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的地产租借给当地商业用了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是否要收回?

军队停止有偿服务 房地产租赁项目到期不得续租拖延_网易房产
军队停止有偿服务 房地产租赁项目到期不得续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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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体现了政治建军方略,是永葆军队性质本色的必然要求。
2016年2月,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对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国防大学教授姜鲁鸣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透露,这一工作将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两步实施,计划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姜鲁鸣表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体现了政治建军方略,是永葆军队性质本色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改革强军战略思想,是实现能打胜仗目标的必要举措;体现了依法治军方针,是树立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形象的迫切需要。建立军地联合工作机制姜鲁鸣介绍,第一步,涉及幼儿教育、新闻出版、文化体育、通信、人才培训、基建营房工程技术、储运设施、民兵装备修理、维修技术、司机训练10个行业的项目,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停止任务,“总的来看,这些行业规模范围较小,涉及债权债务不深,利益纠葛相对简单,部分项目可纳入军民融合发展体系,任务相对较轻。”第二步,涉及房地产租赁、农副业生产、招接待、医疗、科研5个行业的项目。他说:“有相当一部分合同期限长、项目终止难,投资金额大、经济赔偿难,利益纠葛深、理清头绪难,涉及民生范围广、群众安抚难,问题积弊重、解决处理难。必须先通过试点,摸索经验,再拿出可行性政策,停止工作计划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姜鲁鸣说,从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看,部队对这项改革的认识和社会反映都是正面向上,地方政府更是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这项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全国31个省区市将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纳入拥军重要内容,党委或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政府各部门通力配合,建立起军地联合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成立了支持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当然,每次改革都会或多或少触及部分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姜鲁鸣表示,从部队来说,有偿服务在一些行业领域利益嵌入很深,一些单位有偿服务收入已成为自我保障的主要财力来源,创收谋利思想根深蒂固;从地方来说,一些项目涉及城市区域经济发展,以及部分企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从承租户来说,有的项目投资比较大,投入成本还没完全收回,希望能继续经营下去。姜鲁鸣认为,个别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此有一些不理解,但通过政策宣传、思想沟通和耐心疏导,再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清停方法,相信大家最终都能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考虑问题,积极配合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推进。慎重处理房地产租赁项目姜鲁鸣表示,在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中,对处理复杂敏感的房地产租赁项目很慎重,主要立足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施策的办法,逐步化解矛盾问题。姜鲁鸣透露,对房地产租赁项目的处理,大致区分为两类情况,一是合同已到期承租户不能再以任何名义续租拖延,应严格按停止有偿服务的要求,根据合同规定,按时腾退资产交还部队。“这也是遵守契约精神,依法办事的体现。”第二类是合同没到期的项目,如能通过协商方式解除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对复杂敏感项目,则要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处置。目前,相关部门在积极研究处理办法。姜鲁鸣表示,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大环境下,通过法律诉讼来处理和解决停止有偿服务中的复杂敏感问题也是一个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专门出台了司法保障文件,相信通过多种渠道,这些问题都能得到妥善解决”。军队医院仍将适度开展为民服务停止有偿服务后,军队医院还能不能为老百姓看病?鲁鸣透露,军委机关正在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涉及的医疗、科研、幼儿教育、新闻出版等行业,大多是优质紧缺资源,适度开展为民服务,对弥补社会资源不足发挥着重要作用。”姜鲁鸣以军队医疗行业举例说,相对群众就医需求,我国优质医疗资源还存在较大缺口,军队在坚持姓军为战的基础上,适当利用富余资源为民服务,既有利于践行人民军队的宗旨,缓解国家医疗资源短缺的压力,又有利于锻炼军医的诊疗技术,提升医疗水平,为战时提供技术储备,“另外,从外军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军队医疗体系也不同程度地承担着服务社会的职能。”对于营区内引进的社会化保障项目,姜鲁鸣认为,这是利用社会优势资源为军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可有效减少“军队办社会”的负担,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出台政策进行规范和明确。姜鲁鸣认为,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后,将会有部分富余资产空置,这些资产是我军长期建设积累的成果。相关处理方式上,他认为,首先应实施集中统管,根据军事战备需求、军队改革和建设需要,重新进行价值评估和整合,在军队内部按需统筹调配使用,发挥其最大的军事效能。姜鲁鸣还透露,为防止再度出现有偿服务的情况,军委机关将实行严格的经费收支“两条线”制度,以保证不发生自收自支现象和滋生腐败。综合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对房地产租赁项目的处理分为两类情况合同已到期项目●第一类是合同已到期的项目。承租户不能再以任何名义续租拖延,应严格按停止有偿服务的要求,根据合同规定,按时腾退资产交还部队。合同没到期项目●第二类是合同没到期的项目。如能通过协商方式解除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对复杂敏感项目,则要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处置。图表:马嘉雯纵深长期开展有偿服务会损害军队战斗力军队和武警部队1998年停止经商活动后,为合理利用军队富余资源、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军委确定允许10个行业在保证完成军内任务的前提下,结合业务工作,利用富余设备、场地和技术条件,为社会提供服务并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也就是对外有偿服务。此外,另有5个行业也自行开展了有偿服务。这15个行业主要涉及幼儿教育、新闻出版、文化体育、通信、人才培训、基建营房工程技术、储运设施、民兵装备修理、维修技术、司机训练、房地产租赁、农副业生产、招接待、医疗、科研等。在当时第三产业薄弱和紧缺型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军队利用富余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支援了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和方便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同时也弥补了军费不足,积极作用还是很明显的。