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带领非配偶持有另一方银行卡以配偶持有另一方银行卡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协议是否有效? 需要支撑的法条谢谢,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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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支付借款的审查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范云飞、李明刚&&发布时间: 10:50:16
  【案情】
  张某与谢某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 日,张某向秦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秦某人民币25万元整。庭审中,秦某称其通过证人介绍认识张某。张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共向其借款三次,均为现金支付,时间分别为日、2月17日、3月1日,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10万元,地点分别为证人办公室、肯德基、九龙坡农业银行附近。第一次借款时只有证人在场,另外两次无其他人在场。借款来源,一部分是秦某的积蓄,另一部分是秦某借的。三次借款分别出了借条,但张某都未及时还款,故最终都转成日的借条,之前的三张借条已被张某收回。秦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为:其和秦某在一个办公楼上班。2009年2月的某天,秦某和张某先后来到证人办公室,证人当场听到张某说要到广州做生意需要钱,就向秦某借10万元,并写了借条,同时看到秦某将10捆全是100元的钞票借给了张某。此后两个月内,证人听秦某说张某又借了两次钱,一次是10万元,最后一次是5万元,但都不在场。张某认可秦某及证人所言,又称三次借款地点均在证人办公室,日的借条也是在证人办公室写的,之前的借条已作废。张某告知过谢某向秦某借款之事,谢某是完全清楚的。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秦某举示了张某于日出具的借条,但根据双方陈述,借款并非当日提供,故不能仅凭该借条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结合秦某、张某及证人证言来看,三人对第一次借款的原因、地点、金额、支付方式、在场人等方面的细节陈述一致,对借款的时间表述也基本一致,且借款标的额10万元并不算大,也没有证据显示秦某不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故对日现金支付的该笔借款10万元予以确认。秦某和张某称另有两次借款,证人也称听秦某说过此事,但三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一是借款金额,秦某称第二次借款为5万元,第三次借款为10万元;证人称听秦某说第二次借款为10万元,第三次借款为5万元。 二是借款地点,秦某称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借款地点分别为肯德基、农业银行附近;张某称三次借款都发生在证人办公室;证人称后两次借款都是听秦某说的,其都不在场。而秦某当庭表示对证人证言完全无异议,张某对秦某和证人的陈述均予认可。由此可见,秦某主张的事实与其申请的证人所陈述的证言以及张某承认的事实之间存在重大疑点,尤其是借款地点,秦某与张某的陈述明显不一致。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时,借款地点应属于重要细节,是借款事实成立的必要部分,尽管时间较久,秦某与张某也不至于对两次借款地点均产生如此大的偏差。鉴于该事实的分歧,应视为张某对秦某主张的事实并不完全自认,秦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如相应的银行取款凭证等予以佐证,故其主张的第二次、第三次借款真实性存疑,不予采信。因此,确认张某实际向秦某借款的金额仅10万元。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秦某可以催告张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张某拖欠秦某借款未还,造成秦某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张某还应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秦某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应予支持,并酌情认定秦某起诉后一个月为还款的合理期限。因借款发生在张某、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张某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应按张某、谢某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至于张某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无债权债务”,对作为债权人的秦某并无约束力,不具有对抗效力。故作出判决如下:一、张某、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随本付清;二、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一、民间借贷的成立与生效
  民间借贷的原义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后者是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民间借贷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只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合同即成立。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只有贷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能生效。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举示书面借款合同的,仅可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待进一步举示支付借款的证据,如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方能证明合同生效。而仅举示支付凭证的,一般可直接认定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特殊情形除外。本案中,借款人对出借人举示的借条无异议,但双方一致陈述借条并非出具于借款当日,而系三笔不同时间形成的借款均未还款,原三张相应借条作废后重新出具的借条。据此可见,该借条虽系出借人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形成借贷关系的原始证据,无法与所谓的三笔借款直接对应,而是在借款行为完成间隔一段时间后重新进行汇总。三笔借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取决于出借人是否分三次出借了货币,应分别自三次支付借款时生效,而不应直接将汇总的借条作为认定三笔借款效力的依据。凭该借条仅可认定双方存在借款25万元的合意,即25万元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该合同生效要件仍有待于其他证据的补强。
  二、出借人支付借款的证明责任与证据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如果出借人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借款,那么其证明责任容易完成,举示银行转账凭证即可(若仅有转账凭证而借款人否认借款关系的,实践中认识存在分歧,在此不作详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认为,出借人应继续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认为借款人应对抗辩承担举证责任。])。但现实中民间借贷通过现金交付的较多,出借人可以举示的书面证据有限,一般表现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欠条、收条等,且出借人当然地认为其已完成证明责任。而事实上,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在现金交付借款时,除交付货币这一核心要素外,完成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还具有众多不可或缺的细节,如借款时间、地点、在场人等,同时该行为的发生还应具备若干与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要素,如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借款来源、借款原因和用途等。因此,在审理现金交付的借贷时,有必要且应当结合交易细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出借人、借款人及证人对第一笔10万元借款交付的基本细节陈述一致,可以确认该笔借款系现金交付的事实。而另外两笔15万元的借款,借贷双方对借款地点的陈述明显不一致,出借人也未举示取款凭证等予以佐证,仅凭借条本身不足以证明该两笔借款的实际发生。借款人虽自认借款为25万元,但在借款地点这一重要交易细节上与出借人存在的严重偏差,实在令人难以信服,而且本案还涉及另一被告承担责任的问题,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的15万元借款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一审、二审判决综合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对15万元借款不予采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精神。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将债务人之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除外情形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该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有所突破,更明显有别于婚姻法修订前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人认为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汪家乾、王礼仁著《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前提条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回应》。],但实务中一般认为债权人不需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而应由夫妻一方来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现行规则是综合考虑了相关因素之后的刻意之作,尽管并非完美无缺,但比之旧规则更为合理、更为可取[吴晓静著《现行单方婚内债务处理规则解读》。]。也有人认为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应该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认为,除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外,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也应由借款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非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借款人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与贷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应以目前的规定为准。
来源:南岸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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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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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立刻在朋友圈发文称:“我,是不是解放了!你们帮我看,(我)不敢细看!”
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别看这部司法解释只有4条,信息量却很大,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且看司法解释最通俗解读。
原告方应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还有,如对赌协议也可视为担保条款,因此而产生的债务不能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礼仁连续10年质疑24条、自称也是“24条受害者”。全民话题对话王礼仁,24条的设立是否合理?有关于国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未来还会有哪些修订的空间?
