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什么把购买的货物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利不视同销售,而购进的货物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利要视同销售

不再晕乎!货物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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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大白菜和大家理一理关于货物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区分?经常有同学问,购入的货物发放福利到底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转出?自产的货物呢?这个知识点确实非常懵逼。今天咱们理一理!一、概念上的区别所谓视同销售指的是税法上规定的8种行为。这些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考虑到前面的环节已经抵扣过进项税,为了便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规定对上述行为征税。否则的话会发生什么?各位同学脑补一下!比如: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转出的前提是已经抵扣过进项,转出的原因是发生了不应该抵扣的情形。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还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如何正确区分一项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因为具有增值属性,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分配、捐赠、投资)才视同销售;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三、案例解读甲纸业公司年末发放给职工领用本企业生产的面巾纸产品一批,该产品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0000元;另发放上月购进的餐巾纸一批(已抵扣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0000。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①前者将自产货物【带增值属性】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属于视同销售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5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贷:库存商品 200000②后者将外购货物【未增值】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进项税额转出借:应付职工 薪酬-非货币福利 140400贷:原材料1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00大白菜会计学堂,伴你成长!新官网已经上线,可以学课程、提问题、做练习、查资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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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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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本身并不是销售,但纳税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视同为一般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的运用等,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的行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05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对货物的特定转移行为中的货物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货物的流转环节的改变是征税的一个主要标准。
  通常将以下两种业务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抵债;二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二、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中的规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与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本文因此就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账务处理作出分析。
  三、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即会计上的代销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将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相关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受托方在收到商品时即反映购进,其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如果合同或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代销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受托方也不确认购进。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还没有转移给受托方。待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售出后,委托方依据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确认销售。即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结算价款做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对外销售时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对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的直播课中,有学员问到&外购产品送给员工,普票、增值税需要做未开票收入吗?&和&企业购买烟酒用于招待,进行可以抵扣么?部门领用是不是视同销售?&
现答复如下:
&两个问题都属于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用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假如做视同销售处理,那计税基础可以参照购价,抵掉相关的进项税后,实际增值税负仍然是零,为简化处理,故直接做即可;如果是自产的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因为中间已经有人工,辅料等成本的加入,故需要统一做销售处理,以均衡税负。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对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进项抵扣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以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企业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
匹配岗位:财务主管、财务经理等,目标薪资:10000-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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