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人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扣除领导所交责任金合理吗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摘要: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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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于交强险垫付赔款后的追偿权评析
基本案情:
& & 日10时30分,杨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向曹某所骑自行车相碰,发生致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将杨某及接受二轮摩托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曹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9623元。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将无证驾驶人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69623元。尽管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与杨某就追偿款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偿付保险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40000元)。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就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应按责追偿还是全额追偿有不同观点。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驾驶员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属垫付行为,并在垫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合议庭并无争议。但对于同等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全额追偿还是按责追偿存在争议,有以下三种意见。
& & 意见一、保险公司应按责追偿,即本案中杨某负同等责任,应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4811.5元,即垫付款69623元的一半。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在致害人具有《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四种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时,致害人所负的并不都是全部责任,有可能是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如果致害人所负的是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后,理所当然可以按全额进行追偿。如果致害人所负的是非全部责任,如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仍然赋予保险公司全额追偿权,就将本应该由受害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完全强加给了致害人,这样显然对致害人不公平,无形中也扩大了受害人的道德风险,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因此应明确保险公司的按责追偿权。
& & 意见二、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全额追偿,即本案中,应支持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强险赔付并不按责任大小,而只分有责与无责进行限额赔付,即只要有责就在交强险有责分项限额内赔偿第三者损失,无责就在交强险无责分项限额内赔偿第三者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再按照双方的事故比例在商业险项下进行赔偿。若仅赋予保险公司按责追偿权,则在无证驾驶人、醉酒驾驶人赔偿责任的同时,无疑是在放纵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其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而且势必会增加保险经营成本,提高保险费率,从而让守法者为违法者的行为买单,这既不利于体现公平性原则,同时也会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必将给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应赋予保险公司全额追偿权。
& & 意见三、应扣除保险公司无责赔付额后再行全额追偿,即扣除保险公司在致害人无责情况下应赔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及医疗费用1000元,合计12000元后再行追偿,本案中,杨某应偿付保险公司垫付款57623元(69623元-12000元)。持此意见者认为,即使是在致害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保险标的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保险公司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有赔偿义务,对于无责赔偿保险公司无任何抗辩权。故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应先扣除其无任何抗辩权的无责赔偿后再全额行使。
&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一半的赔偿风险附加于受害人的说法明显与我国规定交强险的宗旨不符,交强险从根本上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的权益,若让受害人去承担一半的风险显然不妥。第三种意见看似合理,但是它忽略了本案的前提,本案中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的前提是致害人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若致害人无责,将不会发生该交通事故,从而也就没有追偿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是因为交强险立法宗旨是为维护交通事故中的弱视群体,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权益。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司不应以无证驾驶、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来对抗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公司赋予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具有追偿权,笔者认为此项规定是一种具有一定惩罚性的规定,即惩罚具有上述违法驾驶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让他们因自己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不仅惩罚了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其他驾驶人员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维护了交通安全秩序。如果规定保险公司仅享有按责追偿权或扣除无责赔偿额后全额追偿,无疑对违法、犯罪者是一种纵容。因此,从此立法本意来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应具有全额追偿的权利。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都该咋赔咋算?_网易新闻
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都该咋赔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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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都该咋赔咋算?)