第2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谋躲债等,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牺牲无辜配偶的情况。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洋对新浪法问表示,就目前掌握的本案资料来看,这个协议中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由于生产经营产生的,又是对赌,不属于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发点是为了能够有效避免发生夫妻合谋,但又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坑配偶。
丈夫突然去世,公司对赌协议失败,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近期被法院判决连带承担2亿债务。该案可能成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实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一时之间人们纷纷对金燕投去了同情的目光。
现在要她们去担的,真的有一眼望过去数不尽的零,是实实在在的债啊。
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判定李明的债务是与金燕的共同夫妻债务,仅就本案而言,存在欠妥之处:如果金燕和其女儿继承李明的遗产,金燕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建银投资公司承担偿付责任,而非2亿债务。
2016年至2017年,舆论掀起一股呼吁废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热潮。诸多自认为是第24条受害者的当事人,通过接受媒体采访或者网上撰写文章的方式,要求废除“不合理”的第24条。
2011年3月在引入建银文化充当领投的投资人时,小马奔腾方面除签订了投融资协议之外,还签订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现在看来,这份《投资补充协议》对于小马奔腾和他的创始团队来说,影响几乎致命。
就在建银文化起诉小马奔腾前,建银文化还联合李明的姐姐李莉和妹妹李萍,罢免了李明遗孀金燕的董事长职务,同时选举李莉为董事长。
一代明星公司陨落,其亡也忽焉。资本冒险、家族企业、人才流失等败招,勾画出一个失败者的背影。
小马奔腾最初以广告起家,后来涉足电视剧和电影行业,曾因2012年收购美国著名特效制作公司数字王国声名鹊起。
今日冉腾(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表权利声明称,日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的形式取得小马奔腾9.6%的股权和小马欢腾66.67%股权,并成为两家公司控股股东。
对此,博大创投董事总经理曹海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人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文化类轻资产企业的发展,而一个公司的股权架构问题往往决定公司能够走多远。”
10月29日傍晚,公司股东未经授权直接从公司带走小马奔腾的公章,同时,小马奔腾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均不翼而飞;李明股份被代持的情况一直被隐瞒,某些股东有恶意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日,小马奔腾公告称任命李莉为公司董事长,李莉是公司创始人李明的姐姐,同时也是公司主要创始人之一。
被孤立的金燕打算通过上诉夺回公司领导权,一场姑嫂大战即将拉开帷幕。随着内部势力分化愈演愈烈,小马原定于今年的上市计划只能暂时搁浅。
这匹骏马看似是在李明离世之后猛然勒住缰绳,江河日下。其实,如今的境地早在5年前,甚至更早,就已经埋下了伏笔。
这场创业者与投资人旷日持久的纷争中,有人出师未捷身先死,有人竹篮打水一场空,更有人债务缠身变卖资产也还不清……但最令人唏嘘的,还是小马奔腾这家像流星一样耀眼又迅速陨落。
小马奔腾的陨落,是影视投资泡沫破裂的一个典型案例,映衬着李明家族作为创业者与资本打交道时对游戏规则认知的不足,也反应出资本在高估值预期下的进退维谷。
虽然小马奔腾是家族式企业,但假若小马奔腾能有清晰完善的股权结构,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不会造成如此复杂的局面。
一代明星公司陨落,其亡也忽焉。资本冒险、家族企业、人才流失等败招,勾画出一个失败者的背影。
本报记者&包慧&杭州报道
对于企业家家庭来说,如何规避这种夫债妻还的共债风险呢?
北京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的2亿元可能不用还了?
随着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些基层法院也在做出新的判例。而类似金燕等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夫债妻不还”的悬念更加明晰。
司法解释后的新判例
温州的一位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春节前收到这份判决书,也是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律所第一份夫妻债务认定的判决书。原告未举证证明出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仅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而原告还需要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该案例判决书上的日期为日,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判例。
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万,有借条。法院认为,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该予以归还。但是双发之间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判定为无效。同时,被告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借款,但是200万元明显超过家庭生活所需,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原告还需要承担部分案件审理费用。
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直有争议。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缪渭川介绍,这样的案件很多,很常见的情况就是妻子莫名其妙背负上了丈夫的负债。比如他打过的案子:某银行的员工,跟老公结婚后没多久外面就欠了几十万,而两人才刚刚参加工作。一审输掉了,调解后最终承担了三分之一。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被判定为共债。&比如说,夫妻一方有赌博的行为,出借人未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
还是以浙江的案例为例,有证据证明借款人A参与赌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且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A妻子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最终被法院认定为A的个人债务。
或者在借款发生时,夫妻双方已经开始分居或者诉讼离婚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
或者借款人借款用于投资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缪渭川介绍,还有的案例中,借条中借款人妻子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而是冒充的,法院认为该借款为个人债务。
解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很多人是在被负债之后才知道有这个法规的存在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第三人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争议较大,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不仅不少因为第二十四条而背上债务的人对条款不满意,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和法律学者呼吁修改或者废除第二十四条。
金燕偿债悬念
此前,金燕因“先夫与外界签署的‘对赌协议’”一审被判负债2亿元。而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称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只有当所负债务为日常生活所需(如购买日常消费品、装修等)时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部分则需要债权人证明所借债款为夫妻二人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被判单方债务。
缪渭川律师2月7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金燕的案子有被改判的可能性。第一,据媒体报道金燕事先并不知道有这份对赌协议。其次,协议签署期间金燕并不持有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也并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最后,2亿的债务已经远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所以综合来看,我觉得法院可能会判决她不用承担这个2亿元的债务赔偿”,缪渭川表示。
对于企业家家庭来说,如何规避这种夫债妻还的共债风险呢?缪渭川称,首先,不要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次,如果是事后有追问夫妻中另外一方是否知道这笔借款时,除非你明确知道借款的用途,否则也不要做知晓的意思表示;再次,要明确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平时能够支撑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最后,要明确所借的款项也没有用于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编辑:李伊琳,邮箱,)
如何挽救“失蹄”的小马奔腾?