近年来,随着外部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加之内部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在不良风气影响下,部队开展有偿服务的摊子越铺越大,投入的精力和资源越来越多,成了事实上的经营活动。这就偏离了军委当时的决策意图。军队的根本职责是打仗和准备打仗,而长期开展有偿服务会对军队战斗力产生三大损害。一是在价值观念上,经商活动中等价交换原则会直接侵蚀军人为国家和民族而战的奉献精神;二是在工作精力上,严重牵扯了一些部队官兵精力;三是在资源投入上,有偿服务往往会分流很多军队资产,使部队战备训练受到很大影响。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军队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很大一部分是与有偿服务有关,如一些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给部队风气和官兵思想带来很大冲击和影响。还有一些单位擅自利用军地资产与地方合作开发经营,造成军产流失和与民争利等问题。必须下定决心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清除部队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营造和维护部队风清气正的内部环境。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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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军产房部队单方停租
来源:香港商报
  解放军报6版12月4日报道了第54集团军某旅依法停止空余房地产租赁的探索实践,为一些单位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引起官兵强烈反响,希望对相关政策法规作进一步解读。昨天(11日)出版的解放军报,刊发了特邀法学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的深入探讨。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果断停止有偿服务,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有关部门积极统筹、科学规划、精准摸底、强化管控,依靠集体智慧和力量探索破解矛盾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总结出大量成功经验。
  然而,由于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涉及军地多方利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中,矛盾集中体现为:军事单位需要单方解除与地方企业或个人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以收回军队房地产;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地方企业或个人,因合同正在履行中尚未到期而拒绝退还房屋。那么,军事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法可依?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军队贯彻中央军委指示精神,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有充分法律依据,军事单位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完全可以底气十足地开展工作。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和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军事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民商事活动中解决因客观情况异常变动而造成合同履行困难问题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订立合同时的&情势&&&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反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其目的在于适用诚信及公平原则,消除情势发生变更所带来的利益失衡后果,实现损益平衡。
  (资料图片,来源网络)
  中国于2009年5月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首次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普遍意义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第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第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而且当事人对这种变化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第四,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首先,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现在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丧失,履约的前提发生了动摇,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构成要件。其次,军事单位与地方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在今年《通知》发布时,许多合同都处于未到期状态,符合第二构成要件。再次,中央军委下发《通知》是军事单位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现在军事单位按照中央军委指示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情形。最后,按照《通知》要求,出租方军事单位已经不能继续向地方当事人提供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意义。因此,军事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有充分法律依据,符合法治精神。(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延伸阅读:
  54集团军某旅试点暂停房屋租赁,一度遭遇&冰火两重天&
  解放军报12月4日报道,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项工作关系军地多方利益,政策性强,需要依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稳妥地落实好这一改革任务。
  在军队涉及有偿服务的行业中,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数量多、清理难度大。2016年5月,第54集团军某旅被列为全军停止空余房地产租赁试点单位。该旅按照&坚决全面、积极稳妥&的总原则,力求&停止&的每步行动都有法律依据,最终与承租方于10月31日签订法院调解协议。希望这个旅的经历,能对全军部队开展这项工作有所启示。
  &停止&一度遭遇&冰火两重天&
  经上级审批,这个旅曾在2007年与驻地一家公司签订&以租代建&合作经营协议,随后该公司在营区周边出资建门面房,分租给了79家商户。
  今年3月,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这项工作正式启动。
  听闻这个消息,军地双方都为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作出的这项重大决策点赞。有官兵反映,营门口两侧的门面房经营活跃、道路不畅,影响了部队紧急出动速度;还有官兵说,营区周边商户环绕、人流量大,存在较大的失泄密隐患。营房科助理员鲁鹏告诉记者,碰到火灾隐患高发期自己就提心吊胆,怕门面房出情况。
[责任编辑:许淼祥]军报:部队停止空余房地产租赁 不承担违约责任
07:19 &&来源: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本版12月4日报道了第54集团军某旅依法停止空余房地产租赁的探索实践,为一些单位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引起官兵强烈反响,希望对相关政策法规作进一步解读。本期,我们特邀法学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果断停止有偿服务,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有关部门积极统筹、科学规划、精准摸底、强化管控,依靠集体智慧和力量探索破解矛盾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总结出大量成功经验。
