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经济纠纷案件会坐牢吗律师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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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经济纠纷的区别-律师说案

北京谢通祥律师解读: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纠纷是指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由此使合同的另一方受到损失。由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手段进行的,往往和合同纠纷混合在一起,在判断罪与非罪时,二者很容易混淆。谢通祥律师认为,区分二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正确履行合同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行为人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能力,用夸大自己履约能力的方法,先获得对方的信任,签订合同后多方筹借,扩大自己履约能力,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具有履行所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拥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货源、技术等,或根据其法定的经营范围或资金、货源情况,能够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到来时通过正当渠道达到履约所需的实际能力。否则,即视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伪造履约能力,其行为则为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如果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或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欺骗对方,制造假相,虚构事实;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虚假产权证明、银行凭证、介绍信等使对方上当;或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法律知识缺乏,或收买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上做手脚,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诈骗财物的非法目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虽有不实之处,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但其客观上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只是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不实之处。

合同签订后,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在其现有履约能力范围内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或者为供货积极组织货源,或者筹集资金,落实到行动上,则不认定为合同诈骗;反之,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等获取非法利益后,对对方的正当请求予以搪塞、推托,甚至携款物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律师说法: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欠 债 不 还 跑 路 , 清 网 行 动 落 网 , 被 指 控 合 同 诈 骗 罪 , 面 临 牢 狱 之 灾 , 逃 跑 十 余 年, 他 终 获 无 罪

吴玉民是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多年前就被上网追逃,而且他还换了个新名字,抚顺市某公司控告吴玉民合同诈骗,2011年9月,吴玉民被警方在清网行动中抓获。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他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院对吴玉民判处有期徒刑。

吴玉民委托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谢通祥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吴玉民是无罪的,谢通祥律师向法院提出了28点无罪辩护的意见,谢通祥律师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玉民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吴玉民存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等手段,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吴玉民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玉民代表石油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对方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潜逃,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对方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吴玉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二、明星企业董事长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刑十年六个月,最终无罪释放

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是中国汽车租赁行业第一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全国性公司,同时也是中国汽车租赁行业中第一家和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战略合作联盟的汽车租赁公司,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北京奥组委官方车队使用的轿车,也由中汽乾坤公司向社会销售。可以说,中汽乾坤公司当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但是,随后的一场官司,使中汽乾坤及其法定代表人陷入长时间的刑事案件漩涡中,2002年中汽乾坤公司与一汽大众公司签订了合作采购协议:中汽乾坤所购车辆仅限于租赁经营使用,不得向市场销售,但是中汽乾坤公司在代苏州某公司采购奥迪车辆时,挪用了购车款,最终被苏州分公司的老板报警称合同诈骗,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坤也被采取强制措施。

2009年9月29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对中汽乾坤公司、韩明坤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称,2006年3月至6月,韩明坤在担任中汽乾坤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该公司无权为他人从一汽大众采购用于销售的奥迪汽车,仍以该公司名义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奥迪A6轿车采购协议,在苏州某公司按协议支付购车款800万元后,法定代表人韩明坤将该购车款用于偿还中汽乾坤公司自己的贷款、借款及公司日常经营支出等,后经苏州某公司催要,中汽乾坤公司才退回80万元。

2011年4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中汽乾坤公司判罚50万元罚金,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坤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韩明坤表示上诉并且决定委托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并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认为韩明坤是无罪的,谢通祥律师从多个方面论证了中汽乾坤和韩明坤无罪的理由。首先,中汽乾坤与苏州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不是无效合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证据,本案中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只是违约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本案合同标的物汽车不是特许经营的专卖产品,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可以买卖汽车,中汽乾坤公司也可以,不能因为一汽大众称中汽乾坤公司采购的汽车只能租,就想当然的界定中汽乾坤没有销售权,此外,韩明坤及其公司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一系列证据告诉我们,中汽乾坤只是因自身经营问题才擅自动用了苏州公司的购车款,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仅此而已,经过谢通祥律师的辩护,对于张家港市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苏州中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检察机关申请撤诉,此案就此了结,而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半的韩明坤,终于无罪释放,在看守所外面呼吸到了自由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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