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房屋房屋转让需要什么手续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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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提取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咨询 1.房屋维修基金提取具备什么条件。2.提取维修基金利息还是维修基金。谢谢
回复如下:市民,您好!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提取维修资金的条件是:符合《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大房局发[2001]77号)、《大连市维修资金划拨、使用程序若干规定(试行)》(大国土房屋发[2012]第379号)等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并已在大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结算户。 2、依据《大连市维修资金划拨、使用程序若干规定(试行)》(大国土房屋发〔号),自日起,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对房屋进行维修。
回复部门:国土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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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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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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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纠纷是指修房义务人拒不修缮或修房权利人代修及修缮结算而引起的纠纷。[2]房屋修缮义务,应当首先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担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法律规定依法由出租人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承租人就此请求出租人承担费用的,应予支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翻修、改建、扩建、添建、搭建、拆除或其他使房屋受损影响质量的行为,不予准许。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或就损失要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房屋修缮纠纷的原则
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关于“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的规定,或参照“大修归主,小修归客”和“外修归主,内修归客”的惯例,双方应分别负责及时修缮房屋,确保住房安全。房主未及时修缮,或者拒绝履行修缮义务时,房客为了居住安全而代修的,所垫付的修缮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房主偿还。房主因未履行修缮义务致使房客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1]
.2.0 2.1 翟文明主编.法律顾问手册.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6.什么是房屋修缮?房屋修缮的内容是哪些?
什么是房屋修缮?房屋修缮的内容是哪些?
什么是房屋修缮?房屋修缮的内容是哪些?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
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培训中,经常遇到大家对于共用部分之日常维修(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综合维修的区分与界定,为此特将建设部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1984年颁布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提供给大家供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1984年11月8日)
  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第677号”文件发布)
1.1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
1.3.l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
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
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他措施:
1.4.1 当房屋租金过低时;
1.4.2 当房屋坐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 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
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 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 在资金和其他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 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 修缮工程分类
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 程。
2.4.2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4.3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 修工程。
2.5.2 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
2.6综合维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 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 上。
2.6.3 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 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人大修工程。
3. 修缮范围
3.1 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是:
3.1.1 用户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他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用户负责赔修;
3.1.2 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 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用户自理:
3.1.3 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用户应负责修复。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 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3.3 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
3.3.1 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 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中修工程也要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 造措施。
3.3.2 与白蚁防治相结合。在白蚁危害地区,各类修缮工程均应贯彻“以防为主,修 治结合”的原则,做到看迹象、查蚁情、先防治、后修换。
3.3.3 与预防火灾相结合。在大、中修时,对砖木结构以下的房屋应尽可能提高其 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房密集的院落,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
3.3.4 与抗洪防风相结合,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对经常发生山洪 的地区,要采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风袭击的地区,要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
3.3.5 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易受雷击地区的房屋,要有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修 理。
3.4 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3.4.1 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如条件允许,可新开或扩大原窗;住人假楼 檐高太低的,可适当提高;住人阁楼,如条件允许,可新做气楼或新开窗子。
3.4.2 无厨房的旧式住宅,如条件允许,大修时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设厨房; 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时,可按居住用房的标准加以改造。
3.4.3 三代同堂或太子女与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设隔断;在隔断后,如影响采光通 风的,可在适当部位增开窗子或天窗。
3.4.4 对于无水、电的房屋,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对原水、电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户 或增容;在条件允许时,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户。
3.4.5 底层窗子或户室门的玻璃窗,可增设铁栅;原庭院无下水道的,如条件允许 的,可予增设。
4.修缮标准
4.1 按不同的结构、装修、设备条件,把房屋划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两类。
4.1.1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一等房里:
4.1.1.1 结构:包括砖木(含高级纯木)、混合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凡承重墙柱 不得有用空心砖、半砖、乱砖和乱石砌筑者。
4.1.1.2 楼地面:楼地面不得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层者。
4.1.1.3 门窗:正规门窗,有纱门窗或双层窗。
4.1.1.4 墙面:中级或中级以上粉饰。
