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读养老保险个人续接中入刑会怎样

学习导航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 了解养老保险的四种模式; ● 学会解决办理、转移、缴纳、领取养老金中的各种问题; ● 掌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 了解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 一、养老保险的四种模式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简单理解,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与企业一起按国家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从而解决退休以后的生活来源问题。 从世界各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看,可以把养老保险划分为四种模式: 1.国家负担模式 所谓国家负担模式,就是企业和职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只需要给员工发工资即可,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金。 使用这种模式的国家相对较少,典型案例是瑞典。 2.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 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如苏联。在这种模式中,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有费用由国家和企业来承担。 3.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 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如新加坡。在这种模式中,保险费用全部来自企业和职工,完全是以支定收,国家不支付费用。 4.企业、个人和国家负担模式 第四种模式是企业、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强调缴费与退休待遇相关联,建立在严格的保险运行机制基础之上。这种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典型案例是德国、美国、日本,我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的也是这种模式。
二、养老保险为什么要统账结合 1.统账结合思路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思路简称为“统账结合”,这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定立的一种方法,一直沿用到今天,并且得到了新法的确认。 在统账结合的思路中,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0%)缴纳,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基金。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基金用于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不得提前支取,计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立法前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在立法之前,很多地区存在的问题是企业缴费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金被混用,养老保险常年亏损,于是动用了个人账户中的钱,这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在20世纪90年代,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个人账户都是空账运行的。所以国家在前几年出台规定,要求各地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可以把这部分钱用在统筹基金上。 3.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 个人把钱存在社保经办机构,虽然能够得到利息,但是远远不够,因为物价上涨过快,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最高都没有超过2%,远远低于物价上涨指数,老百姓攒了几十年的养老金很快就缩水了,个人用什么养老呢?因此,要强调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问题――个人账户里的钱不可以乱用,而且不能贬值,政府有义务对这笔钱进行运作投资,立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
三、“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养老保险费由谁来承担 新《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1.什么是“视同缴费” 在计划体制下,社会上没有统筹保险,企业不用缴纳保险,职工从退休到死亡的退休金都由企业支付,支付比例按照连续工龄的长短计算。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实行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并没有要求过去的国有企业一次性缴纳职工从进入单位工作到统筹保险设立之前的保险。这种情况就称之为“视同缴费”。 2.视同缴费的形成和解决 视同缴费的实际用途不是很大,因为视同缴费的是年限,实际上企业并没有缴费,个人也没缴费,个人账户是空的。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跟个人账户有很大关系,如果个人账户是空的,个人拿到的养老金就会很少。
【案例】 相去甚远的养老金 2000年以前中国存在一种属于军人的军队企业,这种企业不用申请营业执照,也不用缴纳保险。按照2000年中央军委的规定,军队企业都要跟军队脱钩,转成地方企业,于是北京市有一家军队企业就在2002年向工商局申领了营业执照,正式转成地方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开始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到2003年,有一个在这家企业里工作了30多年的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他的视同缴费年限是30多年,实际缴费年限是一年多。最后核准养老金是一个月690多块钱。而如果是一个在地方企业一直缴纳养老保险的人,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就是2000多块钱。
鉴于案例中的情况,这次立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内的费用都由政府承担。
四、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如何领取养老金 目前,全国各地都规定个人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是需要缴费满15年。新立法也直接确定下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那么,员工到退休时缴不满15年怎么办? 1.原来的处理原则 原来的处理原则是:退休员工可以把个人账户的余额提走,叫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其实这就不能称为“养老金”了,因为人们只是把原本属于自己的钱拿回去,而企业给职工缴纳了多年的养老保险费就跟个人没有关系了,这对职工是很不公平的。 养老保险还存在转移的问题。很多地区有外来打工的人,特别是农民工,他们的流动性很强,在本地的工作年限很难达到15年。如果按照目前的规定,外来职工就无法在任何地方领取养老金。比如,一个农民在北京工作了14年,缴纳了14年的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时没在别的地方工作过,但他仍然没有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这对他是很不公平的。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有些地区不能续缴,很多人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因此出现了很严重的农民工退保现象。这对农民工的利益也有很大损失,因为保费是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职工退保时只能拿回个人账户的部分,企业缴费的部分是不能退给职工的。
【案例】 “两头堵”的退休 20世纪90年代初,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南京某国有企业的一个职工辞职下海去了深圳。下海的时候他四十几岁,在南京已经有十几年的工龄。90年代初南京已经实行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但是还没有个人账户,因此个人交的养老保险费没有落实到个人名下。到了深圳后,深圳的企业也给他缴纳了养老保险。 等他到了60岁,想回南京退休。他的想法是把在深圳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南京,然后与他之前在南京十几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国有企业后期实际缴纳的统筹养老保险合在一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结果,南京的企业不接收他的养老保险转移,理由是他没有个人账户,企业和职工交的钱都扔到大库里了,没有分出来,所以不接收他从深圳转回的养老保险,也不给他办退休。 既然在南京办不了退休,该职工就去深圳退休。在跟深圳的社保经办机构交涉时,该职工要求给自己发放养老金,但是深圳社保经办机构也不发,因为他的缴费年限不够15年。
