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的房屋权属证明政府到底如何认定权属

403 Forbidden
Request forbidden by administrative rules.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50年代城镇自建私有住房没办理产权证怎样证明其产权
50年代我自建了两间房,一直未办房产证,现属于无证房产,我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怎样证明我的自建房屋的权属。如发生权属争议,法院会受理吗》
公众采纳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8612***帮助网友:91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1、建议详询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的证明或房产证
2、一旦有纠纷,因为你没有房屋的产权,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15:29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83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7 人您好!是需要相关部门证明的! 23:01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64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你好,建议和有关部门,协商补办产权证。
或者去法院做一个确权的诉讼。
如有问题,欢迎来电详谈。 23:19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088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4 人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00:00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0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需要权属证明。 09:23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81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你好,如没经审批私自建房,属于违建,要看当地规定,如让你拆迁你需要拆掉的。 09:50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94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没有权属证明,法院一般不会确认您对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确认您对房屋的使用权。 10:1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881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需要相关部门证明的! 21:5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810***帮助网友:21417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8 人有村委会等组织证明 23:00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683***帮助网友:6615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你好:如发生权属争议,法院会因为没有房产证而不受理。建议与房管部门协商,可以进行丈量登记的。 23:01
无锡推荐律师&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尘封57年后老房产证现身 四处房屋权属问题成谜
09:44:57  作者:郑晓华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吴氏三兄弟在父亲遗物中发现的四本1957年的房产证
  一次偶然的机会,福州仓山的吴氏三兄弟发现了父亲遗留下的4本上个世纪50年代签发的房地产所有证。然而岁月变迁,几处老房子中三处已被扩张成马路,剩下的一处变成了公房被政府出租。
  50多年前的老证件如今是否还有效力?由于四处房产均经历过当年的社会主义改造,相关部门称按照政策已经收归国有,与此前的户主再无瓜葛。而相关专家表示,经租房也属于私有财产,理应归还。对此,吴氏三兄弟心情异常复杂。首页上一页1【责任编辑:黄新锦】
】【】【】
123热点推荐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答1、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
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采购等记载,因此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
2、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 ......
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全产权单位房二次交易时只需由卖方补交2%的土地出让金,交易后的房屋应为商品房性质。房屋产权时间是自产权证发放之日算起。 房改房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职工的享受国家一定优惠政策的房屋,其在上市转售时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房改房产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权利的职工,依国家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屋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房产证而否认其权利。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
原 告姚xx与被告姚x及第三人姚x稳、姚忠x、姚x荣、姚xc系姐妹关系。其父亲姚名x、母亲王xx生前均系湖北省轻工业机械厂(以下简称省轻机厂)职 工。1980年,省轻机厂将坐落于武汉市(建筑面积64.94平方米,以下简称讼争房)分配给姚名x、王xx夫妇居住使 用。姚x结婚时因军婚无房,故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在讼争房内。日,姚名x去世。1997年12月,省轻机厂进行住房改革,将自管公有住 房出售。王xx于日向省轻机厂缴纳7544元购买所住房屋70%的产权。日,王xx去世。2001年8月,省轻机厂 进行第二次房改,姚x因住在讼争房内,且系省轻机厂职工,故向省轻机厂缴纳4512.60元,购买其父母住房30%的产权。同年底,省轻机厂将讼争房产 权证发放给姚x,该房权利人登记为姚x。2003年,因姚x另购房屋,原告姚xx随即要求姚x腾退该房。为此,双方为该房权属发生争议并诉至法 院。
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武昌区x路9号旧5层楼5单元建筑面积64.94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由原告姚xx、第三人姚x稳、姚忠x、姚x荣、姚x荣各享有9.52平方米,被告姚x享有17.33平方米。
二、原告姚xx、第三人姚x稳、姚忠x、姚x荣、姚x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向被告姚x支付购房款451.26元。
三、被告姚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xx支付房租补偿金1200元(租金按每月50元共计24个月计算)。
四、驳回原告姚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姚x不服,以争议房屋中的另30%产权份额不属母亲王xx的遗产范围,系自己购买应属自己所有等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 案中涉及的房改房系通过职工依政策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而发生权属性质变更的房屋。即企业单位(指单位自管房)对职工的福利房享有100%的产权份额, 企业单位与职工对福利房享有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职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房款,对房屋产权占有60%或70%的份额,企业单位占40%或30%的份额),职 工对所分配房屋享有100%的产权份额(职工通过再补交一定比例房款)。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二次房改时购买的30%的产权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从本案情况分析看:
