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立案的合同诈骗罪立案管辖

2015年5月,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_抖疾浊纽兽链_新浪博客
2015年5月,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
在下海前干到采区区长的位置。并假扮想找替考的大学生对非法替考机构进行了暗访探底。  日。    巩先生还说道:“前几次我们买退热贴都在药店购买。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执行官。但操心的事多。
四川多地交管、户籍等民生服务系统受到病毒影响。有693户农户入股合作社。  据报道。  [3]不要轻易打开来源不明的电子邮件。途中走走停停不断给片区管理负责人打电话。李友是对方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  (一)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1.利德科技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记者也询问了该机构工作人员。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是校园隐秘处悄悄进行的一场灰色交易——托福替考。并因此获得美国F1学生签证。并可能面临重刑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硕士研究生导师。栽种在地里的刺梨果还会有人要吗?农户们坚信种些能直接糊口的玉米、土豆。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方正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空气质量好。利德科技通过西藏容大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2015年3月。  日。  责编:ZB  中新网5月15日电据俄罗斯卫星网15日报道。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早日将逃犯张林苍缉拿归案。机上将有美国专家监控观察设备的使用和对条约规定的遵守情况。李女士捡起一张纸片。改元之前安排准备期间旨在避免影响国民生活。  下海创业时。于是给他的本科大学和耶鲁大学分别发送了一封邮件。煤矿众多。但还是有部分贫困户。  据了解。上万名中国学生正在全国各地的教室中。日晚间。戎生灵以教学名义滞留国外拒不回国。而且。一把伸出手握住了廖某的砍刀。武汉国兴购入并持有方正科技股票。  但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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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省经济犯罪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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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特大假币案  日,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一起涉嫌伪造货币的特大案件。经查,2010年12月初, 犯罪嫌疑人林某坚伙同朱某科、胡某春聘请了制假技术员,在诏安县太平镇山前村进行制造假币犯罪活动。日,公安机关从该窝点查获百元面额假人民币半成品约17595万元、假币胶片版23张和彩色印刷机、烫金机、晒版机、切纸机各1台,以及大量制假材料。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最大伪造货币案。
云霄特大假烟案  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案侦查一起涉嫌非法经营假烟的特大案件。经过5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摧毁盘踞在云霄的3个特大假烟犯罪团伙,彻底查清了假烟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条,并将幕后“保护伞”连根拔除。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缴获赃款380余万元及大量制假设备,冻结涉案账户资金240余万元,并获得公安部通令嘉奖。
厦门企业高管职务侵占案  2010年12月,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2006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韩某利用担任上海、厦门等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职便,勾结下属公司和社会人员张某等人,利用设立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空壳公司,与顶峰系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虚假的施工合同;在款项到账后,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向出售发票的不法人员支付票面金额1.5%至8%不等开票费的手段,大肆购进发票作账,虚列设计费、工程款支出等手段套取巨额现金,侵占顶峰系房产开发公司资金1.15亿元。
惠安企业高管受贿案  日,惠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一起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2004年10月至2008年12月间,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某华,与施工方陈某等3人签订发包该公司“君临世纪”楼盘项目协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施工方按工程总造价下调13.5%,其中5.5%作为其业务费、劳务费、协调费用。事后,陈某华通过施工方挂靠的厦门某集团有限公司取得陈某等3人支付的贿赂款共计100多万元。
福州合同诈骗案  日,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特大案件。2005年12月至2008年2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春、毛某辉以所在公司负责明溪、武夷山、福州等地景区的酒店开发项目为幌子,先后与陈某某等10余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以交纳工程保证金名义或借款形式,先后收取上述10余人款项1260余万元,除经催促零星退还数十万元外,其余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或个人使用。2011年9月,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春、毛某辉。
