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50万,撞死人法院会判肇事逃逸死人方其他赔偿吗

撞死人赔偿协商不成法院会怎么判_百度知道
撞死人赔偿协商不成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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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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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按5年计算,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75周岁以上的,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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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按法律程序判
那要看是否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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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车撞死人法院判失主赔偿——真冤
&&&&新浪媒体报道:9月10日,本报在A14版报道了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判决的一起争议很大的案件:一辆轿车被盗,小偷驾车撞死人,。被告不服,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该案有了最新进展,经法庭调解后,由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整。
常州市新北区农民陈正贵于日中午去建材市场购买材料,其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与一辆号牌为苏D05926的白色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弃车逃逸。陈正贵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其不治死亡。交巡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主要责任,陈正贵负次要责任。
  由于司机逃逸,警方依照车牌号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实施抓捕。然而,当警方依法传讯苏D05926号车主后,发现肇事车辆是套牌车。之后,警方依据车辆发动机出厂编号,查出该车辆的真正号牌为苏DS8250。可找到车主周伟峰,又发现他的车已于日深夜被盗,且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为其出具了失窃证明。
  不过,公安机关调查中发现周伟峰车辆在被盗前车辆“交强险”到期时并未续保,死者家属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由此,死者陈正贵家属委托了律师将周伟峰诉至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要求被告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最低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今年6月2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今年8月4日,新北区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虽然相关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被告仅主张的是因被告在车辆交强险期限到期后未再续保而要求其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实,这辆肇事车交强险到期时间在先,被盗时间在后,此案被告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其行为具有过错,因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所以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不能让周家“满意”,于是周伟峰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常州市中级法院上诉。11月9日,在常州市中级法院法庭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12月31日前,被告需支付原告赔偿款6万元。到期赔偿款未支付清,原告可依据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交强险”是国家出台针对机动车辆强制缴纳的一个险种。如果没按时缴纳交强险,机动车辆肇事,车主应当负全责。但是在本案中有个特定条件不可忽视,周伟峰的车辆在肇事前已经丢失,并已经到当地公安报案。也就是说,丢失在前,肇事在后。一辆丢失后的车辆肇事本不应当由车主负责,这是常理。那么,当地法院为什么判处周伟峰赔偿原告是一万元呢?
法院的依据是周伟峰没有及时缴纳“交强险”,因此原告方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有效经济赔偿,所以法院判被告方周伟峰赔偿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那部分经济赔偿。
问题出现了,我们假设被告周伟峰“交强险”齐全,周伟峰的车辆丢失后肇事由谁来负经济责任呢?如果按照法院的判处思路,一定是保险公司负责。可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的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列》的条款中,已经认定即使是本案中的被告周伟峰“交强险”齐全,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因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第二小款:“&(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本案被告周伟峰上不上“交强险”原告都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既然没有保险公司的赔偿,法院判决的理由:“虽然相关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被告仅主张的是因被告在车辆交强险期限到期后未再续保而要求其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成立了!
媒体报道称:一审判决生效后,周伟峰全家炸开了锅。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不能让周家“满意”,于是周伟峰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常州市中级法院上诉。11月9日,在常州市中级法院法庭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12月31日前,被告需支付原告赔偿款6万元。到期赔偿款未支付清,原告可依据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笑的“调解”!如果一审正确,二审为什么没有维持原判?反而“主持调解”。调节后的赔偿金额由原来的十一万,变成了六万,和稀泥!
&&&&如果说,被告周伟峰“冤枉”,那冤的不是周伟峰本人,而是不懂法!
现在是信息时代,法律普及时代,如果我们普通老百姓再不学法,那就会被那些所谓的掌握法律的人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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