作者:李梦
来源:秦朔朋友圈
随着近日冉腾接手小马奔腾股权,企业核心创始人李明的姐妹被清除出股东团队,小马奔腾这家家族企业终将改头换面。
乐视危机和小马奔腾原本都是资本败局,现在双双变成女人替夫还债的悲歌。相比乐视危机中贾跃亭和甘薇的夫妻同心,小马奔腾的故事来得更虐心,丈夫李明猝死,姑嫂内斗不止。最高法刚刚出台了新司法解释,多少人欢欣鼓舞,以为从此“你欠的债我不用背”。然而,这可能无法改写小马奔腾企业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替夫还债、流离失所的命运。
透过棱镜看小马奔腾,它有不同的色彩。这个公司在鼎盛时期出品的《无人区》《疯狂的石头》等口碑电影是中国影视行业繁荣发展的缩影,而企业的攀附权贵和中国政府的“反腐打老虎”则注定了李明家族和他们的企业登高跌重。
2014年IPO失利之后,资本露出狰狞的面孔将企业创始人团队及小马奔腾公司推向苍凉的废墟苟延残喘,小马奔腾或许就此消亡也或许易主后凤凰涅槃获得新生,然终将与创始人和资本无关,这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小马奔腾的高管钟丽芳或许至今也不甘心,她无法明白有那么多次机会,为什么小马奔腾IPO最终无法抢滩成功。“如果我们上市成功,一切都将不同。”然而“如果”从来都毫无意义。
如何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并提前做好家族财富传承,这既是企业创始人的必修课,也是私募机构不可或缺的宝贵经验。因为对于企业创始人来说企业如同自己的孩子,孩子夭折,企业创始人会感到虽生犹死般的痛;而对于私募机构来说,投资一个企业如同母鸡孵化小鸡,蹲在鸡窝里良久,小鸡没有孵化出来,鸡蛋已经破碎,真是令人懊恼不已。
上述股权结构图显示,小马奔腾由37个股东组成,北京小马欢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小马欢腾”)持有45.33%股权,是最大股东。小马欢腾分别由李明三兄妹全资持有,其中李萍持股50%,李莉持股16.67%,李明持股33.33%。此外,李明直接持有小马奔腾3%的股权,而李莉和李萍则分别持股5.2%和4.4%。一句话,核心创始人李明持股比例偏低,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
李明对企业控制权不足就会导致公司在涉及到融资、IPO、股权激励等问题上的决策效率低下,以致错失良机。遥想当年资本对小马奔腾蜂拥而上,拿到投资份额全靠“抢”,或许李明作为核心创始人对资本求之若渴,没能抵挡住诱惑,股权稀释太过,也注定了自己丧失企业控制权的命运。
除了企业控制权问题,小马奔腾股权架构中的第二个致命缺陷在于股权代持。据悉在小马欢腾这家公司中李明有部分股权由李萍代持,代持比例不详。此外用于企业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股权也由李萍代持。
遗憾的是关于股权代持双方没有书面协议,这导致李明猝死后李明的遗孀金燕无法继承李明被代持的这部分股权并被李萍姐妹联合建银文化罢免了董事长职位以及赶出管理层。同样,当金燕想要落实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鼓舞士气的时候,李萍拒不承认股权激励的存在而导致曾鹏宇等核心人才绝望出走。金燕曾经试图遵照李明遗愿引进华人文化产业基金,她认为这是唯一一次可以挽救小马奔腾的机会,可是由于代持导致的股权结构不清晰等问题,这一努力最终失败。
股权代持的风险除了股权被代持人侵吞外,还可能因为遭遇代持人配偶、继承人、债权人的追索而导致股权结构不稳定。股权代持的风险可以通过详细的代持合约来提前规避,此外股权信托也是值得考虑的解决方案。
如果时光倒流,其实也很难挽救小马奔腾的败局,因为该发生的可能还是会发生,企业也有企业的命运。吸引力法则是宇宙第一法则,在资本运作上天真缺乏经验的李明和小马奔腾靠着权贵资源发家,权贵资源就是他们的七寸。所以后来在融资过程中、在因收购数字王国而遭遇困局之时,他们义无反顾地扑向权贵资本的怀抱,然而权贵资本对李明和小马奔腾却是始乱终弃,如同花花公子邂逅孤单、多情、貌美的姑娘,一番缠绵和蹂躏之后,弹弹衣袖,悄然消失于苍茫夜色中。唉,资本市场需要门当户对啊!
首先,保险是一种值得考虑的家族财富传承工具,尤其是大额终身寿险。李明可以在企业快速发展、现金流充裕的时候购买以妻子或者女儿为受益人的大额终身寿险保单。待李明过世后,妻子或者女儿可获得高额保险赔偿。例如,李明在44岁时候购买保额2.5亿的终身寿险,每年支付700万左右保费,则其47岁身故时,妻子或者女儿就可以得到2.5亿保额理赔,2亿用于还债,还有5000万可以用于生活和创业。从2100万保费到2.5亿保额赔付,杠杆高达11倍多。以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的区别在于:以妻子为受益人的保单无法隔离李明的债务;而女儿为受益人的保单可以隔离李明的债务。 但是无论以谁为受益人,这样的保单都可以让李明的妻女在丧失亲人和经济来源后拥有安全有保障的生活。
其次,李明可以用慈善基金会来隔离和保全股权资产。如图:
从上述图表可知,如果李明生前先设立一个“小马基金会”,并把他通过小马欢腾持股的一定比例的小马奔腾股权捐赠给小马基金会,那么这个小马基金会的股权在对赌失败之后无需用来偿债,而是依然可以被其家人控制(当然前提是也得给基金会设计好治理结构)。因为基金会资产既非民营也非国有,而是公益资产。基金会没有股东也无法分红,捐赠进基金会的资产不可能被撤销或者撤回,这就实现了彻底的股权隔离和保全。
这对于李明的家人来说最大的意义在于:无论她们面对着多大的债务压力,她们都不会彻底丧失小马奔腾这一让李明家族投入太多心血的财富,即使后来小马奔腾主体股权易主,她们依然可以凭借基金会的股权与小马奔腾荣辱与共。更重要的是,她们可以保有一种身份。对于高净值或者超高净值人士来说,她们之所以害怕失去财富说到底是害怕失去赖以生存的身份及人脉圈子,而这人脉圈子可以带来尊重、潜在收益等附加值,而通过基金会隔离和保全资产正好可以让他们保有原来的身份及与身份相关的附加值,以图东山再起。
此外,基金会也可以根据企业情况量身定制一定的持股比例,用来加强对企业的控制权。世界上巨型商业集团由基金会控股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宜家基金会控制着宜家集团。对于小马奔腾这样的初创型企业而言,基金会控股不但有助于融资还有助于IPO过会,这要归因于基金会的公益特质和基金会控股企业的稀缺性。
佛学里面说人世有轮回,我们的配偶和子女可能前世就是我们的亲人,尘缘未了,今世又变成我们的枕边人或者子女。果真如此,我们每个人尤其那些财富具有巨大风险的创业者,是否该做些什么,让我们的亲人在意外来临的时候可以多一份从容和保障?
