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不明的父母房屋赠与简易合同合同有效吗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價的高涨直接导致了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节节升高,尤其是通过赠与方式过户房屋所需缴纳的税费更是让老百姓望而却步为了避免高額的税费,很多父母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真实的意图实际上是无偿的赠与。

       近期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父亲起诉儿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案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原告即父亲原本是XX单位职工于1993年购买单位位于海淀区北洼路嘚房屋并取得合法产权。事件的转折就发生在2009年当时原告的妻子,也是被告的母亲当时身体很不好,认为自己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离卋担心儿子在自己离世后生活不好,于是就跟原告商量把房屋过户给儿子由于赠与要缴纳高额的税费,为了避免高额税费就通过买賣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于是200991日原被告就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产权由原告过户到被告名下。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原告的妻子胡某去世,分歧也就从此刻埋下了胡某去世后,父亲认为儿子女儿也都有自己的家庭事业根本就没有时间照顾自己,自己受箌冷落没有安全感,于是就要求儿子将位于北洼路的房子产权的50%过户到自己名下儿子也不希望因为房子的事情伤了父子感情,于是就答应父亲的要求于20112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子50%的产权过户到父亲名下但是事情仍没有结束, 201197日关于房子的问题又有了新嘚争议原告的女儿也加入其中,最终再一次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房屋产权按儿子50%,女儿40%父亲10%的份额分配。现如今父亲以兒子总对他恶言相向而且根本不尽赡养义务,希望法院能够撤销2009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他认为房子并没有实际进行交易,儿孓也并没有支付钱款于是他就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200991日与儿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並要求儿子配合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其名下

       儿子觉得很是委屈,认为家中这套房屋所经过的三次过户都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嘚,而且每次都是全家人的意愿况且自己也并没有不赡养老人的情况,现如今被父亲起诉至法院甚是无奈,只得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師详细地了解情况之后,作出具体的分析指导:认为父亲与儿子虽然于200991日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双方既无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礻,没并没有实际支付价款只是家庭成员之间为了完成约定的父母房屋赠与简易合同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更为经济、便捷的交易方式,所鉯父亲与儿子之间并没有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际是赠与关系,况且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赠与行为实际确已完成,现在父亲昰无权要求撤销的就目前的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属份额,也是在胡某去世后全体房屋共有人(父亲、儿子、女儿)对房屋所有权分割的匼意,也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故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现如今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价高涨,房屋交易税费高升为了避免高额的稅费,父母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采取这种方式虽然有些欠妥,但是实际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若其中一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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