在原来的制度体系下,这位职工缴纳了多年养老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这就是制度带来的弊病。 2.新立法的规定 新的立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次立法明确规定不可以退保,而是建立一种续缴或转接机制,有利于保障缴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有人认为缴纳养老保险15年之后就可以不缴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缴纳15年以上的职工跟缴纳刚满15年的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职工缴费年限越多、缴费额越高,养老金也就越多。
五、异地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新立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些员工在不同的地区从事过工作和缴纳养老保险,而各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政策不一样,所以员工在不同地区的缴费,到了退休年龄养老金应该分段计算。因为如果一个人曾在8个城市工作过,并且都缴纳了养老保险,企业不能让他到这8个城市领取养老金。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就可以将养老金分成8个地区,按分段工作情况计算,然后在一个地区统一支付。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职工来说,过去的养老保险需要统一转移到员工户籍所在地:职工在户籍所在地工作缴纳保险,后来又去异地工作缴纳保险,到退休年龄时,职工在异地缴纳的养老保险都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支付养老金。而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导致不同统筹地区的利益不一样。 比如,对于人口输出大省来说,把劳动力都输送到深圳、上海等发达省市,员工在这些地方缴纳多年保险,退休时回到原来的省份,当地就会拿本省的统筹基金支付打工者的养老金,这对打工者来说是相当不划算的。 因此,新立法彻底修改了养老保险转移规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一条款的意思是,一个员工从某地去另外的地方继续工作,他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关系要转移到新的工作地。具体表现为: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辞职读研究生后的养老保险问题_百度知道
辞职读研究生后的养老保险问题
我是工作一年后,辞职读研的,我想问一下,我读研期间交养老保险好,还是干脆这三年不交,以后也不补交好,更划算一些,有什么区别和影响吗?麻烦帮我具体说一下,非常感谢!我去社保局问了,因为我原单位交的社保是最高档,所以好像个人交的话,每年钱也不少...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只能是交个人部分,单位部分没有人交对于你个人来讲,就是读研3年不交,以后也不补交是最好的。等到毕业后找到新单位交养老保险时,把原来交的保险转过来让新单位开始交最划算。因为你要是接着交保险,你都交也交不起。养老保险
就是让你交足最低档15年的钱就可以了,至于多交就是退休多领工资而已
采纳率:81%
建议这三年可以不用补缴,一是补缴金额比较大,二是手续繁琐,退休时能不能把这几万块钱赚回来还不一定。至于你读研前的一年实际缴费年限是能够与你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的!
1.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我读研期间交养老保险’是不可能的。参加学校为学生办理的有关保险。2.‘读研前工作的那一年的养老保险钱’记录在你的账户中,由社保中心保管,是计算和领取养老金的依据之一。并且‘等毕业后新单位工作后’,由新单位为你办理续交手续。安心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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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焦点新闻
市场接受程度有待检验
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略微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并鼓励个人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将来的养老质量。
本报讯 (记者周慧)被热议多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有望于今年正式试点。在上周末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中,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也将“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认定为今年保险监管要突出抓好三件事之一。
利好整体保险行业发展
据介绍,目前税延型养老保险方案已获得保监会和国税总局首肯,尚待财政部批准。业内人士认为,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将会促进保费的快速增长,但是市场对于该养老保险的接受程度或许需要一定时间。
专家分析,由于试点的核心是税收优惠,因此,近期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被市场解读为试点即将迎来东风。
消息人士透露,广东省监管层对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也是持欢迎态度,在相关部门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也会尽快积极争取申请试点。
保险公司面对“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带来的保费增量”这块大蛋糕都表现积极。据介绍,包括平安、长江等多家寿险及养老保险公司,正翘首以盼上海试点尽快落地。据上海一家保险机构人士说,相关产品条款早已设计完毕,相关操作流程也已确定,同时试点所需的统一信息平台也已基本搭建完成。然而企业对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态度将有待观察。
原标题:税延养老保险破冰在即 市场接受程度有待检验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新浪财经焦点新闻,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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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验证码读书期间三年的养老保险需要补交吗
[导读]:无论是在职人员考取、还是在校学生考取博士生的人员,以及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的人员,其在校学习期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所说的"工龄"是固定工制度下的老概念,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已基本不再适用。但在目前新、老用人制度并存的情况下,仍然有作用。
  问:1994年至2007年在当阳一卫生事业单位上班,在这期间单位办了。2007年至2010年离职读研究生,与原单位脱离了工作关系。毕业后进入宜昌一医院上班,现新单位已重新办理了养老保险。请问这读书期间三年的养老保险需要补交吗?怎么办理?
  答: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日教高[号),无论是在职人员考取、还是在校学生考取博士生的人员,以及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的人员,其在校学习期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然而,须明确一点,这里所说的&工龄&是固定工制度下的老概念,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已基本不再适用。但在目前新、老用人制度并存的情况下,仍然有作用。
  因此,1990年教委、劳动部和人事部的文件仍是现行有效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工龄的概念将逐步退出,慢慢失去意义,取而代之的是两个新概念,即&参保年限&和&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目前执行教委、劳动部和人事部号文件的现状是:国家机关和尚未参加统筹的事业单位,由于基本还实行原固定工模式的制度,其员工的保险、福利待遇尚未实行社会化,所以均可按该文件为研究生计算连续工龄,并与其保险、福利待遇相挂钩,由单位予以支付。而企业单位和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则不然,很难执行该文件。原因是,研究生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违反法律规定,你就没有缴费年限,影响退休待遇。
  正因为如此,分配至这类企事业单位的研究生,执行教高[号文件,非常困难。如果您愿意补缴学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到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并将该研究生学习期间计入参保年限,否则不能计为参保年限。
  总之,这是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的问题,也是改革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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