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法院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民间的套路贷

民商事案件中提起反诉几种情形及其对策
来源:江西高院
作者:吴云 符婕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据不完全统计,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每年3000余件民商事案件,其中10%的案件被告人提出反诉,从这些反诉案件中,通过梳理分析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反诉作为答辩的手段,因为答辩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的一种被动的反驳,被告认为答辩对原告反驳力度较小,提起反诉是被告对原告一种主动的抗辩,这种目的提起的反诉,被告往往无法向法院提供证据来支持其反诉理由,也违背了反诉制度确立的宗旨。
  二是反诉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造成了双方的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有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同时原告也有责任赔偿被告的损失,被告在原告的本诉中提出原告赔偿被告损失的反诉,且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既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又省去了被告另案起诉原告的诉累,法院在审理本诉时一并审理反诉,同时也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是违背事实的反诉得不到法律支持,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条件中,原告是劳动者,被告是用人单位,因原告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将原告辞退,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提起反诉,要求劳动者退还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这种反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得不到法律支持,因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是10元,提出反诉的成本低,被告并不在意反诉能否得到支持,只在乎反诉能够给原告施压,而未考虑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否合乎情理。
  四是反诉与本诉并无关联,是两个独立的诉,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借款时抵押在原告处的财物,本诉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反诉是一个侵权责任纠纷,本诉与反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提出反诉后,法官多次向被告释明,该反诉在本诉中无法得到支持,应另案起诉,最后被告向法院撤回了反诉。
  为了正确的掌握和使用法律赋予当事人反诉的权利,提高反诉的胜诉可能,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一是当事人提出反诉时,主审法官应当严格审查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确认与本诉有关的,予以准许,保障当事人的反诉权利;经审查与本诉无关的,应向被告释明,告知其另行起诉。二是凡是有委托律师的被告,律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依照反诉的法律规定,理性提出反诉,千万不能随意单方迎合被告的意愿,通过不合理的途径给法院施压。三是被告在提出反诉时,应理智的提出与本诉相关的反诉请求,如果仅仅为了答辩提出反诉,滥用反诉权利,既冲击了反诉制度,也干扰了司法秩序,造成不好的影响。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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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学生掉入“套路贷”陷阱 网借3000元最终负债10万
来源:人民网
继&校园贷&&裸条借贷&后,&套路贷&又盯上大学生。原本创业借款3000元,最后竟背上了10万余元债务,重庆大三学生小张(化名)掉进了&套路贷&的陷阱。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批捕该市首例校园&套路贷&案件15名犯罪嫌疑人。
去年12月,小张想创业,无奈手头资金紧张。一天接到了推销办理贷款的电话,对方称&不需要征信,手续简单,秒批到账&。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小张借款3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签完合同,对方以&周息30%和手续费100元&的理由扣除1000元,小张实际拿到2000元。4天后,对方要求小张还清3000元借款,要挟称&不按时还款,就骚扰你的同学朋友&,并提出若资金不足可以从其他贷款公司借款填平债务。于是,小张陆续找了13家借贷公司,&借新债还旧债&,贷款十多次,最终债务高达10万余元。
此后,借贷公司的催款方式不断&升级&,发送一些不雅信息,并打电话骚扰小张的亲朋好友,小张只好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开始侦查,并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犯罪团伙以金融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外发放贷款,宣称&不看芝麻分,不看黑白户,秒批秒到账&,通过各种网贷、微贷平台以及校园贴吧、兼职群投放广告。选择在高校发放&套路贷&,正是看中大学生群体&涉世未深、珍惜名誉、有家庭&兜底&还款、坏账率低&等特点。
