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减持新规影响对股权投资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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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发布 看点、要点、解读全在这儿!
来源:财联社&&&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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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联社27日讯,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上交所、深交所迅速作出响应,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
  &过桥减持&、&清仓式减持&肆虐市场
  2016年0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虽然《减持规定》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上市公司减持对于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的冲击,但是近期市场上依旧有部分公司重要股东清仓式、断崖式减持的现象。这类股东减持主要是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成功避开了《减持规定》在集中竞价减持上的限制。
  从《减持规定》发布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一些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三是,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新规看点多多
  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需要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充分借鉴境外证券市场减持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对此,上交所、深交所迅速作出响应,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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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调整总体思路
  从实际出发,遵循&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要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要关注市场的流动性,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保障资本形成的基本功能作用的发挥;既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既要考虑事关长远的顶层制度设计,也要及时防范和堵塞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主要措施内容如下:
  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朝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尝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大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境外成熟市场通行的制度规则,涉及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提振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市场各方主体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自觉遵守减持制度规则,切实做到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会将持续跟踪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规则。
  本次新规主要是针对减持,在规则修改之后可能会对PE机构、定增机构在股权投资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另外股权质押会因为流动性受影响,并且可能导致公司在上市之前进行股权拆分。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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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1: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答记者问
  一、问:此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的背景是什么?
  答: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一套规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则体系,确立了以锁定期安排和后续减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为基础的减持制度。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现行减持制度在稳定市场秩序,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减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问题比较突出,市场反映强烈。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等行为时有发生,等等。这些无序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同时,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危害股市健康发展,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存在,将会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扭曲公平的市场交易机制,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予以规范。
  二、问:修改后的减持制度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要求,是否限制了股东正常转让股份的合法权利?
  答:总的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问题既涉及股东正常转让股份,也涉及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维护。一方面,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和维护;另一方面,股份转让又直接涉及市场秩序稳定与其他投资者权益保障,必须进行规范,确保有序转让。《公司法》第144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美国、香港等有关境外证券市场大多也从限售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以&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大股东及董事、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此次修改完善减持制度,基于&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在完善具体制度规则时,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关注市场的流动性;既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资本形成功能的发挥;既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考虑资本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关注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着眼于堵塞现有制度的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市场信心。
  三、问:此次修改减持制度,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作出了限制,是否会对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预期产生负面影响?
  答: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完善后的减持制度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治理,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因此,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将更有利于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对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应该说皆是正面的。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从严惩处,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四、问:此次完善减持制度,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有何修改?
  答:本次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五、问:证监会在2015年7月、2016年1月相继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这次又出台了新的制度规则,规则变动是否过于频繁,不利于市场形成稳定的预期?
  答:2015年7月,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我会发布了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行为予以限制。2016年1月,在《18号文》到期后,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我会制定了《减持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作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此次修改减持制度,是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并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六、问:修改后的减持制度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不利于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我会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朝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问:减持政策调整对锁定期有无影响?
  答:减持政策调整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首发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1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竞价方式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锁定期的规定。
  附 2: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附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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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影响多大
  市场研判
  减持新规难改市场趋势
  新规的发布很容易被解读为短期维稳,但这不是改变股市中期走势的决定性因素。
  本刊记者 张学庆
  在市场处于弱势调整的背景下,监管层出手对重要股东减持行为进行规范,一方面,遏制非理性减持冲动,防止资金“脱实向虚”;另一方面,提振投资者情绪,重塑市场信心。
  趋势难改
  这一严格控制主要股东减持的新规,在短期内对市场应该有所提振,但节后首日A股仍然高开低走,显示出投资者对此并不乐观,监管层的措施总体上无法改变市场趋势。
  从历史上来看,2007年的5月30日调高印花税行情,2015年的1月19日去杠杆行情,无法改变牛市运行轨迹;2008年重新调低印花税,00点的强力救市,也最终无法阻止市场下跌。这一次严格控制主要股东减持的新规,是不是可能改变市场的自身运行趋势呢?
