 5.2.1.2
自愿出口配额(voluntary export quota) 自愿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自愿”地限制某类商品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本国的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在限额内自行控制,一旦超过限额,该国就会禁止这类商品的出口。所以,它往往被业内人士和官方更确切地称为所谓“主动配额”。 自愿出口配额(主动配额)与进口配额(被动配额)一样,都能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实际上,这是当进口国感到从别国进口的某类商品对本国商品已/将构成威胁时,进口国就会以其他贸易限制加压,在进口国(发达国家)的要求或压力下,出口国(发展中国家)会“自愿地”限制该商品的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 主动配额不是由进口国向出口国颁发,而是由出口国自行颁发。由于颁发配额本身是有“利益”的(资源即效益),可见容易产生“寻租”现象。 通常一国要调整关税需修改海关税则,则必须依据WTO的协议并取得本国立法机构的表决,而“配额”则不必。所以对进口国,“配额”是比较易行、有效的限制进口措施。 配额的获得可以通过招投标,配额也可以交易,还有专业网站交易配额。 然而,WTO的本意是期望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的(当然也包括配额),于是从日开始,率先在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上“小试牛刀”一把,在全球取消了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背景:在过去的近3年中,中国纺织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已经从9%增涨到了72%,几乎每年都是100%的增长,导致美国许多纺织厂破产倒闭、工人失业),结果取消配额后的1-6月份,我国纺织品出口到美国、欧盟的数量增长幅度都超过300%以上,引起中欧、中美间的贸易摩擦。美国和欧盟分别对我国施压,将重新拾起配额,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亲自参加谈判,最终达成欧美的要求-“设限”的谈判结果。 5.2.1.3 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ce)是一种凭证进口的制度,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禁止进口。 进口许可证的好处是:政府可以控制每一笔进口,让不让进、进多少、从哪国进,都可以完全由政府掌控。 有时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同时使用,按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进口许可证可分为:有配额进口许可证和无配额进口许可证。 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方法主要有三种:竞争性拍卖、固定受惠和资源使用申请程序。在制度不健全的国家,后两种方法都会产生“寻租行为”(rent-seeking activity)。 5.2.1.4 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外汇汇率、外汇交易和外汇流通等实行限制。 在外汇管制的制度下: ? ? 出口商对其出口交易所得的全部外汇,必须按规定的当日挂牌价格(牌价)由指定的银行从出口商“买入”; 进口商在进口交易中所需的全部外汇,也必须事先得到政府外汇管理机构(外管局)的批准,由指定的银行按规定的当日挂牌价格“卖出”给进口商。 国家可以实施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对外汇交易实行控制,表面上这是货币问题,实际上可以通过控制外汇的供应(币种、数量)来有效地控制进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和来源国。使得外汇管制演变成为非关税壁垒之一。
此外,由于银行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异,这还保证了银行换汇的一笔稳定收入,但对于进出口商(或个人)而言构成所谓的“汇兑损失”。 发达国家基本都取消了外汇管制,实行外汇的自由流通,但是也不是可以随便汇兑(防止洗钱和毒资)和携带出入境(如美国个人出入境的携款数量为一万美元)。 我国至今仍然是属于外汇管制的国家。如果不是我国的严格控制的外汇管制措施,亚洲金融危机势必波及大陆,造成更大的影响。专家估计我国将在2010年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相关协议,取消外汇管制,从而人民币成为世界通用货币,届时方可实行自由兑换,企业和个人可以拥有外币持有权,拥有外汇帐号和外币存单,可以参与国际性的外汇市场的“外汇交易”业务。 5.2.1.5 进口押金制度 进口押金制(Import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指本国的进口商在商品通关进口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事先按商品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的制度。 这样一方面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是无息存款,利息的损失等于征收了附加税,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例如,意大利政府从1974年5月到1975年3月,曾对400多种进口商品实行进口押金制度。它规定,凡项下商品进口,无论来自哪一个国家,进口商必须先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货物价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据测算,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又如,巴西政府曾经规定,进口商必须先交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才能进口,90年代初期被废除。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采取进口押金制度,只是比例不断下调。 5.2.1.6 最低限价 最低限价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限价,进口商品在限价以上正常进口,凡低于这个限价的则加征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这样,一国便可有效地抵制低价商品进口或以此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市场。 5.2.1.7 国内税