检察官总结了校园&套路贷&的5个特征:一是借贷门槛低,以&不看信用、审批极快、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急需用钱的高校学生借款;二是巧借名目扣款,通过骗取借款人签订所谓&正式&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再以利息、手续费等名义收取各类费用,实际放款金额远低于合同借款;三是肆意违约要求还款,借贷公司单方违约,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对无法偿还的借款人层层转贷,垒高债务;四是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由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随后以违约的名义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五是使用软暴力手段催收,例如使用软件群发带有侮辱的信息,达到勒索的目的。
办案检察官提醒,大学生&超前消费&要慎重,确需借款要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遭遇&套路贷&,保持沉着冷静,避免直接与对方产生暴力对抗,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报警求助。
原标题:大学生网借3000元最终负债10万 15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编辑:孙敏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人民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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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或“公司”)于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一、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1、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是否为第 司法冻结执 本次质押股东名称 一大股东 冻结股数 冻结开始日期 冻结到期日 行人名称 占其所持 股份比例西藏麦田 濮阳市华龙创业投资 是 199,205,920
区人民法 100%有限公司 院2、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公司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后,立即向西藏麦田发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问询函》,要求西藏麦田就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及西藏麦田对公司的控制权能否稳定维持进行核查并做出回复。公司于日收到西藏麦田发来的《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复》具体内容如下:(1)截至目前,西藏麦田持有华塑控股股份199,205,920股,占华塑控股总股本的24.13%。西藏麦田经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查询,获悉申请人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滕某某、华塑控股实际控制人李雪峰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非诉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雪峰以公司名义持有的华塑控股总股本21.94%的股权或16,625,078.32元的等价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已对西藏麦田持有的华塑控股股份199,205,920股进行了查封。(2)西藏麦田已以管辖权异议及其既不是借款协议书的合同主体也没有实际参与上述民间借贷行为为由,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其持有的华塑控股199,205,920股股份(包括原股、红股及红利)的冻结及其他保全资产的查封。3、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麦田持有公司股份199,205,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99,205,92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199,205,92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二、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1、截至本公告日,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控股股东发来的《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复》,公司并未收到其他方就此事项的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 2、本次控股股东西藏麦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但若控股股东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目前,西藏麦田已以管辖权异议及其既不是借款协议书的合同主体也没有实际参与上述民间借贷行为为由,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其持有的华塑控股199,205,920股股份(包括原股、红股及红利)的冻结及其他保全资产的查封。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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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与“反诉”
&&& 摘要:反诉是在法院日常审判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诉讼请求,当原告的“本诉”撤诉时“反诉”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主要有支持反诉继续审理和不支持反诉继续审理两种观点。本文作者从反诉的性质和现有法律对反诉的规定入手,剖析了支持继续审理反诉和不支持继续审理反诉两种观点,最后提出了自己对“本诉”撤诉时“反诉”如何处理的看法,希望能对实践中审判此类案件有所裨益。
关键词:本诉;反诉;撤诉;