最近,长春市民卢女士的一个朋友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面对巨额赔偿,虽然有“全险”跟着,但还是令她的朋友不知所措。
卢女士表示,她朋友保了50万三者不计免赔,还有一个交强险,最近出了一个交通事故,致对方一人死亡,出保险时,对方报损49万。
“那么,这钱我的朋友一次性都能给理赔吗?怎么还有说能赔50万的,还有说能赔60多万的?究竟该怎么赔?能获得多少赔金呢?”卢女士很疑惑。
三者险只针对事故中第三者
同车人员未下车不在范畴内
针对卢女士的疑问,记者找到了长春一家知名保险公司营业部经理李女士。
李经理首先给记者对专业术语“50万三者不计免”进行了解释和界定。
李经理表示,在选择三者险时,有若干个档次,包括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等等,可以自由选择,保费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最后的赔付结果肯定也不一样。
“那么,如果选择50万,所以会有 50万三者不计免 这么个说法。里边提到的免赔,不是不赔,而实际上是把风险转移到了保险公司的身上。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清楚,那就是这个险种里面的第三者是如何界定的。”李经理说。
“50万三者不计免”在通常的操作中,往往会因为第三者的界定而出现很多情况。
“三者”说的是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举个例子,假设司机陈先生带着两个朋友A和B一起去玩,突然A和B想下车休息,但由于陈先生的疏忽,在朋友A尚未完全下车时,就把车子发动了,致A受伤。同时,在慌乱中,又把已经下车的朋友B给带倒了造成B被撞死亡。事后,陈先生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过,保险公司认可的第三者只有已经下车的B。”李经理说,不过,陈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最后的审理结果和保险公司一样,也是认为已经下车的B属于第三者的范畴,而尚未下车的A属于车上人员的范畴,应该适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
“假设陈先生未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那么,关于A的所有赔偿由陈先生自行承担。”李经理说,所以 50万三者不计免 是有严格界定的,这就是对于第三者的认定。
保“不计免赔”得100%赔款
保50万元最高可赔50万元
那么,到了理赔阶段可怎么赔呢?是保了“50万三者不计免”,听说能100%支付,那么就能直接给赔50万吗?
李经理表示,不是这么回事儿。
“开车最怕的就是撞车、撞人了,不仅自己的爱车受损,还要花一大笔钱来给别人修车、治病,万一别人还提出诸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费、交通费、鉴定费、生活费等,这可不是小数目。”李经理说。
李经理表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都会对索赔金额打个折,也就是业内所称的“绝对免赔率”。比如按照20%的“绝对免赔率”计算,以核算报价后50万元的损失为例,只能获赔40万,剩下的10万得自己掏腰包了。所以,这时候,就得看你是否投保“不计免赔”了。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责任赔偿,由保险人依据《条款》赔偿规定的金额负责赔偿。作为一款附加险种,不计免赔险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李经理说。
“购买了 不计免赔 后,就可以得到100%的赔款了,那这里指的100%支付,也不是保了多少,就能获赔投保的上限金额,要以实际核算后的报价为主,比如,核算后报价为48万,你保了50万商险三者和不计免赔后,就可以获得这48万赔偿,但不能主张按照50万赔偿。”李经理解释说。
所以,别小看了“不计免赔”,它可是典型的花小钱买大便宜。例如一些小事故可能损失就只有数百元,但如果没有买“不计免赔”,扣除掉免赔金额后,得到的赔偿对车主来说很不划算。
出事故可先用交强险赔付
不足部分再用商业险赔付
“这要看最后核算报价的金额是多少。”李经理说。
除了提到的“50万三者不计免赔”,还有一个“交强险”,是每个车必保的险种。
“但这个险赔偿的金额有些低,有时候,不足以为一场交通事故买单。所以才衍生出 商业险 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用于交强险不足以支付的部分。”李经理说。
李经理表示,交强险赔偿限额为造成身故11万、医疗赔偿1万、车损财产可赔2000元。如果有超出部分,就得用商业险来补充了。
“比如事故致第三者死亡,若投保了 50万三者不计免 ,加上交强险的造成身故可获赔的11万,那么确实最高可以获得61万的赔偿。”李经理说,但若想获得100%的赔偿,也得看责任划分比例,这得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的结果为准。
“前提是看保险公司给你最终核算金额。比如保险公司核算后造成60万的损失,比如你是100%责任,则可以获赔60万元,80%的责任就可获赔48万。”李经理说。
李经理表示,这种情况得看损失有多大。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必须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再在商业险内按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李经理说。
“如果发生事故后,你觉得非常严重,且责任认定你占比较大,最好把两家保险公司都找到。”李经理说。(记者 赵宇)
交强险 每个车必保的险种
赔偿限额为造成身故11万、医疗赔偿1万、车损财产可赔2000元
商业险 可选择的商业险种
一般是因为交强险保额过低衍生出的险种,交强险超出部门可由商业险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险中的一种
有严格界定,指的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的险种
不计免赔险 商业险的一个附加险种
作用是保额内可全额赔付,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
(原标题: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都该咋赔咋算?)
