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付汇转账一定要开户行吗到开户行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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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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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章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三条 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第三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三十八条 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于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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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在向银行办理进口汇款手续时,须向银行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哪些企业在向银行办理进口汇款手续时,须向银行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汇款时,属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须向银行 提 供《进口付汇备案表》:(1)企业未列入外汇局定期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 位名录”;(2)企业被列入“内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3)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支付学费有何规定?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居民个人外汇现汇帐户和外汇现钞帐户有什么区别,两者之间能否划转?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汇发(号文《关于修改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现汇帐户指由港、澳、台或者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现钞帐户指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如何办理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于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和日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居民个人携带折合2000美元以上现钞进境,应向海关申报。
  2、无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出境,按以下金额查验放行:(1)携带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内(含2000美元),不需申领“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准予放行;(2)携带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银行凭携带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签发“携带证”,并在“携带证”上加盖银行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3)携带4000美元以上,携带人凭护照、签证等有关材料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核准。外汇局对携出外汇来源及用途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和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4)进出境人员一般不得携带超过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严格审查其外汇来源及用途,对确有必要的,向银行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和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3、居民个人携带境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出境,比照对带出外币现钞的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数额外币有价证券需报外汇局总局核准。
  4、自日起,启用新版“携带证”。银行自日起停止签发旧版“携带证”,海关自日起停止验放旧版“携带证”。
  居民个人外汇现汇帐户存款和现钞帐户存款对外汇出有什么区别?
  1、居民个人现汇帐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3)一次性汇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2、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居民个人在外工作期间,境内的人民币工资收入能否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居民个人的外汇支出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工作期间,境内的人民币工资收入不可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居民个人出国定居后,境内有关个人人民币收入能否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1、境内居民个人出国定居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2)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3)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2、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持原单位证明一次性全部兑换外汇,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兑换外汇标准为:
  (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2000美元的,可一次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
  (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
  3、另外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公民移居境外视同非居民个人管理,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居民个人外汇行为的管理,因此公民移居境外的用汇不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供汇标准。
  居民个人的境外外汇收入可否开立外汇帐户?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开立现钞帐户存储。
  办理手续为;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对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存款需提供真实性证明,而在您毕业回国之前办理有关手续存在实际困难,因而您可携带外汇票据入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自费出国留学,如何换取有关外汇?  
  根据汇发(1998)11号《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汇发(号《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
  1、自费出境留学的供汇对象为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学位的人员,可申请第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2、留学购汇超过2000美元的持以下材料到当地外汇局申请(2000美元以内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1)购汇申请;
  (2)本人户口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
  (3)己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 (4)录取通知书。
  境内可以存入哪些外币币种?
  目前中国银行和各家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直接存入的外币有英镑、港币、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欧元共计9个币种。其中英镑、港币、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有现汇户和现钞户。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欧元只有现汇户。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存款人可选择上述货币之一,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后存入帐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司法解释,明确了骗购、非法买卖外汇等行为构成犯罪,为什么此类外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我们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认识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人认为,银行售付汇业务只是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资金汇兑,谈不上犯罪。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这种外汇买卖也是一种货币投机活动,而投机者发起的货币攻击正是触发亚洲金融危机的催化剂,导致多国货币大幅贬值,国家财富流失,经济衰退,人民失业,甚至造成政府垮台,社会动荡,因此对于货币投机活动的危害性不能麻痹大意。另一方面,上述投机活动通常和走私、骗税以及非法转移资金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并经常在市场上兴风作浪,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扰乱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对社会危害更大。可见,非法逃套汇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是一种犯罪行为。监管部门、银行、企业和普通居民都必须转变观念,认识当前打击非法逃套汇行为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抵制各种外汇违法犯罪行为。
  有舆论认为,中国加大外汇管理执法力度的措施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和经商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情况是否如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目前采取的稳定金融秩序、防止逃套骗汇的举措,有利于外汇储备的稳定,也间接地有利于亚洲金融局势的恢复与稳定。但我们也注意到个别在短时间内修订的法规确实存在不尽完善之处,有可能给局部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阶段性的不适应或不便,其中主要问题是真实性审核的效率问题。这种情况在去年下半年随着有关法规再度及时地修改补充,已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整体法制环境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守法意识、依法经营也提出了要求。两方面的同时改善将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不便”问题。实际上,外国投资者对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了守法经营的意识。
  为了尽可能地便利企业经营,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海关、银行与外汇局之间的电脑联网,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可以极大地提高贸易真实性审核的速度和效率,方便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同时,在今年的适当时机再对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文件进行审慎的研究、修改和归并,形成较为规范的法规,减少守法者的经营负担,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
  答: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了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3种货币的即期交易。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例如,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根据国际外汇市场上英镑对美元的汇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自行套算出人民币对英镑的中间价。
  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各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有关具体规定,请客户进入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的“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模块,查询《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后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能否在外汇局的网页上查询外币之间的汇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只公布人民币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币种(目前有美元、日元、港币)的基准汇价,不公布外币对外币间的交叉汇率,外币之间的交叉汇率请参考国际金融市场行情。《中国日报》市场版每日公布部分外国货币对美元的价格,另外还可以从其他网站获取这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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