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罪名及量刑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职务犯罪经典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某商业银行信贷员张某被控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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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胡瑞江
B公司提供担保。张某受银行指派负责审核该笔贷款的申贷资料。按照该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流程,张某要求A企业提供了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资料,查看了企业的现金流,到企业办公地点进行考察,提出“A企业符合贷款发放条件,可以发放贷款”的审核意见,贷款最终被发放。该笔贷款到期时,A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要求B企业承担担保责任。B企业了解到A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A企业的骗取贷款罪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A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所提交的财物报表与真实的财务报表有出入,部分数据不一致,购买货物的销货方其实是A企业的关联企业,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钟某,银行信贷员张某基于虚假材料审核发放了该笔贷款。公安机关进而对张某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张某稳定辩解其主观上不明知A企业提交的材料虚假,客观上没有明显违反国家规定审核发放贷款,仅存在两人调查制度执行不到位、银行财务资料未到税务部门核实等程序瑕疵。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两次退查,公安机关仍然认为张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
)规定以及《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仅指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是说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除此之外,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企业内部规定均不属于“国家规定”。
公司申请借款的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是进行了审查的,对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也是进行过评估的。由于法律没有对“严格审查”作出明确界定,所以张某的审查行为并未违反该规定。
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第一项),审查了A公司贷款发放前的增值税发票、销售回笼资金等情况(第二项),对A公司在该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3级”(第三项),掌握了B公司的资信情况(第四项),通过贷前收集A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查看会计报表的方式审查了该供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第五项),通过查询A公司贷前的资金回笼情况预测该公司贷后的现金流量(第六项)。
年版)》的规定,亦不属于违规发放贷款行为
因A公司已被确定有3000万元授信额度,相信该公司提交的会计资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直接摘录会计资料;2.对A公司提交的申贷资料未认真的调查核实,没发现虚假;3.贷款审批流程过快;4.贷后资金用途未及时跟踪,未及时掌握资金去向;5.信贷业务调查主要一人进行。张某所称的“不足”行为主要是涉及《中国该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小型企业信贷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版)》的规定,因为该《办法》不属于“国家规定”,所以即便违反也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即便以最严格的标准看,张某的行为也并不违反《办法》中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公司会故意提供虚假申贷资料,其轻信A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合乎情理的;A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均由该公司加盖公章,系原件,而且审计报告也是提交了原件,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一般不可能伪造,张某不可能怀疑;贷款流程快慢与贷款审批手续是否违规没有必然关联,正如证人潘某所称,如果审批人对借款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与信贷员事先沟通过,快速审批并无不当;张某认为其贷后未审查S公司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属违规缘于对法规的误读。《小企业信贷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客户经理要跟踪贷款发放的资金流向,检查小型企业融资的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有无挪作他用。结合本案,张某要跟踪贷款发放的资金流向,检查A公司融资的实际用途是否系用于向S公司购买LED灯具,A公司有没有挪作他用。显然该笔贷款是在该商业银行直接划入S公司账户,张某和潘某核实了A公司销售LED灯具给“第五季”的情况,职责已经履行到位;至于张某一人调查的问题,张某调查的全部是书证,二人与一人调查并不影响调查结果,而且依潘某所言,该行是指派张某和王某二人调查,不是张某一人调查。
公司违法发放贷款的动机,银行的审查工作是基本到位的
公司系支行领导关照要给予照顾的企业,所以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有些工作做的不是很到位。张某所称也许实情,但是,银行业是特别重视程序的行业,到银行办理过业务的人都特别有感触,银行领导即便是重视A公司这个“优质”客户,也不可能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故意违规。其一,银行发放贷款首要考虑的就是风险,所以对企业的还款能力审查是不可能放松的;其二,A公司不仅自己贷款,而且其关联公司也为B公司在该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如果该行不严格审查,B公司贷款逾期,拓盛的关联公司的担保便形同虚设,A公司也必受牵连;其三,该商业银行对信贷员的考核是十分严格的,贷款收不回要承担巨大责任,张某不可能不慎。所以,张某和支行领导不可能甘冒贷款收不回的风险,故意对A公司“放水”而违法发放贷款。
公司提交的财物报表等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真实性调查,不违反国家规定