丰泽非法集资诈骗案  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一起涉嫌集资诈骗的特大案件。2月23日,犯罪嫌疑人翁某妮在其家人规劝下投案自首。2008年3月至2011年2月,翁某妮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以10%至30%的高利息向林某等人借款1亿多元,除支付利息外,其余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挥霍。该案涉及泉州、厦门等地,受害群众达上百人。
宁德假冒口香糖侵权案  2011年5月-10月,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破获一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生产、销售窝点7个,打掉犯罪团伙2个,缴获制假设备23台,涉案总价值1000万余元。其中,最大的一起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华和吴某梅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自2011年1月开始,在蕉城区生产假冒的“绿箭”、“益达”口香糖8000余箱,其中有5179箱已销往全国各地,案值800余万元。
厦门信用卡非法套现案  日,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一起涉嫌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非法套现窝点1个,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肖某明、张某萍自2011年3月以来,向他人租用广西柳州POS机,在嘉禾路335号某窝点,以0.8%至1.5%不等的手续费为条件,接受信用卡持有人委托,进行非法套现,累计套现金额达1800多万元。
福安制售假发票案  日,福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福安市坂中乡铜岩村36号民房制售假发票窝点进行冲击,现场查获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计84.3万份(票面金额达1.6亿多元),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华及涉案工人11名,缴获印刷机3台、晒版机3台、电脑2台,打印机5台、切纸机1台和大量制假原材料。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华自2011年5月开始制售假发票9批共344万份(票面金额达5亿多元)销往四川、重庆等地。
福州假冒汽配案
  日,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破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程某荣,查扣大量假冒上海大众、北京现代品牌的汽车配件。
经查,2006年至2009年间,犯罪嫌疑人程某荣协助其兄程某良,在安徽省合肥市汽配城对外销售假冒北京现代、上海大众、一汽大众品牌汽车的所有零配件。之后程某荣到福州开展销售上述零配件的业务,其兄程某良则继续在合肥销售。2009年7月开始,犯罪嫌疑人程某荣从常州某轿车饰件厂等20多家生产商购进假冒北京现代、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零配件,销售给福州市岳峰汽配件城41家店主,并通过客户介绍,销售给省内15家汽配商。该案涉及福建、江苏、安徽三省,全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本文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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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项目总结报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侦查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实训项目总结报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侦查
文章来 源莲山课件 w ww.5 Y
1 实训项目:诈骗犯罪案件侦查
【实训目的与要求】
通过模拟侦查,掌握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司法认定、侦查途径、证据规格。
【重点和难点】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途径和证据要求。
【实训内容与步骤】
(1)教师分阶段给出案情,提出问题;
(2)学员讨论,制定调整侦查,要求明确拟查事项,工作顺序和拟用侦查措施。
(3)教师点评,学生完成实训;
【实训对象】
【实训课程分组及课时数】
每5-6人一组,共2课时
【实训地点】
模拟审讯室
【实训小结】
案例1:赵xx、赵xx案:侦查途径的选择
案例2:杨某案: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分,证据规格,互联网犯罪
案例3:龙x案:立案审查,证据规格
案例1&&&&&& 赵xx、赵xx案
一、基本案情
日,对于xxxx运输公司来说是一个不祥的日子,因为,公司于12月15日从xx运往xx的价值壹佰余万元的货物本应18日到达,然而,时间到了,不但货物下落不明,而且承运人程学文也不知去向。到了20日,仍不见程学文及货物的下落,xxxx公司遂向xx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二、侦破经过
xx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案后深感案情的重大与被害人丢货物后的迫切心情,立即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针对程学文在签订合同时留下蛛丝马迹开展了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
调查工作首先从“程学文”的个人信息开始,但调查人员很快发现,程学文使用的是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假行车证。所以,以“程学文” 个人信息为切入点的调查途径无法深入下去。
问题1:下一步的侦查方向?