反诉是独立之诉,只是先有了本诉而提出,当然与本诉是应该有牵连或者说关联,否则不叫反诉。同时,反诉作为一个诉,再怎么具有独立性,它也是因为旨在抵消、吞并是本诉的行为的目的而使它成为合并于本诉审判,且不能独立进行的附带诉讼。
由于反诉须合并于本诉审理,连同本诉一并判决,所以当本诉不进行时,反诉无法开展,不得进行。法院审判不是以只问效果有无论对错,而是先论对错后干正确的事,所以如何审判是有前提的。原告本诉撤诉,案件就报结,这个诉讼就结案。案件审结了,法院就无权传唤当事人。如果继续审理,那是因为法官相信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独立性;如果不继续审理,又无法给反诉当事人交待。
一、现有法律对反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其没有关于自诉案件撤诉的规定,更没有规定自诉人撤诉后,能否对自诉案件的反诉继续审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被告有权提起反诉”。第126条“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这只是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也可推出“可以不合并审理,被告反诉作为另案”。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第131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条规定法院对撤诉的批准权。“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标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条规定了原告拒不到庭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处理方法。第140条第5款“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此条规定撤诉使用裁定,同时可以推定出原告撤诉不是法院一定要作同意撤诉处理,法院对原告撤诉并非完全支持当事人意志,撤诉的决定权在法院。
《行政诉讼法》中有两条关于撤诉规定,大概意思与《民事诉讼法》相同,但也没有关于被告反诉的规定。
上述法律条款,均没有规定被告反诉后原告仍享有撤诉权,也没有规定原告撤诉后被告反诉仍可以继续审理。
二、反诉的不独立性:
1、程序上不具有独立性:反诉在实体上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可非议,在程序上不独立,反诉在程序上是依附在本诉的程序上的,反诉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即反诉不能独立成一个案子,如果独立成一个案子审理判决,那不叫反诉,而叫另诉。
2、提起的时间上不独性: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答辩的期间,最迟不得迟于最后陈述。时间上不是独立的,是有规定的,反诉提出的时间受到限制,不是任意时间都能提出反诉。而独立性的诉只要在时效范围内均可以提出诉讼。
3、牵连性导致的不独性:反诉没有经过立案程序,没有独立的案件编号,也没有独立的案由。反诉的成立必定是与原告的诉讼标的一致。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反诉的目的是吞并、抵消本诉。本诉撤诉了,反诉吞并、抵消本诉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这也不能体现反诉的独立。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牵连的本意就是不独立。
三、反对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反诉是独立之诉,只是说既然本诉撤诉,案号就“应当撤销”。反诉是依附于本诉而存在,本诉既然已经撤销,何来反诉,案号已经撤销,怎么再发传票,用什么案号发,这时被告所提出的诉,没有案号,没有案由,连一般诉的程序也缺失,法院批准原告撤诉是在被告反诉成功后是不妥当的。
2、实践上:本诉已经撤销,那么告知反诉原告,本诉原告已经撤诉。此案不存在了。当本诉撤诉后,被告的诉就因本诉撤诉后丧失抵消、吞并对象,这时被告的诉,在法律上就不再称之为反诉了,最多仅仅就是一个一般的诉。如果反诉原告一定要诉讼,那么到立案庭重新立案,立案庭是一定会立案的。
3、程序上:反诉的提出只能是在答辩状的期间提出,不得迟于最后陈述,也就是说,反诉并没有经过起诉程序,法院也没有对反诉编一个案号,反诉后,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共同使用一个案号,共同使用一个案由,双方互为原、被告,本诉与反诉在程序是相互牵连,在程序上是在一起的。本诉撤诉后,本诉与反诉就分离,本诉的案号报结,不能再进入诉讼程序继续前进。
5、法律功能上:法律是对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同意原告撤诉,好象是保护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但是从另一角度讲,对原告保护的同时,又是对被告提出反诉权利的一种侵犯,使被告丧失抵消、吞并本诉的权利。如果原告是在认为被告反诉对原告处于不利的情况下提出的撤诉,这种撤诉具有投机性,法律不应保护投机行为。法院即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法院又有义务制止烂用诉权。
四、支持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一般而言,除了特殊的情况,诉讼请求可以放弃,是法律对公民的民事实体权利的尊重。程序上的诉,那一定是有实体上的法律权益作为基础、依据。每件案子,每个案号,就不可能因为其中的某个纠纷解决、诉求放弃、某个诉讼主体的消失,而导致整个案件就完结。
2、实践上:反诉本质是独立的,不因本诉的撤回而不存在。只不过反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反诉的条件丝毫不影响反诉作为诉的基本性质,而法院经审查受理反诉,只是说反诉符合“一定的条件”,既然受理,那么就要按照正当的、完整的诉来对待。所以,法院在有本诉、反诉的判决书或者法律文书中,总是将本诉的原告又称之为“反诉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又称之为“反诉原告”,这就是彰显了原被告诉讼地位的平等。
3、反诉原告观点:反诉原告说,本诉、反诉是平等的,双方诉讼地位也是平等的,他撤诉我不一定要撤诉。如果我撤回反诉,难道他就一定得撤回本诉吗。如果不,那么何来诉讼地位平等,既然我的反诉法院已经受理,那么是否撤回,就是我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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