  “新规属于制度建设和完善,对股市的中长期影响有待观察。但其直接效果是缓解了减持套现带来的市场流动性压力。”瑞银证券中国首席策略分析师高挺表示,“A股市场自4月以来在去杠杆、金融监管加强的大背景下风险偏好下降,5月以来部分上市公司遭遇股东“清仓式”减持,此时新规的发布很容易被解读为短期维稳,市场可能反应偏正面。但我们不认为这是改变股市中期走势的决定性因素。”
  七方面完善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交所与深交所也随即公布相关实施细则。新规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股东减持管理,确保股份有序转让,维护二级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比2016年1月旧规,新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七大方面:一是完善“过桥减持”监管安排;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等。
  具体来看,限制减持数量,提出大股东在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限制减持渠道,新规提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扩大监管范围,将上市公司IPO前已持有股份的小股东、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行为一并纳入监管。此外还新增如强化减持披露、严格减持罚则等若干细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在现行证券体系下,完善后的减持制度将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地减持股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治理,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因此,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将更加有利于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对市场流动性以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应该说都是正面的。
  减持压力知多少
  不过,投资者在对新规解读时存在一定分歧。相当多投资者认为,减持新规缓解短期供给冲击,有利于市场。但也有部分谨慎的投资者担心,新规加大定增参与方的退出难度,削弱上市公司股东与董监高业绩诉求,降低市场流动性。
  新规将减少多少减持压力?
  中泰证券认为,相对于大股东和董监高而言,以 Pre-IPO和PE/VC等身份进入公司的股东减持动力将更强,相对于IPO解禁,定增解禁对市场的影响可能更直接。而考虑到当前市场状态,短期内减持压力更多的来自定增市场,而4月、5月的数据显示大股东是净增持的。
  从日至年底,共有402家上市公司有定向增发解禁,其中主板164家、中小板147家、91家,占对应板块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分别为9.5%、17.2%和14.3%。合计解禁规模8812.1亿元,其中1361亿元为3年期定增。主板有6028.8亿元,中小板有2122.2亿元,创业板有661.1亿元,占对应板块总市值的比例分别为1.5%、2.2%和1.3%,占对应板块流通市值的比例分别为1.9%、3.4%和2.3%。
  由于大多数定增股份都是去年发行,受市场波动影响,402家上市公司只有182家定增价格没有倒挂。如果剥离这部分倒挂的股份,剩余的全部定增解禁规模只有不到6000亿元。按照解禁后12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50%的规定,估计6~12月每月定增解禁带来的减持压力约为400亿~500亿元。
  小股票受益
  (,)策略分析师荀玉根、钟青认为,减持新规和5月底IPO规模缩减,有利于改善股市资金微观供求关系,有助改善投资者情绪。
  而中期转机仍需要时间,资金和盈利对比力量逐步改变。2638点以来市场中期格局是非牛非熊的震荡市,资金面和盈利面整体势均力敌,市场阶段性的涨、阶段性的跌源于两个变量的力量对比阶段性失衡,正面变量略占优时涨,负面变量略占优时跌。市场出现中期转机,形成新一轮的上涨还需要时间。6月市场仍面临资金面的考验。
  减持新规和IPO规模缩减短期对小股票刺激更明显。今年以来中小创明显跑输主板,除了盈利估值匹配问题,微观供求关系也是重要影响变量。月,从产业资本净减持数据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净减持额/流通市值分别为-0.05%、0.6%、1%,中小创减持压力较大。从IPO发行的分布看,1~5月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企业数量分别为103、36、72家,占各板块存量上市公司比例分别为6%、4%、11%。展望下半年,中小创的解禁压力同样比主板大。减持新规整体上放缓了大股东和特定股东的减持节奏,对中小创的微观供求改善更加明显。