资本无情。然而肆意碾压创业者或许并非资本的本意,资本要的是增值。磨刀不误砍柴工,既然那么看重增值,为何不在投资的时候关注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尤其是关注一下创业者的家族财富传承。因为创业者只有把后院的家人安顿好了才能奋力冲向前线,更何况一定程度上,创业者对家族财富传承的提前规划也有助于股权稳定并给资本的退出提供担保。
如果说配置大额保单会面临资金压力,那么基金会正是隔离和保全财富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小马奔腾的创始人李明若地下有知,是否也会怅然若失、悔之晚矣?
作者为律师,专攻慈善基金会领域。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24条:家事和国事
几乎所有的“被负债”配偶,都是在拿到判决之后才知道决定他们命运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在: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丈夫在外借了两千万元的大额债务,离婚后妻子要承担多大责任?
一分都不用。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的第一天,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评价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法治进步,喜大普奔”。两个月前,她被判决承担已去世丈夫对赌协议失败的两亿元巨额债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舆论认为或为她的翻案带来曙光。
从来没有哪个司法解释的条文能够受到如此广泛而持续的关注——自2003年出台以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经历了旷日持久的争议,最高法院曾于去年修正过此条款,一个月前全国人大表示将推动解决此问题——直至如今被新规取代。
像雪片一样
“每天像雪片一样飞来。”梁鹰说的是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的审查建议。
梁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日,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报告显示,5年来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起的备案审查建议1527件。这其中,2016年以来,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24条的审查建议就有近千件,占这些年各类审查建议的近三分之二。
在2017年两会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2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2017年12月作报告时表态,正在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其后,不到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重新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称,该《解释》的出台是“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并明确此前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新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共债共签”原则;并明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家事审判法官王礼仁认为,《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具有颠覆性规定,彻底纠正了24条的错误,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共同财产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回归了婚姻法原来的标准。“这一规定不仅合理,而且足以避免发生制度性的群体错案。”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指出,《解释》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作了符合法理、顺应民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李长天从跟前妻离婚后一个月起就不断收到各种催债信息,这位广西民族大学的教授,只要一出现在校园里,身边就会出现一帮追债的人。那时他才知道,前妻之前一共向32个个人、7家小额贷款公司及3家银行举债600余万元用于赌球,前妻跑路后,这些人找上了他。
对于每一笔债务都不知情的李长天收到的两份法院判决都认定他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奈之下,他辞去了包括学院副院长在内的相关行政职务,并搬了家。
这是2016年,各类因配偶大额举债而“被负债”的事件频频出现于媒体:
只结婚两个月的妻子被判连带清偿丈夫的十多笔民间借贷共500多万元,在将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300万元房产强制执行之后,她因资不抵债成了“老赖”;
一段26个月的婚姻,丈夫离婚3天后失去踪影,带着年幼女儿的妻子被列为6个案件的被告,背负高达千万元的债务……
几乎所有的“被负债”配偶,都是在拿到判决之后才知道决定他们命运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在: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一些案件当事人甚至联合起来,成立了“24条公益群”“反24条联盟”,做大数据问卷调查、向人大代表和立法机关致信,致力于推动废除24条。
法官王礼仁是最早对24条提出批评的法官之一,作为在一线多年的资深家事法官,他称自己对24条的态度演变是,由“委婉说不”到“犀利痛批”,由“曲线救法”到“大声喊废”。
王礼仁痛批24条造成了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毁损法院形象的后果,并导致“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
他甚至直接撰文指出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多年来持续不断地呼吁废除或修改24条。
对于24条的弊端,法学界一直以来批评的声音不断。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就指出,由于24条存在理论瑕疵,在适用中产生了各种问题,包括将非举债配偶置于不利地位、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视婚姻安全等。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一个演变的过程。
据马忆南介绍,婚姻法的第41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此前确立的规则是: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过夫妻双方合意。
2003年,针对当时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借以逃避共同债务的现象,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中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则。
用程新文的话说,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
如前所述,随着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被负债的案件不断出现,社会上对24条修改甚至废止的呼声渐高。日,两会召开前一周,最高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同时向全国法院发出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等7个要求。
不过,这一补充规定并未平息对于24条的争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在《光明日报》撰文直指补充规定没有新意,没有抓准24条引起广泛争议的关键,因为在此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法院从来就是不给予保护的。
虽然舆论汹涌,24条的修改却极不容易。王礼仁认为,废止24条的主要阻力在于学界维持观点占主流。
“理论界不少人认为,24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如果废除24条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王礼仁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是根本不成立的,我已写了文章批判这种错误。”
针对有民法学者公开表示24条基本上没有问题的论断,王礼仁也撰文表示质疑,逐一批驳。
据马忆南透露,事实上北京、上海、广东等高级法院也以“通知”“意见”“答复”等形式对第24条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规定处理有关案件时还需考虑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符合夫妻双方合意、是否有利于夫妻的共同利益等因素。“但因规范的效力等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应用。”
此次新司法解释出台,实是社会各界千呼万唤的结果,全国人大的推动解决,也许更是居功至伟。
不过,对于24条的争论,仍然没有平息。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解释》出台之后,也有不少学者和法官明确或私下表达并不赞成的观点,主要的担心是《解释》将造成交易成本大大增加及加大裁判难度。
王礼仁也注意到了这些观点,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解释》确实还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有法官反对,主要可能是因为24条省事,如果都像我这样长期从事家事审判,不仅可以发现法律漏洞,还可以主动弥补法律缺陷,因此,还是要建立专业的家事法官队伍。
争议仍在继续,但许多学者均表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审理类似案件时,不能简单只是适用某个条文,而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合理判断,对债权人、举债配偶和未举债配偶的利益作出平衡。
不过,《解释》的出台,最高法院表态将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依法予以纠正”,仍给很多人带来了希望。至少最近在一个24条共同债务抱团公益群里,数十人都表达了对案件改判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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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修正背后:近千封信建议法工委审查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来源:澎湃新闻
