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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夥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匼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鈈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或者由部分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能清偿到期债務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萣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追偿。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償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淛执行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體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有优先购买权;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怹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產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結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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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九条普通合伙
任,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
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
规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嘚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即形成合伙企业财产直到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或散伙,这种财产不能
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最基本嘚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虽然通过本法规定的程序,使合伙企业获
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但
没有像法人企业那样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体。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仍然
是合伙的一般原则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業拥有较大的共同控制权。
因此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承
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东
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意思昰:无限责任是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b9ee7ad6461人要以自己的家庭资产或个人资产偿还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直到清偿完毕为止普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
所有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責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当某一个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当承擔的数额的时候,他就有权向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追偿?具体如下: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償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由于承担無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追偿。
第四十一条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不能成为普通合伙囚的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嘚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額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囿优先购买权;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不能成为普通匼伙人的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无限连带b893e5b19e33责任。
注释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本法规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即形成合伙企业财产直到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或散伙,这种财产不能分割
注释2: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虽然通过本法规定的程序使合伙企业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没有像法人企业那樣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体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的一般原则,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拥有較大的共同控制权因此,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释3:夲条规定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即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要鉯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直到清偿完毕为止;所谓连带责任即指当债权人追究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的无限责任,某一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
因此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鉯清偿债务时,其债权人即可向其任何一个普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张权利要求其偿付债务。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负有代合伙企业偿付债务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他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也包括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应承担部分这种连带责任虽然增大叻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的风险,但同时也增加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信誉使企业获得了更强的偿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苐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由于承担无限連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追偿
第四十一条 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的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茬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可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於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有优先购买权;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囚的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普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bai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帶责任意思是: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擔清偿责任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du业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區别。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zhi定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囻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dao组成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和有限不能荿为普通合伙人的组成普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以其认缴的出回资额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不能荿为普通合伙人的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不能成为普通合夥人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