公司授信、贷款审核过程中没有对该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过真实性调查,进而证实张某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关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贷款申请资料时应当进行真实性调查的规定,最终便可认定张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侦查部门的认定如果可以成立,前提是财务报表的审查方法只有一种,就是证人王某等人提到的,在贷款人财务人员电脑上登陆税控系统,查看贷款人提交给税务系统的报表与提交给银行的报表是否一致。但是,通过辩护人向该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了解并详细听取张某辩解,信贷员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查有多种方式,通过财务人员电脑登陆税控系统查询的方式存在天然缺陷,如果税务报表也是虚假的,仍然无法发现报表中的问题,所以,信贷员一般是通过审查财务报表中的几个重要指标,比如银行存款、资产、存货、应收货款等来鉴别报表是否存在异常。对于A公司的该笔1000万元贷款,张某调取了该公司银行往来账清单,审查了该公司的现金流情况,证明存在真实交易行为;收集了该公司2011年3月份至8月份的增值税销售发票,了解了该公司的实际销售情况,总额有几千万,证明实际有大额应收货款;通过对比该公司几个月的资金往来,证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较为稳定。以上这些重要指标与A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吻合,足以证明财务报表无异常。张某所采用的审查方式才是最根本、最有效、最直接的,对A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审查,并非该调查而不调查,完全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规定”的规定。
公司贷款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张某为主调查符合该商业银行的内部规定中的“两人调查”规范
公司的贷款资料调查是张某和王某共同负责的,张某为主,王某为辅。该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两人调查”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所有的材料都必须是两人一起去调查,只要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有两个人相互配合就符合“两人调查”的规定。况且,“两人调查”的规定是该行浙江省分行制定的,并不属于“国家规定”,不应当纳入本案论证的事实范围。
公司的3000万授信额度系该行城站支行依程序评估确定,没有证据证明系事先确定
公司的贷款是“先定授信额度,后进行授信调查”,违反了相关规定。这一认定不能成立。第一,从证据上说,张某虽有此说法,钟某也可以印证,但证人张某、潘某均证实不存在先定授信额度的情况,证据间存在矛盾,该事实存疑,无法确定;第二,从常理上说,该商业银行对企业授信有严密的评估流程,西湖支行领导在信贷员未进行调查评估之前,不可能预判该企业一定能符合3000万元的授信条件;第三,从操作上说,根据该行浙江省分行的规定,进行企业贷款授信是通过软件电子评估的,信贷员输入相关数据后,系统自动评估确定授信额度,事先确定授信额度是不可能的。
万元,A公司又是西湖支行的优质客户,不排除银行领导希望对A公司的授信额度尽量高些,但是,即便如此,张某也不会因为这种因素而在授信时故意放水,只要其调查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便不能认定为其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公司修改所提交的财务报表,在发放贷款时不明知A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虚假
公司修改财务报表的事实,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矛盾。钟某称张某曾对其讲过要把报表做的“好看点”,张某则称其根本没有说过这样的话。相较两人的说法,张某的说法显然更可信。第一,作为从业时间较长的信贷员,张某自知贷款资料虚假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其不可能知错犯错;第二,张某和钟某既无私交,又无经济瓜葛,其没有动机指使钟某提供虚假材料;第三,财务报表中的利润多少只是贷款发放的参考指标之一,而且不是最为重要的指标,偿债能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现金流、应收货款和负债等因素,现金流、应收货款(增值税发票证实)都是无法作假的,修改财务报表意义不大,无此必要。
公司贷款审批流程符合“国家规定”,并无不妥
1000万元贷款审批时间也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但这确实不是一个问题。据辩护人了解,银行放贷有快有慢,并无明确规定。A公司的贷款之前做过详尽调查,相关审批人员对该笔贷款事先有了解,审批效率高是十分正常的。
公司1000万贷款过程中均是按照该商业银行的规定操作,并非明知审查、调查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故意去做,或者有关规定明确应当怎样做而故意不做。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人的主观要件。
公司贷款业务时未尽严格审查之职,有一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但其不尽职行为对本案贷款被违法发放的犯罪结果所起作用的程度和责任不清,且本案无充分证据可证实张某明知A公司提交的申贷材料具有虚假性并协助配合申贷企业作假,即其犯罪故意无法确证,故本案尚不符合起诉条件”。
页的辩护意见,就案件中存在的主、客观问题全部列出,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检察官全面了解辩护一方的意见后,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没有获取认定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新证据,采纳了辩护意见。
公司,目的是为了不承担或者少承担担保责任。公司的担保责任,张某所在的银行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张某和银行的利益是一致的,银行也希望张某无罪。鉴于此,我们主动联系了省分行,将案件情况报告给分行领导,请银行也做一些有益于案件公正处理的努力。在辩护人、银行的共同努力下,张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保障。违法发放贷款罪_2017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认定-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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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姚新建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谎报事故罪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节严重 …
等13 位律师回复 谎报事故罪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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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原检察官,荣获“优秀公诉人”称号,独立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300件,主要承办侵犯财产类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类犯罪、邪教组织、侵犯人身性犯罪的辩护。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擅长刑事辩护、离婚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工伤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李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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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损失确定
