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求教,PCT国家专利申请流程中,国家指定“DE不为国家保护指定德国”,怎么理解?

PCT申请要求优先权后,是否属于同族专利问题_百度知道
PCT申请要求优先权后,是否属于同族专利问题
例如在国内申请了2个专利,现将国内2个专利合并做为优先权申请一个PCT,PCT申请指定了美国、德国,那么国内的2个案子是不是美国和德国这2个案子的同族专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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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专利是指基于同一优先权文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多次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有时候,有人也会将这个概念扩展为包括对同一技术提出的所有相关专利申请所产生的专利文献。所以回答是,由至少一个共同优先权联系的一组专利文献,称一个专利族(Patent Family):是,以及地区间专利组织多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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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2个案子当然成为指定美国和德国2个案子的同族专利。同族专利的定义如下:由至少一个共同优先权联系的一组专利文献,称一个专利族(Patent Family)。在同一专利族中每件专利文献被称作专利族成员(Patent Family Members),同一专利族中每件专利互为同族专利。在同一专利族中最早优先权的专利文献称基本专利。
还有点问题请教,申请一个PCT专利时,会不会有要求对应多个基础专利申请的情况呢? 另外PCT进入国外,国外专利申请时会不会有对应多个PCT国际申请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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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手册
一、 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手册-----专利篇目录北京科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顾问何自力㈠与对外经贸活动有关的专利基本知识 1、世界专利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2、我国专利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3、我国加入的有关专利的世界公约概述 4、专利对我国“走出去”战略的积极影响 ㈡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欧盟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 的法律制度 1、 1、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欧盟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专利 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⑴德国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德国专利法的特点 第二节 在德国申请专利的途径及具体步骤 第三节 德国专利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节 德国专利管理机关介绍 第五节 德国海关与专利保护 第六节 德国专利保护的特点 ⑵意大利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⑶法国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⑷西班牙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3、我国企业在赴欧盟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 纠纷解决办法等。 第一章我国企业在赴欧盟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注意事 项,纠纷解决办法概述 第一节 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应对 第二节 中国企业如何在欧洲保护知识产权 一、案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用“中国方法”突破专利重围 二、中国企业如何在欧洲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我国企业在赴欧盟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注意事 项,纠纷解决办法等的分述 第一节 第一节我国企业在赴德国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 注意事项,纠纷解决办法等。 一、 一、展会纠纷聚焦 CeBIT 展台被封 魅族 M8 涉嫌专利侵权 二、赢官司深企台电产品重返德国 我跨国专利案再胜出 第二节 第二节展会纠纷预防办法 一、入乡随俗 申请注册外观设计 二、未雨绸缪 参展前做好充分准备 三、主动出击 积极运用临时禁令 第三节 展会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 一、 临时禁令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前通 过其律师先给侵权人发警告函的解决办法 二、 临时禁令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前未 给侵权人发警告函的解决办法 ⑵我国企业在赴意大利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纠纷 解决办法等。 案例一 意大利西法尔公司指控佛企专利侵权 佛企一 审胜诉 案例二 长城精灵车遭都灵法院判欧盟禁售 案例三 菲亚特在中国输掉起诉长城精灵的官司 ⑶我国企业在赴法国参展等外贸活动中的注意事项,纠纷解 决办法等。 一、 案例一 法国安万特诉恒瑞医药专利纠纷案二、 启示 案例二不要怕打官司中国药企“巴黎门”事件㈢我国与美国企业专利纠纷典型案例与启示 一、 一、应对美国“337 调查”的案例与启示 1、 1、应对美国“337 调查”的概述 2、应对美国“337 调查”的案例与启示 ⑴从圣奥案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⑵ 从圣奥案我们可以汲取几方面的经验和启示。 二、中美专利侵权纠纷案例与启示 案例一 东正与美国莱伏顿专利案 我国彩电企业抱团迎战美国专利案例二 建彩电专利池 大棒案例三 公益诉讼 辉瑞立普妥专利无效案近日将口审 三 应对美国专利纠纷的策略 ㈣我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本土企业诉跨国公司关键靠什么 二、专利侵权战火“烧”到海外启示是什么 1、国外专利壁垒 2、中国企业克服专利壁垒成功案例 案例一:中国企业拿到首份胜诉的“马克曼命令” 案例二:主动申请国外专利 案例三:集体应对美国“337 调查” 3、中国海外专利维权对策正文一、专利篇 ㈠与对外经贸活动有关的专利基本知识 1、世界专利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 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 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 利权。 专利制度(Patent System)是专利法律制度的简称, 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科技进步和商 品经济发达的产物,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 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 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 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⑴、法律保护: 专利权不是自然产生的, 而是基于申请人提 出的专利申请, 由专利管理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审查后授 予的。专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 产经营目的实施其发明创造, 也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 从中获得收益。 ⑵、科学审查: 所谓科学审查, 是指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或实质条件进行审查。 1790 年制 定的美国专利法,最先采用了审查制,这反映了现代科学技 术发展的客观要求。不进行技术审查就很难保证专利的质 量,这是专利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激励发明创 造必须采取的措施。各国专利审查制度大致有以下三种: ①、登记制,又称形式审查制、初审制、格式审查制。 ②、审查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既要进行初审,又要进行实 审,所以称完全审查制。其中又分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 两种类型。 ③、审查制。其中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在部分工业技术领域 实行完全审查制;另一类是只审查&三性&中的新颖性。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即相同的 申请, 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 美国是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⑶、技术公开: “公开”是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所谓公 开, 是指获得专利保护的 发明创造应当公诸于众, 即申请人应当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 通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形式提交给专利管理机关, 由其 向社会公布。 ⑷、 国际交流: 虽然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 但专利制度 “国 际化”的发展趋势也不容忽视。尽管专利法是国内法,大都 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以及其它各种因素来制订。但专利法 也是涉外法,必须考虑国际上一些共同遵守的惯例以及《巴 黎公约》规定的一些共同原则。 最早的专利出现在欧洲。据史料考证,专利的萌芽产生于公 元前五百年, 在今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著称的古都 Sybaris (当时为希腊殖民地) ,一种烹调方法被授予为期一年的独 占权。以后,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了十二世纪,以英国 为代表的资本主义萌芽较早的国家开始了引进技术和建立 新工业的运动。1236 年,西法兰西及英格兰的亨利三世向一 名波尔多(法国港口城市)人授予在该城市生产花布的独占 权,期限为 15 年。1324 年至 1377 年间,在英国爱德华二世 至三世统治期间,很多外国织布工人及矿工作为新技术的引 进者被授予使用该技术的专有权,即垄断权,以鼓励他们在 英国创业,使英国从蓄牧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发展。专利萌 芽阶段影响最大的是 1421 年意大利建筑师布鲁内来西获得 的在 Arno 河上运输重物的方法的三年独占权。这一时期, 专利权主要以 monopoly(独占权)为表现形式,用来鼓励建 立新工业,但权力经常被滥用。在英国,这种权力经常以专 利证书(Letters Patent)形式授予,意为敞开的证书,证书 只在底部盖有封印,而不象普通的证书那样密封,它以官方 通知的方式将授予的权力告知公众。 公元十五世纪-十九世 纪,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为适应引进技术,建立新 工业的需要在建立专利法,实行专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 探索,为世界各国树立了典范,带动了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 的迅速推广。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 1474 年 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为《发明人法 规》 (Inventor Bylaws) ,从 1475 年到 16 世纪,在威尼斯许 多重要的工业发明,如提水机、碾米机、排水机、运河开凿 机等被授予 10 年的特许证。这部专利法虽具有现代专利法 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相当简单和粗糙,且带有浓厚的封建 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低。 1449 年资产阶级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产生了最早的发明 专利。当时的亨利六世国王向佛兰芒人 John of Utynam 授予 为伊顿公学制造彩色玻璃的方法专利。1545 年,德国查尔斯 五世国王颁发了风轮机和水轮机的 12 年专利权。1551 年, 测距仪在法国被授予专利权,荷兰和西班牙也涌现一些专 利。1552 年诞生了英国历史上第 2 件有记载的专利,是有关 诺曼底玻璃的制造方法。 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专利授 权活动出现小的高潮,