国内税是指一国政府利用国内课税制,对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和不同的税率,对进口商品不仅要征收关税,还要由海关在商品进口时就预先“代征”各种国内税(如零售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等)。从而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削弱其与国内产品竞争的能力,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如我国海关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关税外,还要统统“代征”税率为17%的增值税。如美国、日本和瑞士对进口含酒精的饮料的消费税都大于本国制品。 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完全属于一国政府的内部事务,有时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权限(如美国各州对于酒税不同,饮酒也有各种限制),通常不受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约束,因此,把国内税用来作为贸易限制的非关税壁垒,也会更灵活、更隐蔽。 5.2.1.8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制度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是指对外贸易中的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商品的经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经营这些受国家专控或垄断的商品的企业,称为国营贸易企业。各国国家垄断的进出口商品主要有四大类:烟酒、农产品、军火、石油。我国在加入WTO前,进出口属于国家垄断的。因此,在国家出台了三资企业的政策后,许多企业为了获得“进出口权”,不得不注册成立三资企业,WTO对于国家垄断进出口也是限制的,我国逐步放开了外贸经营权。 5.2.1.9 (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发布政策明文规定本国政府的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商品,使进口商品受到歧视。 各个国家的政府机构,为维持其正常运作,需要采购有关的商品。若政府机构在市场上按招投标采购,谁的性价比好谁就有机会中标,那就不存在歧视,但是政府的采购政策往往规定优先采购、甚至限于购买本国商品,这就使得本国和外国商品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从而限制了进口。 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行《购买美国货物法案》就是最典型的政府采购政策。该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货物,都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该法案直到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后才被废除。英国、日本等国都有类似的制度,我国的政府采购至今还有类似的制度,比如政府使用的交通工具就限购国产的。 5.2.1.10 (滥用的)海关程序 海关程序本来是正常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但通过“滥用”却可以起到歧视和限制进口的作用,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主要体现在: a. 通过“海关申报”制度,对表格和单据做出严格要求,海关要求进口商出示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货运提单、保险单、进口许可证等,而且任何一种单据的缺少或不规范,都会使进口货物不能顺利通关。有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此阻碍进口,既便以后放行也可能对买方造成:拖延了进口时间、延误了商业机会、增大了通关成本、降低了进口兴趣,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b. 通过“商品归类”制度,提高税率,海关“武断”地把进口商品归在税率高的税则项下,以增加进口商品关税负担,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c. 通过“海关估价”制度,限制进口。海关有意高估进口商品的价格,然后用征从价税的办法征收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d. 通过“海关查验”制度,限制进口。对进口商品设Z繁琐复杂的查验程序,故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挫伤进口商的进口积极性,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5.2.2 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a.灵活性-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都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且关税的税率受WTO的约束(有限度、只降不升)。因此各国海关不能随意变更。而非关税措施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其制定、改变或调整都来得迅速、简单,伸缩性大,所以在限制进口方面,非关税壁垒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 b.有效性-由于他国凭借生产成本的降低(通过技术进步、增产节约、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费用、降低利润等),由于关税已经被WTO大幅降低,在限制商品进口时,关税壁垒的作用常常显得无能为力了-无效。比较而言,在限制商品进口方面,非关税壁垒更具有效性; c.隐蔽性-关税壁垒限制进口的惟一途径就是提高关税税率,而关税税率必须在《海关税则》中予以公示,毫无隐蔽性可言。而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往往不需公开,极具隐蔽性。 d.歧视性-依据一国颁布的关税税则,其他各国在《关税法》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因此关税壁垒只能以“一视同仁”的程度限制其他国家的商品进口。而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制定却可以具体针对单个国家、单种商品,因而可以更具歧视性手段。 由此可见,非关税壁垒取代关税壁垒而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措施,有其必然存在的客观条件。 5.2.3 非关税壁垒的作用 非关税壁垒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a. 对于发达国家 ? ? ? 作为防御性武器,限制国外商品进口; 在贸易谈判中作为筹码,逼迫对方让步就范,以争夺国际市场; 用作对他国实行贸易歧视的手段,甚至实现政治利益的手段。 b. 对于发展中国家 ? 限制非必需品进口,节省外汇,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 ? 限制和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以保护民族工业和幼稚工业; 发展本国工业,以摆脱发达国家对本国的经济控制。 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要低一些,而且主要是被动的。 5.3 新贸易壁垒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GATT和WTO的倡导下,各种传统的非关税壁垒被限制,关税壁垒的作用被削弱,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经从1947年的40%,降到目前的5%以下。