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大连供热单位位赔偿吗

供暖到期不供热供暖公司应怎样赔偿?_百度知道
供暖到期不供热供暖公司应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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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到期不供热,一般用户较难得到供暖公司赔偿,多数是按未供暖天数退还缴纳的暖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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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保证金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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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从立法的层面,对沈阳供热产业的供热与用热的责任与义务,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供热设施的管理等进行约束。
  具体有哪些变化,本报在此为您一一解释。
  室温不到18℃,赖着不赔咋办?
  按照《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沈阳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达到不低于18摄氏度。
  如何监管?
  沈阳的供热管理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供热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行为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赔偿。
  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条例(草案)》指出,具体赔偿标准由沈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新房交房期间,供暖费应谁交?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购房者承担采暖费。”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是指两个采暖期。
  也就是说,购房者在新建住宅建筑两个采暖期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即便人没有入住新房,也要交纳采暖费。
  《条例(草案)》同时指出,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供热单位擅自停热有处罚没?
  按照《条例(草案)》,如果供热单位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以及因擅自停热、不按规定供热或不及时抢修而影响用户生产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3~10万元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要依法予以赔偿,情况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资质证。
  盗用暖气水、私安循环泵咋罚?
  按照《条例(草案)》,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调解、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盗用供热设施热水或者蒸汽。
  如果用热户违反规定,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设备抢修时间有没有上限?
  供热期间,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热户。
  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6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6小时内;较大事故,6小时至24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48小时至72小时内。
  供热按计量收费,能实施吗?
  《条例(草案)》指出,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给予配合。
  ?ā???<鄘?拆除、迁移供热设施,以及因擅自停热、不按规定供热或不及时抢修而影响用户生产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3~10万元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要依法予以赔偿,情况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资质证。
  盗用暖气水、私安循环泵咋罚?
  按照《条例(草案)》,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调解、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盗用供热设施热水或者蒸汽。
  如果用热户违反规定,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设备抢修时间有没有上限?
  供热期间,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热户。
  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6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6小时内;较大事故,6小时至24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48小时至72小时内。
  供热按计量收费,能实施吗?
  《条例(草案)》指出,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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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没提前通知试水,造成损失谁承担
今天供热单试水,之前未通知,我家的暖气关管道裂口漏水,把床和地板泡了,这个损失谁来承担
e910my611rt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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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供热不足用户可要求赔偿_网易新闻
供热不足用户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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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可要求赔偿
市民张女士:我居住的住宅楼,暖气温度只有14.5℃,供热明显不足,夜间几乎不供热。我们向供热部门反映,但是10多天过去了,供热仍然不足。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法官李莹:《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79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供用热力合同中,供热方也应按合同规定的供热标准供热,否则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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