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抚恤金如何分配的抚血金和房产该怎么分配

父亲84岁因病去世后获得的社保抚血金,儿女有分配权吗?儿女和后母应该怎么分配?--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父亲84岁因病去世后获得的社保抚血金,儿女有分配权吗?儿女和后母应该怎么分配?
我父亲84岁因病去世后获得的抚血金儿女有分配权吗?儿女和后母应该怎么分配?
189****5190
继承问题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最佳律师回复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四川&成都
|解答问题:28607
配偶和子女同为第一顺序,都有享受权利,一般是平分
其他律师回复
最佳律师回复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四川&成都
|解答问题:28607
配偶和子女同为第一顺序人,都有享受权利,一般是平分
其他律师回复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江西&赣州
|解答问题:144
有,母亲先分一半,其余在直系亲属间分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江西&赣州
|解答问题:144
有,母亲先分一半,其余在直系亲属间分
无锡继承问题律师
律所: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惠山区
擅长婚姻家庭
律所: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惠山区
擅长婚姻家庭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继承问题法律百科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遗嘱该怎么写,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什么条件,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吗?
继承问题相关知识
继承问题相关专题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1分钟提问,免费短信提醒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房屋拆迁期间户主去世如何分配补偿房产-相关问答-问法知道-问法网法律咨询热门关键字: 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东城区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团桂路5号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黑龙江 佳木斯];& 19:19: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房产继承常见误区:夫妻一方死亡房子须过户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提到,难免会给人一种沉重的感觉。但生老病死,本就是自然规律。作为家庭的一份子,每个人都面临着和被继承房产的问题。在房产继承方面,很多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常见的房产继承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夫妻二人共有且登记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认为其中一方死亡,不必即属于生存的一方 张某所持的上写有自己和丈夫二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张某出卖该房屋,在过户时受阻。我国城市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和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登记。写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自己一人的名字。 二、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能分得一部分房产 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按照《》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1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2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三、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盖了五间平房。父亲病故,张某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但其实,该房屋是属于张某和父亲、继母的共有财产。父亲去世,张某只能继承其父亲的房产份额,且张某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某一样,对张某父亲的房产份额同样有,张某的继母如果没有劳动能力还应当分到更多的房产份额。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张某想要进行遗产分割,首先应当分出自己与继母的财产,再对父亲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
四、把对公有房屋的当成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该房屋。最近李某病逝,李某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某是租住该房屋,并没有买下该房屋,该房屋不是李某的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将该房屋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五、把继承开始前,已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把自己的房屋赠给了张某,且在去世前,在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子女要求按照刘某的遗嘱继承该房屋。但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张某所有,即使刘某立有遗嘱,刘某的子女也无法对现在属于张某的房屋具有继承权。 六、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七、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王某、赵某没有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某认为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某的房产。没有结婚,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除外。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八、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某主张按夫妻共同此房产。张某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某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九、认为婚后买房,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张某为夫妻,林某病逝,其生前与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上只登记了林某一人的名字。林某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于林某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也不能改变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十、没出世的胎儿,就不应该保留其遗留房产份额 拥有一套的李先生遭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先生的妻子提出为肚子里的胎儿保留份额,李先生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十一、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张女士来自于一个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个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个老妈。张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现在,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她一个人的身上。她认为,老妈去世以后,生前没有对老人尽孝心的子女,就没资格分家产。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遇到这种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张女士可以提出自己因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十二、只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家产就与后老伴无关 李先生的父亲要再婚,孩子们都怕后妈是冲着分财产来的,于是他们给老父亲提出了条件:要想再婚,必须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李先生觉得,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捍卫家产”的目的。其实,再婚者即使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意味着一方去世后,什么都不能给后老伴留下。因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后,可以说婚前财产那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其后老伴作为法定第1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先生父亲的个人财产。 由于国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谈到房产继承,往往又有些遮遮掩掩,导致对其缺乏了解,很多时候自己吃亏了也不知道。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7×24小时热文榜
你可以按区域查找常州新房、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常州房价。同时,你买房 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区域二手房
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最近联系人
查看消息记录
按Ctrl+Enter发送单位发放给死者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该如何分配?_杨状律师_新浪博客
单位发放给死者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陈甲、陈乙、陈丙与陈丁四人均为陈某子女,陈某离世不久后,不想四人却因父亲生前原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而产生纠纷。
&陈某生前系上海某单位的退休职工,根据该单位相关规定,单某去世后单位应支付单某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然而对于该笔抚恤金的分配,陈某子女四人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原来,陈某离世后,陈某子女甲乙丙三人共同为陈某操办丧事,并支出了全部费用,而陈丁只参加了父亲遗体的告别仪式,并未分摊其父的丧葬费,却要求分得该笔一次性抚恤金。现甲乙丙三人委托“大状说法”杨状律师团队,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的一次性抚恤金归原告甲乙丙三人所有。
&后经法院判决酌情判令该笔抚恤金大部分由原告三人分得。
大状说法:
&死者生前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死者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特别是用以安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因此一次性抚恤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予以合理分配。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生前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支付的抚恤金即是如此。为死者办理丧事费用虽与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无必然联系,但可以作为酌情因素予以考虑,因此本案中法院将绝大部分抚恤金判予原告三人也是合情合理的。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198,196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父亲未尽抚养义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