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上海退休职工住院保险险转职工医疗合算吗

扬中市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
扬中市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就医要求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参保居民患病就医时,须持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凭证享受医疗补偿待遇。患者本人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无须办理转诊手续。因急诊、抢救或在异(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省以及镇江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必须坚持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特殊医疗补充保险为辅助,包括医疗补助在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我想咨询下,今年才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因为乙肝大三阳在三院看病,每次门诊开药品,长效干扰素怎么每次只报销百分之五十几啊,已过自付段,药品原价1124,报销后我还要付四百玖拾几元,我想问下是怎么算的啊。 您参加的应该是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而不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设立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本人年缴费工资总额的10%,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5%。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从一级个人账户支付,用完后,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支付;超来源:中国江苏网  记者昨日从镇江市人社局获悉,为推进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自日起,我市调整部分医保报销政策,将放射性同位素药物列入医用材料目录,并将外地医院制剂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放射性同位素药物,是利用某些元素或其放射性同位素所放射的射线来治疗某些特殊疾病的药物。目前主要用来治疗癌症和肿瘤,还可用于显像、诊断等。我市原规定放射性同位素药物作为医保药品管理,现根据省人社厅规定,改为列入医用材料目录管理。市人社局通知明确,放射性同位素药物列入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内,暂不设定最高报销限价。参保人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药物的费用,视同普通医疗费,在本市医保规定的最高限价内,最近我母亲因肿瘤住院,目前还未出院,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已经8万多了(含手术费用),特咨询下退休职工医保的相关政策。 母亲已经退休十几年了,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万中含2-3万元的自费药品及医疗耗材等。 请问下最新的医保政策,个人需要支付多少? 是不是高于5万的就不能报了? 听说有大病统筹和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我母亲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具体可以报销多少? 首先,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号),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设立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5%。 (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镇江医保卡余额查询电话   镇江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同时可以咨询医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镇江医保卡余额上门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镇江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处查询   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地址:镇江市运河路79号   邮编:212003   电话:7   镇江医保卡查询网站:http://www.zjyb.gov.cn/index.asp来源: 镇江日报 家住镇江新区姚桥镇的玲玲,是一位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去年,在她快10岁的时候,我市《部分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出台实施,对儿童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这7类病种,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这名来自低保家庭的孩子,在医保定点医院——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共计费用31000元,而其家庭只支付了2700元的费用,不到1/10。 目前,我市职工医保人员大病保险早就没了封顶线,在目录范围内可以报销95%;这类大病保障政策主要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患者。市医保结算中心主任李一平介绍说,去年起,对于市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我市扬中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始于1995年,经20余年发展,该市医保覆盖不断拓展、保障待遇不断提高、政策体系不断优化、便民服务不断完善,基本实现了“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好的医疗保障”的目标。 民生优先,积极构建多层保障体系 职工医保面向全民,覆盖人群不断拓展。1995年该险种仅面向城镇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当年实际参保仅2.3万人;1998年该市率先打破参保对象身份限制,将参保范围扩大到乡镇企业;2000年又扩大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自谋职业人员。 居民医保整合归并,待遇实现四个统一。该市分别于2004年、2008年实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鉴于制度分设造成的城乡待遇不公,2009年在全省率先打破新收到的江苏人力资源发的社保卡,结果去报销的时候说是用不了,不知道怎么回事?难道要激活吗?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若是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自己本人领卡,一般在领卡的次日即激活可以正常使用,若是单位或社区代办等代领卡,社会保障卡的医保功能一般在医院或者定点药房使用过一次之后即激活使用;若一直未使用,则在代领卡的三个月后将自动启用,原老卡无效。 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需要至其相应的银行网点办理激活手续,设置金融功能密码。 对此您仍有疑问的,欢迎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了解。宝宝一出生,全家人都围着宝宝忙碌,常常忽略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医疗保险。有的家长以为新生儿参保就是交个钱的事儿,等宝宝生病需要报销时才发现医保尚未生效,明明缴了保费却一分钱不能报销。因此,初为人父人母必须详细了解新生儿参保相关事项。 目前,我市户籍新生儿只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办理商业保险的另当别论。凡是参保当年出生本市户籍新生儿,其父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均可办理参保。具体办理分四个步骤:申请-缴费-登记-领卡。 一 申请 2017年度出生的本市户籍新生儿参加新农合,需至市人社局(社保中心3楼)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簿》;一单位职工同时交了两个医保:重复参保不能退只能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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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居民医保,又交职工医保一职工想退居民医保遭拒相关部门表示:重复参保不能退