第 一,房改房具有专属性和财产性的法律特征。福利房具有福利性和专属性,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其财产性逐渐显现。所谓专属性,是指 分得福利房的人须是所属单位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职工,亦即特定性。所谓财产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人因对该房享有永久的廉价承租权而间接(变相)享有的经济 利益,亦即福利。因此,对福利房的承租权,具有专属和财产的特定性,它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承租权。本案讼争房原系省轻机厂作为福利房分配给所属职工 姚、王夫妇承租使用。因此,姚、王夫妇生前对讼争房享有特定的承租权。
第二,被继承 人享有对特定承租权所具有的专属财产权利。本案中,第一次房改时,根据房改政策,被继承人王xx基于对讼争房享有特定的承租权,而作为特定购房对象购得 70%的产权份额。因此,第一次房改后,王xx对讼争房享有70%的产权份额,同时,对另30%的产权份额仍享有特定的承租权。王xx死亡时,讼争房尚未 进行第二次房改。因此,继承开始时,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讼争房的70%产权份额属王xx的遗产范围。那么,剩下的30%的产权份额是否纳入遗产范围 呢?从法律性质看,王xx生前对30%的产权份额享有特定的承租权,对福利房的这种特定承租权具有身份的专属性和福利的财产性,这种特定承租权亦即具有专 属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遗产是以财产和财产权利为标的。因此,王xx对30%的产权份额享有的专属的财产权利亦应纳入其遗产范围考虑(因为该项专属的财 产权利基于福利性,抽象且不具体,并有待转化,系特定过渡时期的产物,故称纳入遗产范围考虑)。
第三,特定房改房的承租权纳入遗产范围的法律依据。对于房屋承租权,我国继承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可以继承。传统意义上,专属于已故公民生前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但是特定的房改房与此不尽相同,它系我国房屋制度改革时出现的房屋性质变更过程中的特定房屋。基于对该类房屋享有的特定承租权,可在一定条件下(房改时缴纳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变更为所有权。因此,由于特定的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特定的承租权人可期待通过房改(缴纳一定比例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由此可见,财产权利性是遗产可继承性的关键。期待权是成立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可以或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并未被权利主体所实际取得,但其将来可以或有可能取得。因此,取得他项权的期待权同样具有可继承性。故而,本案中,将特定承租权的财产权利,以及基于该权利所具有的期待权(即补交购房款的权利,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纳入遗产范围,是具有一定法律理论依据的。因此,在其他权利人未明确放弃该项权利的情况下,权利人之一的姚贵荣独自行使该项派生的购房权利,显然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其所交购房款应视为垫资,可由其他权利人按继承该房的份额比例给付姚贵荣。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随着房价飙升,当前,涉及房屋归属问题尤其是涉及房改房归属问题案件数量日趋增多。该类案件不仅表现为单纯的确权纠纷案件,在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及遗产继承分割案件中均时常涉及房改房权属的认定。该类案件是当前民事案件中的一热点,更是难点。其原因主要是:
一、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上位法依据不足。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已于2013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以“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为由决定废止,当前涉房改裁判依据仅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此外,只能参考国务院及其部委和各地方政府的政策、规章。
二、标的特殊。房改房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产物,与普通商品房迥异。首先,房改对象特定,仅为售房单位职工和家庭,且每个单身职工和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其次,权利主体多样,购买者只有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才具有完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只具有部分产权,其与原产权单位或集体组织存在特殊共有关系。再次,房价的优惠性。房改价并未完全体现房屋价值,它是售房单位根据房改对象职级、工龄甚至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等多种因素给予工龄折扣、住房补贴、免税等政策优惠和福利补助后的优惠价。
三、利益重大、关注度高。在房价畸高的当下,每套住房价值动辄过百万,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攸关,必倾力争之。
对此,该院建议,在处理房改房权属争议时,充分考虑房改政策,审慎处理,合理平衡各利害关系人利益。具体处理建议如下:
一、房改房原则认定为参加房改的产权登记人所有。
(一)对于只利用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的房改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废止后亦应认定为健在一方个人所有。因享受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的主体,系已故者的配偶,而非其本人,其享受前提为未再婚,即政策主要考虑到照顾以及安抚已故者配偶缘故。若非购买房改房,该工龄权并未体现任何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该权利应当视为一种购房折扣。而且双方夫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结,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时间。
(二)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出资以有购房资格人名义参加房改并登记在有购房资格人名下的房改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应认定归参加房改的产权登记人所有。房改房出售对象仅限于特定对象,不具有房改资格的人的实际出资在不符合赠与情形应视为借款。
二、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房改、产权虽登记配偶一方名下的房屋,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产权虽登记为一人名下,但参加该房屋房改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因这些人均为具有购房资格的人,且房改时已享受其福利优惠或出资,可确认其为房屋产权共有人。[收起]
账号不能为空
密码不能为空
验证码必须4位
用户名4-20位数字字母中文下划线
密码不正确且不能为空
*确认密码:
确认密码和密码不一致
验证码必须4位
我已阅读并同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光绪墓权属认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