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2014b款介绍终身寿险 分红型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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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2017版现金价值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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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金佑人生B款保障范围,一年多少钱
金佑人生B款的保费相对于同类产品来说,它的保费稍贵,但它属于分红险,保额分红且保障逐年递增,是一个会长大的保险,它不仅能满足现在健康保障的需求还能满足未来的需求。下面为大家推荐《太保金佑人生B款保障范围,一年多少钱》,欢迎阅读。
太保金佑人生B款保障范围,一年多少钱
一、重疾保险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B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三、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四、保额分红,保障递增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若确定有红利分配,保险公司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保险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保险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合同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保险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太保金佑人生B款多少钱
太保金佑人生B款定位于中高端市场,所以该款产品的保费,相较于市场上的的同类产品而言,其实是略高的,除了它在对于某些重疾和轻症定义更为宽松之外,更源于它是一款分红型保险,意味着你的保额是逐年递增,且能分享红利的。
金佑人生B款的保费,其实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两部分,为了大伙更好的理解,希财君通过资料获取了主险保费,以供大家参考,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太保金佑人生B款的保费并不是统一的,它会根据年龄和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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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金佑人生B款保障范围,一年多少钱
一、重疾保险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B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三、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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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额分红,保障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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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保险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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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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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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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疾保险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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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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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B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三、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四、保额分红,保障递增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若确定有红利分配,保险公司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保险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保险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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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合同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保险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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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佑人生B款的保费,其实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两部分,为了大伙更好的理解,希财君通过资料获取了主险保费,以供大家参考,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太保金佑人生B款的保费并不是统一的,它会根据年龄和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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