  另一方面,3月末以来的市场调整,中小创也成为重灾区。3月末以来,上证50、上证综指、中小板指、万德全A、创业板指涨跌幅分别为4%、-5%、-6%、-8%、-10%,中小板指、创业板指跌幅居前。减持新规和IPO规模减小对中小创的供需改善更明显,加上前期中小创股价回调幅度更大,短期以中小创为代表的小股票受政策刺激更明显。但中期业绩为王的风格不会变。而投资者结构变化助推市场风格偏向价值股。
  2016年1月底以来市场进入震荡市,整体上存量资金稳定,结构上散户资金占比在下降,而机构投资者占比在上升,从2016年初到2017年一季度剔除掉法人股后A股自由流通市值中,散户投资者占比从63.8%降至60.2%,机构投资者占比从28.5%升至32.7%。而机构投资者中绝对收益资金占比上升尤为显著,绝对收益(包括、公募基金专户、险资这三类投资股票部分的资金)与相对收益资金规模(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从2016年初的16:10上升至2017年一季度的23:10。所以市场的边际增量资金主要是绝对收益资金,而它们投资风格更偏价值,如主要持有金融、地产、医药、食品饮料等价值股。
  未来随着A股机构投资者占比不断提高,A股将逐渐向、中国香港等成熟市场靠拢,龙头股的估值最终将从折价走向溢价,而目前这一趋势正在发生。
  利好优质公司
  瑞银证券高挺认为,由于定增退出获利时间被延长,预计定增融资吸引力进一步下降。由于再融资难度增加,上市公司外延式增长受阻,预计市场将会关注内生增长型公司。
  在近期金融监管加强下,银行间融资成本增加,债市调整,A股投资者风险偏好也逐渐下降。但根据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到的“跨部门监管协作”以及银监会官员的言论,如绝不因为处置风险而引发新的风险,可以认为监管强度可能已经见顶,市场情绪有望企稳甚至改善。建议回避强周期的材料和板块,而选择食品饮料、医药、电力和大型银行和保险。
  海通证券认为,消费龙头股业绩稳健增长,估值与业绩匹配度高,在震荡市业绩为王风格特征下,有望强者恒强。成长股方面,虽然中小创整体估值仍然偏高,但内部个股分化明显,部分白马龙头企业的估值和盈利匹配度已经合适。
  此外,继续看好金融股,目前金融股是最低估、低配的板块,容易出现预期差。金融股低估低配本质上原因是对宏观经济企稳没信心,下半年只要经济增长平稳,就会修复对金融股的预期,而且金融监管加强最终利于大银行。
  安信证券认为,当期市场核心问题是金融去杠杆背景下,利率上升及资金撤离金融市场预期,及经济走过短周期拐点后企业盈利下行预期。市场应该引导的不是短期拉抬股价诉求,而是中期做强企业基本面的诉求。所以,核心还是投资于优秀公司。优秀公司的价值不会受减持新规影响,优秀公司运营依赖于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的管理人员。对于董监高的积极性,大部分高管所占股份不足1%,即使是董事长持股集中,只要公司治理结构清晰,人员稳定,管理人员积极性也并不会改变。
  目前看,国内的1年期Shibor利率与贷款基础利率(LPR)倒挂,预期上升。美联储6月份加息概率极高,美联储一旦加息,国内很可能提高政策利率。金融去杠杆后续动作仍然值得观察。虽然目前市场处于修复阶段,但依然脆弱,一旦利率出现超预期上升,市场将再次陷入调整。事实上,A股市场还未着陆安全区域。
  双轨制?
  对新规持批评态度的观点认为,新规是反市场化的方向。因为A股自诞生以来就是一个融资市,而且之前是花了大代价才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而这次减持新规,分明就是又让同样的股份具有不同的权利,存在这样二元化的区别,就是一种双轨制的做法。
  更何况,A股长期得到高估值的待遇,就是因为市场流动性特别好,而流动性在资产定价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而减持新规出来后,相当于直接减少了很多股本参与到市场的权利,这个削弱流动性的做法,会对全市场的估值产生致命的影响。
  证监会表示,希望市场各方主体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自觉遵守减持制度规则,切实做到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证监会将持续跟踪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规则。
  减持新规能否成为重塑资本市场生态的契机,尚需等待实践的检验。
(责任编辑:彭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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