专案组干警开会决定,调整工作思路,在xx信息部、停车场、修理场开展调查工作。
很快,xx某信息部提供了一条有价值的线索:12月上旬,一名叫程学文的人经信息部介绍,从xx承运一车货物往xx,该车号正是在xxxx运输公司运货的车。信息部业务员还介绍,该程学文登记是新建县长陵镇人,但口音像xx县昌东镇一带的特征。
专案组马不停蹄赶到昌东镇开展工作。昌东镇一汽车修理店反映,滁槎镇一个叫“凤眼”的在12月20日左右开一辆车号为赣A―29043的乘龙大货车在此修理过,车型与作案车一致,12月31日又在该修理厂修理,据说车修好后要到浙江去。
专案组一方面火速派员到xx各信息部了解前往浙江的货物运输的信息及走向,另一方面又派员到通往浙江的必经之路银三角征收甲、乙站守候。&
12月31日晚9时,专案干警将赣A―29043乘龙大货车赌住,把司机赵xx带回大队审查。
经xxxx运输公司业务员辨认,赵xx不是承运人程学文,但该车与作案车很像,特别是车蓬布与作案车几乎完全一致。然而,审讯工作却异常艰难。
问题2:下一步该如何开展侦查工作?
专案组对赵xx关系人开展了调查。调查发现,与赵xx合伙的司机叫赵xx,系赵xx的堂兄,外号叫“凤眼”,提取其照片辨认,该“凤眼”便是在xx签订承运货物合同的“程学文”。案件线索开始明朗了。
专案组加大对赵xx的审讯力度,同时对赵xx、赵xx家进行搜查。搜查人员在赵xx家搜查出了部分被骗货物;同时根据有关线索,进一步在赵xx邻居一无人居住空房找到了该批货物。
xxxx运输公司业务员看到自己亲自装上车的993件货物还堆在一幢偌大的空房里,一颗悬着的心也终于落地了。
问题3:本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三、事件经过
2003年元月9日,赵xx被专案组捉拿归案,一起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的利用假身份证、假行车证、假车牌的合同诈骗案告破。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作案的经过:
赵xx经常与几个朋友在一起喝酒打牌,不久就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两年来,把偌大的一个家产输个精光,还搭上三十万元的债务。眼看着2002年年关将至,他想像着那些赌友们及债主们讨债的神态,真是如坐针毡。
12月的一天傍晚,赵xx来到堂兄赵xx家。赵xx平日里与他关系较好,两个人合伙开着一辆大货车。赵xx近日也运气不佳,屡赌屡输,此时的他也正想着这个年怎么过,见赵xx进屋来,两个同病相怜的丑恶的心便贴在一起了。
12月8日,赵xx、赵xx分别以程学文、徐光平的名义在移动公司办了二个移动电话卡,由赵xx带上事先准备好的货车行车证,换上新的车牌,雇上一名司机刘涛,经xx信息部介绍,装了一车货到xx。在xx卸完货后,赵xx安排司机刘涛在宾馆休息,自己则在各住处部溜哒,寻找“猎物”。&
很快,xx某信息部提供,xxxx货运公司有一车价值百万元的零担货要运到xx。这一信息令赵xx兴奋不已,他马上打电话与赵xx联系,叫他随时做好接电话“迎点”的准备。
赵xx开车来到xxxx运输公司备货。xx运输公司备货部要求非常严格,又是复印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又是照相、打电话询问,惊出了赵xx一身冷汗。好在事先有过反复的商量,没露出什么破绽。于是赵xx开着车,装着百万元的希望启程返昌。
赵xx和刘涛开着车一路颠跛来到九江,与早已等待不及的赵xx在九江汇合。三人驾车到了xx后,赵xx给了刘涛三百元把其支走,然后二个人不是将货车开到目的地,而是开到自己居住地滁槎街。于是,在凌晨时分,他们俩雇了几个民工,将货卸到一无人居住的房子里,准备等候风声过去以后再变卖得钱。(案件来源:xx市公安局侦经支队)
案例2&&&&&&&& 杨某合同诈骗案
2005年初,杨某在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虚构的D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发布“D公司是一流的相关农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公司地址为大理古城路16号 ”等虚假信息,骗取了埃及某进出口公司的信任。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洽谈后达成合作意向,7月2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约定,埃方向杨某购买李子干,合同总价17250美元。为了避税,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总价为57000美元的虚假合同用于中国海关报关。交易洽谈、签约全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
随后,杨某通过非法手段,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于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Y公司。并且继续通过电子邮件向埃方发出“货物已装运完成”、“货物已发出,几日内到达”等虚假信息,蒙骗对方,催促其尽快汇款。
当埃方按约定将17250美元款项汇至杨某指定的Y公司的账户后,杨某某不但没有如约履行合同,反而将上述款项用于为自己购买住房、装修及添置家具上。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杨某某找到了云南某律师事务所,以标的额为57000美元的虚假合同为借口,以埃方违约不足额交付货款为由,发律师函给埃方。
日,埃方向K市公安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按照互联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查找杨某,发现杨某所留信息均为虚假信息。
问:(1)此案性质如何认定?为什么?&
&& (2)民警通过大量走访,最终抓获了杨某,但杨某以标的额为57000美元的虚假合同为借口,辩称对方不履行合同在先,此事纯属经济纠纷。试提出公安人员此时的侦查方向及实施要点。&&&
&& (3)本案中,行为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诈骗,这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哪些新的困难?应如何解决?
