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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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如果没有提前30天告知公司,会有什么后果?
辞职如果没有提前30天告知公司,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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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职场人都知道,如果想要辞职,那么一般要在离职日的前30天上交辞职报告。但是在现实中,好像有很多人根本没有提前30天,甚至当天辞职当天就走了。毕竟提前太多,这30天自己还要在公司待着实在太尴尬,企业也担心辞职员工影响其他人的士气、甚至鼓动其他员工离职。那么,如果员工坚持不满30天就离开岗位,是否违法?需不需要负相关法律责任呢?
接下来英才网小编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工具。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原则上来说,正式员工提出辞职的确需要提前30天,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很灵活性的,可操作空间很大。如上面所说,企业也不愿留一个丧气鬼祸害公司氛围,如果员工实在不想在单位工作下去,只要和公司商量妥当,那么直接走人也是可以的。
如果公司不同意,员工执意离开呢?
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坚持员工要履行完最后一个月的责任,但是员工却不买账。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在提出辞职30天后再办理离职手续、转移档案、社保关系等,如果说求职者已经准备好了下家的话,那你可得多考虑考虑要怎么减少麻烦了。
员工不敢提前离开公司的原因是,公司手里还攥着自己一个月的公司没发,如果提前离开,那么这笔薪资会不会被公司扣掉?答案是不可以。用人单位有权等满30天才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没有扣除劳动者薪资的权利。
不过,如果因为员工的私自离开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话,那么企业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法》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理由来想员工索取赔偿金,从你的收入里面扣除,所以,在和公司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小编不建议大家私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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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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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四十条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都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仍不胜任;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两条貌似&孪生兄弟&,细看却有所不同,只因《劳动》第四十条在&提前三十日&这个条件后,多了&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几个字。   但短短一行字,却使一些企业在理解此条时,常常与该法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混同,认为在这三种情况下,无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多长,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高枕无忧&解除劳动关系了。   但事实与企业的曲解并不相同,在这三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给员工的应该是: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区分各种&金&的不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性质上属于代通知金,是在企业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将解除合同员工的一种赔偿;而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失业后的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来源的一种保障;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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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应负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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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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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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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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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应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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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应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至于因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不需要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应赔偿哪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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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即可,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服务期条款,没有达到服务期需要返还一定的培训费用之外,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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