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四川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办法代理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_百度知道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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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一)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效能的要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重点完善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落实精简、统一,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2.控制法律风险。(二)明确重点任务,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1、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主体责任、与市场主体交往等重点问题。切实提升采购人、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4.提升履职效能、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监管水平,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中的法律风险。3.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严防廉政风险。牢固树立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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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内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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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正信·网络消息】1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获悉,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近日出台。据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工作人员介绍,该《意见》从代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执业、分级授权及集体决策、采购流程及重点环节、采购费用收取及退还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意见》针对代理机构的收费进行了规范,针对社会代理机构,要求建立代理服务费收费制度、采购项目投标(谈判、询价、磋商)保证金收取制度、履约保证金代收制度、保证金退还制度。针对集中采购机构,需建立采购项目投标(谈判、询价、磋商)保证金收取制度、履约保证金代收制度、保证金退还制度、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制度等。   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工作人员表示,这一做法是为实现社会代理机构能够按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根据采购项目类型、大小、复杂程度等特点,采取定额收费和比例收费的方法合理收费。同时,确保代理机构不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获取采购代理业务,以排挤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公平竞争或者事后与供应商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此外,也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无权利人合法授权,强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对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能够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消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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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975&&传真:&&E-mail:&&&&&&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安监办〔2017〕6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经2017年3月7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通过财政厅转移或拨付的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三条& 省局政府采购执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责任部门负责制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答复询问质疑、投诉处置及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规划科技处为省局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政府采购工作以及过程监管,牵头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管理、本级资金监管,配合相关责任部门进行采购资金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公告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省局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章& 采购前准备
第九条& 每年省局按照公开征集、查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中行贿犯罪记录等程序,选定不少于3家信誉好、无犯罪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以公文形式予以确认,省局与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年度代理合同。
第十条&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产品或服务应委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采购工作,其他产品或服务可从本年度与省局签订年度代理合同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选1家作为该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配合财务处向财政厅申报采购资金计划。计划批准后,责任部门负责组织人员编制拟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方案草案,货物类采购草案应包括:项目所需的技术、相关产品技术参数、采购包划分、价格预算、评分标准、售后服务、设备调试及操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内容;服务类采购草案应包括:项目所需服务事项、服务要求、采购包划分、价格预算、评分标准、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内容。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预算金额或采购限价应细化到各包。需求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第十二条& 责任部门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与《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川财采〔2016〕60号)规定的内容及程序,对需求论证方案草案开展需求论证工作,包括:责任部门内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组织非本单位专家召开需求论证会等。需求论证会要求如下。
(一)预算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二)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规划科技处协助责任处室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全部或部分采购进口产品的,责任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5〕123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论证。组织5人以上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技术专家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专家组应就拟采购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并签字确认。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二)公示。将专家论证意见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论证意见有异议的,责任部门应针对异议事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不得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公示。同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事项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
(三)申报。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5〕123号)文件要求,向财政厅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责任部门完成需求论证(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或需求论证公示后(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应及时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需求论证结果编制采购文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发布采购公告。
(二)评标前,由责任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指派人员作为采购人监督人员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履行评标现场监督职责,同时书面委托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
(三)评标结束后,对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责任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
第十五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责任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续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由责任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指派人员担任。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责任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责任部门与供应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采购。原则上应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第十八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由责任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指派人员担任。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责任部门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五章& 意见或质疑
第十九条& 需求论证公示或采购公告发布期间,潜在供应商对产品技术参数、服务事项、服务要求、采购包划分、评分标准等内容提出书面询问或质疑,责任部门应认真研审,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回函询问人或质疑人,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评标程序、评标结果等内容提出书面询问或质疑,责任部门应责成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处理、回复。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责任部门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采购文件的约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和拟定采购合同草案,省局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原则上应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补充合同,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签订,且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名称、单价、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配合责任部门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并将政府采购合同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须按照合同条款,严格履行权利和义务。
如合同有关项目、条款、产品等事项涉及变更,责任部门须及时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达成共识后拟定具体变更方案,经专家论证或提供其它能充分证明的材料,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继续执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责任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要求与合同约定,对项目开展履约验收,签署验收意见,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原则上应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第二十六条& 责任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付款程序。财务处按局机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合同规定申报支付货款。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同时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收集、保管、借阅、销毁等制度。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并妥善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办〔2016〕11号)同日废止。
主办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举报电话:12350
承办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网管邮箱: 蜀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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