年间, 英王批准了有关刀、 肥皂、纸张、硝石、皮革等物品制造方法的 50 项专利。在 威尼斯,数学家、科学家和物理学家迦利略发明的以单匹马 提升水的方法在 1594 年被授予专利。遗憾的是,此时的专 利制度声望不佳,授权专利的名实不符及专利权人滥用权力 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是从十七世纪开始,英国开始了专利制 度改革,首先废除了先前所有专利,1617 年的编号为 1 的专 利是英国历史上第 1 件有专利号的专利。 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 17 世纪以来随着资本 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 步形成、 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1624 年是专利史上的重要一年, 英国的 《Statute of Monopolies》 (一般译为垄断法) 开始实施。 《垄断法》宣告所有垄断、特许和授权一律无效,今后只对 “新制造品的真正第一个发明人授予在本国独占实施或者制 造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特权,为期十四年或以下,在授予专 利证书和特权时其他人不得使用。”《垄断法》被公认为现代 专利法的鼻祖,它明确规定了专利法的一些基本范畴,这些 范畴对于今天的专利法仍有很大影响。其后,欧美其他国家 纷纷效仿。 进入 18 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1787 年的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国会将向发明人授 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 年,以这部宪法为依 据,又颁布了美国专利法,它是当时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 法。 依据美国专利法授权的第 1 件美国专利出现在 1790 年 7 月 31 日,是有关碳酸钾的制造方法。法国第一部专利法出 现在 1791 年。这期间各国专利法的共同特征是专利授权时 都没有明确的权利要求,而且都不进行检索和技术审查。随 后, 年间,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颁布了本国专利 法,它们是:荷兰(1809 年) 、奥地利(1810 年) 、俄罗斯 (1812 年) 瑞典 、 (1819 年) 西班牙 、 (1826 年) 墨西哥 、 (1840 年) 、巴西及印度(1859 年) 、阿根廷及意大利(1864 年) 、 加拿大(1869 年) 、德国(1877 年) 、土耳其(1879 年) 、日 本(1885 年) 。1877 年的德国专利法突出了强制审查原则, 是最早实行专利审查制的国家。 1902 年修订的英国专利法规 定审查员须对 50 年来的英国专利进行检索,1905 年起英国 正式开始实行专利申请检索制度。 1932 年修订的专利法又将 专利申请的检索范围扩大到英国以外的国家。专利制度在世 界范围内发展迅速,据统计,世界范围内实行专利制度的国 家在 1873 年有 22 个,1990 年有 45 个,1925 年有 73 个, 1958 年有 99 个,1973 年有 120 个,1984 年有 158 个。到目 前为止,世界上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 175 个。 专利制度诞生后,世界上许多重要的、对人类文明产 生重要影响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如 1752 年弗兰克林发明 的避雷针, 1812 年斯蒂文森 (Stephenson) 发明的火车, 1867 年诺贝尔发明的*, 1887 年爱迪生发明的留声机以及 1893 年 狄塞尔发明的内燃机等等。 尽管各国专利法各有特点,但 都反映了专利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即法律保护和技术公 开。以出版专利文献的形式来实现发明创造向社会的公开和 传播是专利制度走向成熟的最显著特征。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和国际经济与科 技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 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因而,国际间签 订了一系列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 如 1883 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 年的“国际 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 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 利合作条约”以及 1991 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包 括假冒商品贸易) 协议”等, 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 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 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 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 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2、我国专利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革命后开始 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典于 1944 年 5 月 29 日由中华 民国政府公布、1949 年 1 月 1 日实施,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1950 年 8 月颁布了 “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1978 年 7 月,中央作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根 据这一决策,原国家科委开始筹建我国专利制度,从 1979 年 3 月开始制定专利法。1984 年 3 月 12 日,六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5 年 4 月 1 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 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 3455 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中国专利法保护发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我国《专利法》规定, 对专利的审查采用两种审查制度。对发明专利申请,规定采 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 请,规定采用形式审查制。 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对某一特定问题提出的技术解决方 案。它所制造的产品或提出的生产方法是前所未有的,或是 对原有的产品、生产方法的改进。取得专利的发明可以分为 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 方法)两大类;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 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方案。它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 品。方法发明以及没有一定形状的粉末、液体、材料等方面 的发明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 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 电器等方面的有形手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 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外观设 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 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 二者的结合。授予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其审批程序、 专利权期限和实用新型专利相同。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不通 过实质审查程序,仅通过形式审查,约需要 6-8 个月,实审 通过后专利局发授权通知书,申请人收信后办理领证手续, 缴纳领证费后约需 2-3 个月拿到专利证书。 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仅保护发明,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 计的保护单独立法。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 护规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称为专利,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 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发展和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加入 WTO 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 接轨,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 备忘录中的承诺,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 27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 定”。该决定自 1993 年 1 月 1 日施行。这是对专利法第一次 修改; 2000 年 8 月, 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2000 年 8 月 25 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 2001 年 7 月施行,这是对专利法第二次修改。通过这次修改,使 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标准基本上达到国际水平。与此同时,我 国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 国,使我国专利工作取得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 区同等的地位。所有这些,标志着我国的专利工作达到了一 个新的的水平,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2005 年 4 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 作的准备工作。今年 1 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 2008 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专利法修改草案正处于国务院 进行审议的阶段,不久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预 计修改工作将于 2009 年上半年完成。 我国的专利制度的特点: 首先,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实施其专利技术; 其次,为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再次,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 的先进科学技术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应 用。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专利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建立 了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并行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 模式,并且不断予以完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取得了显著 成效。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2003 年至 2007 年间,全国各 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 6427 件,查处假 冒他人专利案件 919 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 8152 件,有效 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 秩序。 