恩施新闻网 http://www.enshi.cn 日09:06
<FONT face=楷体_GB日,在州城一医疗器械公司上班的黄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称,自己已经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却还要他们参加“五险”中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她想知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已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退给她。
对此,州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已上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能退,但如果中途失业,仍可办理转接手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
一单位职工同时参加了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黄女士介绍说,在医疗器械公司上班的几年时间里,按照老习惯,自己每年都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2012年12月,黄女士像往年一样,主动提前上缴了160元的2013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令她没有想到的是,今年1月,单位要求职工统一申报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保险,缺一不可。作为职工,为了参加其他几种保险,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黄女士只好又参加了专门针对单位职工的职工医疗保险。
“已经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怎么还需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既然又交了职工医疗保险金,提前交的居民医疗保险金还可以退吗?”不熟悉相关政策的黄女士和单位职工都感到十分不解,她们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她一个解释。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单位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黄女士的疑问,恩施市医保局局长王建恩表示。
2012年7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细则》开始执行,《细则》第二章也明确了城镇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及对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关系(垂直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在经营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黄女士作为医疗器械公司全日制职工,理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而不是居民医疗保险。”王建恩解释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比居民医疗保险保费高,报销比例也高。但由于众多历史原因,现在,全州有很多像黄女士一样的,虽然属于全日制职工,理应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却依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符合现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这大大损害了这些职工的权益。
重复参保职工不能退居民医保费,只能转接
先缴纳了2013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费能退给本人吗?针对黄女士这一疑问,王建恩表示,社会保险实行大数法则,按照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能退还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退还给个人或合并使用,所以不能将她先上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退给她本人。
州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全州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五险”是通过“金保工程”软件系统统一经办的。去年,“金保工程”软件系统开始在一些县市试运行,该软件系统实现了“五险”统一申报、统一基数,统一核定的“一站式”服务,改变了目前五项社保因分属不同的机构经办,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业务要跑多个部门的现状。
王建恩说,在“金保工程”软件系统里,每个申报“五险”的职工都拥有一个固定的社会保障号,用于缴纳相应的“五险”保费。像黄女士这样的情况的单位职工,一定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积极主动申报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经上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虽不能退出,但如果中途失业,仍可办理转接手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
(网络编辑:胡成撸
来源:恩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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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能转到职工医疗保险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以,缴费满一年,再办理居民医保新参保手续。居民医保继续沿用职工医保个人编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中间转移到职工医保,已缴纳的当年度未享受月份的居民医保费用不退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该职工可以使用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医保卡)部分。参保人员由居民医保转移到职工医保,办理了续接并缴纳了职工医保费的,若续接缴费无空月或间断不超过两个月的,折算3个月职工医保。但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需先办理职工医保暂停手续,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若续接缴费间断超过两个月的,须有6个月的职工医保待遇过渡期。在此期间。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时,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缴一次费,参保人员可享受一年的医保待遇,不需办理暂停手续,即可直接办理职工医保新参保手续。居民医保每年缴费一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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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地情况
