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利律师离婚纠纷中保险单如何遗产分割纠纷?

离婚时婚前、婚后的人寿保险如何分割?
一、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二、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离婚时候,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四、保险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情况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情况下: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在国外,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主要通过三大手段:个人信托、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能把婚前财产分清楚外,个人信托和保险也都能确保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但由于个人信托在我国尚无发展,因此后几种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的较好手段。
手段一:购买保险
通过购买保障型保险为不可预知的意外和疾病做些准备。购买基金型保险产品可以在获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时为未来的婚姻生活预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财务空间。许多夫妻在为各自父母、亲戚的花费问题上意见不一,擅自动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这类矛盾更加恶化,而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一些保险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可以选择性购买一些分红型寿险,投保人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并且可以方便的从投资账户中提取资金,达到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在保险合同或者信托产品购买合同上,均会出现受益人这一栏。
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留下空白,即认为受益人为购买者本人。保险法对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的性质认定为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专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在婚前订立的这份购买合同,即被视作个人财产。一旦发生变故,则将作为遗产而非共同财产进行处置。所以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合同类理财产品,在填下受益人这栏时,一定要仔细思量:明确受益者究竟是谁,免去可能出现的麻烦。
婚前购买保险要看你的缴费形式,若为一次性付清保费,那么为你自己的个人财产。若保费在婚后也有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续交,那么婚姻期间的保费则要视为夫妻共同双方财产了。
关于财产保险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以一方或双方名义为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并在此期间取得保险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毫无疑问的。
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投保,或婚前财产婚前投保但在婚后取得保险金的,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前个人保险缴纳保费的,离婚时补偿对方所缴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
如果参加的是分期缴纳保费的财产保险,由于这种保险的合同期较长,保金累计数额大,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离婚,则可以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变更合同的,按所缴保费的一半补偿对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则除去需要扣除的费用后,剩余保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在保险标的发生转移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后,要通知保险人及时变更或解除合同,针对不同的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或对剩余保费予以分割。
关于人身保险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如因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的保险赔偿,因其具有特定用途,应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这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2项中规定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这部分保险金只能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互为夫妻的人身保险,由于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保险利益,一旦离婚的事实发生,则夫妻权利义务终止,彼此之间不再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所以此时应终止保险合同,退保后的费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没有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即可得到保险金,并且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该费用。
如果一方为自己投保,且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是自己的情况,则离婚时不必终止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当给付另一方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险在父母离婚后,无论投保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都不存在补偿问题,只存在根据抚养情况是否需要变更投保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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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作者:佚名  时间:   来源:摘自网络  浏览量:0  
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丨&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点婚姻家庭慧云
慧云视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住房公积金和一般的财产性货币形式存在差异,且不在夫妻双方的实际掌控下,由此导致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因为公积金问题而引起大量纠纷,现给各位分享一则关于公积金问题的文章,供大家借阅。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根据国我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从本质上来说,住房公积金仍然算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
  1.&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思路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婚姻家庭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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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应该怎么分
  案情回放  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在一次商务旅行中邂逅了年轻漂亮的莹莹,俩人很快坠入爱河。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  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婚后不久,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儿子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  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涛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莹莹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惑  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有时效限制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  一、本案中张涛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  随着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三、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  [律师提醒]  最近,@上海家事律师网 接到许多关于商业保险如何分割的咨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来避免将来的财产纠纷,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红灯后就保险分割问题争论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业型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现存法律并未对其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保险产品日趋繁多,类型日趋复杂,有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无法准确定性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予处理,建议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与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处理。
04/22 19:2304/22 16:2804/22 14:2404/22 10:2104/22 10:1404/22 09:3304/22 09:1704/22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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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股票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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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票该如何分割?
作者:潘熙  时间:  浏览量 0  
离婚时,股票该如何分割?
