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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财务处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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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提供劳务方到税局代开发票,在开出发票时就已经支付了个税分录使用和计算金额理论上都是对的、如果按照劳务费核算,但是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不会发生的。1,则必须签订合同,所以公司不需要再代扣个税。这种劳务费需要提供劳务发票做为成本费用入账。2、如果没有劳务费发票,则只能做为临时人员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但是代扣个税不应该按劳务费方式代扣,而是做为工资方式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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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正确: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金额你计算的对。2,第一笔分录可以直接做到工程施工里,不用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即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如果不是本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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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承包的劳务费如何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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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新增工资福利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企业为留住员工纷纷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服装厂张经理每月工资收入7000元,每月支付租房、租车费用2000元,除去房租等,张经理每月可用的收入为5000元。这时,张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375=705(元)。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即改变一下上述费用支付方式,由公司为张经理提供免费住房、车辆,而张经理每月工资下调为5000元,则张经理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5%-125=385(元)。
如此筹划后,对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2000元(政策规定: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是限额的,超过部分必须在税后列支。将工资转化后,其支付不列入工资考核,故全额在税前列支);对张经理来说,可节税420(705-385)元。
除上述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工作用车,是少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有效办法外,还可由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如为员工提供免费膳食、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等。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对企业而言,既可在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情形下提高企业的形象,又能把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对员工来说,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
方式二:工资劳务报酬化
现行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又一有效途径。一般情况是,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工资所得税负比劳务报酬的税负低。这时,尽可能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降低税负。
例如:刘先生2006年1月从单位取得工资收入为每月1000元,另从甲公司取得兼职收入每月3000元。
1、如果刘先生与甲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16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劳务报酬应纳税额=()×20%=440(元)
2、如果刘先生与甲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10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由甲公司支付的3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其工资收入应纳税额=()×10%-25=11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20%=40(元),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5(115+40)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刘先生与甲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285(440-155)元。
方式三:劳务报酬工资化
按照工资劳务报酬化的筹划思路,如果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较高,适用累进税率高的情况下,把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也能减少交纳税款。
例如:王工程师2006年2月从乙公司取得的工资类收入6万元。
1、如果王工程师和乙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元)。
2、如果王工程师和乙公司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1-20%)×30%-(元)。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只要王工程师与乙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款-12400)元。
方式四:捐赠方式多元化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中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等16项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因此,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做必要的筹划,才能使捐赠款尽可能免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A省某医学院李专家2005年8月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对外捐赠了20000元。
1、假如该专家将1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将10000元直接捐赠给受灾者个人。则捐赠扣除限额40000×(1-20%)×30%=9600(元);直接捐赠给受灾人的10000元,不能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9600]×20%=4480(元)。
2、假如该专家将1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通过A省教育厅将10000元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则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的扣除限额=40000×(1-20%)×30%=9600(元);通过省教育厅将10000元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20%=2480(元)。
3、假如该专家将10000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赠给灾区,通过A省教育厅将10000元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则两项捐赠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20%=2400(元)。
同是捐赠20000元,因为捐赠方式不同,税后收益却截然不同:采用方案1,李专家实际收益为1-)元;采用方案2,李专家实际收益为1-)元,相差整整2000元;而方案3比方案2又增加80()元的收益。可见,通过多元化捐赠方式,既可以达到节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又为国家慈善事业做了贡献,真是名利双收。
1、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5)《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306号)规定,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如果该新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市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分析 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要点在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分析上述关于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发现:首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上存在差异;其次,内资企业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与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也存在差异。其中,外资企业最优惠,其工资薪金支出经主管事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全部税前扣除,其次是实行工效挂钩的内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两个低于”的条件下可全部税前扣除,实行计税工资的内资企业实行限额扣除,即企业每年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800×12×员工总数。因此,实行计税工资的内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实行工效挂钩或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来降低因工资薪金支出纳税调整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例2.从计税工资到工效挂钩 某企业2004年按照计税工资制度税前扣除,2004年度员工180人,实际发放工资540万元,当地计税工资标准800元/月,适用税率33%,该企业2004年度工资项目需纳税调增367.2万元,仅工资一项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21.176万元。随着2005年业务的扩大以及同行业的竞争,经研究决定为员工加薪,但工资项目的纳税调增让企业很困惑,该企业经过咨询,决定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通过申请,政府相关部门核定2005年度个工效挂钩工资指标为530万元,待2005年度经济效益确定后就可以根据计算方法确定实际的工效挂钩数额,预计可以计提效益工资50万元,这样一来,税前扣除就可以达到580万元,与2004年度相比工资发放数可以增加40万元,基本可以满足加薪的需求。因工资制度的改变,该企业2005年度的工资项目毋须纳税调增,对比2004年度的工资制度,相当于少纳税调增407.2万元,可节税134.376万元。 该方案的实施,并没有额外增加员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方案实施成本相对较低,收益相对明显,并且收益期限超过一年以上,从税后收益最大化角度看是非常理想的。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工资制度的改变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只要企业按照规定的政策正确测算,不会引发涉税风险。 例3.工资与劳务费的转换 某民营加工型企业因业务需要,每年都要招聘大量的临时工、季节工,月工资平均1500元,2004年度招聘人员平均人数为100人,实际发放工资180万元。该企业执行计税工资制度,适用税率33%,2004年度工资项目可以税前扣除96万元,须纳税调增84万元,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口径分析,即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7.72万元。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该单位无法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那么该企业应如何处理呢? 该企业可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将工资薪金支出转换为劳务费之处。企业需要的员工通过劳务公司聘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现行税法对劳务费的税前列支方面尚没有明确规定扣除标准,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该民营企业采用支付劳务费后,工资项目就毋须纳税调增84万元,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口径分析,即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7.72万元。此外,虽然将招聘临时工、季节工转换为通过劳务公司运作,将工资性支出转换为劳务费支出,避免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纳税调增,但如果操作不当仍会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安排劳动力的主体,如果该企业实质是自己安排劳动力,只是通过劳务公司办理手续,该公司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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