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买卖是否有效

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_百度知道
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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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条款都有可能造成以后的麻烦,还是要通过律师陪购1、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拆迁安置房,一个条文,一个用词,确保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合同都有风险,本质都是房屋买卖合同,和名字没有关系。既然是合同,就要符合法律一般规定的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不能使无权处分等等。3、买卖合同只是债权,比较陪购费用和诉讼费用比较起来差别还是比较大的,与其等到法院诉讼才找律师,不如买卖房屋是就聘请律师把关,要想保住房屋一定过户到买家名下,能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就可以买卖。如果还没有出产权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即使买卖合同有效,也还是需要聘请律师陪购。买房子是大事情,涉及合同的事情,普通老百姓根本不通晓。避免以后的风险,只是说风险比有产权证的大一些。2、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论名字是叫买卖合同,还是买卖协议,诚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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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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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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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买一套安置房,还没够五年的,可以签协议,不知道安置房买卖协议有效吗?这个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买卖协议也只有在相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才生效。而当事人约定生效的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该协议虽符合成立要件,但由于没有进行登记所以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并没有发生转移。
但该协议虽为生效,但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受让方可要求买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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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房子满五年,那么你的交易为合法有效的,这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需公证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未满五年那么你的交易不符合相关政策,这种情况公证处是不会受理公证的,这份合同也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卖方反悔,买方权益很难保证。
A: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性质,既然有处分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小产权房的买卖并没有将其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也没有改变其居住的性质。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但这些规定都没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高度,依据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因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协议有效。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拆迁安置房,能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就可以买卖。如果还没有办理出产权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说风险比有产权证的大一些。
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论名字是叫买卖合同,还是买卖协议,诚信协议,本质都是房屋买卖合同,和名字没有关系。既然是合同,就要符合法律一般规定的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不能使无权处分等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拆迁安置房买卖有专门的法律解答和法院判决实例。
买卖合同只是债权,要想保住房屋一定过户到买家名下,还是要通过律师陪购,确保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合同都有风险,即使买卖合同有效,也还是需要聘请律师陪购。买房子是大事情,涉及合同的事情,普通老百姓根本不通晓,一个条文,一个用词,一个条款都有可能造成以后的麻烦,与其等到法院诉讼才找律师,不如买卖房屋是就聘请律师把关。避免以后的风险,比较陪购费用和诉讼费用比较起来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A: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安置房买卖的规定,因此,安置房买卖有一定的风险,且无法公证,所以,如确实需要购买,应找专业律师为您写房屋买卖合同,律师会为您考虑出售方的主体资格等问题,及以后可能发生风险应如何保障您的权益。安置房的购买风险较大,慎重购买。公证处可能不会为安置房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
小产权买卖无论是否公正,都没有效果。&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不能公证的。小产权房屋在我国是禁止买卖的,任何买卖小产权房屋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证的目的是在于公证房屋买卖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对于国家命令禁止的行为是不会进行公证的。
A:购买回迁房与购买商品房的手续是一样的。
1.凭拆迁证明和身份证签订购房合同并结算房款.
2.按合同规定交房款并取回发票.
3.凭拆迁证和购房合同等到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理房产证手续.
4.视房屋面积大小减免部分或全部契税.
5.凭房产证和契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手续。
许多回迁房的业主都要求必须收取一定金额的订金,甚至先收80%~90%的楼款,作为客人购买该套房子的保证,余数则在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而由于业主也不能保证什么时候一定能够真正过户,这对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部分的回迁房存在尚未有《房产证》的问题,或者当取得真正的《房产证》时,可能在面积上与当初的协议面积有差异而导致要补钱,这种种的因素,都导致在同一楼盘中的回迁房要比商品房便宜。因此,当你需要购买回迁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该套房屋的产权问题以及相关细节,并尽量去一些有信誉的大型中介公司咨询,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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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期间的安置房买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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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康翔宇文图片由律师提供  律师简介
  李世杰,汉族,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业务专长:民商事专业律师,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和企业法律事务。
  执业理念:自执业以来坚守在法律实践工作的前沿,一直秉承专业服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中侨地产大厦501室联系电话:办公电话:9邮箱:
  案情回顾
  2008年,被拆迁人杨某委托其朋友侯某将拆迁安置房作价20万元售予沈某,约定杨某取得房产证后两月内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8月,该房取得房产证。2011年3月,杨某向侯某出具书面授权凭证委托其办理房屋买卖包括收款、过户事宜。2011年4月,沈某发现涉案房屋已登记为杨某与侯某共同财产,且侯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过户,因要求过户未成,沈某起诉。
  裁判要点
  合同有效。该案涉拆迁安置房交易时未有房产证,故沈某与被拆迁人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侯某出具了房屋买卖委托内容的书面凭证,此行为也表明其对杨某与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可、追认,故侯某以其不知情、不同意出卖房屋为由提出认为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违约责任。杨某未按合同约定在取得房产证后两个月内与沈某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杨某未全面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被拆迁人买卖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屋,法院不得以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仍未取得所有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存在无效情形的判决思路大抵如此:(1)未经安置房共有人同意。(2)转让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故应经合同征得对方的同意,未经同意,应为无效。(3)(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资格转让与身份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转让因违法而无效。(4)出卖人在安置房未确定前,享有的仅系某种特定性质安置房的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5)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受人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因违法而无效。(6)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导致合同无效。
  认定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效的判决思路,主要有:(1)具有物权特征的债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2)划拨土地上建造安置房转让,土地性质的变更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实践中基本上定性该款非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合同无效依据。但在产权证办理存在嗣后艰难或无法办理情形,以前款认定合同无效,并不鲜见。
  对于拆迁安置房屋系共有情形的无权处分,是否一定无效,实践中亦存在不同于一般二手房买卖的处理原则:(1)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房买卖协议,并不因共有人反对而无效。(2)共有人的嗣后收受安置房售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对安置房处分行为的追认。
  受让拆迁安置房,除与被拆迁人签订受让合同外,应尽可能取得拆迁发生时确定的被安置人书面同意,以防止遗漏安置房的共有权益人从而引发争端。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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