与此同时,我国也不断加强促进专利技术实施运用与产 业化的政策体系、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提高了我国市场主 体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通过深入开展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 基地建设,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促进了自 主知识产权的转移、交易和转化。通过加强地方专利信息服 务工作,促进了专利信息在技术创新和经济活动中的广泛传 播和有效利用。 3、我国加入的有关专利的世界公约概述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很多与保护专利有关的国际条 约,自 1980 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相继加入《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 、 、 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 、 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 、 、 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等十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 或议定书。其中: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我国 1980 年 6 月 3 日加入) (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我国 1985 年 3 月 19 日加入) , 《专利合作条约》 (我国 1994 年 1 月加入) ,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我国于 1999 年加入) ,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协议)(我国 2001 年 12 月 11 日加入), 《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我国 2007 年加入)等。 最重要的协议是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 约),从那时起它被修改过多次(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 1979 年)。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67年斯 德哥尔摩文本) ,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该协议规定了外国申请人的国民待遇、优先权原则、专 利独立性及专利制度的其它措施。 关于国民待遇,每个成员国有义务给予其它国家的国民和居 民本国公民和居民享有的同样待遇。 关于优先权,这意味着如果一项申请在该公约的一个成员国 递交,相关的申请日期在该公约的所有成员国有效,并且任 何在该相关日期后递交申请的申请人被认为是递交一项“已 知”发明。原始的申请人被该公约给予了一年的时间来在成 员国递交他的申请并保留先前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申请的申 请日。这使发明人有一年的宽限期在公约的所有或一些成员 国递交他们的申请,而不会失去在任何国家作为第一个申请 人的权利。 关于专利权的独立性,巴黎公约一成员国批准了一项专利, 并不意味着其它成员国对这一专利申请也批准授予专利权。 因此一项中国专利中的技术内容想要到外国受到专利保护, 它的权利人必须以该技术为主题在外国再申请专利,是否授 予专利权取决于该成员国的法律规定,这是专利具有的地域 性特点所决定的。当然,如果一个专利在一个国家被授权然 后被法庭决定取消,这不影响该专利在其它国家的授权。 然而,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履行其参加的条约,巴黎公 约并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措施。这也就是美国动议建立了关 税和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的有关程序的原因之 一,如果发生以上情况,抗议可以提交到 WTO 来争辩一个 国家没有履行它的国际义务。WTO 可以建立一个包括三个 成员的咨询委员会并且上诉可以提交到由一个七人组成的 委员会。 如果两审决定有关国家没有履行它的国际义务,它可以 决定在国际贸易领域制裁该国,如允许对来自该国的进口产 品不予减少关税。换句话说,制裁不仅限于知识产权领域, 而是所有的 WTO 活动。 TRIPS,即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 ,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的一个部分, 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这意味着现在的国际专利制度 保护不仅由 WIPO 公约约束而且也为 WTO 公约约束。 TRIPS 协议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和贸易的联系变得十分突出。 所有的发达国家在 1995 年已经实施了 TRIPS 协议的原 则,换句话说,实施了 WTO 协议。其它发展中国家,如以 色列、墨西哥、印度、巴西和韩国被给予了 5 年的宽限期并 被强制在 2000 年前实施 TRIPS。最不发达国家还有 5 年的 宽限期。 这些最不发达国家包括 49 个国家(34 个在非洲(如乍 得、尼日尔、莫桑比克、坦桑尼亚或苏丹),14 个亚洲(如 尼泊尔、不丹和缅甸) 个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这 ,1 些现在已经是 WTO 成员国的国家可以在 2005 年前实施 TRIPS 协议。 一个可能引起关注的问题是强制许可。许多跨国公司通 过在许多国家拥有专利来把这些国家作为出口对象,而不是 在该国制造产品。该条款是巴黎公约和 TRIPS 所允许的。然 而,TRIPS 协议指出对于进口的产品和在当地制造的产品不 能进行歧视。如果进口被认为是为该国提供需要,它就破坏 了许多国家法律里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原意,即反对公司不愿 在这些国家制造。该问题是开放的。许多国家放弃了强制许 可原则但其它一些国家仍然坚持这一原则。 为了避免在许多国家审查和再审查发明,一个新的国际 公约于 1970 年建立,被称为专利合作条约(PCT)。PCT 的方 法是申请人可以在一个国家递交一项“国际申请” 。该申请 递交给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且由一个指定的主 要的审查局来审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在也是。由该 局做出的检索报告然后传递给所有那些申请人希望获得专 利的国家。每个成员国在由主要审查局做出的检索报告的基 础上进行最后的分析授予专利。 PCT 是国际制度的一大成绩。它仍然不允许由一个机构 授予一项“国际专利” ,但它为不同国家审查和再审查申请 节省了时间。 在未来的专利制度下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将变成 服务组织,它们不仅会通过注册专利权来为研发活动提供支 持,而特别是为获得专利文件中含有的技术和商业信息提供 加强的途径。 现在,有一些协调进程正在展开,如 WIPO 下的专利法 协调(第一步是 PLT 的通过,第二步是专利法实体条款的讨 论)和 PCT 的改革。在许多国家还有其它协调程序和实体专 利法的项目,但是他们没有一个尝试达到授权国际专利的阶 段。 4、专利对我国“走出去”战略的积极影响 十六大已经确定了“走出去”战略。十六大报告指出,实施 “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鼓励有比较优 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 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这段话里有两点值得注 意:一个是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并不是说大家一哄而起;另 一个是要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和知名的品牌。因此, 我们走出去不能不顾条件,一哄而起,要积极地创造条件, 因为走出去很复杂,你要了解走出去的国家的国情,了解它 的商业环境,了解它的法律环境,尤其它的专利保护环境。 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必要性 (1) 实施“走出去”战略, 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挥比较优 势,推动有条件的企业以成熟技术和设备开展对外投资合 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同时有利于我国集中力 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 (2) 实施“走出去”战略, 是扩大出口、 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要抓住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带动 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在国际分工 与合作中取得有利地位。 (3)实施“走出去”战略,是积极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顺应 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我国企业主动“走出去”参与国际 经济竞争与合作,在世界范围内从资金、市场、资源的合理 配置中分享所获得的效益,从而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4)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的需要。中国 企业要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更好地参与国际竞 争与合作,必须面向世界,“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在全球 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到国际市场求生存、谋发展。 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义在于: 第一,在更加市场化、更加开放、更加相互依存的世界, 国家必须考虑,通过具有宏观影响力和国家长远发展战略意 义的对外投资,提高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在国际资源 分配中争取一个更加有利的形势并改善与相关国家和地区 的关系。 第二,在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对外贸易依存度超过 70%的情况下,国家必须考虑通过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扩大 对外投资两个轮子,主动地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产业结构调 整和优化资源配置。在保持制造业优势的同时,向产业链高 增值环节迈进,提升中国在国际分工中扮演的角色。 第三,无论从中国为全球制造产品,还是自身工业化、 现代化的需要,都必须考虑如何通过对外投资主动地从全球 获取资金、技术、市场、战略资源。 第四,在外资企业大举进入中国、分享中国市场的情况 下,中国经济必须考虑新的发展空间。在外资企业走进来的 同时,中国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各自发挥优势,“你打你 的,我打我的”,这将是一种必然的现实。 第五, 在跨国公司利用自己实力, 重组中国优势的同时, 中国有实力的企业也应利用跨国公司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 以自己的比较优势重组他国产业和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 与竞争,以获得市场份额和技术开发能力。在这过程中,壮 大自己,培育与经济大国相匹配的跨国公司。 “走出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的对外投资合作应该 说是在起步阶段。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走出去能不能成功?靠能否占领市场; 占领市场靠什么?靠企业最大限度地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 水平。这种能力从哪里来呢?靠专利。专利制度是推动和保 护技术创新的长期稳定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 制。 专利对我国“走出去”战略的积极影响: ⑴激励发明创造 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 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 以生存。