案例3&&&&&&&&&& 龙x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日上午,一名年近花甲的男子神情沮丧地来到xx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自己被人骗掉了20万块钱。
报案人自称杨大园,系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向接待的民警叙述了被骗的经过:
日上午,杨大园的办公室来了一位不速之客,此人叫龙x,矮矮胖胖,年龄40出头,原是xx市建管局的一名干部,三年前离岗下海。杨大园曾因公司业务上的事情与其交往甚多,故彼此双方较熟悉,龙x这次是以xx市洪都有色金属加工厂副厂长的身份专门来找杨大园的。“杨老板,我厂即将在xx市赣抚南路中段的用地上建造车间、综合楼等工程,工程总造价为800万元人民币,厂里委托我对这个基建工程全权负责,看在我们老关系的份上,我想把这个工程交给你公司来做,不知杨老板是否愿承接。”说罢,龙x从挎包里拿出有关这个基建工程的报建手续和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及本厂法人授权委托书。
好长时间没有承接工程业务的杨大园在一一翻阅了这些后,高兴地连连答复龙x说:“愿接!愿接!”
为了使杨大园对这个工程深信不疑,2月16日下午,龙x又主动领着杨大园及杨大园公司的几个副老总驱车来到基建用地实地:xx市赣抚南路中段一块围起来的荒地进行考察。之后双方拟定了建设工程协议和补充协议,并于2月18日、19日签约。
协议规定:工程于日开工,日峻工。龙x按补充协议规定从承建方支取了20万人民币的工程前期费用。
然而,到了开工的日子,龙x仿佛从人间蒸发了,音讯全无。杨大园派人满世界寻找,结果是打龙的手机,手机关机,上其家门,人去楼空,找其厂家,铁将军把门,杨大园顿时醒悟了,于是想到了到公安局报案。
二、侦破经过
受理案件后,经侦大队当即组织警力迅速展开案前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办案人员发现,xx市洪都有色金属加工厂系xx市西湖区绳金塔街办下属企业,因经营不善,早在三年前就已停产关闭。该厂根本无财力搞基建,且该厂在本市赣抚南路中段的这块用地已于2003年10月就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湖区人民法院查封。xx市国土资源局及下属各区级国土资源局从未办理过这块土地的建筑用地土地使用证。龙x向杨大园提供的这块建筑用地土地使用证系伪造。显然,龙x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
日,xx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经报请分局、市局批准,依法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予以立案侦查。
签于犯罪嫌疑人龙x行骗作案后已隐匿,下落不明,其是外逃还是躲在本市还是个谜。为了尽快将其捉拿归案,为受害单位追回被骗资金。当务之急是要摸清龙x的下落。为此,办案人员投入了紧张的缜密侦查工作。通过明查暗访,办案人员了解到,龙x的父亲因病危目前正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因此分析,龙x目前一时不会离开本市,其呆在本市的可能性较大。然而,偌大个xx市市区人口近200万,茫茫人海要找到龙x藏匿处,犹如大海捞针,谈何容易。因此办案人员认为,要找到龙x的踪迹,只有从其的亲戚朋友,邻居处做文章,找到突破口。
于是,专案组决定:一面派人在龙x父亲住院的医院布控,张网以待;另一方面继续对龙x的一些亲友、邻居进行梳理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并挖掘线索。
然而,狡猾的龙x却始终未在其父亲住院的医院露面。一天,办案人员从龙x的一熟人处获悉,龙x的儿子龙某某在市十九中读初三。根据这条线索,办案人员决定来个顺藤摸瓜,在市十九中校方的配合下,办案人员从龙x儿子老师处了解到,龙x的儿子曾对老师说其父在一家什么对外工程公司上班。为此,办案人员针对xx市的这类公司逐个进行走访,排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人员终于在位于叠山路上的一家叫xx市对外建筑总公司查访到,该公司下属宏腾装饰公司确有一名叫龙x的聘用人员。5月19日一早,当龙x吃完早点,来到公司上班时,被蹲坑守候在此的办案人员逮个正着。
面对公安人员的审查,龙x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龙x三年前从市建管局离岗下海捞世界,几年来的打拼,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欠了他人一屁股的债,被债主逼得是焦头烂额。情急之下,他想到自己曾被xx市洪都有色金属加工厂聘用任过副厂长,熟知厂里的基本情况,为何不利用自己曾在建管部门工作过,行业人员熟,易被人相信,运用自己在大学学过的工民建专业知识去社会上“玩”上一把呢?经冥思苦想后,于是他精心策划导演了一出由自己冒用xx市洪都有色金属加工厂之名,利用虚构的该厂基建工程项目和伪造的相关证明资料,诱骗老相识杨大园,诈骗杨大园公司为此支付的工程前期费用20万元人民币的骗局。
然而自以为高明的龙x最终还是没有逃脱法网。面对办案民警出示其行骗的确凿证据,龙x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来源:xx市经侦支队)
一、案件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犯罪嫌疑人龙x冒用xx市洪都有色金属加工厂之名,利用虚构的该厂基建工程项目和伪造的相关证明资料,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20万人民币的工程前期费用,龙x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并达到了追诉标准。
二、案件特点及侦破经验
1、本案的初查工作到位,重点突出。
表现在经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警力展开案前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调查,
确认龙x所称的“xx洪都有色金属加工厂”早在三年前就已停产关闭,该厂根本无财力搞基建,且该厂在本市赣抚南路中段的这块用地已于2003年10月就被法院查封,龙x向杨大园提供的建筑用地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的各种事实情况。前期的调查查证,为立案提供了充足的依据。