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与该解释相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下简称第24条规定)从1月18日起不再适用。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大量信件,建议对该条规定予以审查。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及公民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于2017年6月召集提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有关庭室同志等召开座谈会,推动解决这一问题。
刘肇琼是众多参与推动废止第24条规定的人之一。
3年前,刘肇琼和谢飞(化名)离婚半个多月后,陆续有“纹身”的人登门讨债。刘肇琼为避免孩子受到威胁,将他送回老家,由外公外婆照顾。除了登门讨债的,刘肇琼接连吃了四场官司,其中最大一笔起诉金额为130万元,最小的一笔为3万元。
这是因为,债权人将刘肇琼的前夫告上法庭,她作为曾经共同生活的妻子,连带成为被告。而她坚称不知前夫何时举债、举债用于何处。最终,厦门中院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下简称第24条规定),认定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四起官司,刘肇琼败诉三起,还有一起将于本月22日二审。目前,她已负债100多万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刘肇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寄了审查建议。 受访者供图
和刘肇琼有着类似经历的人聚集在“24条公益群”中,成员近400人,其中既有法官、大学教授,还有地方妇联的负责人、中小学老师、外企高管等。他们负债高的上亿元,少的也有几十万元。他们认为第24条规定加重夫妻未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违反婚姻法规定,呼吁废止这一规定。
2016年以来,他们向全国人大代表寄信,反映第24条规定的问题,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寄近千封信件,建议对该条规定予以审查。
前夫举债百余万,讨债人员登门喷漆
“爸爸借钱跑了,法院判妈妈还钱。妈妈被离职,我成了留守儿童。我想废止24条,和妈妈在一起生活。我想安心读书。”这是刘肇琼10岁的孩子谢涛(化名)用红笔写在一张白纸上的话语。
刘肇琼第一次被债主找上门是在日,彼时她和前夫协议离婚已有18天。有个男子带着五六个纹身的人,上门找她前夫讨债。此后几天,又有两拨讨债人上门,有的讨债人走错了楼层,猛敲楼下住户的门,当八十多岁的老人打开门口,对方大吼“让你儿子还钱”,把老人吓晕了。
2月份的一天,刘肇琼回到家,发现门上被人用油漆喷了字“谢飞还钱”,门锁也被堵上胶水,打不开了。她担心儿子的安全,用自己的存款还了20多万元,并将儿子送回老家由父母照看。
刘肇琼还经常接到各种讨债人的谩骂电话。“对方一上来就开骂,说‘你这个女人就是人渣,人家没钱了,你就跟人家离婚’。”突然有一天,让她惊愕的事发生了:“对方一上来不是开骂,而是向我表示道歉,说之前骂错了,误会我了。”
原来讨债人员通过自己的“门路”查到,她的前夫不仅常去一家酒吧消费,而且经常大半夜时还在网吧,然后去开房。刘肇琼在一家游艇公司上班,工作较忙,儿子都是由前夫照顾,她这才从儿子口中获悉,原来前夫早就和一酒吧女工作人员关系不同寻常,前夫还曾带过儿子去对方家中吃饭,并且嘱咐他不要告诉妈妈。
离婚两个月后,官司接踵而至。其中最大一笔是黄亮(化名)提起的,刘肇琼只知道黄是前夫的老乡,以前从未谋面。日,厦门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黄诉称,谢飞因经营之需多次向其借款,每次借款都出具了借条,自2014年起,借款合计136.92万元。
黄亮请求法院判令谢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肇琼对婚姻存续期间谢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黄亮的借条显示,在日,即协议离婚前6天,谢还向黄借了现金10万元。
湖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谢飞辩称,对黄亮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意见。对明显超过银行利率的月息,谢也全盘照收,未提出异议。
“我前夫还称这些钱部分转借了他人,部分用于家庭装修,他还声称和我是假离婚,真实目的是夫妻二人联手逃避债务,如果真是逃债,那丈夫肯定是把所有债务都朝自己身上揽,而他却是拉上我垫背。”刘肇琼说,案涉借款金额特别巨大,而她都不知情。她认为,前夫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0岁的苏海泉是住在刘肇琼楼上的邻居。自刘肇琼的儿子会爬时,她就把儿子交给退休在家的苏海泉夫妇照料,两老人对孩子甚是喜欢。
至于刘家装修一事,苏海泉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他们的房子本是我们公司员工住宅楼,他们买的二手房,和以前相比就三处变化,装了吊顶,加了个背景墙,换个吊灯,其他几乎无变化,这些装修最多几千元,而且装修发生在借款前几年。”
谈起谢飞是否经营公司,苏海泉哈哈大笑起来,不认为谢在经营公司。
苏海泉还说,从2013年开始,谢飞和刘肇琼开始闹离婚,经常听到他们吵架。谢白天多在家,经常碰到他晚上出去,但不清楚他在外面做什么
在一审开庭时,刘肇琼还申请苏海泉出庭作证,他的陈述和接受采访时表述相同。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飞陈述案涉借款部分用于家庭,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借款金额巨大,据证人证言,两被告无大件物品,无经营性活动,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谢、刘二人存在举债合意。
因此,2015年5月,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未支持黄亮请求刘肇琼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借款本金认定为92万余元。
二审败诉:夫妻关系存续间债务系共同债务
一审胜诉后,刘肇琼在二审栽了跟头。
黄亮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诉争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在审理过程中,他还明确表示撤回针对谢飞的上诉部分,同时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数额为92万余元。
这意味着,黄亮的上诉,主要是请求法院认定刘要对谢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刘肇琼说,二审时她的前夫未出庭。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诉讼债务系谢、刘共同债务,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厦门中院于2015年12月所作的终审判决书中,该院如此说理: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厦门中院认为,谢飞与刘肇琼关系存续期间,谢以其个人名义向黄亮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肇琼主张该债务为谢的个人债务,应当证明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但刘举证并不足以证明这两种例外情形。
厦门中院还称,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包括一方或双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进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刘肇琼以日常生活无需举债为由否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刘肇琼主张黄亮和谢飞系恶意串通扩大债务,厦门中院未予支持。
直至败诉,刘肇琼才注意到第24条规定。“我都不知前夫是何时举的债,更不知他举债用在何处,如何举证该债务与我无关?而且前夫自始至终未向法院提交借款用于何处的银行流水。”
学者:对借款不知情的配偶举证存困难
刘肇琼上网检索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最高法于2003年12月出台,自日起施行的。
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41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曾如此解释,第24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问题,即解决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问题。
虽然第24条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却出现另一种情形,即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
日,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前几天,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在第24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随后的答记者问中表示,现实中适用第24条规定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24条规定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对此,多位学者指出,补充规定并未解决第24条规定所存争议。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在光明网撰文指出,新增的两款规定,并无新意。在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对于这两类债务或者债权,人民法院从来就是不给予保护的。新规最多只能说是给第24条规定打了个“补丁”,没有抓准第24条规定引起广泛争议的关键。
蒋月说,婚姻法第41条规定,只有为了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才应当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清偿。而第24条规定直接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要求法院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第24条规定受到质疑、批评的原因之一。
“适用第24条规定时,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证明不成功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蒋月说,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欠合理。对借款不知情或不曾分享利益的配偶该方如何能获得相应证据?