11:48&&来源:苏建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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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陈某某、王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全文】CLI.C.
陈某某、王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墨刑初字第558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日被墨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墨玉县公安局于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玉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石遥,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日被墨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墨玉县公安局于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玉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彬,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峰,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12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洁、韩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石遥、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张彬、邹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47团信用社主任)、王某(47团信用社信贷员)在墨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47团信用社任职期间,在办理袁学军、杜某某、郑某某、马庭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贷款发放规定,明知实际用款人是冒用他人信息贷款,却为冒名贷款人提供便利,在不严格审查、核查的情况下在借贷申请书、信用社农户经济档案、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表、农户小额贷款合同等相关贷款材料上签字盖章并在冒名贷款人提供的冒名贷款材料上签字确认,将贷款违法发放,从申请贷款至完成贷款整个过程中,完全由该社主任陈某某、信贷员王某两人审批审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在47团信用社任职期间,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没有审查、审核所发放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明知是冒名贷款的情况下,违法、违规操作发放贷款流程,违规发放贷款金额420万元,导致墨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石遥辩称1、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3、对于陈某某给“关系人”发放贷款我有异议,众多贷款人中仅有一人与陈某某有亲属关系;4、郑某某笔录中称述的“为了贷款给陈某某送了一万元”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故对“关系人”一说不予认可。5、47团范围小,贷款人联系陈某某联系贷款事宜很正常;王某的职务身份是信贷员、客户经理,负责受理业务、负责对客户和担保人的情况调查核实,陈某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审批5万以下的信贷业务,对于陈某某安排王某办理贷款事宜,是正常的上下级交代工作的行为。两被告的犯罪行为是相辅相成的,故我认为本案不应当区分主从犯,而是共同犯罪。6、量刑方面,信用社没有采取措施追索贷款,目前没有穷尽手段弥补损失,故不能将134余万元认定为最终损失。请求法庭结合本案损失的134万元还没有完全不能追索的情况,建议对陈某某适用缓刑。7、杜记昌笔录中,陈述他之前认识陈某某和王某,在他找陈某某办贷款时,陈某某说你找王某办理,王某辩护人说陈某某是明知冒名贷款而让王某办理,我认为王某是明知冒名贷款予以办理,两被告是共同犯罪,有共同的故意。
  被告人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张彬、邹峰辩称1、量刑幅度应当在五年以下;2、王某构成自首;3、王某系从犯;4、本案涉及的约135元尚不能认定为“已造成的损失”;5、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6、王某在案发前,已经主动向单位主动交代了违法放贷的问题;王某是在被询问时主动交代,其在接到传唤时,没有逃跑,而是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7、本案中陈某某明知贷款人是冒名贷款,明知违法而让王某办理的,故应当区分主从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47团信用社原主任)、王某(47团信用社原信贷员)在墨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47团信用社任职期间,在办理袁学军、杜某某、郑某某、马庭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贷款发放规定,明知实际用款人是冒用他人信息贷款,却为冒名贷款人提供便利,在不严格审查、核查的情况下在借贷申请书、信用社农户经济档案、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表、农户小额贷款合同等相关贷款材料上签字盖章并在冒名贷款人提供的冒名贷款材料上签字确认,将贷款违法发放,从申请贷款至完成贷款整个过程中,完全由该社主任陈某某、信贷员王某两人审批审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在47团信用社任职期间,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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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贷款业务存在着遍布广、种类多、数量大等特点,对促进我国市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但违法发放贷款现象也在一定范围长期存在,导致刑事案件逐年增多,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设立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笔者发现,本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饱受争议。首先,对于本罪的适用法律方面一起在不断地进行修改和扩大,主体不够清晰;其次,对于本罪的主观罪过方面,存在“故意说”、“过失说”和“故意+过失说”三种不同的观点;最后,对本罪的犯罪结果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1]。现对当前违法发放贷款罪作出以下几点思考。
【分 类】
【关键词】
【收 录】
|对当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几点思考|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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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晶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桂林541006