我国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之所以陷入困境, 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技术创新能力 低, 推不出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 进行新技术的发明创造, 是技术创新的第一环节,激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推 动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专利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以发 明创造专利权这种排他独占权,专利权人就可以占领市场, 从而得到丰厚的回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独家占有一方市场,就是对发明 人莫大的激励。发明人取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后,不仅 能收回研究开发产品时付出的投入,而且还能取得比其投入 大得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有了这一保障,才 能激发起人们搞发明创造的热情,调动起人们发明创造的积 极性,使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 ⑵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 技术创新资源包括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人力和设 备。我国每万人中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比重和拥有的专利数, 均低于或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我国一年用于研究与 开发新产品的费用,总共也只有 300 多亿人民币,只有美国 的 1/40, 相当于美国几所著名大学一年对研究开发的投入数。 我国的科技投入本来就不足,科技资源本来就贫乏,再 加上长期以来的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又进一步加剧了矛 盾。直到目前仍大量存在这种低水平重复研究,严重制约了 我国科技的发展,使科技的产出效果极差。类似花巨资研制 开发产品,当产品鉴定会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发现国外在 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就已有了相同专利产品,这种事例是屡 见不鲜的。这是科技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专利制度在有效 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 物力的浪费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全过程 中,毫无例外地都注意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在研究开发工作 中,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就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在最新最 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站在巨人的肩上往上攀登,避免 重复研究开发和科技资源的浪费。 ⑶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 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 物,其规则是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市场机制运作的,自其诞生 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 本出发点。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科技 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奖 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移至技术发明 产业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这是专利制度区别于 现行科技奖励政策的一大特点。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在极大 程度上促使技术创新活动形成了良性循环。 ⑷保护技术创新成果 开拓新的市场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仅仅研制出了高新技术成果 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取得专利保护之后才能最 终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这就是世界上一些经 济、科技大国强国,同时又是专利大国强国的缘由。㈡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欧盟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 的法律制度 2、 2、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欧盟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专利 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原欧共体国家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欧洲统一大市场,而 且东欧的许多国家现已提出了加入欧盟的申请,所以,欧盟 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对于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分析,也应 该从这个角度进行。欧盟自成立以来,即着手欧盟各成员国 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以期建立一种统一的程序和实体规 范,加强欧盟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 1973 年签署《慕尼黑协定》的欧共体成员国和塞浦路斯、列 支敦士登、摩纳哥、瑞士和土耳其等国,于 1977 年在德国 慕尼黑成立“欧洲专利局”。 该机构有工作人员 5000 人, 每年 接受专利注册申请约上百万件,工作效率很低。由于它不属 于欧共体,欧洲各国专利局依然受理专利注册,在欧洲专利 局注册的发明很难得到所有欧盟国家承认。此外,专利的翻 译和注册费昂贵,近 3 万欧元,且有效期短,这不利于知识 产权保护,也限制了欧共体科技创新和内部市场的发展。因 此,各国对改革现行体制,实现欧盟范围内专利相互承认的 呼声一直很高。 1999 年 2 月,欧盟委员会发表《绿皮书》 ,提出改革现有专 利制度。 2000 年 3 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提出欧洲专利注册制 度改革,但各成员国对降低注册翻译费用、各国司法相互承 认欧洲专利等问题的分歧较大,阻碍改革进展。 2002 年 4 月 10 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推动这项改 革的建议。 2003 年 3 月 3 日的欧盟理事会上,各国就“共同体专利”的法 律、翻译、费用以及各国专利局的作用和费用分担等问题上 达成共识,并授权意大利在 2003 下半年担任主席国期间, 完成对“共同体专利”的立法。欧盟理事会将负责协调各国专 利部门,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基础上,建立“共同体专利法 庭”,从 2010 年起运作,专门审理专利纠纷。 欧盟专利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是简化申请注册手续,减轻 注册者的经济负担,把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力集中,实现专利 制度一体化,使“共同体专利”同《慕尼黑协定》的现行专 利制度相结合。欧盟将正式加入《慕尼黑协定》 ,由欧洲专 利局按照该协定规定的条件颁发“共同体专利” 。该专利将 得到欧盟各成员国普遍承认。专利只能以欧盟的名义颁发证 书、转让或注销。当专利所有者身为国家或公司职员时,由 其雇主或单位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其专利权的归属。禁止一 切不经发明者同意的出版、开发、制造和向市场销售、出口 行为以及非直接使用等。 新的欧盟专利权有效期为 20 年。对专利权的保护不涉及私 下完成的和出于非商业目的发明创造,也不包括在各成员国 注册后经发明者同意在欧盟内部市场上市的产品。欧盟有权 在“特殊时期”限制某专利的生产,或在认为其妨碍市场公 平竞争时禁止推广和使用。专利权所有者每年要交纳维持专 利生效的费用。对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发明者和欧盟权益 遭假冒伪劣仿造侵害时, “共同体专利法庭”将依据《慕尼 黑协定》审理和决定处罚。新专利制度将有效保护欧盟的知 识产权,更严厉地打击侵犯欧盟专利的行为。 2003 年初,欧委会还修改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便利了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海关保护,并进一步强化了对外贸易中侵 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004 年 6 月 9 日 欧 盟 为 加 强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 公 布 第 2004/48/EC 号指令。该项指令为欧盟 25 个成员国制定了统 一的知识产权规则,比以往更为严厉地打击冒牌和盗版产 品,纺织品、服装、光碟、剃刀以至清洁剂等各类消费品都 在监管之列。该指令的另一个目的是解决近年来备受争议的 不缴交产权费问题,确保 DVD 机及其它电子设备等各类产 品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取得产权费。 新指令就保护知识产权 订立统一措施、程序及补救方法,各成员国必须执行,以保 障所有在欧盟销售的受版权、商标和专利权保障的产品。 另外,欧洲专利局还积极通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 培训,以推行自己的专利审查标准,以便将来在世界专利体 系中占据主动的地位。 欧洲专利局(EPO)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执行机构。 欧洲专利局的任务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向欧洲专利组织的 成员国提供基于单独的专利申请和统一的专利授权程序。 1978 年 6 月 1 日,欧洲专利局受理了第一件专利申请,根据 1973 年欧洲专利公约,欧洲的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 欧洲专利局非常重视专利文献的基础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 其 ESP@CENET、EPIDOS 系统以及 ECLA 分类体系影响了 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最近,欧洲专利局为了提 高工作效率,特别是提高检索和审查的工作效率,以应付专 利申请量持续上升的势头,EPO 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使得其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获得一件欧洲专利的时 间平均为 44 个月。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德语和 法语。 欧洲专利组织(EPO)是一个目前拥有 24 个成员国的政府间组 织(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共 和国、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联合 王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 哥、荷兰、葡萄牙、瑞典、斯洛伐克和土耳其) 。近期之内 还有 6 个国家将成为《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匈牙利、立 陶宛、拉脱维亚、波兰、罗马尼亚和斯洛文尼亚) 。欧洲专 利组织的执行机构──欧洲专利局位于慕尼黑,在海牙设有 分支机构并在柏林和维也纳设有分办事处。 欧盟 25 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制各有不同,这与每 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国情等情况的相异性有关。每个国家都 强调自己国家所采取的法律机制的长处,也都摆出自己所面 临的问题。同时也都强调必须遵守欧盟的一些规则或指令。 如法国和德国,同属欧盟的主要国家。他们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都设有联邦专门法院,由专门法官审判知识产权案 件。 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被称为专利局的“司法机关” , 主要受理两类复审案件。一类是对被拒绝授予专利权不服而 起诉的纠纷案件,这又被称为“单方案件” 。第二类是被欧 洲专利局授权后,任何人都可以向该专利授权提出有效性的 异议,此类纠纷会涉及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复审委员会的决 定是终局决定。这与欧洲专利局所在国的德国的制度不一 样,德国专利复审决定允许向法院起诉。但对欧洲专利局授 权专利的无效请求和对专利权侵权纠纷则均由各国法院受 理。欧洲专利局的复审部门包括辅助人员共 150 人,分为 19 个审判组(其中 1 个法律审判组、18 个专业审判组) 。