她认为,合理的举证责任方案,应是要求举债方证明借款用途;必要时,可以要求配偶另一方分担适当的举证责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第24条规定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
“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李明舜说,第24条规定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未予明确。
向全国人大代表寄信,引起全国两会关注
在一家中央媒体工作的李秀萍和刘肇琼有着类似的经历。
日上午,在离婚大半年后,李秀萍接到法院的电话,询问她为何没出庭。原来,她前夫在起诉离婚立案第二天,举债280万元。在离婚后,前夫和债权人又重签借款合同,约定针对她的条款,债权人据此将她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开庭传票是邮寄到她前夫处后,代为签收,她对此并不知情。
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李秀萍均败诉,如今债务本金及利息已涨到600多万元,每天净增利息500元左右。她名下唯一房产遭遇诉前保全,面临执行。
李秀萍上网检索与第24条规定有关的论文、媒体报道等信息,通过微博结识当时的“抱团取暖”微信群群主“小羽妈妈”和“兰瑾”。彼时群里已聚集有着类似经历的80多名“被负债人”,刘肇琼已在群内。
面对一个个案例,李秀萍思索的是如何通过修法来推动第24条规定修改。反家暴立法、农家女土地权益立法等都是公众推动立法、修法的样本,这反复在群里被提及。“小羽妈妈”和“兰瑾”与李秀萍有着同样的想法,三人商定将群名修改为“24条公益群”。
李秀萍还是群规的起草人,这被他们称为公益群的“核心价值观”。他们提出的愿景是:“学习改变认知,行动再造人生。你我牵手,身体力行,推动调研修正24条,重构夫妻债务规则。”
群规还明确,不欢迎、不接纳那些“沉浸于负面情绪不能自拔的人”、“煽动司法对抗,鼓动群体和群友越级上访等一切非理性行为的人”。
所有新人进群前,还都要实名登记并核实案情,包括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还有涉案诉称债务总额、涉案诉称债务可能用途等信息,并提交证据。此外,进群前还都要先阅读群规。
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李秀萍知道,口说无凭,必须拿出信得过的证据和资料,有理有据,才能说服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关注此事。
2016年7月至10月,24条公益群先后推出79人版、106人版、284人版实名有效问卷调查报告,并寄送全国人大、政协、妇联、最高法等部门。
该报告甫一出炉,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报告指出,“被负债”的受访者中,88.7%为女性,11.3%的为男性;82.4%的受过高等教育,5.9%以上的为硕士以上学历。受访者中还不乏大学教授、法官、民警、律师、中小学教师、编辑等。
上述报告还显示,76.4%的人“被负债”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9.2%的大于100万元;45.3%的案件在一审后未上诉,受访者称系法律知识不足、被故意缺席审判不知被起诉,仅有2.1%的案件胜诉。
此后,他们还推出1130人版本、1556人版本的实名调查报告,涉及30个省区市。
越来越多的人看到相关报道后,加入到“24条公益群”。为方便管理,他们成立了新群,所有新人进群后,登记案情,有意愿推动修法的,再拉入总群,此外,各省还建立了省群。
2016年底,离2017年全国“两会”还有三个月,24条公益群发动各省群群友,联系驻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递交报告和材料,向他们反映第24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李秀萍对澎湃新闻说,有的群友为了联系本职是医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就挂号看病,聊上几句递交材料;有的群友根据网友旅游日记找到全国人大代表住处,等几个晚上不见人,恰好遇到其保姆,托付转交材料;有的群友收到全国人大代表短信回信后,兴奋得整个人都懵了。
在2017年两会前,24条公益群共收到20多个省区市全国人大代表的回应,表示会以建议、议案的形式提出修改第24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透露的数据显示,在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第24条规定提出修改或审查建议。
法工委召开座谈会,推动第24条规定修改
在查阅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李秀萍在律师的建议下查阅了立法法、监督法等,了解到推动修法还有提起审查建议这条途径。
彼时,一个云南群友的亲友在地方人大工作,这位群友从其亲友处也详细了解了备案审查制度,意识到备案审查制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其亲友代为起草了最初的草稿。
“在草案基础上,我咨询律师,作了修改写了建议信。最早我抱着试试的态度,一口气朝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了20封信,建议对第24条规定予以审查。”李秀萍说,这是2017年2月下旬的事情。24条公益群还发动群友,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审查建议信,信封上大多写着“公民提请全国人大备案审查24条合法性”。
在建议信中,李秀萍指出,第24条规定超越婚姻法的规定,超越司法解释权限,施行13年来,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造成不良社会导向,已悖离立法初衷,建议尽快予以纠正。
“2017年以来,我们每天都收到对第24条规定提起审查的建议信,像雪片一样飞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如此形容道。
2017年全国“两会”之后,来自辽宁、山东、湖南、广东、广西代表团的45位全国人大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修改或审查第24条规定的建议也摆在梁鹰的桌上。
“45位代表提出的5件代表建议,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解决这一问题的关注、愿望和要求。”梁鹰说,他们于去年6月7日召开座谈会,邀请参与联名提出审查建议的山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陈雪萍、广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麦庆泉、最高法有关庭室同志以及法工委民法室、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有关同志参加,就第24条规定有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专题研讨。
针对第24条规定,两位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法官机械地适用第24条规定,不管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都判夫妻共同承担。这一制度设计对夫妻感情很亲密,一致对外对付债权人的情形还有一定的道理,但生活中没有那么多的夫妻能亲密到这个程度,近年来有不少妇女同志找到人大代表或者通过人大代表的家属反映,婚都离了,有的还离了好些年,结果又收到法院发来的要求承担几百万债务的传票,之后又把房子等财产判决偿债。
“作为人大代表,提出审查或修改的建议,目的不是要揪着司法解释有没有跟法律不一致,不一致的话错在哪里,而是希望通过制度设计,将确实无辜的夫妻一方特别是无辜的大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保护起来。”两位代表也赞成,对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予以严厉打击。
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的同志提出,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可能要到2020年,第24条规定问题不宜拖到民法典编纂完成再解决。从婚姻法的篇章看,第17至19条规定的是婚姻财产制度,而离婚时要适用第41条,该条立法原意是限定在“共同生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第24条规定替换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在座谈会上,最高法有庭室负责人表示,最高法与全国妇联正就第24条规定分赴8个省市调研,希望在调研基础上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较为完善的裁判规则。
梁鹰说,召开座谈会是法工委办理代表建议、公民审查建议,在办理方式上的一次探索。“经过座谈,听取各方意见,法工委希望最高法在调研基础上可以更加精细化地稳妥处理第24条规定问题。”
座谈会召开6个月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时,披露了有关第24条规定的最新情况。
沈春耀说,2016年以来,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第24条规定的审查建议。他们与最高法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还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看到新司法解释后,刘肇琼第一时间转发了相关报道。“对已判决的案子,希望有申诉机会,对正在进行的案子,希望按照新司法解释,公平公正审理。”她如此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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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法新闻发布厅,最高法介绍《解释》的起草背景、原则、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胥立新 摄
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京报讯&(记者王梦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签字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共3条,以下为该解释的具体内容: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现司法解释为准
此外《解释》还规定: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解释旨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去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就出台了相关补充规定,明确法院对夫妻一方所负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对于此次最高法再次发布司法解释,相关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问题。结合当时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问题,最高法通过该解释第二十四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多位婚姻法领域的学者表示,当时24条的出现确实遏制了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
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法院适用24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案例。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于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表明法院对于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立场。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注意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最高法在总结审判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解释》也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查缺补漏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民法典分则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必然也是立法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精神,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基础上,聚焦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补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表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审判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是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要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期待正在编纂中的婚姻家庭编能够在汲取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服务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据最高法上述负责人介绍,《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专家解读
诱骗、逼迫签字不符“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按照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算是达成了“双方合意”呢?