本文来源:中国吉林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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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不能作为交通肇事方和保险方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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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不能作为交通肇事方和保险方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近日,我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损伤参与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者钟××经人行横道过马路时接连被两辆出租汽车撞倒,造成身体多处严重受伤,住院治疗146天后因交通肇事方不愿意继续支付医疗费而被迫出院。经代理此案的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宜昌×××司法鉴定所作出钟××伤残程度为一个七级、二个十级,后续治疗费需×万元等内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庭审质证时,被告保险公司及肇事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就钟××损伤参与度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宜昌某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钟××七级伤残的损伤参与度为35%等司法鉴定意见书(意味着其七级伤残及相关项目赔偿按35%比例计算)。经代理律师和聘请的专家辅助证人努力抗辩,法院对宜昌某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有关“损伤参与度及后续治疗费”内容的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近全额支持了钟××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请求,有力维护了事故受害者钟××的合法权益。&& & & &&一、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2013年12月10日晚8时45分许,当事人晏××驾驶鄂ET0761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沿东山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消防支队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经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钟××相撞,造成行人钟××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当事人晏××下车查看倒地受伤钟××过程中,又遇当事人望××驾驶鄂ET1546“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沿东山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当事人晏××、钟××相撞,造成钟××受伤、晏××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情况勘查及调查并委托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对该两辆肇事小型轿车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确定该两辆肇事小型轿车安全性能均不能够满足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认定该两辆肇事小型轿车的安全性能技术状况不合格。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宜公交事认字[2013]BW000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晏××承担本次事故中与当事人钟××发生碰撞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望××承担本次事故中与当事人晏××、钟××发生碰撞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钟××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二、委托鉴定结果2014年6月16日,代理此案的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宜昌×××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钟××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时间进行法医鉴定。2014年7月1日,宜昌×××司法鉴定所作出“宜××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6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钟××(1)Ⅲ级脑外伤后双下肢肌力减退的伤残等级为Ⅶ级;(2)L1-5椎体多发性横突骨折的伤残等级为Ⅹ级;(3)骨盆骨折畸形愈合的伤残等级为Ⅹ级。2、被鉴定人钟××的后续治疗费约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3、被鉴定人被鉴定人钟××院外护理时间180日。三、起诉索赔及审理质证、辩论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 & & &原告:钟××,男,汉族,1952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08557×,退休教师,现住宜昌市东山大道××号2单元××室。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宜昌×××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宜昌××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路××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公司经理。被告:晏××,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湖北省××市××街××路×号,系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晏××之子(晏××继承人),联系电话:被告:陈××,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湖北省××市××镇××路×号,联系电话:被告:宜昌市××出租车有限,住所地宜昌市××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望××,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湖北省××县××镇××号,联系电话:被告:娄××,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湖北省××市××街××路××号,联系电话:被告:宜昌市××××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请求事项:& & & &&一、判令被告中国××宜昌×××支公司、被告中国××宜昌××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