作者:陈明宇
 单位:烟台大学; 山东烟台264005
作者:何陈爽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710122
作者:葛晶
 单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三明365000
作者:靳晓雨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00
作者:赖庆华
 单位: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361004
作者:雷宗霖
 单位: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怀化419500
作者:沈少敏; 沈佳斌
 单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漳州363500
作者:沈长海
 单位: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凌源122599
作者:苏娜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西安710122
作者:张水良
 单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三明365000
作者:张洁
 单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临沂276000
作者:张一文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元器件一处; 北京100088
作者:张志鼎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24
作者:冯璐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100081
作者:孟钢杰
 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浙江杭州310000
作者:王露梦; 林丽华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00
作者:熊亚男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70
作者:许珺
 单位: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湖北武汉430040
作者:张晓露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成都610041
作者:张晓文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70
作者:谭英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00
作者:王树宏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70
作者:李淑一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00
作者:黄晶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桂林541006
职工法律天地司法实践
作者:王琨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1
作者:王春怀
 单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三明365000
作者:李婧
 单位:北京诚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101100
作者:李艳青
 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武汉430034
作者:陈海燕
 单位: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古田352200
作者:胡静茹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成都611130
作者:张焱
 单位: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作者:李艳坤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122
作者:李昀翰
 单位: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镇江212013
作者:刘咪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063
作者:孙蔚然
 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100144
作者:孙小奇
 单位:喀左县草场乡人民政府; 辽宁朝阳122321
作者:滕腾
 单位: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镇江212013
作者:王辉; 苏真真
 单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三明365000
作者:王蓉艳
 单位: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 四川德阳618000
作者:王硕
 单位:北京警察学院; 北京102202
作者:肖凌
 单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三明365000
作者:张艺川
 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长子县供电公司; 山西长子046600
作者:谢明雪
 单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三明365000
作者:谢晓丹
 单位:湖北大学; 湖北武汉430062
作者:张志群
 单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三明365000
作者:周翠兰
 单位:山东省即墨市公证处; 山东即墨266200
作者:杜晓东; 郭越
 单位:绥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贵州遵义563300
作者:梁宪东
 单位: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 吉林长春130062
作者:任礼; 杨志红
 单位:绥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贵州遵义563300
作者:张珏; 司波
 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重庆401147
作者:苏正兰; 陈阳珍
 单位:中共麻栗坡县委党校; 云南文山663600
作者:陈海燕
 单位: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古田352200
作者:聂绍芳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100081
第99-101页
作者:张国栋
 单位:得耳布尔林业局; 内蒙古呼伦贝尔022350
第102-103页
职工法律天地法制沙龙
作者:余华波
 单位:浙江金泰隆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310000
第104-105页
作者:周仪; 吴瑜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南昌330031
第106-106页
作者:袁媛; 余娟娟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湖北武汉430070
第107-107页
作者:李雪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绵阳621010
第108-108页
作者:陆红霞