然而,由于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涉及军地多方利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中,矛盾集中体现为:军事单位需要单方解除与地方企业或个人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以收回军队房地产;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地方企业或个人,因合同正在履行中尚未到期而拒绝退还房屋。那么,军事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法可依?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军队贯彻中央军委指示精神,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有充分法律依据,军事单位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完全可以底气十足地开展工作。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和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军事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民商事活动中解决因客观情况异常变动而造成合同履行困难问题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订立合同时的&情势&&&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反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其目的在于适用诚信及公平原则,消除情势发生变更所带来的利益失衡后果,实现损益平衡。
我国于2009年5月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首次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普遍意义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第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第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而且当事人对这种变化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第四,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首先,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现在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丧失,履约的前提发生了动摇,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构成要件。其次,军事单位与地方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在今年《通知》发布时,许多合同都处于未到期状态,符合第二构成要件。再次,中央军委下发《通知》是军事单位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现在军事单位按照中央军委指示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情形。最后,按照《通知》要求,出租方军事单位已经不能继续向地方当事人提供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意义。因此,军事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有充分法律依据,符合法治精神。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原标题:停止空余房地产租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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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报:部队单方面停止房地产租赁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解放军报
  解放军报6版12月4日报道了第54集团军某旅依法停止空余房地产租赁的探索实践,为一些单位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引起官兵强烈反响,希望对相关政策法规作进一步解读。本期,我们特邀法学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果断停止有偿服务,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有关部门积极统筹、科学规划、精准摸底、强化管控,依靠集体智慧和力量探索破解矛盾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总结出大量成功经验。
&  然而,由于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涉及军地多方利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中,矛盾集中体现为:军事单位需要单方解除与地方企业或个人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以收回军队房地产;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地方企业或个人,因合同正在履行中尚未到期而拒绝退还房屋。那么,军事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法可依?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其实,军队贯彻中央军委指示精神,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有充分法律依据,军事单位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完全可以底气十足地开展工作。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和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军事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  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民商事活动中解决因客观情况异常变动而造成合同履行困难问题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订立合同时的&情势&&&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反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其目的在于适用诚信及公平原则,消除情势发生变更所带来的利益失衡后果,实现损益平衡。
&  我国于2009年5月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首次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普遍意义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第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第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而且当事人对这种变化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第四,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  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首先,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现在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丧失,履约的前提发生了动摇,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构成要件。其次,军事单位与地方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在今年《通知》发布时,许多合同都处于未到期状态,符合第二构成要件。再次,中央军委下发《通知》是军事单位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现在军事单位按照中央军委指示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情形。最后,按照《通知》要求,出租方军事单位已经不能继续向地方当事人提供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意义。因此,军事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有充分法律依据,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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