对这一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告诉记者,这需要符合几方面的条件,包括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夏吟兰说,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同时,双方合意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共同举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利于各方权益保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说,学界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个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过于绝对,以“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标准,只关注了债务产生的时间,而忽视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目的和用途,也没有考虑夫妻是否有此合意;此外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诉讼中,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与债务无关。
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解决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即第3条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举证责任,做出了不同以往的解释。
薛宁兰就此解读道,此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其次,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即如果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应该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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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庭长 程新文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 程新文
新规“最大限度防止极端案例发生”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界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共3条,每一条内容制定背后有何考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指什么?最高法制定该解释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什么作用?
就这些问题,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进行了一一回应。程新文说,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引导债权人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新京报:按照《解释》第一条,夫妻合意表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当于强调了“共债共签”原则,为什么会这样规定?
程新文:当事人共同签字形成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这在合同法框架内是应有之义,没有争议的。但是在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下,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夫妻一方具名所负债务,在未经另一方签字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认识观点。
《解释》的第一条强调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是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就是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可以说,这条规定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规则,又对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给予了关注。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是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缔结婚姻而丧失,共同债务需要有双方共同的合意表示。
新京报:通过第一条的规定,希望在实践中发挥什么作用?
程新文:对于《解释》第一条,我们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有积极意义。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实无法亲自到场的,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其实这种操作就是为了最大化降低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也不会损害夫妻一方的权利。
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中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涉及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所以应当优先考虑,而增加交易成本需要让位于更高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事实上,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事后纷争,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新京报:根据《解释》第二条,为什么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程新文:按照这一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基于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新京报: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认定哪些情况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程新文: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8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8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属于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的重大事项。
哪些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京报:除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往往争议较大。《解释》第三条内容针对的正是这一问题,请问有何考虑?
程新文:根据《解释》第三条,对于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既包括上面说的家庭日常生活,也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基于夫妻团体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等情形。《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为上述这些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要视情况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债权人为避免举证完全可以事前防范
新京报:此前提到,《解释》的出台是为了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那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程新文:《解释》规定了三种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但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共同签字故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从举证的角度考虑的,就是说债权人如果为了避免举证困难,完全可以事前防范,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是方便举证,二是避免纷争。
新京报记者&王梦遥
  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背后的“接力”
最高法回应民意适应新情况,出台新司法解释破解“24条”的问题
来源:南方都市报&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了新标准,一方无辜遭遇“被负债”的案例,或将成为历史。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并进一步合理分配夫妻债务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司法解释出炉,备受关注,有评论为其点赞称:“法律用自身的发展,回应民意。”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此背后,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去万人签名信呼吁修法的公益群体,有直言司法解释存在错误的法官,有不断站出来批评的律师,还有在全国两会期间联名提出建议的45位全国人大代表。
他们的建议如“接力”一般,撬动全国人大备案审查程序。随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最高法主动“接棒”,让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以下简称24条)在施行13年后,得到修正和完善。
发声法官因审判实践直言24条问题
1月17日上午10点多,一则弹窗新闻引起前资深家事法官王礼仁的注意。
消息显示,最高法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这条司法解释自日起施行。
“终于修改了,这么多年的努力没有白费,真是很欣慰。”看到这则新闻,王礼仁向南都记者感慨。
2006年,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出台实施两年后,时任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王礼仁没有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而是以婚姻法第41条为前提条件判决的一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王礼仁告诉南都记者,在审理该案件中,他发现24条“有问题”。因为按照24条,很多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违法债务也有可能被推定为共同债务,24条与婚姻法41条相对立。
十多年来,王礼仁不断撰写文章,“为了唤醒理论界的认识”,甚至言辞激烈地批评近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地适用24条判案是“癌症性错误”。
“我就是要引起各方对这条司法解释的高度重视。”王礼仁告诉南都记者。