有的地区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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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成效评估与建议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新医改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了高额医疗费用,报销金额少,个人负担仍然比较重。推行居民大病保险,可以解决一些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全体城乡居民都享有大病保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经济困境。本文将根据扬中市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助人数、基金收入以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能正确评估大病保险基金的运行及成效,并提出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7195071.htm  关键词:城镇居民 &大病保险 &医疗费用 &基金风险 &建议   一、基本情况介绍   2009年扬中市医疗保险通过统一政策制度,统一保障待遇,率先将原先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保险进行无缝对接,并轨运行,打破了城乡二元分割的保障模式,合并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扬中市人口达28万,17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全市60%的人享受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待遇。   从这几年实践过程来看,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多次进行医保政策的调整,采取“提高门诊报销比例、降低住院起付线、扩大慢性病门诊范围、提高年最高封顶线”等措施不断提高医保待遇,满足了参保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医疗费用随着物价的上涨呈不断增加趋势,参保者患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正常保险待遇后个人仍然需要支付高昂医疗费用,增加了整个家庭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导致了这部分人不愿意继续就医。从年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全年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段来看,超5万元以上的人数分别为83人、141人、142人、213人。虽然我市每年年底会根据全年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给与超5万元以上的人群以一定金额的医疗补助,但年最高补助金额仅有1万元,对于他们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并不能真正减轻大病参保者的医疗负担。从近期国家政府出台的大病保险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该矛盾已经具有普遍性,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政策改革势在必行。今年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市结合自身情况,开始着手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二、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特点   试点初期,我市为了积极稳妥的推行这项制度,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带领相关科室人员采用“集体参与、反复讨论、数据测算、异地借鉴”等途径开展一系列工作,于2014年上半年出台了该险种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30元,居民个人暂不缴费。今后,逐步探索财政补助与居民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二)保障范围   本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为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对象。主要保障参保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医保、医疗救助、住院医疗保险补偿后,当年个人负担超过规定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   (三)补偿标准   根据扬中市近几年大额费用发生情况与大病保险筹资金额,大病保险支付起付线标准暂定为20000元。具体报销比例为:0-5万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10万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20万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封顶线为20万。   (四)经办方式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我市已于7月份通过镇江市招标办统一招标,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镇江分公司中标,由其经办居民大病保险业务。   结合年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的原始数据,如果采用以上报销方案,年大病保险基金分别应支付226万元、255万元,具有可操作性。(见表一)      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段基金支出预测   大病保险享受人数(人) 大病保险报销基数(万元) 报销比例基金支出(万元)   元/人 0-5万元 355 342 50% 171   5-10万元 11 71 60% 37   10万元以上 2 30 70% 18   合计 368 443226   元/人 0-5万元 424 407 50% 204   5-10万元 11 66 60% 34   10万元以上 2 29 70% 17   合计 437 502255   从月份城镇居民基本保险结算数据来看,全市共有373人享受该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84万元,单人最高支付12.5万元。报销比例提高36%,实际补偿率达66%。大病保险在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方面开始发挥成效。   三、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因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具有筹资标准低、报销比例相对较高、基金赤支风险较大等一系列特点,运行过程中将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所以对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的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和控制,对大病保险制度能否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医疗信息的不透明,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追逐利益,利用自身的优势,诱导患者进行不合理的医疗消费。   由于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居民符合条件的可结算住院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进行再次补偿,一些患者利用医院管理的漏洞,通过不正当的关系把原本不属于大病保险补偿的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套取大病保险基金。   由于大病保险是采用再保险的形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运行。大病保险基金相对较少,商业保险机构为了防止利润过低或亏损,往往在实际运作中,制定各种门槛来降低参保人员的待遇。