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转而采取隐蔽性更强、透明度更低、更不易防范的新贸易壁垒,而且在未来将逐步成为对外贸易发展的最有效壁垒。 只有在把握了新贸易壁垒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后,才能更好地对新贸易壁垒加以利用和防范,以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5.3.1 新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 5.3.1.1 技术壁垒(TBT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技术壁垒的全称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保证产品质量、保障人类健康等理由(p.53用借口、刁难折磨等词汇不当),通过颁布法律、条例、规范、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识、认证制度、检验程序和检测方法等,要求进口商品必需达到本国制定的“技术标准”及通过“合格评定”的要求,而采取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限制贸易措施,使它们成为技术壁垒。
发达国家政府的有关机构,首先建立起一系列相关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制度、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等技术要求;并颁布法律、条例,强制性地要求进口商品必需达到这些技术要求;至于进口商品是否达到这些技术要求,则需要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认证制度,从而起到限制商品进口的目的(本国产品也一样,游戏规则是相同的,否则消费者不接受)。 欧盟的技术标准有10万多个、德国的工业标准有15万多个、日本则有8千多个工业标准和近400个农产品标准、美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就更多了。这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大多数要求非常苛刻,让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望尘莫及。
确认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性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一般采取“认证”方式,认证是指:由各国政府认可的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即所谓“第三方认证”。 认证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种:
产品认证是指:确认产品符合技术标准的相应规定,并颁发证书。技术标准中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所以产品认证中涉及安全方面的认证为强制性认证,最为常见的产品认证主要有: ? ? ? ? ? ? 瑞士的SGS认证; 欧盟的CE认证; 美国的UL认证; 加拿大的CSA认证; 日本的JIS认证; 中国的CCC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认证,非人性化的名称)等。
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并颁发证书。体系认证是非强制性的,最为常见的体系认证主要有: ? ? ? 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014000-境管理体系认证; 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等。 产品认证主要体现在:安全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包装标识标准、信息技术标准、计量单位制等方面:
a. 安全标准-是指那些以保护人类和国家安全为理由,而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发达国家对工业制成品普遍制定了严格、繁杂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不得进口。 以美国UL为例,UL成立于1894年,总部设在芝加哥,是民间的标准化和安全检验的私人公司。业务是公共安全方面的检验工作,测试各种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危险的材料、装Z、产品、设备和建筑等,在执行安全检验和安全标准的基础上经营证明业务。它制订的UL标准目前有600多个。美国许多地方政府(各州)的法规和条例都规定了,商品必需具有UL标志,才能在当地销售。UL业务范围覆盖了7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有1次的产品检验任务,全球共有4000多名员工,在全球有4万多个客户。 ? UL对于电视机有所谓“项链实验”; ? UL对儿童玩具,如绒毛玩具的眼睛有所谓“拉力实验”,对于不同年龄的儿童规定了不同的玩具,在玩具的包装和玩具的标签上必需严格标明; ? UL有各种fire stop的认证,如门、窗帘、墙纸、家具、电器、灯具、电线、插头、插座、电子原件、器件、部件等。
以瑞士SGS(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为例,SGS始创于1878年,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为全球最大的体系认证、测试及验货机构,全球有354间分支机构、有1255个办事处、365个实验室及37000位全职雇员,网络遍布140多个国家。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公司,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独立检验机构。 如:德国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800种,大多数等同于国际标准。德国的GS规定汽车车门禁止从前往后开,因而意大利菲亚特汽车FIAT500受限(并非刁难,而确实对安全性有保障作用)。而法国禁止在食品添加剂的色素中含有红霉素成分的食品进口,就使得英国的糖果进口受限(也非刁难,因为长期服用抗生素会使得人体的免疫力下降)。
而我国技术标准约有 70 - 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而且我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而水平低下,使企业产品出口不畅。如有时间会在《技术贸易》部分介绍世界的标准和我国的标准的体系,以及之间的关系。 b、卫生检疫标准-是指以保护人类健康为依据,对动植物、农副产品及相关产品实施严格的卫生检验防疫标准,而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 GATT的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而使得各成员国都有很大的自由度,出于各自的目的,往往提高标准或增加程序,从而造成贸易障碍、形成贸易壁垒。 从发展趋势看,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卫生指标将持续提高,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残留及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近年由于疯牛病、禽流感等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威胁,各国更是加强了卫生检疫的力度。 