后附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清单);二、判令被告晏××、被告陈××、被告宜昌××出租车公司共同连带承担中国××宜昌×××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法医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材料打字复印费17760元的50%损失赔偿责任(晏××和赔偿责任以晏××的遗产继承范围为限);三、判令被告望××、被告娄××、被告宜昌市××××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中国××宜昌××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外法医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材料打字复印费17760元的50%损失赔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晏××、被告陈××、被告宜昌××出租车公司、被告望××、被告娄××、被告宜昌市××××出租汽车客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 & &&2013年12月10日20时45分许,当事人晏××驾驶被告宜昌××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实际车主为被告陈××)鄂ET0761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山大道消防支队门前路段时与正常行走的原告钟××相撞,造成钟××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当事人晏××下车查看倒于人行道上受伤的钟××伤势过程中,恰遇被告望××驾驶被告宜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所有的(实际车主为娄××)鄂ET1546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沿东山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当事人晏××、钟××相撞,造成钟××受伤,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市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晏××承担本次事故中与钟××发生碰撞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望××承担本次事故与晏××、钟××发生碰撞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钟××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市交警部门委托司法厅鉴定机构对两台肇事车辆鄂ET0761、鄂ET1546进行车辆技术状况检验鉴定,确认鄂ET0761、鄂ET1546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安全性能技术状况都不合格。&& & & &&经查,当事人晏××驾驶的鄂ET0761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由被告宜昌××出租车公司在中国××宜昌×××支公司投保有12.2万元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且均在有效保险期限内;被告望××驾驶的鄂ET1546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由被告宜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在中国××宜昌××支公司投保有12.2万元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且均在有效保险期限内。原告受伤后经送宜昌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一、Ⅱ级脑外伤:1、左额凹陷性骨折;2、前颅底骨折;二、双侧创伤性湿肺;三、肋骨多发骨折,L1-L4多发横突骨折,L4骨折;四、多处软组织损伤。2013r上12月11日医院出具的主要医嘱及建议为:患者全身多处外伤,失血性休克,病情危重,住院期间需2人陪护。2014年4月4日医院出具的医疗建议为:“目前需行关节镜手术,医疗费用约五万元左右,诊疗期间需加强营养。”因医院催费,原告家人曾在住院期间多次上门并通过交警事故大队办案人员协调宜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垫付治疗费未果,肇事方置伤者于不顾,好像没有发生过事故一样,延误了原告的治疗。被告宜昌××出租汽车公司在支付6万元多元住院医疗费后,也不愿意继续支付原告住院治疗费用,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146天后,迫不得已在2014年5月5日出院(原告曾在住院期间向法院起诉诸被告,请求先行支付医疗费及手术费等费用,后撤诉)。原告出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主要内容为:(一)L4骨折,S1骨折,L1-L5多发横突骨折,骶1、3棘突骨折,左侧耻骨上下肢骨折,右侧耻骨上下肢骨折可疑,左侧腓骨小头骨折,肋骨多发骨折。(二)双侧创伤性湿肺。(三)Ⅲ级脑外伤:1、左额凹陷性骨折,2、前颅底、左眼眶上壁骨折,3、头皮血肿,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双侧额叶脑挫伤,6、副鼻窦积血。(四)左膝关节僵硬。(五)脑萎缩、脑内多发腔梗。(六)C3-7椎间盘突出。(七)失血性休克。出院主要情况为:1、双侧大腿外侧感觉麻木不适,双下肢肌力减退。医疗建议主要为:1、出院后全休三个月,需一人护理,加强营养。2、病人仍间歇性头痛、手脚麻木以及行动受限,必要时转上级医院治疗。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由代理此案的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宜昌××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和院外护理时间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钟××(1)Ⅲ级脑外伤后双下肢肌力减退的伤残等级为Ⅶ级;(2)L1-5椎体多发性横突骨折的伤残等级为Ⅹ级;(3)骨盆骨折畸形愈合的伤残等级为Ⅹ级。2、被鉴定人钟××的后续治疗费约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3、被鉴定人被鉴定人钟××院外护理时间180日。由于原告目前存在脑萎缩并疑似癫痫发作状态,就诊医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原告因无力支付到上级医院治疗的费用不能就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待今后确诊后另行起诉主张该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住院治疗费用62218.33元,由被告宜昌××出租汽车公司预先垫付(以实际票据为准),原告后续门诊及检查费用2952.36元由自己垫付;原告法医鉴定费2400元由自己支付。关于由被告宜昌××出租汽车公司预先支出的上述医疗费用,因被告宜昌××出租汽车公司出事故的车辆已经在中国××宜昌×××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宜昌××出租汽车公司可在本案审理中要求法院一并解决。