2006 年 7 月 12 日, 在欧洲专利制度未来发展公开听证会 上,EPO 局长蓬皮杜先生明确表示,EPO 支持欧盟委员会关 于启动欧洲专利制度大讨论的建议,并认为磋商程序本身已 经为专利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动力。EPO 还在其官方网站上 公布了对欧盟委员会相关调查的回应,表示将致力于构建强 有力的欧洲专利制度。蓬皮杜先生指出,必须为欧洲创新型企业提供强有力的 专利制度。改革后的专利制度不仅要有利于大型企业,也要 为中小型企业发展增添活力。欧洲经济的未来发展倚赖于欧 洲人民的知识、原创精神和创新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专利 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专利制度的完善意味着所颁 发的专利质量高、具有可实施性和法律确定性。所有这些方 面的进展都将是对现行欧洲专利制度的实质性完善。为构建 强大的欧洲专利制度,EPO 的基本思路为:1、以中小型企业为关键目标群体统计资料表明,尽管大型企业的欧洲专利申请量非常庞 大,但就申请人这个群体而言,大多数属于小型企业。2005 年,在 34,200 名专利申请人中,90%为中小企业,他们所提 交的申请都在 1-5 件之间。且涉及的技术主题多为常规技术 领域,如电子、自动化、人类生活必需品、化学或光学等。 因此必须加强中小企业的专利工作。2、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在提高专利质量方面,EPO 已经采取了一整套复杂完备 的质量管理体系,涉及的范围既包括专利审查程序也包括授 权程序。此外,质量管理体系还对所颁发的专利进行内部审 核, 这对于审查员的工作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不仅于此, EPO 还建议《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在欧洲范围内建立起相应的 专利及相关服务的质量管理制度。3、促成《伦敦协议》 降低专利成本为降低费用,EPO 希望借助于《伦敦协议》 ,取消目前欧 洲专利申请须在成员国间提交翻译文本的规定。该协议将在 获得包括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八个国家批准后生效,目前除 法国外的七个国家已交存加入书。该协议一旦付诸实施,将 得以降低 45%的翻译费用,平均每件申请降低 3,000 欧元, 可节约大量资金和人力。4、推动《欧洲专利诉讼协议》 (EPLA)的发展EPLA 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受理专利案件的欧洲专利法庭 (European Patent Court) 以取代目前针对欧洲专利在各国逐 , 国进行的诉讼制度。自 1980 年以来,EPO 颁发的专利总量高 达 80 万件,其中很多专利至今有效。而这种在各国分别进行 诉讼的制度成本甚高,法律效力不确定,诉讼周期过长,还 存在跨境诉讼及选择法院等弊端。上述问题导致该制度对所 有的参与方来说都不合理。因此目前针对 EPO 颁发的专利逐 国进行诉讼的制度必须宣告终结。 此外,虽然所有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都已对本国 实体专利法进行了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调整,为欧 洲专利和欧洲国家专利提供了平等的授权条件,但由于没有 统一的专利法庭,目前各国法院对专利法的解释存在分歧。 这种司法不统一的情形对欧洲专利制度来说是极大的缺陷。EPLA 必须尽快通过政府间会议得到肯定, 从而建立起一 套有效的超国家的专利诉讼制度,为欧洲专利制度服务。⑴德国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德国专利法的特点 专利保护是德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具有 悠久历史,1877 年即公布了该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作为 传统技术发明专利和生物产品专利的统称,德国专利主要由 1980 年 12 月颁布的《德国专利法》进行管理。该法共 146 条,涉及申请、专利局和专利法院设置、侵权处理等,内容 十分庞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德国专利商标局专利管理 条例》《德国专利商标局条例》以及 2005 年 1 月实施的《生 、 物材料递交专利申请管理条例》等 德国专利法的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各点: 1.早期公开、延迟审期制。专利法规定,专利自申请 之日起 18 个月后,由专利局将专利申请公开,出版公开说 明书;自申请之日起,专利申请人在 7 年内随时可提出实质 性审查申请,如在规定期间内不提出实质性审查申请,则视 为专利申请人自动撤销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即 出版展出说明书。展出说明书一般展出 3 个月,如无人提出 异议,专利局即批准专利。如有第三方提出异议,专利局则 进行再审理并做出裁决。专利获批准后出版的说明书叫做专 利说明书。 2.专利法只保护专利发明,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则 由另外的专项法律予以保护。 3.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从专利申请 18 个月后的早期 公开开始,直至专利局批准专利为止的整个过程,任何人均 可对某项专利申请是否可以取得专利权发表意见。在早期公 开后的 7 年内,任何第三人均有权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 4.专利法规定,专利有效期为 20 年,自发明申请提出 的第二天起计算。 5.专利法规定,凡涉及国防机密的发明,可授予保密 专利,即秘密专利。专利权人有权向主管当局索取相应的补 偿。是否授予秘密专利,由联邦主管机构决定。 6.专利法设有强制许可条款。国家出于维护公众利益 或国家安全的目的,可采取强制许可实施专利技术,但专利 权人有权向政府索取适当的补偿。 7.专利法规定,如一项发明的效用是改进或进一步发 展申请人已获得的专权保护的另一项发明,他可就此申请增 补专利。增补专利保护期为基本专利未届满的期限。 第二节 在德国申请专利的途径及具体步骤 一、在德国申请专利的途径 德国现行专利法特点主要在于采用早期公开与延迟审查 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德国专利法,在德国可以通过以下三种 形式申请专利: (一)通过我主管部门申请 PCT 国际专利。国际专利申请是 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 PCT,1970 年 6 月 19 日生效)缔约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的申请。该条 约现有 130 个成员方,德国为创始成员国,我国 1994 年 1 月 1 日正式加入,目前是该条约的受理局。我企业或个人可向 国家专利局递交国际专利申请,该申请分国际和国家两个阶 段。国际阶段包括受理、公开、检索和初步审查,申请人选 定国别后,则进入国家阶段,由指定国进行审查、办理其它 有关事务。从申请日到进入国家阶段一般为 30 个月,期间 申请人可进一步考察技术方案和市场前景,以免盲目申请、 造成资金浪费。 (二)申请欧盟专利。1973 年,欧洲部分国家签署《欧洲 专利公约》 并成立欧洲专利局。 , 目前该公约有 31 个成员国。 我企业可向位于德国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总部或指定受理 局递交申请,申请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可查看该局网站 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具体费用包括申请费(170 欧元) 、查询费(1000 欧元) 、实质审查费(1335 欧元) 、年 度管理费(400 欧元至 1065 欧元)等。 (三)直接在德国申请专利。根据德专利法规定,在德申请 专利需有固定住所或工商营业所,否则应聘请德国律师、专 利律师、专利代理人(Erlaubnisscheininhaber)办理。也可委 托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人员办理,但须由德 律师作为邮寄信件联系人。如代理人不是律师,须出具书面 授权书。一次申请多项专利时,可签署通用授权书,也可签 署单项授权书。企业可授权员工办理专利申报事宜。我已在 德成立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企业,可通过以上机构申 请专利,尚未设立机构的,应委托德律师或专利律师作为代 理人。德律师名单、联系方式可从该国专利律师协会网站 (www.patentanwalt.de)或定期出版物《德国专利律师名录》 中查询。 二、在德申请专利的具体步骤 (一)专利检索。为提高成功率,申请人应事先调查是否已 注册相同或类似专利。可在德专利商标局(网址: www.dpma.de)慕尼黑总部、柏林技术信息中心以及专利信 息中心查询相关刊物, 也可在该局专利信息网 (DEPATISnet) 进行免费查询,网站收录了全球 2800 多万项专利,可使用 英、德语分类查询。专利律师也提供收费查询服务。 (二)递交申请。申请资料可向德专利商标局以及该局柏林技 术信息中心、 耶拿办事处递交, 部分专利信息中心代收申请。 专利请求书统一使用德专利商标局公布的 P 2007 号样表, 以 下材料一式三份作为附件:详细说明各类用途的权利要求书 (Patentanspruch) 、描述性文字与图案、总结文字、发明人 情况说明(Erfinderbenennung) 。申请书可使用其它语言,但 三个月内应补交经过公证的德语译文。也可按照 2003 年 9 月和 2004 年 10 月公布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令内容,使用 该局的 PaTrAs 软件,网上申请德国专利。 (三)缴纳费用。德专利商标局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日期, 编定申请号,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收费通知单》 。 如果此前就同一发明已递交申请,则上一次递交之日 12 个 月内享有优先权。如已在与德国签署了双边协定的国家申请 专利,则以在另一国申请日为优先日期,16 个月内告知申请 国别、时间、档案号即可。申请人应在 3 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如由专利商标局进行检索,应缴纳查询费,申请实质审查的 应交纳审查费。交费方式分三种:在德专利商标局慕尼黑总 部、耶拿办事处及柏林技术信息中心缴纳现金;向位于维登 市的联邦收费处(Bundeskasse Weiden)转帐汇款;授权德专 利商标局从有效帐户上扣款。费用标准如下:申请费 60 欧 元,网上申请减为 50 欧元;查询费 250 欧元;审查费 350 欧元,如已递交查询申请,减为 150 欧元。自申请日第三年 起收取年度管理费, 第三年至第二十年由 70 欧元递增至 1940 欧元(详见下表) 。 年度 3 管 理 费 (欧元) 70 年度 9 管理费 (欧元) 290 年度 15 管理费 (欧元) 1060 4 5 6 7 870 90 130 180 24010 11 12 13 14350 470 620 760 91016 17 18 19 2090 (四)审查。德专利商标局根据专利法第 42 条内容,分两 步审查是否存在授予专利权障碍。初审确定是否存在明显障 碍,即是否具有经济实用性,可在工业、农林业等领域生产 或使用; 是否为新发明、未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公布; 是否只涉及一项发明;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正确。申请人可以 在申请日 7 年内递交实质审查申请,主要标准为是否具有新 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范畴、具有一定的发明性 (Erfindungshoehe) 。专利审查处(Pruefungsstelle)初步裁 定存在明显保护障碍的,申请人可在一个月向德专利商标局 专利司申请重新审查。如仍认定存在该障碍,申请人可向德 联邦专利法院申请裁定,之后可继续向联邦法院 (Bundesgerichtshof)申请最终裁定。事实上,近一半申请 人初步审查后即自动撤回或不再上诉。 (五)注册与公告。通过审查后,德专利商标局在专利公告 中公布《授予专利通告》 (Patentschrift) ,其中包括专利请求 书、说明书与图案、授予专利的原因以及所有参考资料的名 称,并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如按时交纳费用,并在递交 专利请求书 4 个月内申请实质审查,可在两年至两年半内获 得批准,绝大多数情况下耗时更长。德国专利保护期限为 20 年,起始日期为德专利商标局认定的申请日。自第三年起应 每年申请延期,每次延长一年。根据德专利法第 16 条第 1 款和欧洲专利公约(EPUE)第 63 条,审批时间长、费用高 的专利(如需临床试验的药品) ,可申请补充保护证书,由 成员国专利局审查,保护期限最多可延长 5 年。 第三节德国专利的使用与管理(一)加强第三方监督,防止滥用专利法规、违反公平竞争 原则。申请日 18 个月内,德专利商标局对外公布该专利申 请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和第三方可随时登陆德专利商标局网 页 dpinfo.dpma.de,跟踪进展情况。任何人均可提出调查申 请,援引以前的专利通告,或提供证明其他书面资料,证明 其违反了授予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注册后的三个月为异议期 (Einspruch) ,在未掌握充分证据情况下,第三方可以把某 种看法作为依据,提出书面调查申请,事实依据可之后单独 提供。如对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有异议,可向联邦专利法院提 出诉讼,该院下属的异议审判庭和无效裁定法庭分别受理。 法庭一般由 5 名成员组成,其中 2 人为律师、3 人为技术专 家,进行公开审理,依照简单多数原则判决。遇到重大法律 问题,联邦专利法院可提请德联邦最高法院 (Bundesgerichtshof)进行终裁。 (二)制定费用减免规定,鼓励申请专利、发明创新。