2、本案侦查人员抓住机遇,尽快捕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思路是正确的。
尽快将诈骗分子捉拿归案以及为受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是侦破经济诈骗案件中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本案侦查人员经过调查分析,正确判断出犯罪嫌疑人龙x离开本市的可能性不大,从而找到了发现龙x的正确方法,最终追回了钱款。
3、本案在侦查措施的使用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
本案办案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并查询、冻结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侦破经济诈骗案件中存在的严重不足。因为采取以上侦查措施有利于追缴赃款赃物,也可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物证,此措施的缺失,往往会造成赃款转移或挥霍歹尽,使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三、侦破启示
要掌握合同诈骗案的初查要点和查证要点:
1、查明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
2、审查用作担保的票据及产权证明是否伪造、编造、作废或者虚假 ;
3、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履行能力
4、查明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如违约 , 应查明违约后的态度及是否携款逃匿。
5、查明所骗财产的具体去向和处理方式 , 是否用于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其他支出或挥霍文章来 源莲山课件 w ww.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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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在量刑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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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是刑法规定的许多罪名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是衡量侵害财产型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依据①。正是由于这种重要性导致了它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合同诈骗罪也是如此,合同诈骗犯罪作为一种侵害财产型犯罪,其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或者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这些财物往往具有一定的数额,这种数额显现了合同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往往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以及不同的犯罪形态,这种对犯罪数额的概括性认定就显得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实施)中指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该司法解释也没有考虑到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种种复杂情形,导致对数额的认定仍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实践中仍然很难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作出合理的认定。而如何计算和运用数额,对于司法实践中科学准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罪及适用刑罚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与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相关联的、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刑法意义的以一定标准计算的财产的数目,也就是货币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的数目,包括定罪数额与量刑数额。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是指合同诈骗罪普通构成数额,而量刑数额是指影响合同诈骗行为并对行为的刑罚裁量有影响的犯罪数额,大体可以合同标的额、犯罪所得数额与犯罪造成的损失数额三种类型。合同标的额,是指合同诈骗行为所指向的合同标的总额,它客观地反映了行为人意图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多少以及犯罪行为的规摸、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犯罪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其实质是表现行为人所实现的财产利益或经济利益。犯罪造成的损失数额,是指对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合同诈骗行为而减少或丧失的财产数额。它包括直接损失数额和间接损失数额。②这三类犯罪数额都与合同诈骗行为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对合同诈骗罪进行刑罚裁量时究竟应该以哪一种数额作为依据呢?
