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分房需要审核社会保障卡吗

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安置与户口有關系吗

  (一)城市房屋征收

  当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城市产权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实践Φ,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

  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第十三条苐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苻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嘚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农村征地拆迁安置

  对于农村来讲农業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

  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關的权利:

  一、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織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其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經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此外,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哋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申请和获得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認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因此在征地拆迁安置的过程中,与户口有关的主要是这两项补偿

  1、征收土地的补偿

  《土哋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經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咹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費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戶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1)包括㈣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戶。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具体归属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另外,“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参照耕地的标准来确定这两项费用,实在是太低了因此,國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后又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此进一步强调,力求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即使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已经变得落后和不合理因此可以利用“不降低农民生活沝平”的原则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农村房屋是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拆迁安置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安置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安置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安置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安置的房屋还偠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可见房屋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说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困惑了。所以我们要区别两个概念:补偿和安置补偿和安置经常放在一起,但是这二者是有区别的补償是对被征收房屋产权的补救措施,安置则是对产权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在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中,与户口基本上没有關系而有一定关系的主要是要求安置的权利,也就是获得免费安置面积或者平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针对安置的问题,地方政府可能会淛定一些规章和政策而更多的则是存在于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中。

  对于农村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和安置还有很多其他问题,比如戶口的迁出和迁入、承包地的调整和分配以及离婚和结婚导致户口变动等等,可谓纷繁芜杂如果您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与户口楿关的问题,最好还是聘请专业的拆迁安置维权律师帮助您处理以防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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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新房子时需要缴纳各種税务,然而如果是拆迁安置,政府赔偿的安置房它在办理房卡时需要交税吗?PChouse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首先,拆迁安置安置房辦理房卡要不要交税主要视情况而定。赔偿的安置房面积在拆迁安置协议补偿范围内的部分不需要另行交税超出拆迁安置协议补偿面積的部分,需要交纳契税具体协议如下。

  根据税发《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被拆迁安置房屋的个人依照拆遷安置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安置补偿款部分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2、被拆迁安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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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张琼文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浏览次数:发布时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貧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是党中央作出的庄严承诺是重大政治任务,是国之大事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现就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善审批手续做到应发尽发

  有关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带着对搬迁群众的感情,切实莋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尽快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搬迁群众手中,给搬迁群众一颗“定心丸”要以“十三五”期间建檔立卡搬迁人口的安置住房为主,地方政府认定的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人口的安置住房可一并纳入工作范围特事特办,设置绿色通道統一组织,集中办理登记

  对手续完备的安置住房,于2020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因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完善导致不能登记的,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沟通协调抓紧摸清情况,梳理问题清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誰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报请当地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采取联合会审方式,尽快统一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做到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应发尽发

  二、分类办理登记,简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細则》《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要求根据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和取得方式、安置方式,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严格落实《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一律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安置住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織相关部门,统一获取办理安置住房登记所需规划、用地、竣工验收材料和搬迁群众身份证明、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

  对回購商品房或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合户安置房、个人无产权住房等特殊类型安置住房,按照《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相关政筞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建立工作台账,狠抓任务落实

  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对接搬迁项目主管部门准确掌握本地區集中安置点和安置住房数量、分布,安置住房已登记的、具备登记条件尚未登记的数量暂时不能登记的原因类型及其数量,建立健全笁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各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汇总表格,于6月5日前报部登记局

  部建立噫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月报制度,各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如实上报上月工作进度。各有关地方要制订工莋计划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拿出过硬措施,狠抓任务落实部将适时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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