1、股票市值与资金余额的分割方法。
前几年,股市很牛时,全民皆炒股,也许你们就是其中一员,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会比如何操作股票买卖更复杂,还是有必要先向你介绍一下股票等在法律上的概念,就样便于你对法律的理解。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股票投资是一种没有期限的长期投资。股票一经买入,只要股票发行公司存在,任何股票持有者都不能退股,不能向股票发行公司要求抽回本金,同样,股票持有者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益不能改变。但股票持有人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将股票卖出,将股票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收回自己的投资。
股票上市后,上市公司就成为投资大众的投资对象,因而容易吸收投资大众的储蓄资金,扩大了筹资的来源。
通常我们所说的炒股就是指股票的投资动作,一般要动作炒股的话,首先选择一家证券公司,然后在该证券公司开设股票帐户及股票资金帐户,如果这样的话你就可能开始操作股票的买卖了。你们所有的股票交易和资金的流动在你们所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都有电子档案留存。
股市总值是指截止打印时止,根据市价,拟查股票账号内所有股票的市场价值的总和。
资金余额即拟查股票账户所依托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数目。
在计算他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累计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比如,经调查,他婚后在股市内共有十二支股票,截止打印对账单时止,十二支股票总市值为33万元;资金账户内尚有2万元现金,他的股票账号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总资金额应为35万元。
由于股票所代表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具体可由你们协商市场价格。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确定一个分割的时间点,确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价格,作为确定股价和分割的依据。因股票需要进行上市交易后才可实现其价值和分割,因此,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由另一方拿取对价款的方式,而不是采用硬性地判决双方各拥有一半数额股票的分割方式,这是法院通行的作法。
(2)婚前所购买的股票在离婚时怎么分?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部分省市法院的操作实践来看,一般情况按以下处理:
首先,关于股票应当认定为购买的个人财产,因为该股票所购买的出资系购买人的个人财产;
其次,关于他名下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所有,关键点在于,该增值部分的来源是否基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即双方的苦心经营行为。实际上,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着重要看夫妻双方是否都对该收益有贡献。并不是说,只有一方参与而另一方没有参与,法院就一定会认定该收益为一方所有。
&例如,张某婚前就一直炒股,并在生活中用了大量时间观察股市行情以及分析股市涨跌,而另张某之妻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炒股,但将其大部分业余时间用于照顾老人和孩子,以及张某的生活,安排处理家庭事务,由于夫妻分工不同,没有张某之妻的大力支持,张某也不可能获得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时,法院就可能判决张某炒股获得的增值部分适当判归了张某之妻。
当然,如果他名下的股票系婚后用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投入,则与前述情况是不同的,该股票及增值都应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是有权主张权益的。
(3)你如何查询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关于股票信息的查询,相关机构一般只接受股票开户本人、律师、法院等的查询要求,如果你要查询他名下的股票信息,你个人查询的要求一般是不能得到相关机构的配合的,所以需要请求法院的配合,具体方法如下:
a、如果你知道他的股票帐号信息时,如何查询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如果你知道他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或知道他的帐号信息,则你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b、如果你不知道他的股票帐号信息,甚至不知道他是否有炒股时,如何查询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目前的地址在上海浦东陆家嘴保险大厦,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有沪市的股民股票交易信息。
如果你不知道他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有关系,只要知道他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只是稍麻烦一些。知道他的身份证号后,可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他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他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但是如果想查到他的资金账户的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他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他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一般来讲,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不可能提供虚假证据,其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准确的。但是,我们在实践中遇到有证券公司做假的情况。2003年我们代理的一起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某证券公司作假证,向我们委托人提供了经过篡改的对账单,后与证券结算公司的股票交易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委托人向中国证监委及该证券公司总部举报,才得以纠正。因此,如果案情重大,涉案金额较高,建议你最好将股票交易对账单与账户资金对账进行认真核实,特别是对于大户炒家,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附:调查取证申请书(查询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的申请)
调查取证申请书(查询股票交易)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8×民一(民)初字第××××号××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股票信息资料,故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拟被调查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拟被调查人开户名为:××
拟被调查人身份证号码:××××××××
查询内容:自××××年××月至××××年××月的股票交易
(请打印股票交易明细)
申请人:&&&&&&&
××××年××月××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查询股票资金对账单明细)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8×民一(民)初字第××××号××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股票信息资料,故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拟被调查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
拟被调查人开户名为:××
拟被调查人身份证号码:××××××××
查询内容:自××××年××月至××××年××月的股票资金明细
(请打印股票资金对账单明细)
申请人:&&&&&&&
××××年××月××日
(4)他会怎样转移或隐匿股票?
a、隐匿炒股信息。他可能会向你表示没有股票,也可能对他是否有股票不表态,更不会向你透露他名下可能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b、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面临离婚诉讼时,往往会出面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的股票抛售后转移股款的行为。对此,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的擅自转让行为应受责任追究,其转移的钱款仍应予以分割。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相对于银行存款查询相对宽松,比如在上海,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没有实行调查令的地区,可以申请法院到相关证券管理和经营机构查询股市交易对账单即可。
执业机构: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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