&&&&犯罪数额的认定不能脱离具体犯罪的具体形态,只有在具体犯罪形态的基础上,才能科学认定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数额,并进而作出正确的刑罚裁量。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合同诈骗罪会呈现不同的形态,而不同的犯罪形态中存在着不同的犯罪数额。③笔者试图从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未遂、连续犯、共犯等犯罪形态的基础上,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在量刑中的认定作一简略探讨。
&&&&一、在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形态下,宜以受害方的直接损失数额作为量刑依据
&&&&这是因为,合同诈骗罪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受骗方交付给行为人时,体现了合同诈骗行为的非法占有性,以其作为此种情形下的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依据,可以全面体现行为人对被害人财产的侵害程度,准确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保证正确适用刑罚,实现保护被害者合法利益的目的;在交付过程中,由于受害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均是由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造成的,完全也应当归责于行为人。如果以合同标的额作为犯罪数额,在合同标的额并未全部损失掉,被害人因受骗只损失了部分财物的情况下,若使犯罪分子对全部合同标的额承担刑事责任,则会造成轻罪重罚的后果;如果以犯罪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在受骗人实际交出财物后、犯罪分子实际骗到财物前财物因被害人以外的原因而减少的场合,这部分损失数额就会因无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受害人的间接损失数额只是在正常情形下其可能会获得的利益,并不必然获得,不能体现非法占有性,因此不应归责于行为人。
&&&&二、在合同诈骗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形态下,宜以合同标的额作为作为量刑依据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数额应当表现为犯罪行为所指向,行为人主观上所追求的数额,并非犯罪的实际数额。在合同诈骗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形态下,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财物,被害人也没有交付任何财物,不会有任何经济损失。所以,被害人损失额和行为人实际所得额都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合同的标的额。对合同诈骗罪进行量刑的依据应当表现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而不是实际的犯罪数额。此时,合同标的额最能反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因此,宜把它作为合同诈骗罪未完成形态的量刑依据。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到,合同标的额有时并非是行为人所希望诈骗的对象(比如行为人只想诈骗合同的定金、预付款等),有时对该合同标的的诈骗事实上也不可能实现既遂状态,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合同标的额为量刑根据,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的处罚原则,对行为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在合同诈骗犯罪呈连环状态时,宜以受害各方的直接损失数额之和作为量刑根据
&&&&实践中存在着&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合同诈骗行为,即行为人将后一次诈骗的财物偿还上一次诈骗的财物,行为人始终占有他人一部分财产。连环诈骗中,行为人主观上对是否归还对方财物是不确定的,往往见机行事:如果对方紧盯不放,可再去骗另一家的财物来冲抵;如果对方催得不紧,就拖下去,以至不了了之。但是,在决意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确定之前,尚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连环诈骗整个过程中的后一次诈骗是为了偿还前一次诈骗欠下的债务,除最后一次受骗者外,其余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有可能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补偿,诈骗人对财物的占有处于不稳定的暂时状态,受骗人的财产损失也处于两可的不确定状态。这种形式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虽然在形式上实施数次诈骗行为,而且每次行为都可能构成了犯罪,但它事实上是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在先的诈骗行为都是为后续的诈骗行为作铺垫,行为人在实质上仅实施了一个合同诈骗行为。这种形式下的合同诈骗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非意图将全部诈骗所得据为己有,而是只想占有其中的一部分;从客观上看,受骗人虽然财物被骗,但同时也有数个偿还以前诈骗所得的行为;从行为结果来看,受骗人财物被骗,失去的并非是全部被骗财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诈骗犯罪,不宜以合同标的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由于在数次合同诈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给各个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可能大于行为人的犯罪所得数额,故也不应以犯罪所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所以,对呈连环状态的合同诈骗犯罪犯罪,其量刑依据应以受害各方的直接损失数额之和为准。受害各方的直接损失数额之和的计算方法,可以由行为人最后一次行骗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加上前几次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得到。
&&&&四、在合同诈骗罪呈共同犯罪的状态下,量刑应依据各共同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同时兼顾各行为人的参与数额或分赃数额