&& & &&据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得到的赔偿数额首先应全额由被告中国××宜昌×××支公司、中国××宜昌××支公司承担,且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数额由交强险优先支付;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费用应由被告中国××宜昌×××支公司、中国××宜昌××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其余不足部分由上述诸被告进行赔偿或连带赔偿,因本案中驾驶肇事车辆鄂ET0761号的司机晏××在事故中已死亡,其子晏××作为继承人应在其父晏××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经计算,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数额总计为元。至于被告宜昌××出租汽车公司为原告预先支付的62218.33元医疗费,宜昌××出租汽车公司要求法院一并解决时,可由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宜昌××出租汽车公司(但应从中扣除宜昌××出租汽车公司依法承担的法医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至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26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具状起诉,敬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此致宜昌市××××人民法院附:1、本民事起诉状副本8份;2、证&据&材&料&目&录9册。具状人:钟××二0一四年七月六日(二)附:&&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清单&&(三)钟××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清单& & & & &&&&&&&&&&&&&&&&&&&&&&&&&&&&&&&&&&&&& & & &(四)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尊敬的主审法官:& &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钟腊柏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法院对本案的开庭审理,现就本案争议的几个主要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关于钟腊柏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是否应当按照本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钟腊柏树虽然其身份证上显示的其住所地孝昌县白沙镇下属村组,但其户口薄上记载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是非农村户口,盖有孝昌县公安局的“非农业户口”专用公章,而且原告还提供了退休前在孝昌县担任学校教师时领取教师工资的工资本(卡)等证明材料。原告提前退休后跟随儿子在宜昌居住,2012年年初在宜昌市城区务工,提供了原告与湖北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份“劳动合同”。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几年来在宜昌居住,务工,其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在宜昌市城区的事实。根据(2005)民他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原告在宜昌市城市务工,其经常居住地、家庭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原告属于城镇居民性质,并应当依法按照本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费用。二、关于钟腊柏超过六十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当计算误工收入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劳动能力并不能与法定退休年龄划等号,在原告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必然表示其劳动能力的丧失,只要原告仍在参与劳动,创造社会价值,就应依法得到劳动报酬。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动合同的劳动者,因交通事故两次受伤造成其伤害而无法继续劳动,造成原告收入的的减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尚且,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都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当事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后不得工作并获得报酬。在民事领域是“法无禁止即允许”,既然法律允许原告在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后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那么因诸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误工就应依法赔偿原告的误工工资。三、关于原告为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诉讼索赔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诸被告承担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也是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非常充分:第一、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赔偿的事实依据是,本起由被告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身体受到较为严重伤害的后果。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协商处理不成而原告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原告必须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索赔,否则,对一个年龄偏大、身体严重受伤行动不便、不熟悉法律、文化程度偏低(原告仅高中文化程度)的当事人来说,怎样诉讼?怎样梳理、编排证据?怎样拟写起诉法律文书?在起诉书中怎样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怎样陈述事实和运用法律进行说理?怎样在法庭上举证、质证?怎样在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等等?不请专业律师代理,要做好上述工作根本是不可能的。在此情况下,原告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相应的法律服务费是理所当然的。这就是事实依据。第二、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这里,国家立法者用了一个“等”字,概括地包括了因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的损失内容,当然也包括了应当赔偿因交通事故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后,公民聘请专业律师索赔支出的法律服务费。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对全国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案例通知),该指导案例通知就肯定了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作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地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参照?