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有男友经济困难不接受我的帮助帮助义务

夫妻间相互帮扶的义务是否随離婚而解除?

刘某某与朱某某2008年结婚婚后,朱某某出现精神性疾病被医院确诊为精神残疾人。

2018年年初朱某某外出未归,2019年4月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某某离婚。

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解除朱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婚姻。

2019年7月朱某某回家后,认为缺席判决剥夺了朱某某应诉的权利要求刘某某履行夫妻间相互帮助的义务,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帮助的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适当帮助

本案中当事人朱某某在下落不明期间未出庭主张上述权利的,不意菋着丧失要求适当帮助的权利

因此,法院考虑到朱某某的精神状况、生活水平判决刘某某在离婚后给予朱某某适当的男友经济困难不接受我的帮助帮助。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離婚时适当帮助的义务不仅仅限制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需要提出该请求权而是强调生活困难的判断时间点以离婚时为准。

因而本案Φ朱某某要求刘某某离婚后给予其适当男友经济困难不接受我的帮助帮助的,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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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怎样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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