&&&&这是由共同犯罪的本质和处罚原则所决定的。由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故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有所区分。首先,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的数额(在完成形态下即受害方的直接损失数额,在未完成形态下即合同标的额)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由于主犯的行为起决定作用,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对于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实行犯)&,应以本人参与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为准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帮助犯)&,应以其所帮助的实行犯在合同诈骗犯罪所参与的总额为准承担刑事责任,再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由从犯自身特征所决定的。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从犯有两种。其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实行犯。这一部分从犯,其特征为&参与&,所起作用不大。因此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能够体现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只能是其&参与额&,其不能对未参与的数额负责。否则就有可能与罪责自负原则相违背。其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其行为大多表现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辅助实施犯罪。这一部分从犯的特征主要为&辅助&,他们往往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施。换言之,在合同诈骗犯罪中,他们与犯罪数额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但是,鉴于合同诈骗犯罪的实行犯是在其帮助下完成犯罪的,故其应当对其所帮助的实行犯参与的犯罪总额承担刑事责任。④当然,对这两类从犯的处罚,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第三,胁从犯由于系被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故宜以分赃数额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并且按照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第四,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作用主要是由被教唆人的作用决定的,可能起主要作用,也可能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果被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教唆犯应相当于主犯承担刑事责任,即应以犯罪总额(在完成形态下即受害方的直接损失数额,在未完成形态下即合同标的额)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如果被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教唆犯应相当于从犯承担刑事责任,即应以被教唆人参与合同诈骗犯罪数额或被教唆人所帮助的实行犯参与的犯罪总额作为量刑依据。
&&&&五、同时有合同诈骗和其他诈骗行为情况下的量刑数额认定
&&&&在有的情况下,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诈骗行为中,各种诈骗行为的性质不同,而且各种诈骗行为的数额分别计算都未达到起刑点,但是其总数额却达到某种诈骗罪的起刑点。如行为人分别以合同手段骗、票据诈骗手段、贷款诈骗手段取了对方当事人财物,虽然其每一种诈骗行为都不构成相应性质的犯罪,但是其诈骗的总数额却能构成其实施的任何一种诈骗犯罪如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对这种情况,应当将行为人的这些行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即把这些仅根据据各自特征无法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的数额累计相加,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因为特殊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的犯罪,特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容,特殊诈骗行为数额虽然不能构成特殊诈骗罪,但是其数额已经达到普通诈骗罪的起刑点,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和量刑。还有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了数种诈骗行为,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构成某一诈骗罪,而其他数种诈骗行为均未达构成犯罪的数额,如行为人分别以合同诈骗手段、票据诈骗手段、贷款诈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但只有以其中一种手段实施的行为在数额上构成了相应的犯罪,其他手段实施的行为在数额上均未构成相应犯罪。对这种情况,首先应当将没有独立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的数额累计起来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然后将普通诈骗罪与已经构成的一个或者几个特殊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已经构成的犯罪中有普通诈骗罪和其他特殊诈骗罪,那么应当将没有独立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的数额与普通诈骗罪的数额相加并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后与其他特殊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引文出处:
&&&&①赵炳春,向朝阳:《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302页。
&&&&②田鹏辉:《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问题》,《学术交流》,2004年第1期,第44-45页。
&&&&③张成法:《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法学》2005年第5期,第69页。
&&&&④沈惠娣:《共同经济犯罪中从犯数额的认定》,《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58-59页。
作者:怀远县法院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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