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征管,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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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税总个税征管新举措
  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呼之欲出之际
  ■背景: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目的: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特点:是近年来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最全面、最具体的一次。
  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呼之欲出之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不断改进纳税服务以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以往,针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通知或文件发过很多,这一次有何不同?
  这次主攻方向: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提到五个“加强”,其中头两个就是加强高收入者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的个税征管。据了解,高收入者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大量增加,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趋势,这也成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最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把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列为重点管理项目的基础上,这次又提出两项具体措施。
  第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如: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在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方面,要求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方面,要求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次通知还明确提出,要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强调夯实基础
  这次下发的通知特别提到,“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就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解释说,只有认真夯实基础,才能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这位人士说,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强调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要求各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要求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并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国家税务总局集中。
  重点目标一一列入管控范围
  这次下发的通知,除了把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列入重点管控范围,还专门针对三个重点目标提出具体加强征管的措施:一是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二是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三是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是近年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最全面、最具体的一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这次下发的通知还提出,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介绍,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一直致力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着力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大力推进年所得l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对高收入者税源监管措施明显加强。从近4年的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可以看出,年所得l2万元以上纳税人每年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1/3左右;每年缴纳税款增量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收额的40%以上;人均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收入来源,说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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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皖地税[2011]43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
【全文】【】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皖地税[2011]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国税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高度重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细化有关工作举措,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本地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加强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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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近期参与定向增发的富豪们有点紧张。上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就增值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业内人士称,这是资本市场重大事件,也许可导致二季度上涨行情提前结束。不过,也有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投资界人士昨日表示,这个消息对当天市场的下跌关系不大,只要有合适的利润空间,投资者参与定增的热情不会因此减少。  政策一波三折  关于如何征收资本市场投资行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可谓是一波三折。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国税函[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发[号文《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该文随后被撤回。  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号文。  国税总局上周末下发通知,称将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此前的3月份,国税总局已将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作为2011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列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又在上周五出台,将资本市场各项交易涉及的税项纳入重点监控,从上市前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到上市之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再到针对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征管,可以说个人参与上市公司投资的方方面面的涉税事项均将受到重点监管。  强化税项监管  这项政策对投资者参与重组的热情会否造成直接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市场?多年从事公司重组改制和证券投资业务的广州律师蒋斌,昨日向南都记者表示,其实这个规定并没有太多新意,此前也有法律规定要求“财产转让所得”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这对市场本身的调整影响不大。其次,这也不会影响投资者参与重组和定向增发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行为,虽然与未征税前相比,利润有所压缩,但只要有合适的利润空间,他们还会参与。  不过,去年1月1日起开始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大小非和定向增发的自然人股东产生了明显影响,大小非的减持金额也出现了明显下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沪深股市解禁的股改限售股份减持规模较2009年大幅下降近五成“大小非”减持压力大减。  而此次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更加全面。据同花顺(29.220,0.22,0.76%)统计,在去年以来的207次上市公司增发中,约92家上市公司都针对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投资者参与。  上述新措施要正式实施,在公司重组时对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个人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蒋斌表示,在评估土地、房产、资源矿产等资产时,溢价空间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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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三、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 &&&&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3.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1.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加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2.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1.进一步建立和充实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薪酬标准,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审核等信息,加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 &&&&2.加强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管,抓好对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1.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纳税档案。? &&&&2.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 &&&&3.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4.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 &&&&(二)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五、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严格执行为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 &&&&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日常税源管理,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应进行跟踪核查、约谈;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三)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选取部分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切实搞好专项检查。加强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将其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研究强化基础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征管手段、搞好税法宣传的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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