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民间借贷仅有转账凭证证可以确证借贷关系吗 有借据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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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无借条,能打赢官司吗?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高芳芳 安秋旭&&&&&&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一遇上钱的事儿,怎么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呢?&&&&去年7月,贾某通过银行分两次向邻居冯某转账共19万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条,到了还钱的时候,冯某却说自己从未向贾某借过钱。无奈之下,贾某持银行对账明细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那么,贾某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法庭上,对于贾某通过银行存取款机向其转账19万元这一事实,冯某倒没有提出异议。但是,由于没有借条,这19万元到底是不是借款,双方各执一词。贾某说是借款,并提供了银行对账明细。对此,冯某却以“没有借条就不存在借款事实”为由一口否认,可又说不清楚银行转账的什么款项,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认定贾某和冯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法判决冯某归还贾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案中,贾某主张与冯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作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虽然没有借条,但贾某提供的银行对账明细作为付款凭证可以体现其向冯某共转账19万元,可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而冯某虽然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却并未对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的事实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冯某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官提示:&&&&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借款给他人时,无论借款人是亲朋还是好友,一定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即要求对方书写规范的借条,并保留相应的转账凭证、电话录音、见证人等证据,以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责任编辑:张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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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条 是否可以认定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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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达媛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周某通过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一次性转账20万元到牛某的账户中,牛某口头承诺一年后归还,直至日前已逾期,经周某多次催要,牛某仍拒绝还款,故周某于2016年将牛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牛某返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牛某辩称,自己与周某并不认识,也从未向周某借过钱,本案中的20万元实际是周某偿还给孙某(孙某系牛某之朋友张某的母亲)20万元的借款,牛某只是作为一个中间人用自己的工行账户代为收取,20万元到牛某账户后,应张某的要求当日立即分四笔转账给孙某账户中,因此,牛某认为其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缺乏借贷合意,请求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一是双方当事人需具有借贷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且出借人需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二是该借贷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法院查明,周某于日向牛某账户转账20万元,牛某于当日实际收到一笔20万元款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牛某是否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周某根据起诉的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在于牛某一方,根据牛某提供的证据抗辩此20万元是周某与孙某之间的债务,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及孙某、张某的证人证言,孙某本人认可此20万元是周某偿还给自己的债务。
对于牛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根据“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中“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理解成牛某与周某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而不是牛某提出的孙某与周某之间的债务。而对于牛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抗辩意见并不能认定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故牛某在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其举证责任并未转移给周某。
本案借贷关系主体问题。本案中牛某在收到20万元后,该笔款项的资金走向系牛某自行操作完成,与周某无关,在牛某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牛某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己方承担,借款事实只能被认定在牛某与周某之间,故法院最终认定周某与牛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若牛某欲向孙某索要款项,可另行向孙某主张。
经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本案中周某要求牛某还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牛某偿还周某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示】
不同给付的原因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给付货款体现的是买卖关系;提供借款体现的是借贷关系等。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银行转账凭证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并不能完全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
实际中很多出借人与借款人系亲友关系,碍于情面并未对借款事实签署书面的合同,当发生争议时,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一方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合意的存在;若被告对给付货币的事实提出抗辩,亦需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举证不足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以,当事人在借贷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确保维护自身利益,避免在诉讼中让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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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日报李辉
原标题:单凭银行转账凭证,难以证明借贷关系法官提醒:民间借贷要有规范借据近日,仙桃法庭审理一件民间借贷案,原告人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起诉借贷关系被驳回。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切莫因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而省略借条、欠条等必要手续。 近日,赵某到仙桃法庭起诉称,黄某于2016年1月向其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现未偿还借款支付利息,要求黄某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一份。 然而在庭审中,黄某辩称2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赵某支付给黄某的合同款,并提供了买卖合同一份。赵某却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从转账发生至向法院起诉时近两年时间内向黄某索要借款的事实。 仙桃法庭认为,赵某不能充分举证证明黄某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赵某根据借贷关系主张黄某还款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作出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方应承担借款合同成立及钱款已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就存在败诉风险。因此,民间借贷时,不能基于信任、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而省略借条、欠条等必要手续,以免对簿公堂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责编:周迪 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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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据仍可能存在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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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据仍可能存在败诉风险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民间借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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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仅持转账凭证可以确证借贷关系吗原告张先生起诉要求被告胡先生偿还借款80万元,但仅能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胡先生认可收到80万元,但否认存在借贷关系,称该笔款项是合作拍摄电影的投资款,并提供相应书证及证人证言。尽管胡先生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不能完全确证原、被告等人合作拍摄电影的事实,但张先生同样不能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综合比较双方所提交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西城法院认定张先生关于待证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未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少当事人对于《规定》第十七条的解读存在偏差。不少人认为,原告只要提交转账凭证,就可高枕无忧,除非被告举证证明其不同主张完全成立,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告才负有继续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责任,否则败诉的风险一直由被告承担。个别原告据此故意隐瞒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将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称为诉讼策略。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规定》第十七条时,被告的举证程度,只要达到动摇(而无需完全否定)借贷关系成立的程度,就会发生举证责任分配的转移,原告就必须进一步举证,否则就面临败诉。二、有借据仍可能存在败诉风险王先生的父亲王老先生因病去世,唯一继承人王先生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借据,载明杨先生向王老先生借款120万元。王先生随即起诉杨先生,要求偿还借款120万元。杨先生称确曾向王老先生出具120万元的借据,但因王老先生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据不再履行。王老先生未及退还借据,即病故。庭审中,王先生称王老先生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也不能合理说明出借资金来源及现金交付细节,只是一再强调其持有借据原件,杨先生就应当还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西城法院认定争议借款事实不成立,驳回王先生要求杨先生还款的诉讼请求。&借据等债权凭证,虽然是认定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并非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的充分条件。尤其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大额借款,出借人还应合理说明现金交付细节,并提出相关佐证,否则存在败诉风险。&在借款(尤其是大额借款)交付时,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因为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等证据容易获取和保存,即使凭证不慎遗失损毁,也可以补制或核查,而且此类证据的证明力较高。必须现金交付的,除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外,最好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加以佐证,留存诸如取款凭证等出借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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