由于 在德申请专利耗时长、费用高,特别规定了以下措施,以减 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申请人可向专利商标局递交书面声 明,允许第三方支付一定许可费用,获得该发明的使用权。 自递交该声明年度起,年度管理费减半。同时,申请人掌握 主动权,只要没有第三方已经表明使用意向,可随时书面收 回该许可声明。申请人如难以承担各项费用,可向主管部门 申请费用扶助 (Verfahrenskostenhilfe) 免除全部或部分费用, , 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德国专利律师协会提供申请、价 值评估等免费咨询,申请人可较准确地预测成功前景以及市 场价值,为下一步行动提供参考。 (三)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保护专利权所有人合法权 益。德国专利法规定,个人用途或科学实验目的可使用他人 专利权,在涉及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下,政府可安排强制性 使用许可(Zwangslizenz) 。除此之外,专利权所有人在保护 期内享有专有权,并且不需要使用该专利,不存在所谓的强 制使用义务。第三者蓄意或疏忽使用其专利,必须给以相应 赔偿。赔偿标准有预期损失利润、等值许可使用费 (Lizenzanalogie)和非法利润三种,其中赔偿非法利润最为 广泛。此外,专利权所有人有权了解侵权产品来源和销售渠 道,其中包括生产商、供应商、订货人等名称、地址,并有 权要求销毁现存侵权产品。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罚没涉嫌侵 权的进出口产品。在侵权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可向民事法庭 提出诉讼,申请对侵权产品进行紧急处理。侵权人可被处以 罚金,并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 5 年 徒刑。 第四节 德国专利管理机关介绍 一、德国专利管理机关的历史沿革 1949 年,原德意志帝国专利局更名为德国专利局,总部设 在慕尼黑,隶属联邦司法部。两德合并后,1990 年 10 月 3 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发明和专利事务局的工作职责并入 德国专利局,约 600 名工作人员和 1,350 万多件专利文献一 并归入。1998 年 11 月 1 日,德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德国专 利商标局(GPTO) ,成为当今德国专利管理机关。其主要办 公地点分别设在慕尼黑、耶拿(自 1998 年 9 月)和柏林(柏 林技术信息中心) 。 二、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的职能 GPTO 为德国联邦司法部管辖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是 管理德国工业产权的中心,主要职能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 2.实用新型、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商标和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申请受理、审查和注册;相关信息的公布; 3.代表政府对工业产权状况执行监督管理,对知识产 权授权纠纷进行裁决。 目前,德国颁布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有《专利法》《实用 、 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半导体 、 、 、 、 保护法》 (保护客体为集成电路布图)和《植物新品种法》 , GPTO 负责除著作权(德国版权局)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德 国品种局)之外的所有知识产权授权和管理事宜。 三、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机构设置 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下设 4 个部:一部为专利部, 下设两个分部,分别设有通用机械、机械工程、专利管理和 电学、化学、物理审查处,主要负责各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 审批;二部为信息与交流部,负责内外信息与交流、文献服 务、分类、审查文档管理、信息技术管理、规划和发展等事 务;三部为商标与外观设计部,负责商标、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的注册和管理;四部为中心管理和法律事务部,负责全 局的综合性管理、规划部署以及法律事务。GPTO 另在柏林 和耶拿分局设有专利信息和商标、外观设计分部。 第五节 德国海关与专利保护 一、德国海关设置 德国海关是专利保护的主要执法部门,德国海关负责在办理 通关手续过程中“在口岸查扣” (Grenzbeschlagnahme,以下简 称查扣)涉嫌专利侵权的进出口商品。 德国各级海关根据分工负责不同层面和不同内容的查 扣工作。德国海关体系由高、中、低三级单位组成。联邦财 政部是德国海关最高领导机构(该部第三司主管海关事务) , 汉堡、科隆、纽伦堡等八家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 (Oberfinanzdirektion) 为中层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的海关总局 (Hauptzoll?mter)为基层机构。 1995 年 2 月, 为进一步协调全国工商业领域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加大执法力 度,在纽伦堡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下 专 门 成 立 了 “ 工 商 业 法 律 保 护 中 心 ” Zentralstelle ( Gewerblicher Rechtschutz, ZGR) 。该中心主要任务是,协调 海关系统对境内涉嫌侵权进出口商品的查扣工作,阻止主要 来自外国的假冒商品进入零售领域,为工商业界提供法律保 护。二、执法内容 侵犯专利权的实质是,非法掠夺他人经多年和艰苦的努 力并投入大量财力在产品研发方面所取得的科技知识,并利 用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在商品真正来源和质量方面迷惑消费 者。 德国海关负责查扣的涉嫌侵权进出口商品主要分为商 标侵权和产品侵权两种类型。商标侵权系指非法使用商标所 有人用来标示其流通商品的图形、品名、商标、业务标记。 产品侵权系指非法仿造和复制合法制造商拥有发明权、设计 权和工艺流程权的商品。 三、执法依据 1990 年 7 月 1 日,德国颁布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 产品侵权斗争法》 (Produktpirateriegesetz, PrPG) 。该项法律 的实施为全面加强反产品侵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创造了 先决条件。制定这一法律的缘由是,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 侵权行为,改进和完善侦缉、制裁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定和 实施这一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多项措施,更加快捷、有效地 开展反侵权斗争。 除此之外,德国海关查扣涉嫌侵权的进出口商品的主要 法律依据还有《专利法》 (Patentgesetz, PatG)《实物专利法》 、 ( Gebrauchsmustergesetz, GebrMG )、《 外 观 设 计 法 》 (Geschmacksmutergesetz, GeschmMG)等多项本国法律。四、执法方式 如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德国海关在反侵权斗争 方面承担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查扣涉嫌侵权的进出口商品。 这里的查扣是广义上的提法,是海关介入反侵权工作程序并 包括多项工作内容的一种综合性表述。查扣地点也不仅仅限 于边境口岸,而是扩延至所有海关拥有并实施监管权和核查 权的地点,如内地海关、免税港口以及海关巡逻队流动巡查 等。 海关的查扣方式取决于立法机构颁布的实施细则。细则 共分为欧盟细则和德国细则两种。欧盟细则,即欧理会 2003 年 7 月 22 日颁布的
号 《关于海关就商品涉嫌侵权 采取行动和措施的法规》 ,在进出口商品涉嫌侵权情况下, 对于海关介入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欧盟细则相反,德国 细则则是主要针对即将进入流通领域商品的明显侵权行为。 欧盟细则与德国细则之间本质性区别是,欧盟细则在判定商 品是否侵权方面赋予海关更大的灵活性,即海关原则上仅负 责根据“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指令执行查扣任务,在有争 议的情况下,侵权与否提交法庭裁决,而德国细则则为,只 要证据明显确凿,海关海关便可认定商品侵权,随即予以查 扣。无论是依据欧盟细则还是德国细则,在知识产权保护范 畴内德国海关的执法方式被统一被定性和称为查扣。 1.按欧盟细则查扣。 如欲按欧盟细则启动海关查扣程序, 原则上需要具有产权合法所有人按规定程序提出的申请和 “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 就此作出的决定。如果发现商品 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嫌疑以及“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根据产 权所有人的申请就有关商品已作出决定,海关将禁止放行已 接受报关的商品。其它各种情况下,对涉案商品海关则一律 扣留。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两者的法律程序是一致的。 采取禁放或扣留措施后,海关负责将这一情况通知产权 所有人以及商品报关人或所有人。与此同时,海关也可将被 查扣商品的数量和种类告知产权所有人。收到海关通知后, 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申请进一步了解有关申报人、商品发运 人或接受人以及商品生产地和来源地有关情况。除此之外, 为了便于配合执法部门进行其它相关法律程序和分析论证 涉案情况,产权所有人还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请其提供有 关样品和试样。 采取禁放或扣留措施后,作为后续处理程 序,有进入民法审理和同意简单销毁两种程序供产权所有人 选择。收到禁放或扣留通知后,产权所有人必须在 10 个工 作日内通知海关选择哪一种程序。如果确有必要,海关可延 长回复期限,但最多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对于易腐烂商品 最多则仅为 3 个工作日。 上述情况表明,除了众所周知的司法程序外,欧盟细则 还规定了简单销毁程序。进入这一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在承 担责任和费用的前提下,产权所有人同意在海关监管之下销 毁涉嫌侵权的商品。在此之前,产权所有人首先必须确认海 关扣押的商品侵犯了其所属权利,同时出示证据表明已向商 品申报人、占有人或所有人提出请其同意销毁的要求,并已 获其同意销毁的书面确认。商品申报人、占有人或所有人也 可以直接向海关递交同意销毁的书面意见,如无明确表示反 对,将被视为同意销毁。如当事人对简单销毁提出异议,则 必须进入司法确认程序。 随着欧盟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德国海关对其承担的工商 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变更 有:与以往相比,海关不再以官方裁决机构的角色涉案,而 是在商品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仅承担扣押任务。扣押的结果只 有两种可能,即简单销毁或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是否侵权。关 于以放行为目的、商品产权所有人和商品申报人或占有人之 间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问题,欧盟细则未作规定。就某一 批具体商品而言,产权所有人如撤消查扣申请则意味着必须 重新提出申请。如果海关已向产权所有人传递了案件有关数 据及相关情况,后者则必须承担欧盟细则所规定的协助核查 的义务。如果因产权所有人不予以配合致使涉案 商品通关,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海关直至产权所有人申请有效 期结束而不采取其它相关措施。同时,产权所有人其它不配 合行为有可能导致海关拒绝同意延长申请。 2.按德国细则查扣。海关通常按照欧盟细则对涉嫌侵权商品 予以查扣,只是当案件所涉及的内容超出欧盟细则范畴时方 采用德国细则。德国细则涉及的领域主要有平行或灰色进口 (Parallelimporte /Grauimporte,系指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通 过非规定渠道由第三国进口的、但经产权所有人同意标以同 一商标的非假冒商品) 、欧盟内部商品往来、未登记注册商 标保护、实物专利和半导体保护。德国有关保护法,如《商 标法》 《版权法》 《实物专利法》或《植物种类保护法》 、 、 (Sortenschutzgesetz, SortenschtzG),对上述领域海关查扣 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产权所有人的申请和相应的保证金(银行担保)是海关 按照德国细则进行查扣的必不可少的前提。申请的先决条件 与申请按照欧盟细则进行常规查扣的条件大致相同。 如申请已获核准,在商品侵权事实明显无误的情况下, 海关便可下达查扣指令。 “只要明显无误即可查扣”是欧盟 细则与德国细则之间根本性的区别,同时也意味着侵权事实 成立,无需做进一步的调查或鉴定。在执行这一规定的过程 中,海关确定明显无误并非易事,在相当程度上尚依赖于产 权所有人的协助。