  在医疗费用第三方付费的情况下,如缺乏有效监管,医患合谋套取大病保险基金,从而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成为影响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一种道德风险。   四、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建议   我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刚刚起步,对大病保险的认识还处在摸索探究阶段,本人只能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提一些浅薄的建议:   (一)筹资标准方面   国家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筹资标准不外乎采取固定金额和挂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两种方式。固定金额简单易行,目前我市大病保险每人缴纳30元就是这种模式,这种固定金额的筹资方式形式比较单一,对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会产生一定压力。而挂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式比较灵活,它的支付总额会随着居民基本保险每年医疗待遇的调整而有所变化,这种筹资方式一方面能将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有机结合,另一方面能及时动态的反映医疗费用的上涨与居民医疗待遇的变化。我个人认为探索此种筹资方式对缓解大病基金压力会有一定的帮助。   (二)探索起付线的制定模式和标准   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现单一缴费,单一报销比例,这种制度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同是它也存在一叶障目的弊端。如果一户多人患大病,按单笔算往往享受不到大病保险待遇。在某种程度上,尽量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费用的支出,也是考核大病保险制度运行绩效的重要依据。当家庭成员的单一医疗支出费用较低,而整个家庭的医疗支出总费用较高时,这部分家庭中的中低收入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难以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放弃享受医疗服务,而根据我市现行的大病保险政策就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所以,在以后的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大病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大病起付线的制定标准,尽可能细化起付线,可以对中低收入人员和一些低收入的家庭进行政策上倾斜,让他们在合理的范围内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避免家庭灾难性医疗费用的发生,让他们实实在在体会到这类政策的利民、惠民特点。   (三)多渠道创新大病保险筹资方式   为了实行大病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为社会化大病保险基金探索出多渠道筹资方式。政府、社会以及个人都必须对大病保险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政府不仅可以提供预算性财政支出,这些支出必须是长效的、稳定的,而且也可以以大病保险为目的征收特种税等方式创新大病保险基金的筹资形式。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较多,城镇职工连同家庭成员可以按照以家庭为单位集体参加大病补充保险,同时可以考虑让他们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部分拿来补充城乡大病保险,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大病保险筹资的风险 ,也能促进我市医保的一体化建设。   (四)加强管控大病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满足患者合理的医疗需求,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他们因病致贫的问题。可是由于医疗机构、医保、患者三者之间不对称的信息从而引发医疗资源浪费,进而可能导致患者医疗费用的非理性增长。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必须对医疗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管控。   首先,大病由于具有致病机理复杂、就诊时间相对较长的特点,而且在诊疗技术和项目上存在更多的未知性,因此,我市医保中心可以在有限的医疗资源和大病保险基金情况下,利用和商保合作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审核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新型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器械耗材往往在大病医疗费用中占有较高的比重,所以以后的工作重点就是要对大病诊疗技术和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必须规范他们的大病诊疗过程,有效防范医疗风险,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继续坚持和完善已形成的审核、稽查、现场检查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监控制度,同时由事后才监督逐步过渡到事前管理,也就是对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等进行综合管理,形成一整套的综合管控体系。   其次,全国各地也对医保支付方式进行改革 ,从而发现此类改革也是对医疗费用的增长进行控制的有效途径和关键举措。目前我市正逐步向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支付方式转变,但由于大病往往具有病程长,费用相对高等显著特点,如果实行后付制的支付方式将会很难控制其费用。所以在未来建设大病保险,就必须对医保支付方式进行合理的改革,应逐步从粗放的单一控费向集约性控费迈进,在此基础上确保患者的切身利益。   最后,应该对年终大病保险补偿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分析他们的病史、年龄、就诊机构等一系列因素,我们虽然要确保大病保险人员应有权益,但也要防止大病保险基金被不合法的套取,为确保大病保险基金的安全,建议对大病保险设立分级诊疗制度,不同的补偿比例应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来实施,在级别越高医疗机构就诊,获得的补偿比例就越低,从而实现参保人员在诊疗后期随着疾病症状的减轻,逐步转诊到下级医疗机构。   (五)实行阶梯式缴费   我市医保行业在1998年推行的住院医疗保险,可以好说是大病保险的雏形。2011年由于制度的整合,取消该险种增加新参保人员。但一部分城镇居民参保者还是希望自己多缴费,从而享受更高的医疗待遇。今后我市可以在大病保险运行成熟后,实现阶梯式缴费模式,让参保者有更多的选择。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型,一些城镇居民参保者在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达到限额时,往往不知道将超限额的医疗费用到医保中心结算,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保障每位参保者利益的最大化。同时需加快信息化手段实现各地联网结算,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朱铭来于新亮宋占军我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预测与保险基金能力评估保险研究 2013年5期   [2]李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道德风险的控制与防范[J].经济问题探索 -58   [3]李文祥大病保险共保管理方式主要成效、问题及对策建议经济[J].研究导刊 2014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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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医院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参保人员究竟如何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这一问题,市人社局近日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员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市人社部门表示,自日起,市区(含丹徒区)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应选择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目前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4家,社区卫生服务站35家,明细信息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12333电话查询。