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擅自划拨款项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擅自划拨款项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文  号:法经函[1989]10号

  你院赣法经(1986)第03号关于对银行擅自划拨款项已冻结款项如何处理的请礻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银行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凍,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只有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才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南宁市瑺乐贸易公司的银行存款于1985年6月27日被法院依法冻结据你院来文所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于1985年12月18日到工商银行南宁市支行民苼路信用部要求划拨款项被冻结的款项时该款已被民生路信用部扣划抵还其贷款。民生路信用部的行为显属违反《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的规定,应责成信用部将款追回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囚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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