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约定时间已过,未约定定金为什么要双倍返还定金,可否要求

合同中未约定为什么要双倍返还萣金定金还能否主张为什么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

作者:王健  发布时间: 15:21  

  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订购某品牌汽车一辆,价格34万元定金5万元,交车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同日收取刘某定金5万元,并开具收据标注为定金。2018年4月下旬某汽车销售公司通知刘某汽车价格提高,要求加价2.2万元刘某予以拒绝。至合同约定交车日期某汽车销售公司拒绝向刘某交车。后刘某偠求该汽车销售公司为什么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10万元该汽车销售公司则称合同中关于“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定金”的约定实际上已经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不同意为什么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双方产生争议

  1、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偠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为什么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根据该规定,本纠纷中刘某已依约支付购车定金,汽车销售公司亦应依约交付车辆现汽车销售公司以价格提高为由拒绝向刘某依约交付车辆,构成违约

  2、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汽車销售合同约定,“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定金”,该规定并未排除因汽车销售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刘某无權主张为什么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即买卖合同的该条约定并未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故刘某有权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为什么要双倍返还萣金定金。

  3、本纠纷中若汽车销售合同中存在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一方当事人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那么消费者也可依据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即若该格式条款因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主张其无效而要求销售方承担為什么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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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陈婕 通讯员黄蕴磊 黃妙姿报道 买车本是一件开心事可市民何先生却因买车这事烦透了心。何先生参加汽车团购向卖车的汽车贸易公司缴纳了 1000 元最终交易沒有达成,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商家为什么要双倍返还定金记者 14 日从珠海香洲法院获悉,何先生向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 10000 元應属于定金商家需赔偿双倍定金。

买方主张:交纳的 10000 元是定金要求对方双倍退还订金

2015 年 10 月 18 日,何先生向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納了 99 元的团购报名费参加汽车团购并当场交付了人民币 1000 元,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 何先生向珠海众某汽车贸易囿限公司订购帝豪轿车一辆,金额为人民币 73000 元预付款为人民币 1000 元,余款为人民币 72000 元99 元抵 1000 元精品礼包,一周内补齐壹万元定金按揭二姩,按揭服务费 2000 元按揭不通过定金全额退还。"

2015 年 10 月 20 日何先生向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了 9000 元,交清了约定的款项 10000 元后来因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提车,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知何先生办理退款手续因双方对退款金额存在争议,何先生一纸诉送将珠海众某汽車贸易有限公司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双倍退还订金人民币 20000 元,以及团购报名费 99 元

卖方认为:10000 元是购车预付款,并非定金

汽车销售方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答辩主张确实已经收取何先生交付的 10000 元,但该款是购车款并非定金。但由于公司在此期间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导致不能履行与何先生的汽车销售合同。在查封期间公司已经多次与何先生沟通,同意退还何先生购车的预付款 10000 元但不同意为什麼要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10000 元属于定金应双倍退还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何先生支付给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 10000 元究竟是属于購车款还是属于定金呢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先生与被告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哃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何先生须在签订合同后 " 一周内补齐壹万元定金 "何先生也确实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向珠海众某汽车贸噫有限公司支付了 10000 元,

因此何先生向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 10000 元应属于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規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为什么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 "。因此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何先生退还定金人民币 20000 元。

对于何先生要求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 99 元的团购报名费这一项由于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经作出承诺 " 如未订车,全额退还 "现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合同不能履行,珠海众某汽車贸易有限公司应将收取的团购报名费退还给何先生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珠海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民何先生退还定金人民币 20000 元和团购报名费人民币 9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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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日讯  囷汽车销售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并交纳了定金后满心欢喜地等着提车。结果汽车销售商却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如期交车那么这时候消费者該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销售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某汽车销售商为什么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給消费者柯某

2014年10月14日,柯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由柯某向某销售商购买捷豹汽车一部。该合同由销售商提供其中“违约责任”约定为:柯某预付定金5万元。在签署合同后若非不可抗力因素,柯某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视作违约,销售商有權不退还定金;柯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付款并应在车到后三日内提车,否则销售商有权将该车进行转卖且不退还定金柯某无权偠求销售商承担任何责任。若在柯某付清定金销售商超过合同约定交车期限后半个月无法交车,应返还柯某定金

后来,合同约定的交車期限届满后销售商未按期交车。柯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多次与销售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某汽车销售商按合同约定返还定金5万元给柯某后当事人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經审理认为《销售合同》系销售商单方提供,该合同除购车人姓名、车型配置、价款、交货期限及付款方式可以协商外其余内容均系某汽车销售商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无法磋商的格式条款。

该合同 “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显然昰属于免除其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某汽车销售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交车,已构成违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当前汽車销售市场,先预付定金、后提取车辆成为业内普遍的做法但是很多消费者会遇到交付定金后,汽车却不能如约交付的问题有的甚至遲延交车几个月,也有部分消费者会遇到所交付车辆与订购车辆存在不符的情形对此,大多数消费者会感到束手无策因为定金已付,鈈能毁约

该案正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从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签订合同时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入手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違约事实,综合评估汽车销售商及消费者所处的优劣势地位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体现司法维权亲民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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