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准则修订订了,都有哪些变化

论2014年以来会计准则的变迁情况及其影响
张亚茹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完善,国际会计趋同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的会计准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财政部自2014年初陆续修订5项企业会计准则,并发布了3项新准则。新发布的3项准则是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40号《合营安排》和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修订的5项准则有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9号《职工薪酬》、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第37号《会融工具列报》。这是自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来最大的一次变动,因此,研究其对会计领域乃至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是每个会计人员充分掌握准则精髓的必要途径。二、2014年以来会计准则变化的具体分析8项会计准则的发布或修订,目的在于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新会计准则体系完整,初步实施已经极大地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总体来看,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新增准则:将原来散落的内容体系化为新的准则3个新增加的准则,其所规范的内容原先散见在多个准则中。随着实务的发展,有必要将其整合起来,顺应理论和实务的发展趋势。1、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新会计准则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明确了股份支付等内容,更加详细的描述了相关资产、权益工具及可抵销项目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负债定价假设,强调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特点,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持续与非持续计量。除此之外,还强调了计量单元的概念,强调公允价值为脱手价格,三种估值技术(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特点等内容。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需要进行披露的其他主体,包括提供股权、债权及以各种形式进行资金支持的主体。从投资类别上包括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规范了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性主体的所有披露要求。3、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对合营安排及其两种不同的类别(合营企业与共同经营)进行了规范,并对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描述,而作为投资方对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实质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已进行了相应规范。(二)修订准则:使会计规范更加明确和体系化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新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职工薪酬分类方法由之前的八分类法调整为四分类法: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充裕了短期薪酬会计处理,将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调整至职工福利中,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上,明确了辞退福利与企业职工不直接相关,设定提存计划与受益计划,完整规范了离职福利会计处理及长期职工福利。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于“控制”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增加了特殊交易处理及子公司股权交易等会计处理的规定;重新修订了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即不存在与母公司投资相关的子公司,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规定指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政策需要保持一致,如果政策不一致,需要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调整,或者另行编制报表。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由之前的四分类法(即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不是以上三种且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长期投资)改为三分类法,将不是以上三种且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长期投资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在初始计量时,强调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所依据的“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空置房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引入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规定。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参考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国际上“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纳入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明确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明确“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定义、报表列报方式。5、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特殊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区分,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新增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等。三、会计准则变化的影响2014年以来发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是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需要的会计政策决策,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持续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影响主要表现在:(一)对会计职业判断提出更高要求新准则更注重原则导向,更强调对交易和事项经济实质的把握以及职业判断的应用。在准则条文中,多数出现“可以”而不是“应当”,说明选择的主动权在企业,企业需要结合持有意图解释的合理性、经济事項处理的一贯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二)进一步提升会计的信息反应职能新准则让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方式更加接近市场价值,更重视资产质量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更关注企业盈利模式、资产运营效率和未来的增长潜能,有效提高了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对财务报表的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使财务报表反映企业更完整真实的经营状况,加强了报表在风险观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提高了企业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四、总结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提高了新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与理解性,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的会计管理水平。新准则在完善会计实务的同时,也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应当注重对新会计准则定义、原则和理论方法的学习,而且要充分认识和有效把握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和发展趋势,进一步领会变化背后蕴含的价值理念和内涵,持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0期
科学与财富的其它文章哎呀,我们没办法找到这个页面了!
您还可以:
您还可以查看:当前位置:
财政部修订公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为了适应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号)进行修订,以财政部令第72号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于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准则自1997年开始实施,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十多年来,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财政管理改革和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不断发展,客观要求对原准则进行修订。一是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2000年以来,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开展的很多财政改革涉及到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的调整,为了确保相关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修订原准则。二是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的需要。2012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只有修订原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才能使《财务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通过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求的需要。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明确将修订出台新《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列为“坚持不懈地推进制度机制建设,完善治本之策”的重要任务和措施之一,该工作应当在2012年12月底之前完成。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的原则。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核算原则和框架,成为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基础和依据。二是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本次修订在会计目标、会计核算基础等方面,都在兼顾财务管理需求的同时体现了财政预算管理的信息需求,更好地发挥会计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三是与《财务规则》相协调的原则。本次修订《会计准则》的思路与《财务规则》修订时的思路一致,即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核算基础和基本会计模式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适应财政改革、解决会计实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在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基础定位、会计要素定义等重大问题上与《财务规则》保持了一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会计准则》共分为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等9章49条。在维持原准则基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删除了7条,新增了15条,对剩余的条款合并调整,并对大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
  与原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
  一是扩大了准则的统驭范围。按照《财务规则》的规定,《财务规则》是制定所有行业财务制度的基本依据。与其一致,新《会计准则》将统驭范围由原先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扩大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是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新《会计准则》第四条首次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规定首先应当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体现了事业单位提供会计信息要满足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双重需要的特点。
  三是合理界定了会计核算基础。原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此次,与《财务规则》相协调,新《会计准则》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及行业事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在有关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四是合理界定了会计要素。考虑医院等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行业事业单位,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替代“支出”,新《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五是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将第二章标题由“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在对原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原则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全面性”要求。
  六是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在建工程”,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
  七是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特别是针对各会计制度中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不明确以及实际执行中资产不入账等问题,明确了不支付对价情况下取得资产的计量原则。
  八是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九是调整了净资产项目构成。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并与《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相协调,新《会计准则》有关净资产内容中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项目。
  十是完善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新《会计准则》引入“财务会计报告”概念,对其构成进行明确,并统一规定了相关报表的基本列报格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mof.gov.cn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邮编:100820 电话:010-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新会计准则有什么主要内容和主要修订内容
