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社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能不能现金赔偿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自行缴费后依何标准索赔?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自行缴费后依何标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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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案情回顾:单位未缴纳蒲某原系某钢管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自日至日的,钢管公司聘请蒲某从事炊事员工作。日,钢管公司以蒲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钢管公司未为蒲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蒲某一直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员工失业保险损失及垫付的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蒲某以钢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钢管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蒲某于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对蒲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蒲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钢管公司赔偿蒲某失业保险损失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律师说法:职工自行缴费后依何标准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法院范围。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操作存在较大争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行为造成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本案中,蒲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钢管公司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蒲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部分损失属于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直接损失赔偿;二是钢管公司未为蒲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蒲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该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应属钢管公司为蒲某缴纳的部分。关于第二部分损失的计算,应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为宜。若钢管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必然会产生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损失,由于蒲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蒲某到规定年龄仍可领取养老金,但蒲某承担了本该由钢管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而减益,钢管公司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增益。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按照钢管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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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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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单位不交社会保险怎么办 员工起诉获补偿
[摘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  1998年开始,河南省开封市的孙明到开封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任护工,孙明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2月底,因单位一直不给其缴纳社会,孙明离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后,他向法院起诉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法院判决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孙明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经济补偿金18150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院查明,孙明月工资为1100元,按相关规定,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为每月140.8元。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8150元(1100元×16.5月)。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21120元(1100元×24个月×80%)。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还有每个月140.8元的医疗保险费损失。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的诉求。
来源:东方宽频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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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网发布时间: 13:37:44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只是欠缴某些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或者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工资标准的,则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例1:劳动者日至日在职,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用人单位只为劳动者缴纳了2013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为2089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述条件下,劳动者在解约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虽然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欠缴某些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或者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工资标准的,可以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部门举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3、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
例2:用人单位未为其女职工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女职工在产所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期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4、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责任编辑: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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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劳动者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时间:&&|&&作者:刘琬琳&&|&&浏览:44913
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很多地区特别是中原地区,因为社会保险机构查处力度不够,很多用人单位都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权?
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很多地区特别是中原地区,因为社会保险机构查处力度不够,很多用人单位都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权?之前,遇到此情况,劳动者申请或向法院起诉,一般都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裁决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但是随着司法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2010年解释三出台后,委和法院统一口径,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一律不予支持,认为要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范畴,缴纳住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司法管辖。那么,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就没有救的途径了吗?当然不是,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投诉,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缴纳通知并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目前,很多劳动者根据该条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了未缴纳社会保险而给予赔偿损失的要求,那么,问题就来了,要求赔偿损失该如何计算该损失?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各地法院、仲裁机构在裁判时的具体做法不同。例如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就规定“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该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有:一、按用人单位原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定;二、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按该补偿标准确定;三、如果通过以上二项措施都不能确定的,根据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一个标准来确定。本人认为,劳动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应包含三个条件,只有在符合条件下,才能适用,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条规定,要适用该条,须符合:一、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二、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比如,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或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原来用人单位根本没有给劳动者开设社保账户或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已转出该用人单位,这在客观上,用人单位是不能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三、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因为用人单位未给缴纳,劳动者看病时,不能报销,或者劳动者达到退休年纪,不能享受退休金等等。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全部符合以上条件时,我认为,劳动者才能要求损失。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开有社保账户,缴纳一段时间后,就停止缴纳,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补缴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寻求救济,而寻求司法救济,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婚姻家庭 继承 合同纠纷 离婚 房产纠纷 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139091积分 | 帮助57903人 | 306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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