根据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被告方代理人说原告主张赔偿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我想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确,我国以前的法律包括2013年11月以前,都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受害方有权向侵害方主张律师费赔偿,但社会在进步,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对有关方面作些调整,以前没有这样的规定,不能代表现在不能作这样的规定,同样,现在没有规定的,也不能代表将来不作规定。很多新的法律,比如,2010年7月1日以前没有侵权责任法,现在不是有了吗?2012年12月21日以前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不是也有了吗?第三、本案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赔偿数额合理。原告为了说明支持自己请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的合理性,向法庭提供了9年前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法律文件,以此证明原告主张的该笔律师代理费是合理的。为了证明这笔律师代理费的合理性,本代理人有必要说明一下,湖北省司法厅、物价局在2006年出台这个收费标准的时候,湖北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报酬是一个民事案件300元,而从2011年开始,湖北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报务的工作报酬已经提高到了一个民事案件1000元,是2006年时的3倍多。还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在本案中原告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15000元律师代理费中包含了向国家缴纳的1590元税款。四、关于原告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标准的问题(一)关于原告营养费的赔偿问题本案中,原告为了主张其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三个月的营养费,提供了宜昌市中心医院关于伤情的诊断证明:一、Ⅱ级脑外伤:1、左额凹陷性骨折;2、前颅底骨折;二、双侧创伤性湿肺;三、肋骨多发骨折,L1-L4多发横突骨折,L4骨折;四、多处软组织损伤;提供了主治医师的(医嘱)建议:……诊疗期间需加强营养(见证据目录第30页)。提供了出院记录和出院诊断证明关于伤情的诊断和出院医嘱、医师建议:1、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见证据目录第35页及反面附页)。还提供了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对钟腊柏所作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规定,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营养费是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的。2、关于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了1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原告今年62岁,按照中国目前男性平均寿命78岁计算,原告理论上享有的寿命应计算出的天数是5840天,区区10000元,分摊到原告的剩余寿命中,每天只有区区1元7角1分2厘钱,这难道算高吗?每天这点钱能弥补这两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严重的身体伤害所带来的肉体和精神损害吗?五、关于原告住院期间是否需要二人护理和原告身体体质状况对其损害后果的影响能否减轻诸被告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诸被告等侵权人对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二人护理持有反对意见;另外,诸被告等侵权人一直在强调原告的脑外伤与其自身体质或患有的疾病有关,意图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两保险公司被告已申请重新相关鉴定,对有关原告住院期间是否需要二人护理、原告身体体质状况对其损害后果的影响能否减轻诸被告侵权赔偿责任的这二个争议问题,等待重新鉴定结果出来后本律师再发表这个二个争议问题的具体代理意见。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代理人:&&&&&&&&&&&&&&&&&&&&&&&&&&&&&&&&&&&&&&&&&&&&&&&&&&&&&&&&&&& & & &&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 & &&潘&&龙&&井& &&律师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四、重新鉴定结果及庭审质证、辩论情况(一)重新鉴定申请及委托因本案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在庭审质证时对钟××七级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即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审理法院采取原告、被告抽签的方式选择宜昌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审理法院委托,委托鉴定事项为:对钟××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双下肢肌力减退的(损伤)参与度、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二)重新鉴定结果该司法鉴定机构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宜昌××××××(2015)临鉴字第13号”《宜昌××××××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四、分析说明及五、鉴定意见主要内容为:“钟××,因外伤后,长期卧床,四肢活动减少,血流速度改变均可参与脑梗的形成,可致左下肢肌力减退;左腓骨小头骨折,长时间卧床,致左下肢关节活动减少,可致左下肢肌力减退。综上所述,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双下肢减退的参与度约为35%。后续治疗费应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出院后护理时间评定为90日。落款为:国家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205××××××××;国家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205××××××××。