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劳动合同造假还能有效吗

考职业 员工学历造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近美女HR田甜童鞋非常苦闷,新来的HRD要求部门重新完善在职员工资料、信息。在各方搜集信息的过程中,偶然发现公司**员工的“985大学”学历是假的,该员工的真实学历也是本科,但毕业院校和“985”、“211”差距甚远。
“员工学历造假,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吗?”这成了田甜的心病。
【法律法规】
《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那么能不能认定因为员工学历造假,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可能员工也会很委屈,我毕竟在职期间,没有不胜任岗位要求的情况,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在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就因为学历将我全盘否定吗?
张某系某名牌大学大四学生,2003年因为期末考试舞弊被开除学籍,在找工作时,张某办理了一张假大学毕业证,然后顺利应聘到某公司。张某进入公司后从最基层的员工做起,5年后,因为工作能力突出已做到公司的人事部经理。
2014年公司打算提拔副总经理,抽调张某的人事档案时,无意中发现他在应聘时提供的是虚假的学历证明。其后,公司认为形象受损,遭到欺骗,便提出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便诉至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实际工作中已经适应了工作环境、工作要求,完成了工作,公司现在就不能仅以张某的学历虚假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如果要辞退张某,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赔偿,或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九江法院网
看了这个案例是不是很多HR是崩溃的,员工学历造假毕竟是有错在先,公司可以如何处理呢?
大家表着急、表激动、表愤愤不平,我们HR还是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化被动为主动的。
被告唐茂林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日唐茂林进入原告冠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唐茂林向冠龙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2000年7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日至同年8月1日为试用期,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25日,唐茂林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限顺延至日。
2008年8月,唐茂林的上级主管领导马玉新(冠龙公司华东业务部经理)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唐茂林存在学历造假一事。日后因工作调动,唐茂林所在辖区不再受马玉新管理。冠龙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陈述,办事处招聘员工,实际操作中由办事处主任进行核实和担保,办事处主任再向公司提供员工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就可以了。
2010年11月1日,西安工业大学教务处在原告冠龙公司出具的被告唐茂林毕业证书复印件上书写“2000届毕业证中无此人”的证明字样并敲章确认。冠龙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如下规定:“新录用的员工报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正本供人事部门复核,同时交复印件一份供人事部门存档:(1)身份证;(2)学历证明……”“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对以上内容,唐茂林已签字确认知晓。
2010年7月19日、8月11日唐茂林与冠龙公司分别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返还暂支款项等事项向嘉定区劳仲委提起仲裁,日嘉定区劳仲委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冠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1866元……三、对唐茂林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四、对冠龙公司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冠龙公司不服部分裁决内容,遂提起诉讼。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唐茂林于2002年进入冠龙公司后双方一直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亦从侧面证实冠龙公司对唐茂林的工作能力予以认可,故冠龙公司主张唐茂林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冠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冠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任职承诺书是唐茂林与冠龙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从该承诺的角度出发,冠龙公司在查知唐茂林伪造学历后,基于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因此冠龙公司依据唐茂林伪造学历、欺骗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本人承诺的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关于冠龙公司解除与唐茂林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冠龙公司应支付唐茂林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上诉人冠龙公司要求不支付被上诉人唐茂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虽然案件一波三折,但总算是尘埃落定。其中冠龙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任职承诺书功不可没。
毕业生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该信息与劳动合同履行具有直接关联性,因此,该劳动合同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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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学历造假可致劳动合同无效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学历造假可致劳动合同无效
  ■ 律师说事
  我公司最近发现,制造部质量员李先生涉嫌在提交入职履历表时弄虚作假,其实为某成人大专毕业,却伪造某名牌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请问,我公司能否以其入职提供的履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珠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李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吴建登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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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 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伪造学历属于欺骗行为这种情况,只能说部分无效,但是不能说劳动合同无效
人力资源中心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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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动纠纷律师: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分析,可认定唐某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唐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已为A公司知悉并已获得了谅解,故唐某在2008年12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A公司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A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审理时,唐某对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唐某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亦系A公司规章制度严令禁止,A公司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亦无不可。而且,唐某于2007年签署有《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A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此任职承诺书是唐某与A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唐某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法律结果应是清楚的。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从该承诺的角度出发,A公司在查知唐某伪造学历后,基于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青岛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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