4.1.1.5 设备:独厨,有水、电、卫设备,采暖地区有暖气。
4.1.2 凡低于以上所列条件者为二等以下房屋。
4.2 本标准按主体工程,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 粉饰工程,水、电、卫、暖设备工程,金属构件及其他等九个分项工程进行确定。如对一、二 等房屋有不同修缮要求时,在有关款、项中单独规定之。
4.3 凡修缮施工都必须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察评定标淮》的规定执行。
4.4 主体工程
4.4.1 屋架、柱、梁、擦条、楼楞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 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损坏严重的 木构件在修缮时要尽可能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构件代替。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 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较严重的,应通过 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4.4.2 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上部结构的砌体弓凸、倾斜、开裂、变形,应查清原因, 有针对性地予以加固或拆砌。
4.5 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木门窗修缮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木装修工程应 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4.5.1 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掉、腐烂损坏的,应修理接换,小五金应修换配 齐。小修时,内外玻璃应一次配齐,油灰嵌牢。木门窗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更换:一 等房屋更换的门窗应尽量与原门窗一致。材料有困难的可用钢门窗或其他较好材料的门 窗替代。
4.5.2 纱门窗、百叶门窗属一般损坏的,均应修复。属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及幼儿 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可更换;二等以下房屋可拆除。原没有的,一律不新装。
4.5.3 木楼梯损坏的,应修复。楼梯基下部腐烂的,可改做砖砌踏步。扶手栏杆、楼 梯基、平台阁栅应保证牢固安全。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为砖混楼梯。
4.5.4 板条墙、薄板墙及其他轻质隔墙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 砌砖墙。
4.5.5 木阳台、木晒台一般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拆除,但应尽量解决晾晒 问题。
4.5.6 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了板、壁橱、壁炉等装修,一般损坏的,应原样修 复。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应原样更新,或在不降低标准,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用其他材 料代用更新;二等以下房屋,可改换或拆除。
4.5.7 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大部损坏的,改做水泥踢脚线。
4.6楼地面工程
4.6.1 普通木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的,可修复;损坏超过25%以 上或缺乏木材时,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块料地坪。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 用房的木地板、高级硬木地板及其他高级地坪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 相应标准的高级地坪。
4.6.2 木楼板损坏、松动、残缺的,应修复;如磨损过簿,影响安全的,可局部拆换;条 件允许的,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楼板。一等房屋的高级硬木楼板或其他材料的高级楼板面 层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淮的高级楼面。夹沙楼面①损坏的, 可夹接加固木基层、修补面层,也可改作钢筋混凝土楼面。木楼楞腐烂、扭曲、损坏、刚度 不足的,应拍换、增添或采取其他补强措施。
4.6.3 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修补或重做。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块 料楼地面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楼地面。
4.6.4 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或做水泥及块料地面。
4.7 屋面工程
4.7.1 屋面结构有损坏,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原结构过于简陋,或 流水过长、坡度小、冷摊瓦等造成渗水漏雨严重时,技原样修缮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修 改建。
4.7.2 屋面上的压顶、出线、屋脊,泛水、天窗、天沟、檐沟、斜沟、水落管等损坏渗水 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应翻做。大修时,原有水落管要修复配齐,二层以上房屋原无水 落、水管的,条件允许可增做。
4.7.3 女儿墙、烟囱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使用和市容条件下,可改 修或拆除。
4.7.4 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 防水层;结构损坏的,应加固或重做。
4.7.5 玻璃天棚、老虎窗损坏漏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翻做,但一般不新做。
4.7.6 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应修复。
4.8 抹灰工程
4.8.1 外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损坏面积过大的,可全部铲除重抹,重抹时, 如原抹灰材料太差,可提高用料标准。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抹灰损 坏.应原样修复;复原有困难的,在不降低用料标准,不影响色泽协调的条件下,可用其他 材料替代。
4.8.2 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垛墙风化过多的.可做抹灰。外墙勒脚损坏的, 应修复;原无勒脚抹灰的,可新做。
4.8.3 内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可铲除重抹。原 无踢脚线的,结合内墙面抹灰应加做水泥踢脚线。各种墙裙损坏应根据墙身的需要予以 修复或抹水泥墙裙。因室内外高差或沟渠等影响,引起墙面长期长潮湿,影院居住使用 的,可做防水层。
4.8.4 天棚抹灰损坏,要注意检查内部结构,确保安全。抹灰层松动,有下坠危险 的,必须铲除重抹。原线脚损坏的,按原样修复。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全部铲除后,如系 一等房屋应原样修复,或适当筒略;二等以下房屋,可不修复。
4.9油漆粉饰工程
4.9.1 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封榴板、裙板、木栏扦等油漆起壳、剥落,失去保护 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换,应油漆。
4.9.2 钢门窗、铁晒衣架、铁皮水落水管、铁皮屋面、钢屋架及支撑、铸铁污水管或其 他各类铁构件(铁栅、铁栏杆、铁门等),其油漆起壳、剥落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防锈涂料 或油漆。钢门窗或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4.9.3 木楼地板原油漆褪落的,一等房屋应重做;二等以下房屋,可视具体条件处 理。
4.9.4 室内墙面、天栅修缮时可刷新。其用料,一等房屋可采取新型涂料、胶白等, 二等以下房屋,刷石灰水。高级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
4.9.5 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补,其色泽应 尽量与原色一致。
4.10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4.10.1 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守供电部门的操作规程。原无分表的,除各地另有规 定者外,一般可提供安装劳务,但表及附件应由用户自备;每一房间以一灯一插座为准,平 时不予改装。
4.10.2 上、下水及卫生设备的损坏、堵塞及零件残缺,应修理配齐或疏通,但人为损 坏的,其费用由住户自理。原无卫生设备的,是否新装由各地自定。
4.10.3 附属于多层、高层住宅及其群体的压力水箱、污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 损坏,除与供水部门有专门协议者外,均应负责修复;原设计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应改变设 计,改道重装。水箱应定期清洗。
4.10.4 电梯、暖气、管道、锅炉、通风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修理;零配件残缺的,应 配齐全;长期不用且今后仍无使用价值的,可拆除。
4.11 金属构件
4.11.1 金属构件锈烂损坏的,应修换加固。
4.11.2 钢门窗损坏、开关不灵、零件残缺的,应修复配齐;损坏严重的,应更换。
4.11.3 铁门、铁栅、铁栏杆、铁扶梯、铁晒衣架等锈烂损坏的,应修理或更换;无保留 价值的,可拆除。
4.12 其他工程
4.12.1 水泵、电动机、电梯等房屋正在使用的设备,应修理,保养。避雷设施损坏、 失效的,应修复。高层房屋附近无避雷设施或超出防护范围的,应新装。
4.12.2 原有院墙、院墙大门、院落内道路、沟渠下水道、窖井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 或疏通。原无下水系统、院内积水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和卫生的,条件允许时,应新做。院 落里如有共用厕所,损坏时应修理。
4.12.3 暖炕、火墙损坏的,应修理c如需改变位置布局,平时一般不考虑,若房屋大 修,可结合处理。
附加说明: 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租金水平和生活习惯,制定实施细则。
本标准于日首次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标准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解释。
① “夹沙楼面”指木基层、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层的楼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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