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公章)&(三)庭审组织质证意见:& & & &&2015年7月17日下午,宜昌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对被告两家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所作出的“宜昌××××××(2015)临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 & & &&对原告明显不利的该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代理律师及其聘请的专家辅助证人先后发表了质证意见,全面否定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1、对宜昌××××××所作“钟腊柏有关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辩论意见对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对钟腊柏所作宜昌三峡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各项鉴定意见,本律师质证及辩论意见如下:& & & &&一、关于钟腊柏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双下肢肌力减退的参与度约为35%的鉴定意见问题& & & &&对该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持异议,理由有以下二点:& & &&(一)该项鉴定意见不真实,不科学,缺乏评定(准则)的科学依据,属主观臆断。根据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详见意见书第4页第23行~25行):钟腊柏的左下肢肌力减退系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因外伤后,长期卧床,四肢活动减少,血流速度改变均可参与脑梗的形成,可致左下肢肌力减退;二是左腓骨小头骨折,长时间卧床,致左下肢活动减少,可致左下肢肌力减退。可见,钟腊柏的肌力减退关键原因是因为交通事故的外力因素才导致其长期卧床,不能活动,血流速度改变参与脑梗形成,加上左腓骨骨折致左下肢活动减少。在如此严重的外力作用导致的受伤情况下,该鉴定意见是凭什么评定准则和哪一条科学依据得出“被鉴定人钟腊柏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双下肢肌力减退的参与度约为35%。”的鉴定结论呢?这个35%是怎么来的,该鉴定意见没有说明,因此,本律师认为该项鉴定意见不真实、不科学,不应具有证据效力。(二)虽然原告钟腊柏的个人体质状况对其肌力减退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但钟腊柏在本案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造成均没有过错,其个人体质状况及病理因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计算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时,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在本案两次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晏晓清、当事人望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钟腊柏均不负事故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受害人钟腊柏的个人体质状况及病理因素对肌力减退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与这两次事故造成的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钟腊柏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都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事故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钟腊柏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和病理因素对交通事故导致的肌力减退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即所谓参与度的评定比例而自负相应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各侵权责任人企图以交通事故行为参与度来减轻自身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二、关于钟腊柏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的鉴定意见问题对该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持异议,理由是,该项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科学,缺乏评定(准则)的科学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属主观评定意见。& & & &&关于钟腊柏是否需后续治疗费的问题,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未说明是根据评定准则的哪一条哪一款,也未说明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又是根据什么病理分析得出钟腊柏左侧腓骨小头骨折后左胫骨髁间嵴变尖属于左膝关节骨性病变,为什么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而宜昌市中心医院三峡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2014年4月4日对钟腊柏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中的建议则是:目前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滑膜皱襞增生,需行关节镜手术,医疗费用约五万元左右。宜仁和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6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上述医疗诊断证明,依据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鄂司鉴协字[2012]2号)《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医疗费用评定的有关问题(六)条规定和湖北省三级甲等医院收费标准,鉴定钟腊柏的该项手术后续治疗费约为2万元。本案中钟腊柏需行关节镜手术所需后续治疗费,既有医疗证明,又有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钟腊柏的伤情和相关评定准则规定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规定,钟腊柏行关节镜手术所需后续治疗费应当属于“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 & &&本律师认为,该项关于钟腊柏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因缺乏评定准则的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的原因,不应具有证据效力。三、关于钟腊柏出院后护理时间评定为90日的鉴定意见问题对该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理由是,该项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合理,遗漏了重要的因外伤带来的癫痫症状,选择性的适用评定准则条款规定,违反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 &&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鄂司鉴协字[2012]2号)《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五)2.