比如我国的茶叶出口受限,就是因为其中含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过高。我国的瓷器、卫生洁具、建筑陶瓷也因含铅量和放射性物质残留过高而出口受阻。 ? 如美国,规定食品、药品及化妆品进口前,须经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署(FDA)的检验和认证,进口的“食药化”商品必须分别符合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公共卫生服务法》、《HACCP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GMP认证》(良好作业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要求,才可通关; 如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 如欧盟,于2000年1月,颁发《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 ? ? 2003年5月,日本修订了《食品卫生法》。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于日颁布、将于日实施“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应译为获准进口清单制)。对食品、农产品中的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残留物的限量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 ? ? ? ? 15种农药、兽药禁止使用; 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53862个限量标准(包括“现行标准”和“暂定标准”); 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执行“一律标准”,即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千克; 只有68种天然和化学合成物质(主要是营养剂)作为豁免物质不设限量。 从日起,只有符合“肯定列表制度”要求的食品、农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食品、食用农产品对日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我国的“食、药、化”产品的出口,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非常严格的限制。如出口到美国的药品必须通过FDA的检查审批。目前,我国仅有20多个厂家的单个品种通过了FDA。 在美国通过FDA检查审批,拿到一个新药的许可号,一般需耗时5-8年,耗资上千万美元,手续烦杂,还涉及浩瀚的法律程序。而在我国,通过CFDA审批拿到一个药准字号,平均只需2-3年,200-800万元人民币,手续相对简单得多。所以美国类似强生大药房Johnson & Johnson这样的公司,研制出来的有些新药,先拿到中国来实验、审批、制造、销售,减少风险、省时间、省费用、市场也大。
药品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之区别,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或Ethical Drug,缩写为Rx,与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 Drug=Over The Counter,所以约定俗成为OTC。 c、包装标识标准-是指通过对包装标识而进行的强制性规定,而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 主要发达国家在包装标识制度上都有明确的法规和规定,如:美国FDA对进口(和自产)的食品都强制使用标签,美国的《营养标签和指导法令》和欧盟的《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如实标明:原料、辅料和添加剂的名称、成分和含量、制造日期、有效期(Exp. Date: 31/12/2005)、开启方式、存储方式、食用方式、制造商、经销商等。甚至有的连标签使用的语言、专业词汇、格式、字体大小、线条粗细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口商品如不符合这些规定,就需重新包装或改换标签,费时费工,会增加商品的成本,削弱商品的竞争力。 许多国家对那些不透气的包装袋,都要求印刷WARNING “this bag is not a toy”,而在那些不要求密闭(防泄漏、潮湿)的袋子(如西服衣袋)上,都有若干个小孔,作用是一样的。 联想:美国的所有麦当劳的门口都会有一张各单位食品的成分、含量、营养等指标的表格,但到了我国就走样。 d、信息技术标准-是指进口国利用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对国际贸易信息传递手段提出要求,而不发达国家在出口时因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技术水平低、企业信息化程度低、市场不完善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等,造成贸易上的限制和障碍。 近年来已经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的、比较成熟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和电子商务(EB或EC)等,对发展中国家都将形成新的贸易壁垒作用。在EDI、EB或EC领域,无论在技术开发还是在商务应用方面,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处于主导和领先地位,所以信息技术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 ? EDI方面-美国从1992年起全面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办理海关业务,否则海关手续将被推迟受理,1999年起已经全部采用EDI,否则海关手续不予办理。发展趋势提醒我们:未来的贸易离不开EDI,如果不采用EDI,将会在国际贸易中自我形成壁垒; EB或EC方面-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物流体系的配套、法律监管和统一网络通讯标准等问题。 ? e. 计量单位制-利用计量单位制也可形成技术壁垒。由于全世界目前存在四种度量衡制,如英制、美式英制、公制和国际单位制等,而各国所处的度量衡制,其使用的计量单位制也不相同。因此,很多出口商品能否顺利销售,有时取决于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制。他国一般都抵制与本国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商品进口,他国的消费者自然也都偏爱选购采用本国计量单位制的商品。美国商务部曾对美国实行美式的英制造成的贸易壁垒作了分析,指出如果美国坚持传统的计量单位制(美式英制),那么向非英制国家推销商品将日益困难。还指出,如果美国在1965年就转向米制计量单位制,1975年美国出口可增长27%以上,出口产品总量将会增加近6000亿美元。但是美国为此而付出的直接和间接的代价也是不小的,无疑还可能失去或减弱美式英制作为限制别国商品进口的壁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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