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1家或者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首次就诊的一家,自动成为选定的第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过后就诊的另一家,自动(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省以及镇江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必须坚持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特殊医疗补充保险为辅助,包括医疗补助在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职 工 医 保 1、参保范围 (1)丹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均可参加职工医保。 (3)鼓励有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医保。 2、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需到人社局社保中心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按月缴费。 (2)个人参保需到人社局社保中心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按年度缴费,并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代缴银行网点续缴下年度或当年度医保费。 3、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金山网讯 目前,对于去年1月至7月期间,居民医保重大疾病未享受保障待遇的医疗费用审核补报,正在进行中。截至目前,审核补报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57人,共计补报金额82.56万元,大大减轻了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昨天,市医保结算中心再次通过媒体对可报未报居民进行提醒。   市医保结算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项补报工作即将结束。在日至7月31日期间发生居民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且未补报的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参保人员,可尽快携带出院结算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保卡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业务科办理审核补报手续;2013年8月后身患重大疾病的日前,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出通知,为有效缓解转外地就诊矛盾,进一步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自日起,调整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地就诊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调整转外地就诊管理办法? 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病情特殊或严重,本地定点医院医疗水平难以解决,由具备转诊权限的定点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后,前往外地综合性大医院就诊。另一种是参保人员认为本地治疗效果不明显而要求转外地就诊。 此前由于转外就诊的医疗费用需回转出医院结算报销,并占用医院的医保年度预算指标,医院认为有能力治疗而不给转,参保人员认为外地医院水平高希望转外地治疗,一方坚持不转,来源: 镇江日报 家住镇江新区姚桥镇的玲玲,是一位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去年,在她快10岁的时候,我市《部分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出台实施,对儿童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这7类病种,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这名来自低保家庭的孩子,在医保定点医院——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共计费用31000元,而其家庭只支付了2700元的费用,不到1/10。 目前,我市职工医保人员大病保险早就没了封顶线,在目录范围内可以报销95%;这类大病保障政策主要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患者。市医保结算中心主任李一平介绍说,去年起,对于市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我市市人社局详释医保报销政策:按年度累计分段结算,高费用段个人支付比例低,多种因素影响单次报销水平 日前,有网友发帖称“住了几天医院,一共7300多,自己付现金3700多,自己的医保卡上面有2500多,算下来医保只能报900多?我一年三千块块交医保!交着有什么意义?”随帖还附有一张费用信息图片。对此,市人社局医保处专业人员做出解答:医保报销比例根据所参加的险种政策,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分段报销,高费用段的个人支付比例低,累计费用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95%,但有多种因素会影响单次报销水平。 以该网友为例,他是统账医保在职人员,2014年缴费基数26040元,个人账户划入2766.21元(含部分上2017年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20万元。 ◆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参保人员患病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分段补偿;其中:300元以内个人自付,300-10000元补偿70%,1元补偿80%,30000元以上补偿90%。 ◆如需到市区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诊疗,应到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后5日内补手续);转诊至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以上补偿比例下降20%后给予补偿。 参保人员如何就诊报销 参保人员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与省卫计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办法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从日起,把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到城镇基本医保制度体系。《通知》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及流动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并按转入地规定缴费的,享受参保地职工医保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后纳入落户地城镇(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在省内因流动就业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的统筹地区我市医保转外地就诊报销新政出炉
  需要转外地看病的市民注意,我市医保转外地就诊报销新政出炉。自日起,放宽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地就诊报销有关政策,降低转外地就诊费用报销的个人先付比例,增加未办理转外手续也能报销部分费用的规定,同时扩大转外地就诊特约医院范围,明确相关定点医院转外地就诊权限,并相应调整对有转外就诊权限的定点医院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分为转外地就诊、长住外地就诊和临时外出就诊三大类,并分别执行相关管理措施。这次调整主要针对转外地就诊报销管理的有关政策,涉及对象为市区(京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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