之规定,伤残七级(宜仁和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6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钟腊柏双下肢肌力减退的伤残等级为七级的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未申请重新鉴定,现该鉴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瘫痪、……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时间可以赞同于“误工休息时间”。据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就诊时间2014年6月13日23时12分病历记载:钟腊柏于1小时前无明显诱因突发四肢抽搐口吐白沫,意识丧失。诊断为:癫痫大发作状态(拟)、症状性癫痫。6月14日0时08分头颅CT示腔隙性脑梗塞,诊断:癫痫大发作状态(拟),脑梗死。而钟腊柏的误工休息时间是:住院146天(住院时间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5月5日,因无力缴纳医疗费自己要求出院),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上医嘱为:出院后全休3个月,需一人护理,加强营养。住院天数加上出院后全休天数,钟腊柏的误工休息时间应当是236天。而在该项鉴定意见中,选择性的适用(鄂司鉴协字[2012]2号)《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五)1、3之规定,只评定钟腊柏的出院后护理时间为90日。本律师认为该项关于钟腊柏出院后护理时间评定为90日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合理,违反法律公平公正原则,也不应具有证据效力。&&&综上,宜昌三峡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存在不真实、不合法,部分鉴定意见内容与交通事故造成被鉴定人钟腊柏的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原因,本律师建议法庭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代理人:&&&&&&&&&&&&&&&&&&&&&&&&&&&&&&&&&&&&&&&&&&&&&&&&&&&&&&& & & &&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 & &&潘&龙&井&&律& &&师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2、专家辅助证人对钟××重新鉴定意见庭审质证意见(略有删减)尊敬的主审法官:&& & & &&我作为原告当事人钟××的专家辅助人,对钟腊柏重新鉴定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一、宜昌××××××作出的鉴定书意见认定钟××双下肢肌无力的唯一依据是长期卧床及下肢骨折参与脑梗的形成。而长期卧床正是车祸所造成,即认定肌无力是车祸所造成。既然车祸造成双下肢肌无力,为什么要认定参与度为35%。通过在庭上对鉴定人×××的质询,知道鉴定人运用参与度为35%的依据是其认为钟××的脑梗为病理性脑梗,但在鉴定意见书中却未有任何关于钟××为病理性脑梗的病史依据。二、具体分析为:第一、钟××车祸前身体健康,无引起脑梗的基础性疾病如高血压病、血管动脉粥样硬化,糖尿病等。第二、钟××车祸后第二天CT检查未见脑梗,说明车祸前无脑梗。第三、在钟××车祸治疗中检查发现脑梗并出现双下肢肌无力,充分说明脑梗是在车祸后发现的。第四、钟××肌电图检查证实为中枢性损害造成双下肢肌无力。说明双下肢肌无力是脑梗造成的。以上四条可认定钟××系外伤性脑梗,而并非病理性脑梗。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说明:钟××系车祸外伤造成其双下肢无力的,该鉴定意见书认定其参与度为35%是毫无事实及科学依据的,若要说车祸行为与其双下肢无力存在参与度的话,那么其参与度应为100%。&& & & &&以上质证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 & &&&&&专家辅助人:法医彭×&&&&&&&&&&&&&&&&&&&&&&&&&&&&&&&&&&&&&&&&&&&&&&&&&&&&& & &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五、一审判决结果根据原、被告双方对重新鉴定意见书质证辩论情况,经慎重研究,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宜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4)鄂×××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如下:& & & &&四、关于对原告钟××伤情(重新)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被告中国××宜昌×××支公司对宜昌××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6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部分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本院委托宜昌××××××作出了(2015)临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钟××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双下肢肌力减退的参与度为35%。2、骨盆畸形愈合的伤残程度评定为Ⅹ级。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出院后护理时间评定为90日。原告对该结论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不真实、不科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中叙述:“……因外伤后,长期卧床,四肢活动减少,血流速度改变均可参与脑梗的形成,可致左下肢肌力减退;左腓骨小头骨折,长时间卧床,致左下肢关节活动减少,可致左下肢肌力减退。综上所述,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双下肢减退的参与度约为35%。”可见,该鉴定意见将原告钟××受伤后活动受限,运动减少、自愈能力较差作为其双下肢肌力减退的主导因素,但原告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的后果并无主观过错,上述原因与事故造成的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但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该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后续治疗费,此项虽未实际发生,但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嘱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系必然发生费用,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 & &&除律师代理费未被支持外,一审判决各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元(含被告宜昌××出租车公司、被告娄××及保险公司垫付的64218.33元)。该判决终于使原告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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