 单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 浙江宁波315300
第109-109页
作者:马聪慧
 单位:延边大学; 吉林延吉133002
第110-110页
作者:屈玉含
 单位:河北大学; 河北保定071000
第111-111页
作者:史爱军
 单位: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阳泉045000
第112-112页
作者:杨松松
 单位: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天津300387
第113-113页
作者:应海霞
 单位: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浙江余姚315400
第114-114页
作者:周仪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南昌330031
第115-115页
作者:陈南华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100088
第116-116页
作者:田大川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102600
第117-117页
作者:王惠
 单位: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100093
第118-118页
作者:李欣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110034
第119-119页
作者:娄云
 单位:安徽省公安厅警卫局; 安徽合肥230001
第120-120页
作者:蒲柯全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绵阳621000
第121-121页
作者:周仪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南昌330031
第122-122页
作者:杨思捷
 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 安徽滁州239000
第123-123页
作者:杨月娥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00
第124-124页
作者:杨玥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122
第125-125页
作者:于睿
 单位: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300402
第126-126页
作者:翟正锟; 陈林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湖北武汉430070
第127-127页
作者:周仪; 吴瑜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南昌330031
第128-128页
作者:吴静
 单位:重庆社会科学院; 重庆400020
第129-130页
作者:熊振东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1620
第131-132页
作者:侯闻婷; 琚妍妍
 单位:焦作市公安局; 河南焦作454150
第133-133页
作者:王思斌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110000
第134-134页
作者:赵煜
 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300071
第135-136页
作者:赵文娟
 单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蚌埠233010
第137-137页
职工法律天地经济与法
作者:田燕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桂林541006
第138-138页
作者:朱荣亮
 单位:上海纺织时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200060
第139-140页
作者:朱旖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314005
第141-141页
作者:余柳; 王明; 刘思颖
 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东中山510006
第142-144页
作者:梁义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550025
第145-145页
作者:马杰涛
 单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州510800
第146-146页
作者:王起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绵阳621000
第147-147页
作者:胡沁
 单位:广东聚生缘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518049
第148-148页
作者:杨佳宾
 单位:北京左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100026
第149-149页
作者:曾祯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1620
第150-150页
作者:董能文; 雷宗霖
 单位: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辰溪419500
第151-151页
作者:高茸静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063
第152-153页
作者:叶苑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绵阳621010
第153-153页
作者:龚恋
 单位: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 四川德阳618000
第154-154页
作者:徐瑶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西安710100
第155-156页
作者:龙岗庭; 张紫荆
 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广东深圳518000
第156-156页
作者:张豪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061
第157-157页
作者:张倩
 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100029
第158-158页
作者:孙洁
 单位:山西省司法学校; 山西太原030006
第159-159页
作者:张惠
 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100020
第160-160页
作者:秦帅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201207
第161-161页
作者:张栋
 单位: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 广东广州510663
第162-162页
作者:张力文
 单位:浙江警察学院; 浙江杭州310000
第163-163页
作者:张运华
 单位: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518102
第164-164页
职工法律天地政法论坛
作者:牛传凯
 单位:上海旌励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上海201800
第165-165页
作者:师晓梅
 单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采油厂刘渠采油队; 陕西延安716000
第166-166页
作者:徐剑
 单位: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 浙江慈溪315300
第167-167页
作者:张旭霞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201701