与此相关,产权所有人在提出申请之初就 必须向海关提供辨别是否侵权的有关材料。无此类辨别提 示,海关无法实施查扣。实施查扣后两星期内,当事人可就 海关采取的查扣措施提出司法复议。两星期过后或司法复议 程序结束后,海关将没收涉案商品并在规定期限之后予以销 毁。 3.特殊查扣。如上所述,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执法部门, 海关基于产权所有人的申请和“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的决 定按照欧盟细则或德国细则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常规查扣。 但在某些情况下,海关依然可按照欧盟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特殊查扣。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先行查扣” (ex officio) 。 “先行查扣”系指,在办理通关手续过程中或在海关监 管范围内,如果发现相关商品有足够侵权嫌疑,在产权所有 人未提出有效期为一年的总体申请情况下,尽管未经“工商 业法 律保护中心”事先核准,海关依然可禁止放行涉案商品或将 其扣留三个工作日,以便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产权所有人。 在此期间内,产权所有人必须提出请求海关介入的总体申请 或仅就此案的单一申请。通常情况下, “工商业法律保护中 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产权所有人通告案件有关情况并告 知申请具体要求。 提出申请后,案件将转入欧盟细则规定的常规核查程 序。在规定的时间内(10 或 20 个工作日) ,产权所有人或申 请人必须参与和配合案件第一阶段的核查,如商品鉴定,在 第二阶段可自行决定采用简单销毁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 除“先行查扣”外,海关对过境、旅行携带和邮寄的涉 嫌侵权商品进行的查扣也属于特殊查扣范围。 五、查扣抗诉 查扣抗诉同样分为欧盟细则和德国细则两种主要方式。 1.欧盟细则方式。如果认为侵权指控与事实不符,涉嫌 侵权人可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对海关采取的查扣措施提出抗 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查扣过程中,因海关禁放以 及扣留涉案商品仅为临时性措施,有关当事人可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对海关采取的多种形式的查扣措施提出申诉。申诉期 限为海关查扣措施公布后 1 个月。在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海 关仅负责对禁放和扣留的前提予以复核,内容为:是否已提 出有效申请、涉案商品是否在申请商品范畴之内和是否涉及 所申请的保护法。 如前所述, 海关采取禁放及扣留措施后, 按照欧盟细则, 案件不是进入在海关监督之下的简单销毁程序就是司法裁 决程序。前者,根据产权所有人的要求,申报人、占有人或 所有人同意销毁涉嫌侵权的商品。后者,如不同意销毁,当 事人必须明确并另行提出异议,并随后进入司法裁决程序。 2.德国细则方式。依据德国细则对海关查扣提出异议是 当事人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法律手段。提出异议的期限是,海 关查扣通知送达后 2 个星期。与此相关,接到海关存在异议 的通知后,产权所有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海关是否继 续维持请求海关介入的申请。如坚持原来申请,产权所有人 必须在 2 周内(最多 4 周)提交含有保存涉案商品或限制支 配内容的法庭决定。海关随后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继续保 存涉嫌侵权商品。 因为此类法庭决定通常涉及的是仅为提供暂时保护的 临时扣押指令,所以,海关采取的必要措施决不会转变成为 直接没收以及他用。如果法庭决定保存,那么涉案商品将一 直在海关监管之下直至法庭对涉嫌侵权商品作出最终判决。 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承担。基于这一原 因,产权所有人应尽早促使法庭作出最终判决或与侵权人进 行厅外谈判,以便根据法庭临时扣押指令争取其认同海关查 扣并收回异议。 六、查扣申请 同样如前所述,除了“特殊查扣”外,事主依据欧盟和 德国诸多法律提出的查扣申请是海关按照欧盟细则或德国 细则进行查扣的先决条件之一。 涉嫌侵权的商品如涉及注册商标、专利、版权或相关保 护法、外观设计和药品农药附加保护证书、植物保护、原产 地标志和地理说明,本国或外国合法事主应按照欧盟细则的 有关规定提出查扣申请。涉嫌侵权的商品如涉及平行进口或 灰色进口、欧盟内部商品往来、实物专利、微电子半导体产 品、未登记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则必须按照德国细则提出 查扣申请。如按照德国细则申请,除了需要交纳一定数目的 手续费外(最低 30.68 欧元,最高 306.78 欧元) ,还必须通 过银行提供 1 万至 2.5 万欧元的保证金。无论是按照欧盟细 则还是德国细则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详 尽的情况。 申请受理部门是位于慕尼黑的纽伦堡高级财政管理委 员会“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 。收到申请后,该中心将对申 请前提和申请内容进行核查,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 或拒绝申请的决定。申请如获批准, “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 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全国海关机构。 第六节 德国专利保护的特点 (一)专利保护战略化。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 创新,创新依赖于保护。专利保护是德国实施创新战略的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国际竞争战略的重要内容。联邦政府和 州政府都有相应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在德国,企业大 都有自己的专利发展和保护策略,一般企业用于专利保护方 面的投入占研发资金的 10%,很多德国的中小企业凭借专利 优势,在世界上处于领头羊地位。 (二)建立完善的专利保护法律体系。其主要立法包括 《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专利法》以及《专利 、 、 律师规章》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成员, 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 织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条约、协议也适用于德国。德国知识 产权立法重视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 同时不断修订调整,补充新的内容, 《专利法》等主要法律 历经多次修订。 (三)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个机制的核心 就是司法、行政、中介和企业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各司其 职。司法方面,侵权案件初审和二审分别由地方法院和州上 诉法院负责;专利行政案件的初审由德国专利法院负责;所 有案件的终审由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德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 的部门独立行使职权,所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终要由法院 裁决。联邦专利法院专门受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将知 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置于法律规范和监督之下;在专利案 件审判中建立了技术法官制度,判决至少要由二名技术法官 和一名专业法官做出;同时,还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制定了严 格的程序法,以保证审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检 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行政方面,联邦司法部主管知 识产权保护,负责立法及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事 宜;联邦经济和劳动部负责国际贸易政策中涉及知识产权的 问题(包括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和技术转让问题) ;德国专利 和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申请、授予和管理;海关负责对 涉嫌侵权商品的扣押、调查和处理。行业协会代表企业就有 关知识产权问题向政府反映和交涉,向企业提供有关咨询和 服务。中介机构主要向企业提供专利的申请,协助打击侵权 等专业服务。 (四)专利保护社会化。在德国,已形成浓厚的技术创新 和保护专利权社会氛围。企业和发明人的创新意识和维权意 识很强,积极申报专利,主动申请列入海关保护名单。知识 产权中介组织覆盖各行各业,对知识产权事务提供全方位的 服务,知名的全国性中介组织就有:专利律师协会、工业产 权保护专业联合会、等几十家。国家行政和司法在知识产权 方面的管理和服务遍及各个地区和领域。社会公众和媒体积 极参与权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拒购侵权仿冒商品。 (五)专利保护国际化。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 德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 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 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 公约协定。在欧盟内部,德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 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双边合作,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知识 产权保护官员和专家。通过双边和区域合作,德国企业的知 识产权在国际、欧盟和国内三个层面上获得了三重法律上的 保护。⑵意大利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作为欧盟的创始国之一,意大利一直处于欧洲知识产权发展 的最前沿,并且在合并、简化专利和商标规则,以及在线申 请方面领先于世界。 在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营造创新的可靠环境方面,意大利有 两点更是可圈可点:一是规定在意大利市场投资的外国公司 享有与意大利公司相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二意大利遵守 其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国际协定,并将该国际协定作为意大 利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基础。 据资料,意大利在知识产权方面,认可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有 18 项之多。 意大利认可的与专利保护有关的国际知识产 权条约有: 1. 《欧洲专利公约》 (1973) ; 2.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1975) ; 3.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保护植物新品种 国际公约缔约方》 (1977) ; 4.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1980) ; 5. 《专利合作条约》 (PCT) (1985) ; 6.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1987) ; 7.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高级生物工艺中心(ABC)1996) ; 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995) ; 9. 《专利法条约》 (PLT) (2000) 。 近年来,意大利进一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以及国家反假冒委员会, 设立国家反假冒委员会,意在支持企业打击假冒, 保护知识产权,并进行相关的研究与监控。 根据 2003 年 6 月 27 日颁布的第 168 号法令,意 大利政府在以下主要城市建立了 12 个知识产权法 庭:巴里、博洛尼亚、卡塔尼亚、佛罗伦萨、热那 亚、米兰、那不勒斯、巴勒莫、罗马、都灵、特里 亚斯特、威尼斯。该法令的目的在于加速案件审理 过程,避免将案件交由经验不足的小城法院。这是 近年来意大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2005 年 2 月 10 日,政府颁布了 30/2005 号法令 (即“工业产权法”) ,该《工业产权法》已经正式开 始生效, 和以前的规定相比,该《工业产权法》进一步加强 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 (1)将有关于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法律法 规重新组织修订为法律汇编; (2)引用更广泛的工业产权定义; (3)对于从事研究的雇员和医师的发明创造, 改革了相关的规定;依照《工业产权法》规定,只 要发明与雇用合同确定的工作有关,并且已经支付 给雇员特定的补偿,雇员创造的发明属于雇主。