直言不讳也带来一些非议和中伤。“很多人不理解,也有学者批评我。”王礼仁说,正是因为自己是“体制内人士”,所以才要站出来批评。
对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王礼仁持积极肯定态度:“整体来看新规定比较成功,对今后处理夫妻债务案件具有积极作用。”
王礼仁认为,新司法解释彻底修正了24条的问题,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共同财产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可以避免制度性群体错案发生。修改后的新规定基本上可以满足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但他也指出,新司法解释也有部分细节内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过程中一并考虑。
与王礼仁相似的是,早在2004年24条出台伊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游植龙就开始写文章,指出这条司法解释在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
新司法解释发布的这天上午,游植龙正在为因24条“被负债”而前来向他请教的六位咨询者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在解答咨询期间,受害者突然跟我说,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有受害者现场流下了眼泪。”
对于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游植龙认为,下一步的关键问题是,有关部门对此前依照24条规定裁决、存在错判情形的案件进行纠错。
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也表示: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
奔走“24条公益群”持续呼吁修法
法官、律师们的激烈反应和坚持表达,引起了另一个群体的关注。
2016年6月,一位名叫李秀萍的媒体记者找到了王礼仁,自称也因24条在离婚中“被负债”。有着同样遭遇的人,聚集在“24条公益群”,李秀萍不断在群中呼吁群友们“跳出个案”,通过依法依规途径,推动24条问题的修正。
当时,公益群就24条存在的问题做了大量的问卷调查,亟须就具体的法律问题向专业法官请教。而王礼仁、游植龙结合司法实践撰写的文章,则成为公益群呼吁“修法”的“理论支撑”。
“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彻底解决问题。”李秀萍告诉南都,为了将声音传递上去,群友们分头寻找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各级妇联、各级法院和学术机构、新闻媒体,反映问题。
有群友驱车数百里、走山路去给人大代表送相关材料;还有群友联系上医生代表后,为了当面沟通情况,甚至带着调查问卷结果等相关材料专程去门诊挂号排队,在门诊时间里“抢出”几分钟来沟通。
群友们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去“雪片般”的信件,建议对司法解释24条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她们征集到了11021人的签名。在这本厚厚的万人签名册上,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不同党派的普通公民,在签名册上详细写下个人信息,联名就此表达呼吁。
1月17日,对李秀萍而言,也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日子。
“今天这样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里,终于有了回响。每一个黎明又有了值得期待的意义。”在得知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后,李秀萍第一时间在公益群里写下感想。
李秀萍说,取得如此明显突破,是她此前不敢想的。在她看来,新司法解释初步体现规范债权的精神,是立法与司法层面的进步。举证责任方面实现债权人举证,这能有效减少无辜被负债冤假错案发生,同规范债权一样,具有明显进步意义。她也同时指出:仍有一些问题,新司法解释未能明确。例如,多笔小额举债总数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如何规定等。
建言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建议
“24条公益群”的呼声,像接力棒一样,传递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两年来,各地均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就24条存在的问题,在全国两会上进行呼吁。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共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
广东籍的全国人大代表翁一岚、麦庆泉便是其中一份建议的提交者。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翁一岚提出了有关24条的建议,受到广东团多位代表的附议赞成。
据媒体报道,翁一岚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注到24条相关问题的。她统计发现,近年来,以第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递增明显。
“大量对债务不知情、不同意、未共享利益的无辜受害人,在离婚后发现自己是‘被负债’。”翁一岚认为,24条的规定过分注重债权保护,几乎免除债权人在缔结债务时的一切审慎注意义务,却忽视对婚姻关系中不知情非举债人一方权益的保护,甚至给了品行不端的配偶在离婚过程中钻空子、嫁祸另一方的法律机会。
“这些问题在我们身边也有发生。”麦庆泉告诉南都记者,曾有自称“24条受害者”找到他公司来,“来的都是女性,一进门就哭,说是被冤枉的。”翁一岚的建议,很快得到麦庆泉等全国人大代表的附议赞成。
纳言撬动人大备案审查程序
让麦庆泉略感意外的是,因为提交了这份建议,3个月后,他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邀去座谈。
这次座谈会上,人大代表的建议与“24条公益群”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会合”了。
主持座谈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座谈会,是专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而召开。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法工委民法室等部门共同沟通研究、推动问题解决。“经过座谈,听取各方意见,法工委希望最高法在调研基础上可以更加精细化地稳妥处理第24条规定问题。”
“我们在会上讲的内容比建议更深入、更尖锐。”麦庆泉告诉南都记者。在座谈会上,代表们列举出实践中有些法官机械地适用第24条规定,不管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都判夫妻共同承担的实例。
在这场座谈会上,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有关负责人提出,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可能要到2020年,第24条规定问题不宜拖到民法典编纂完成再解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应当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问题。
这一案例,也被写入去年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当中。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南都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份至今,全国人大又相继收到2000多封针对24条的审查建议信件,这一数量,超过过去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各类审查意见的总和。
向南都记者谈及备案审查的意义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人表示,广大民众呼吁奔走,通过法治渠道积极表达合理诉求,最终撬动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程序。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民众上下一致共同推动的结果,是法治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取得进步的体现。
“接棒”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
事实上,对于民意所指24条存在的问题,最高法也在一直关注。
一个背景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等发生巨大变化,家庭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财富快速增长,因投资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针对这一新情况,去年2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明确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响应民意,最高法主动“接棒”,于今年1月17日出台新司法解释,破解“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不过,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看来,这并非“接力”的终点:司法解释的权限不是建构制度,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对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提出法官执法的具体方法与措施。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应当作为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修改补充的重要内容。”夏吟兰说。
采写:南都记者&王秀中
如何挽救“失蹄”的小马奔腾?
作者:李梦
来源:秦朔朋友圈
随着近日冉腾接手小马奔腾股权,企业核心创始人李明的姐妹被清除出股东团队,小马奔腾这家家族企业终将改头换面。
乐视危机和小马奔腾原本都是资本败局,现在双双变成女人替夫还债的悲歌。相比乐视危机中贾跃亭和甘薇的夫妻同心,小马奔腾的故事来得更虐心,丈夫李明猝死,姑嫂内斗不止。最高法刚刚出台了新司法解释,多少人欢欣鼓舞,以为从此“你欠的债我不用背”。然而,这可能无法改写小马奔腾企业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替夫还债、流离失所的命运。
透过棱镜看小马奔腾,它有不同的色彩。这个公司在鼎盛时期出品的《无人区》《疯狂的石头》等口碑电影是中国影视行业繁荣发展的缩影,而企业的攀附权贵和中国政府的“反腐打老虎”则注定了李明家族和他们的企业登高跌重。
2014年IPO失利之后,资本露出狰狞的面孔将企业创始人团队及小马奔腾公司推向苍凉的废墟苟延残喘,小马奔腾或许就此消亡也或许易主后凤凰涅槃获得新生,然终将与创始人和资本无关,这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小马奔腾的高管钟丽芳或许至今也不甘心,她无法明白有那么多次机会,为什么小马奔腾IPO最终无法抢滩成功。“如果我们上市成功,一切都将不同。”然而“如果”从来都毫无意义。
如何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并提前做好家族财富传承,这既是企业创始人的必修课,也是私募机构不可或缺的宝贵经验。因为对于企业创始人来说企业如同自己的孩子,孩子夭折,企业创始人会感到虽生犹死般的痛;而对于私募机构来说,投资一个企业如同母鸡孵化小鸡,蹲在鸡窝里良久,小鸡没有孵化出来,鸡蛋已经破碎,真是令人懊恼不已。
上述股权结构图显示,小马奔腾由37个股东组成,北京小马欢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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