第168-168页
作者:赵海光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102600
第169-169页
作者:徐罗
 单位:北京良乡机场; 北京102400
第170-170页
作者:张排发; 谭沈; 冉洪术; 谭伟
 单位:中共云阳县委党校; 重庆404500
第171-171页
作者:蒲国忠; 康刚文; 罗斌
 单位:四川省嘉陵监狱; 四川南充637900
第172-173页
作者:陈赢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330100
第173-173页
作者:苏慧睿
 单位: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河北石家庄050051
第174-174页
作者:张占伟
 单位:开滦集团范各庄矿业分公司纪委监察部; 河北唐山063108
第175-175页
作者:王茂芳
 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公安局; 076650河北张家口
第176-176页
作者:王强
 单位: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处; 广东广州510000
第177-177页
作者:肖亚军
 单位: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 四川广安638000
第178-178页
作者:陈正超
 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湖北武汉430205
第179-179页
作者:邓涛
 单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河北邯郸056000
第180-180页
作者:杜晓宇
 单位: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湖北荆门448000
第181-181页
作者:高帅
 单位: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长春130012
第182-182页
作者:葛昱彤
 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201306
第183-183页
作者:胡纯馨
 单位:湖北省鄂州市港航管理处; 湖北鄂州436099
第184-184页
作者:李金香
 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公司; 内蒙古呼伦贝尔021008
第185-185页
作者:李乐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丹东分行个人金融部; 辽宁丹东118000
第186-186页
作者:李小葵
 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检察院; 浙江温州325802
第187-187页
作者:李晓林
 单位:张家口市第三公证处; 河北张家口076150
第188-188页
作者:李毅明
 单位:中共辽阳市委党校; 辽宁辽阳111000
第189-189页
作者:李子悦
 单位:南昌大学; 江西南昌330000
第190-190页
作者:刘金龙; 汤勇
 单位: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扬州225801
第191-191页
作者:马志刚
 单位: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四楼煤矿; 河南永城476600
第192-192页
作者:沈伟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0063
第193-194页
作者:徐静
 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广西南宁530000
第195-196页
作者:牛媛媛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5
第197-198页
作者:张玉华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天津300387
第199-200页
作者:黄晶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桂林541006
第201-201页
作者:郑壮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1
第202-204页
作者:朱勇
 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海南海口571100
第205-207页
作者:姚天琳; 王莹
 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第208-208页
职工法律天地理论前沿
作者:李越
 单位: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天津300384
第209-209页
作者:文颖丰
 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长沙410138
第210-211页
作者:陈浩
 单位: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 四川雅安625099
第212-212页
作者:黄海燕
 单位: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泉州362000
第213-214页
作者:李慕黎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南京210095
第215-215页
作者:秦慧敏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第216-216页
作者:张珊珊
 单位:合肥市地方海事局; 安徽合肥230051
第217-218页
作者:刘刚
 单位: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 四川雅安625099
第219-219页
作者:张玲
 单位:中共临沂市兰山区委党校; 山东临沂276005
第220-220页
作者:陆海峰; 郑布英; 傅卫东; 单盈
 单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金华321007
第221-224页
作者:孙海峰
 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650500
第225-226页
作者:王洁
 单位: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州215164
第227-229页
作者:黄良
 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杭州310051
第230-230页
作者:沙洪旺
 单位:青海省西宁是湟源县扶贫办; 青海西宁812100
第231-231页
作者:陈亮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00
第232-232页
作者:冯奇华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开封475000B
第233-233页
作者:陈敏豪
 单位:广东南方职业学院; 广东江门529000
第234-234页
作者:陈宇峰
 单位:浙江日报报业集团; 浙江杭州310049
第235-235页
作者:董田
 单位: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 河南郑州450000
第236-236页
作者:杨丽洁
 单位: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广州511300
第237-237页
作者:张宏赡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第238-238页
作者:赵超
 单位:烟台海事局; 山东烟台265800
第239-239页
作者:赵雷
 单位: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 安徽蚌埠233000
第240-240页
作者:田明洪
 单位:鹤峰县国土资源局; 湖北恩施445800