财政部于日以财会[2001]7号文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其中新制定了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3项准则,修订了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5项准则。这8个准则从日起执行,其中无形资产、投资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施行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余6项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本文拟就3项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与现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之处以及修订的5项准则与原准则的变化之处,根据现有文件作一简单介绍,供读者入学习新准则时参考。一、无形资产准则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理和报废、披露等方面作了规范。与现行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增加或修订了以下内容:1、关于无形资产的计量。(1)准则明确,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或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予以确定。(2)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计价。而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价值计价:其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被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3)对于接受捐赠的,准则明确,如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存在活跃巾场的,按该上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此内客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4)对于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准则规定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同;而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是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5)明确了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2、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准则明确,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对于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从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其摊销年限的确定原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基本相同。3、关于无形资产减值。这是准则新规定的内容,企业应定期至少于每年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价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巾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己超过可收回余额的情形。计提减值阶备后,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火,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4、关于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1)对于出租和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收入准则确认;(2)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情形主要包括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或者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均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5、关于信息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帐目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6、关于衔接办法。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二、借款费用准则该准则主要是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进行规范。1、关于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准则规定,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应当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己经开始。现行会计制度未作类似的规定。2、关于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准则规定,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为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每笔资产支出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除以会计期间涵盖无数的相加,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只有一笔专门借款的,资本化率为该坝借款的利率;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这一规定表明,专门借款中尚未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部分款项的利息不得予以资本化,这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向。3、关于暂停资本化。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此虽有相应的规定,但未明确“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时间界限;而其他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则未作此项规定。4、关于停止资本化。准则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人或建造为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准则对此明确了几个方面的判断标准。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停止资本化;其他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则规定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停止资本化。5、关于信息披露。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金额的资本化率。三、租赁准则该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1、关于租赁的分类。租赁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2、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融资租赁:①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长期应付款,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租入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不大,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分摊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费用处理: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佣金、律帅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④或有租金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2)经营租赁:经营租凭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接直线法或其它更合理的方法确认为费用。3、关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融资租赁:①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可采用总额法核算(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租金、手续费等),也可采用净额法核算(仅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对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仅适用于采用总额法的公司,其包括租金和利息。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工分配,分配办法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与按实际利率从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悄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费用处理: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④逾期未收租金处理:超过一个积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了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⑤计提坏帐准备: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应当合理计提坏账准备。⑥对未担保余值检查处理: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或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均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率。⑦或有积金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2)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接法或其它更合理方法确认为收入。4、关于售后租回交易。(1)形成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俏之间的奖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分别按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形成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分别按经营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核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上述3一(1)—④、⑤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四、现金流量表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易部分。(1)取消原“收到的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2)将原“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返还;(3)取消原“收到的积金”项目,并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4)将原“支付的增值税款(后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支付的所得税款”和“支付的除增消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一个项目,合并为“支付的各项税费”一个项目反映;(5)取消原“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部分。(1)将原“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2)将原“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个项目反映。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部分。(1)将原“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改为“吸收投资所收到的观念”项目;(2)将原“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和“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3)将原“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4)取消原“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分别并入“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中反映;(5)取消原“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和“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琐目中反映。4、补充资料部分。(1)对原披露的“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部分的“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等四个项目,调理为“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三个琐目:(2)对原“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部分的有关项目作了修订:将“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项目调整为“计提的资产损大准备”项目;取消“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增值税有关内容分别在“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增加了“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和“其他”四个项目。五、债务重组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1、关于债务重组定义。取消了原定义中“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概括了债务重组定义的内涵是“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2、关于债务重组方式。对原“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区分为“以低于债务账画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不同情况。3、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1)将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部分,修改为确认为“资本公积”:(2)确认为资本公积部分的计量,不再考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增加股本的公允价值问题,同时考虑了转让非现金资产等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如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务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4、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除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其差额部分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外,其他债务重组方式均不考虑债务重组损失,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重组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六、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定义和新概念。主要是对可收回金额重新定义;对投资成本分为“初始投资成本”和“新的投资成本”进行表述。2、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以放弃非货币资产而取得的长期,其初始投资成本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确定;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确定。3、关于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1)调整时间,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于“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计提,增加了“至少在年度终了时”提法;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检查,原规定定期进行,新规定增加了“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均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不再提“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这一前提。(3)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而价值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4、关于投资的划转与处置。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大。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付之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处理。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增加了“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了以更正”这一规定。2、准则执行范围,原规定暂在执行,现规定所有企业执行。八、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准则不涉及的事项。删除了原准则不涉及“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事项的规定,将其纳入准则规范范围。2、关于准则涉及的术语。取消了原来的“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两个术语,不再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3、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发生补价的,相应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收到补价的,相应减去部分金额(按补价除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算)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补价减去以上部分金额确认为收益。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该准则修订后,不再将非货币性交易区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处理中,个再考虑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低于(或高于)其账面价值这一因素,如此,非货币性交易不产生损失。4、关于信息披露。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办法与新准则规定的办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延伸阅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无锡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7年会计准则修订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