如 果针对发明的特定补偿没有在雇用合同中予以明 确,同时发明是在履行雇用关系时创造的,若发明 获得专利,则该发明属于雇主,但必须付给雇员相 当的补偿。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而发明与雇主 经营的领域有关,则发明属于雇员,但雇主有权选 择独家使用、或非独家使用、或购买发明。 如果雇主与雇员未能就补偿金额或发明报酬达 成一致,可以由一个仲裁小组进行评估。(4)改组并扩大了意大利专利商标局(PTO) 的职责; (5)进一步阐明以下问题:十二个知识产权法 庭的职权,2003 年批准的与工业产权有关的争端解 决机制的法律诉讼以及关于公司争端特别程序的运 用; (6)加大了对严重侵犯工业产权的刑事处罚力 度;对侵犯工业产权的刑事处罚更加严格。 在意大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面对民事或刑事处 罚。按照刑法典规定,专利商标侵权会被判处 3 年 以上监禁,并处 2065 欧元罚金;按照刑法典 474 条 规定,进口或销售侵权商品者会被判刑两年以上监 禁,并处 2065 欧元罚金;销售带有易使消费者对商 品质量或来源遭受欺骗的商标之商品者,将被判处 一年以上监禁,并处 1032 欧元罚金。当然,绝大多 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在可 能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请求财产查封官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取得侵权证据,并在诉讼程序 中以此作为证据;还可以请求查封侵权设备或申请 命令(强制令)以阻止侵权者继续生产、销售侵权 品。为阻止假冒产品进口的方式是按照欧盟第 1383 /2003 号条令提交海关备案申请,以允许海关暂缓 放行有关涉嫌假冒产品,但该条款不适用于平行进 口产品。 另外,为了确定因伪造而产生的损失,法院将有权 把伪造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他违法使用工业产权许 可而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考虑在内。 (7)采取新的措施打击盗版和假冒商品。⑶法国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在法国,有关专利保护的内容和措施均在《知识产权法 典》和与之相关的法令、政令中进行了详细、严格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典》共 1400 多页,分为三部分,共八卷。 第一部分为文学和艺术产权,第二部分为工业产权,第三部 分为海外领地和马约特岛条款。其中文学和艺术产权包括一、 二、三卷:第一卷为著作权;第二卷为著作权的相关权利; 第三卷为与著作权、著作权相关权利和基础数据生产者权利 相关的普通条款。工业产权部分包括四、五、六、七卷:第 四卷为行业和管理组织;第五卷为外观设计;第六卷为对发 明和技术知识的保护;第七卷为制造商标、商业商标或服务 商标及其他特别标记。第三部分包括第八卷,即法属波利尼 西亚、法属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南极和南半球法属土 地、新喀里多尼亚岛和马约特岛条款。 除了《知识产权法典》以外, 《刑法典》《消费法典》和《海关法典》亦对侵 、 犯专利权的犯罪行为应采取的措施和相应处罚进行了规定。 处罚分为以下三种: 刑事处罚:最多达 30 万欧元的罚款和三年监禁。若是集 团犯罪,惩罚可高达 5 年监禁和 50 万欧元的罚款。如果再次 犯罪或属于重大犯罪的情况下,该刑罚可加倍。此外,还将 关闭造假者的制假场所,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事处罚:产权者提请损害赔偿。 海关处罚:造假是损害关税的不法行为,海关有权扣押 (或实施为期十天的扣留期,期间产权者可以对此作出反 应) 、没收假货及其运输工具,并实施相当于 1 至 2 倍真货价 值的罚款。 法国专利权相关机构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发证机构 国家工业产权局 国家工业产权局在巴黎和外省共有 12 个代表处,负责提供完 整的工业产权信息并受理资格申请。具体职能是: ①受理、检查和颁发工业产权证书 产权局按程序对递交的申请进行检查,并将申请发布在 相应的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 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必须在国家工业产权 局注册,产权局巴黎总局和在地方的分局将协助申请者完成 全部申请程序。 ②负责登记注册 国家工业产权局负责工业产权资格的注册,包括产权 转让、许可权的让与、无效和放弃等等。 国家工业产权局集中管理全国的行业索引,该索引是通 过行业协会的注册信息建立起来的。 ③发布信息 向革新者提供工业产权资格和企业方面的信息:专利、商 标和外观设计的出版物以及“公司和工商户注册薄”成为革 新者信息的主要来源,专利的公布使革新者了解当前的技术 状况。 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供多样化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工具,为人们 查找工业产权方面的信息提供了方便,这些信息资源包括出 版物、CD 光盘和网络查询等。 ④起草工业产权法⑤负责法律的实施:个人之间有关工业产权法的诉讼由司法 机关负责,国家工业产权局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解决法 律问题或冲突。 ⑥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国家工业产权局实施了很多双边 和多边合作项目,其主要合作伙伴是新兴国家或发展中国家。 合作的形式有:专家培训、项目支持等。 2、研究机构:欧洲知识产权和企业协会和德布瓦知识 产权研究学会。 欧洲知识产权和企业协会于 2004 年成立,主要职责是与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负责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培训和研究 项目。该协会的目标是: ①提高企业内部,尤其是中小企业对专利的认识和使用 ②为企业和研究中心建议各种培训模式 ③为大学的研究中心和大学校建议知识产权战略和经济 领域的培训和研究前景。 ④为欧洲范围内的知识产权领域经济界人士、专家、学 者提供深入探讨知识产权问题的场所。 亨利德布瓦知识产权研究学会:1982 年,巴黎工商会和 法国 Panthé on-Assas 大学联合成立了亨利德布瓦知识产权研 究学会,该学会以法国知识产权专家亨利德布瓦的名字命名, 旨在为知识产权的专家和业内人士提供一个交流、思考的场 所。亨利德布瓦知识产权研究学会的目标是: ① 在发明专利、 以产地取名的产品名、 商标、 外观设计、 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不同领域内进行法律和经济 方面的研究和探讨,组织学术讨论会和信息交流会。 ② 协助巴黎工商会完成知识产权领域的各项任务:咨 询、信息提供和为会员企业提供支持等。 ③ 搜集并管理专业资料 ④ 组织培训等 3、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机构:制造商联合会 制造商联合会成立于 1872 年,是一家全国性机构,专门 从事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打击假冒仿冒产品的工作。至今, 联合会共吸纳 450 名成员,涵盖 50 家行业联盟。联合会工作 的目标是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职能机构之间的协作, 努力用同一声音说话,以期在法国、欧洲和国际范围内更有 效地打击假冒仿冒产品,同时提醒大众假货所带来的危害。 制造商联合会的职能是: ①传递信息: 加入联合会的企业和行业联盟来自社会生产的各个行 业,它们参加联合会组织的论坛、培训、专业展览、会议以 及其它的一些时事活动。为了更好的传递信息,联合会还组 织了法律与因特网的研讨会。同时联合会经常在国外策划组 织一些活动,并接待许多来访的代表团。 ②强化意识: 为了使消费者真正意识到假货带来的危害,联合会在巴 黎成立了一个“假货博物馆” ,并每年组织一次世界打假日。 ③组织培训: 联合会和国家公共部门一起组织培训,配合国家或国际 机构采取预防性和强制性的措施来协调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 益。 ④广泛合作: 联合会与国家和国际决策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致 力于保护产权者的利益,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联 合会在它所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出版相关文件和报告,并与欧 盟委员会、世界工业产权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 织等众多国际组织开战广泛合作。 4、 稽查机构:法国财政、经济工业部的竞争、消费和 反舞弊总司稽查员以及海关、警察、宪兵等 5、 执法机构:司法部门 在法国,专利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法院,行政机关无法介入专利诉讼。因此,也不存在 行政机关作为专利纠纷案件被告的行政诉讼。 ⑷西班牙与贸易有关的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西班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公约的成员国。在专利方面, 西班牙是 1973 年制定的《欧 洲专利慕尼黑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指定西班牙作为欧 洲专利的申请国。欧洲专利事务由总部设在慕尼黑的欧洲专 利办公室负责管理。欧洲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执行统一 程序,实行共同法律( 《欧洲专利公约》 ,允许各国国家专 ) 利的注册在其它指定国家生效。 西班牙也是 《专利合作条约》 的缔约国。该条约的主要作用在于是统一了呈交申请的初始 手续和调查报告的完成程序。这对于确定发明的创新性和创 造性步骤都是十分必要的。受理程序的统一,提高了专利的 办理效率。与欧洲专利的区别在于专利注册由各个国家的专 利办公室办理。 在西班牙,对发明的保护是通过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工业模 型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形式的法律手段进行的,确保了发明 人对其发明的专有权。 1、发明专利 专利是研究与开发领域投资力度增大和国家技术进步 的结果。国家规定的发明专用权一般是 20 年。期满后,发 明即为公众所有,可为全社会所利用。 专利拥有人可以对发明进行开发,并有权阻止他人开发 或未经允许利用该项发明进行商业活动。在专利的有效期 内,第三方只有在征得了专利拥有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 对其发明进行开发。 包含创造性步骤,可以适用于工业生产的新发明,可以 申请专利。只要具备以下 3 项基本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 1、世界性的创新 2、包含创造性步骤 3、工业应用 以下情况不能申请专利: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 文学作品、 科学著作着作、 艺术或其它任何形式的美学创作、 知识性、娱乐性或经贸活动的规则及方法。此外,违反公共 秩序的发明、蔬菜品种(受相关相关=的专项法律保护)、动物 品种及以动植物品种为目标的、基本上属于生物学工程的程 序等,同样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西班牙承认产品专利和程序专利。从 1992 年起,医药 产品也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的有效期为 20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须每年 缴纳专利维持费,维持费逐年递增。有效期满后,该项专利 即为公众所有,可被任何人开发利用。西班牙从 1998 年起 对医药和植物保健产品实行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制,延长了专 利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 5 年),以抵偿取得有关管理部分 的批准所耗费的时间,而此项审批程序对从事此类产品的经 营活动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2、实用新型 这项保护措施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具有创新性和包含创 造性步骤的发明。这些发明是指对物品形状、构造或组合加 以明显的改进,使之能够更好地被应用或生产的方案。 在创造性方面,对实用新型的要求低于专利。只要属于 国内创新而非世界性创新,即可以成为实用新型,这与对专 利的要求不同。实用新型的有效期为 10 年,比专利的有效 期短。 实用新型制度尤其适用于对工具、物品和其它实用性装 置的保护。 西班牙的专利主管部门和受理注册的部门也是国家工业产 权注册局。专利注册途径:专利申请人到国家工业产权注册 局专利科进行登记,专利的生效日期以工业产权注册局批准 之日为准。 申请专利注册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①申请表; ②专利说明(一式三份) ; ③图案; ④上述文件的目录; ⑤申请人认为所需的模型和样品; ⑥原产地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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