第241-241页
职工法律天地社会管理
作者:胡娟
 单位:郑州财经技师学院; 河南郑州450001
第242-242页
作者:贾会祥
 单位: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山东青州262500
第243-243页
作者:蓝英珲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100875
第244-244页
作者:李雄
 单位:长宁县电力公司; 四川宜宾644300
第245-245页
作者:应美珍
 单位: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浙江瑞安325200
第246-246页
作者:赵希顿
 单位:天津市肿瘤医院; 天津300202
第247-247页
作者:郑亚华
 单位:湖北省枝江市工人文化宫; 湖北枝江443200
第248-248页
作者:周铁涛
 单位:益阳市委党校; 湖南益阳413000
第249-249页
作者:刘璐
 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菏泽274000
第250-250页
作者:李静
 单位:淮南市路桥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淮南232001
第251-251页
作者:于海波
 单位:神华黄骅港务公司; 河北黄骅061113
第252-252页
作者:周雯
 单位: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九景管理处; 江西九江332000
第253-253页
作者:赵秋萍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绵阳621010
第254-254页
作者:魏慧萍
 单位: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有线广播电视台; 甘肃白银730913
第255-255页
作者:楚灵燕
 单位:河南大有能源千秋煤矿; 河南义马472300
第256-256页
作者:林晨; 沈毅鹏
 单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漳州363500
第257-257页
作者:柳凤艳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00
第258-258页
作者:李广如
 单位: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凌源122599
第259-259页
作者:瞿丹鸣
 单位: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浙江湖州313000
第260-260页
作者:孙洪宽
 单位:山东省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胶州266300
第261-261页
作者:王涛
 单位: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唐山063103
第262-262页
作者:周子祺
 单位:南昌大学; 江西南昌330031
第263-263页
作者:林娴; 陈中云
 单位: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台州317200
第264-264页
作者:陆乐
 单位: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成都610000
第265-265页
作者:陆泉旭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江苏南京210094
第266-266页
作者:范凯红
 单位:金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321000
第267-267页
作者:桑玉霞
 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公司; 内蒙古呼伦贝尔021008
第268-268页
作者:王伟
 单位:哈尔滨铁路局满洲里站; 内蒙古满洲里021400
第269-269页
作者:许宜峰
 单位: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530000
第270-270页
作者:杨猛
 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厦门361026
第271-271页
作者:李佩施
 单位:佛山市委党校教务二处; 广东佛山528300
第272-273页
作者:王开明
 单位: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宁夏银川750004
第274-275页
作者:李奎
 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山东济南250031
第276-276页
作者:董亮
 单位: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 甘肃灵台744400
第277-278页
作者:林秋松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第279-280页
作者:申翔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北京100088
第281-282页
作者:王頔
 单位:中国商飞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 上海201210
第283-284页
职工法律天地学术园地
作者:杨昆
 单位: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300070
第285-286页
作者:张继立
 单位: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长春130012
第286-286页
作者:薛一菡
 单位: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河南郑州450002
第287-287页
作者:艾岩卿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70
第288-289页
作者:陈丹蕾
 单位:张家港市检察院; 江苏张家港215600
第290-290页
作者:郭志刚
 单位:长宁县电力公司; 四川宜宾644300
第291-291页
作者:郭云波
 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高级中学; 黑龙江密山158308
第292-292页
作者:唐文丽
 单位:西藏林芝市委党校; 西藏林芝860000
第293-293页
作者:吴培宽
 单位: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江苏镇江212000
第294-294页
作者:刘健
 单位: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荆州434000
第295-295页
作者:刘强
 单位:开滦股份范各庄矿业分公司综合办公室; 河北唐山063108
第296-296页
作者:杨晓洁
 单位:驻马店市第二十四小学; 河南驻马店463000
第297-297页
作者:李丽
 单位: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高级中学; 黑龙江密山158308
第298-298页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分期列表
产品参数:
主管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主办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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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刊号:
国内刊号:36-1207/D
邮发代号:44-105
创刊时间:1988
发行周期: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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