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人责任后,账户被冻结,财产也会被同时查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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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保,又找了人保。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只执行人保,不执行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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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配偶是否应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发布时间: 10:37:52
  案例:日,何某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了小额贷款,由何某就该贷款提供担保,并由黄某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在分宜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日贷款到期后,分宜邮政储蓄银行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账户上划扣了人民币50000元,用于代偿何某的借款。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多次向何某和黄某催讨,至今尚有8000元未还,遂向分宜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何某和黄某及黄某之妻夏某立即归还代偿款8000元及利息1016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黄某与夏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约定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所以黄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妻夏某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配偶夏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夏某对该担保是否知道并且认可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以下几种情形是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总之,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结合本案来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非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能够举证证明,该担保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且黄某的妻子夏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黄王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黄某的配偶夏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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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信用社为他人担保一笔贷款,现在已到期如果贷款人不去还款被起诉,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当时贷款是用来装修房子,现在房子也在,信用社信贷人说起诉后,本人的工资也会被扣是否真的会这样?现在做担保人真的是只能做傻子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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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时如果借款不还款,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就是清偿责任,信用社可以查封你的财产包括存款,强制扣划还款,包括诉讼费等合同有约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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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14:41:5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针对目前对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单位财产与负责人个人财产混同消费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适时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为确保公布信息的准确性,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公布其多数身份证号码,对失信被执行人法人公布其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社区居民和农村村民接受信息渠道的特点,除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外,还利用广场、步行街LED屏幕滚动播出失信被执行人资料,并在各个社区、村庄发放资料,让群众在第一时间识别身边熟人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利用熟人社会的道德评价压力,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天罗地网”式的信用惩戒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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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起诉后作为担保人的我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会分割吗,法院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吗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做为担保人的一方法院起诉后其配偶的财产会查封吗?本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外人做了担保,借条上我只在担保人一栏里签了自已的名字,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起诉后作为担保人的我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那其配偶也承担连带责任吗,作担保的时候其配偶不知情而且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法院会冻结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吗,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会分割吗,我们没有房产,只有老公名下的一间商铺,和老公名下的存款·,法院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吗,如果会的话我现在能怎么做才不会分割我们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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